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理念看科学立法

2016-11-10 17:47于建伟
人民周刊 2016年19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贫困学生开放性

于建伟

开放的理念。首先是立法过程的开放性。在慈善法起草、审议过程中,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及“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精神,立法者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其次是制度设计的开放性。现代慈善的发展趋势是领域宽广,人人可为。与此相适应,慈善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开放性和包容性。以调整范围为例,慈善法既调整慈善组织开展或者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又调整没有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比如,直接资助贫困学生,直接向公益性非营利的学校、医院、养老院捐钱捐物等。

务实的理念。首先是立足基本国情。牢牢把握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对慈善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把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生动实践作为立法基础,适当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抄照搬。其次是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慈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把法律切实管用作为工作目标,从组织建设、行为规范、促进措施、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着力解决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慈善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创新的理念。一般而言,立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通常具有滞后性。但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改革势在必行,而且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这就要求立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根据新形势新实践,有所发展、有所创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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