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作品的适用困境与解决

2016-11-04 08:08咸晨旭
科技视界 2016年23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许可

咸晨旭

【摘 要】在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被起诉侵权后,孤儿作品难以获得权利人授权的问题进入大家的视野。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版权有效期延长和数字产业技术的发展是问题的主要原因,孤儿作品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作品的有效利用、抑制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此,希望通过加强版权信息管理、建立登记备案为基础的许可模式使孤儿作品的利用走出困境。

【关键词】孤儿作品;许可 ;版权保护

1 孤儿作品的范围

孤儿作品指受版权或邻接权保护,但权利持有人身份无法识别或者权利持有人的身份能够识别却无法寻找到的作品[1]。孤儿作品的范围可以概括为两类:第一,经过尽力寻找无法查明作品的权利人或者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的作品;第二,是经过尽力查询后,无法确定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或无法查明有无权利人的作品。因此孤儿作品的认定中把主观的“不知”转换为客观的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

2 孤儿作品适用存在的问题

孤儿作品难以得到有效利用,统计数据显示,在其他国家孤儿作品的问题存在于超过40%的创造性作品中,只在英国就有4000万个作品因是孤儿作品无法实现数字化。孤儿作品在我国也是难以利用的,我国规定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不明作品的著作权(不含署名权)。这一规定看似在找到作品原件所有人时可以解决一部分孤儿作品的问题,但是在充斥着各种复印件的数字环境中,原件与复印件混杂着,找到作品原件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因立法缺失导致现实中孤儿作品大量存在并不断增加。

3 孤儿作品现象的原因

3.1 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有效期延长。

在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我国作品的作者想要获得版权保护需要注册或登记、交存样书、交纳注册费等。加入后,获得版权保护的形式要件被废弃,缺少了这些可供使用者寻根溯源找到著作权人的程序,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使用人寻找著作权人的难度,找不到著作权人,无法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成为使用作品的极大障碍。同时,版权有效期的延长也会导致孤儿作品出现。我国规定了较长的著作权保护期[2],这就意味着版权有效期的延长大大推迟了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时间,在进入公共领域之前,著作权的转让、继承等导致的权利人发生的变化,以及权利人联系方式的变化都是没有登记备案制度加以s记录的。因此,任何中间环节的断口都会导致孤儿作品的出现。

3.2 数字产业技术的发展。

电子技术的发展对于作品的影响是巨大的,互联网每天向网络用户推送不计其数的信息与作品的同时,点击鼠标,复制粘贴后再加入自己的思想与想法,不计其数的新的作品又通过互联网输送出去。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作者在任何一环节未标注自己的版权,都有可能增加自己作品成为孤儿作品的可能性。加之,网络环境复杂,大量的作品被拆分、篡改、抹去作者信息然后发布出来,找到作品的作者就变得愈发的艰难。

4 孤儿作品难以适用的负面影响

使用作品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即使在强制许可或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也要履行支付报酬或指明作者的姓名并且不侵犯作者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义务,因此,孤儿作品的存在阻碍了作品的有效利用。特别是在转换使用时必然要用到前人的作品,若被转换使用的作品牵涉到孤儿作品时,演绎者就面临着版权禁令救济与金钱赔偿的风险。因此用户大都会选择放弃对孤儿作品的利用来规避风险。这样一来,即使真正的权利人同意对自己作品的使用也无法传达至使用者,造成一损俱损的局面,公众更是丧失了获得优秀作品的机会。

5 孤儿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案

5.1 加强版权信息管理

孤儿作品存在的源头就在于作品作者信息不明或无法与作品作者取得联系。加强版权信息管理,鉴于《伯尔尼公约》虽不能强制作者公开其身份信息,但是可以做的是,一方面,将已公开的作品的作者信息准确的收入版权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修改作者信息保证作者信息的准确性;另一方面,鼓励权利人自愿公开作品信息以更好地保护作者的权利。完善的版权信息数据库不仅可以帮助使用者找到作者,而且能节省找寻的成本,是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根源。

5.2 建立登记备案为基础的许可模式

采用“建立登记备案为基础的分类许可模式”是指使用者在使用孤儿作品前要向登记备案部门备案,登记备案部门对使用者是否进行了尽力寻找进行审查,如果确定使用者尽了查找义务,则允许备案,备案是获得使用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步:1)以登记备案为基础的合理使用,即登记备案后,在符合了普通合理使用的要求时,直接对作品进行使用,不用提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法律规定有举重以明轻的效果,对于著作权人明晰的作品尚可以合理使用,对于孤儿作品的合理使用也是应有之义;2)以登记备案为基础的法定许可,即登记备案后,在符合了法定许可的范围时,提存适当使用费,即使著作权人出现,在不侵犯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情况下即可直接使用;3)以登记备案为基础的普通许可,即登记备案以后提存适当的使用费,即可对孤儿作品进行利用。权利人出现主张权利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继续使用或停止使用。

【参考文献】

[1]杨红军.版权禁令救济无限制适用的反思与调适[J].法商研究,2016(3).

[2]《著作权法》第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责任编辑:田吉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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