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观点分析中国贫困问题

2016-10-31 14:19杨朝舜
时代金融 2016年23期
关键词:贫困权利教育

杨朝舜

【摘要】本文从权利观点对中国贫困问题进行分析,从人口劳动权利、土地财产权等方面的权利入手,提出城乡二元制度是造成中国式贫困问题的重要原因。由于城乡二元制度造成了人口流动受限、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贫困地区人口受教育权利和劳动就业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转移支付无法彻底解决人口贫困问题,只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人口就业的保障,才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贫困 权利 城乡二元制 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狭义的贫困,表现为年均收入低于贫困线,收入不足以满足生存必需品的最低消费。广义的贫困,是指在基本实现温饱的条件下,个人的受教育、精神文化、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权利无法实现。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生产力发展迅速,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但2014年中国贫困人口仍超过8200万人,贫困问题依旧是阻碍中国生产力进一步解放的重要因素。

二、从权利观点的分析

城乡二元制度是造成中国式贫困问题的重要原因。城乡二元制度将公民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即将人口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城乡进行划分,造成城乡人口享受权利的差异。以阿马蒂亚·森的观点来看,公民拥有四大权利:自己劳动的权利、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继承和转移权利。通过权利交换,个人可以通过自身所占有的资源以及权利换取其他权利集合,从而满足自身效用以及实现自身价值,使自身境况变得更好。

按照中国现实进行分析,对于劳动方面的权利,在我国城乡二元制度下,城乡人口劳动能力以及就业保障差异明显。劳动能力即劳动者实现自我价值的能力。劳动能力的提升首先需要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在城乡二元制度下,城市优先发展的指导思路使得大量教育资源集中在城市,城市人口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而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引起城乡人口劳动能力的差异明显;而城市人口享受的就业权利明显优于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例如城乡人口同工不同酬、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受到歧视的问题日益突出。权利贫困造成了能力贫困,最终表现为经济贫困,即由于农村人口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劳动能力相对低下,大部分农村人口只能从事简单劳动以及生产低附加值的产品;

对于生产方面的权利,农民群体大体可分成在农村进行劳务工作人群以及进城务工人群,对在农村进行劳务工作的人群而言,其生产产品大多为初级农业产品,附加值较低,而对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而言,其进行的工作大多是简单劳动,劳动条件恶劣且收入较低,相对于农村人口,城市人口从事的领域多为第二、第三产业,第二产业在国家长期的牺牲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指导中,工业品价格与农产品价格不对等,工业品价格高于农产品价格,第三产业为服务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产品附加值高,城乡生产权利不对等,从而造成城乡人口收入差异明显,进而造成农村贫困问题突出;

对于贸易方面的权利,城市拥有利于市场贸易的基础设施,市场规模相对农村较大,表现为非农业人口在城市中享有更高级别的贸易权利,更方便地参与市场交易,劳动及产品更容易被社会认可从而实现自身价值。农村市场的基础设施相对薄弱,进行市场交易的条件受限,自身劳动及产品无法顺利通过交易实现其价值,即参与贸易的权利得不到最有效地实现。在这个过程中,贫困人口(尤其指农村人口)由于参与市场的权利受限,劳动及产品的价值无法顺利实现而引起低收入;

对于继承和转移方面的权利,我国现阶段我福利捐赠制度尚不完善,许多福利机构公开信息不完全,透明度不高,公众难以对其实现监管,贫困人口接受社会捐赠的权利得不到有限保障也是造成贫困的一种重要原因。许多贫困人口丧失劳动能力,在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条件下,需要依靠捐助来满足日常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由于继承和转移权利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这部分贫困人口的境况得不到改善甚至恶化,加重贫困问题。

除了阿马蒂亚·森阐述的四个方面,在城乡二元制度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政治参与权利、自由落户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四个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实现也是造成贫困问题的主要原因。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一方面,农用土地仅能在村集体内部流动,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农村集体所有,不能自由交易,农民仅拥有对农用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原本的价值并不能完全归农民所有,农民仅占有对农用土地的使用权以及部分收益权。另一方面,基层政府通过支付廉价的赔偿征用农民土地并向开发商出让,以此获取收入,财政对土地收入的依赖性强。

在二元制度下,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城乡代表共同构成,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安排城乡代表数量。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由于城乡代表数量差异较大,农民代表诉说的代表农民利益的请求并不得到重视。在参与政策制定与法律制定时,由于农民代表数量不足,农民的利益并未放到首位。当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在立法的过程中往往缺乏农业人口的真实诉求,其他权利也往往因此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在二元制度下,人口自由落户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贫困人口无法向其他地区迁徙同时享受该地区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被限制在原归属地,缺乏市场基础设施和生活基础设施,无法通过迁徙改善贫困的境况。人口不能自由流动导致人力资源无法合理配置,造成资源配置极大不合理。

城乡二元制度下的社会保障分配极不合理。社会保障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在城乡存在较大的差异。城市居民由于其户籍身份的优越性,可以自由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福利,其社会保障权利可以得到相对较好的保障;对于农村人口而言,由于户籍身份的限制,农村人口并不能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相对优越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在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大幅降低,因此,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还无法完全享受社会保障的福利,在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出无疑加重农村家庭的负担,使贫困问题更加突出。

三、结语

在上述权利中,我认为对贫困人口最重要的是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以及劳动就业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给予贫困人口再多的物质救助也只是暂时的,并不是一种根治贫困的方法。解决贫困问题,也并不是简单地依靠外界的力量提高贫困人口收入,而是应当首先保障贫困人口的受教育的权利,而且是优质的教育。贫困人口接受完整的教育后可以具备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能力,自身已经具备了创造较高价值的条件。此时贫困人口参与就业,就可以改变一直参与简单劳动或生产初级产品而造成收入偏低的情况,自身就可以创造高价值,获得高回报,从根本上改变贫困状况。

参考文献

[1]张等文.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的权利贫困及其救济策略[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2]秦守勤.权利贫困视野下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J].求实.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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