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陆某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幢价值300万元的别墅。陆某入住后,发现楼梯间西面墙渗水、外墙也渗水,报修后,施工单位虽多次到现场查看,但未予处理。2012年4月,小区物业出具“工程维修遗留问题联系表”,载明上述房屋工程质量报修内容。2012年11月,物业又出具了该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目录。2014年5月,业主方、施工方、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集合在一起,对陆某所购买的别墅工程质量问题召开了专题协调会。会议列陈了涉案房屋11处存在问题,并达成初步处理意见。然而后期却一直未进行修复,就陆某的损失也未达成赔偿协议。2014年5月20日,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涉案房屋渗漏维修费用及因房屋渗漏造成的财物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委托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屋的内装修损失进行价格鉴证。2014年10月29日,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所涉房屋内装修损失进行价格鉴证,结论为:该幢房屋室内装修损失价格金额为人民币94461元(其中含利润和税金12320.95元)。陆某据此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因房屋墙体渗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94461元。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原告的实际损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公司企业登记资料、物业公司出具的工程维修遗留委托联系单、报修登记单、协调会记录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审核,足可认定。……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