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玥玥
【摘 要】法律规避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各国对其构成要件、性质及效力都存在着诸多争议。作为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法律规避行为应由三个要件构成,其中,当事人内心规避法律的意图最根本,也是区别法律规避行为与其他类似法律行为的核心。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都是出于维护本国法律的良好运转,形式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而法律规避制度就其本质而言其实跨越了法律与道德对人约束的界限,其合理性应当受到质疑。
【关键词】法律规避制度;法律规避行为;连结点;规避法律的意图
1 法律规避行为的定义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又称“诈欺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1]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增加或变更连结点,从而适用对自己有利准据法的行为确有存在。在国际私法上不承认这种新连结点具有指引准据法的效力,而仍适用变更前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从而形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其制度核心不在于否定该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而在于否定由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所指引的准据法的效力。
法律规避制度起源于法国1878年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的判决。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鲍富莱蒙王妃虽已合法手段取得德国国籍,但其动机在于以此转变离婚案件中的连结点,从而适用德国法以期实现自己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