金韬
爱德华·萨义德在《东方主义》的开篇中谈到,东方主义是 “文化和政治的现实”,并且是一种被建构的现实,将西方人的想象投射到关于东方的话语之中。既然是话语,就有可能以各种表现形式存在,文学的、历史的或是政治的,当然也可能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美国埃默里大学的络德睦(Teemu Ruskola)教授的著作《法律东方主义》就是该理论应用于法律领域的开拓性著作,以萨义德的概念为出发点,聚焦于关于中国的法律话语。
在学术圈,东方主义理论通常被贴上后殖民的标签,而中国历史上并未被完全殖民,是否这个理论被用错了对象?在络德睦看来并非如此,政治上的未殖民反而凸显了法律话语的殖民险恶。正如后殖民理论所强调的,“东方”其实是一个被构造出来的话语,没有这样的话语建构,“西方”也就不复存在。具体到法律话语领域,非西方世界的“无法性”(lawlessness)就是这样的一个构造物,以此彰显西方法治的“普世价值”。络德睦将话语中的中国和美国形象进行了对比,发现在西方的话语中两者的反差是如此的明显,“美国法律价值具有独特的普世性,而中国的法律价值则表现出普世的独特性”,后者成为了前者法治意识形态的对立物。
然而,真实的中国会不会传统上确实是一个“无法之地”呢?当然不是。套用西方的类型学来说它没有民法,但是这样的简单分类却错失了反思意识。络德睦以公司为例,考察了中美两国文化传统上的“法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