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
语言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语言内部存在着客观发展规律,同时也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制约。其中,语言政策对其影响尤为突出。自古以来,人类便对语言进行人为的规划、管理、指导,制定相应的语言政策,以期达到协调语言关系、缓解语言矛盾、解决语言问题的目的。在这些语言政策中,语言立法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特征,使其明显区别于其他语言政策而存在。
一、 语言立法的权威性
语言政策是实施某种思想、法律、法规、规定并有意取得改变某种语言效果的载体。语言立法属于显性的语言政策,是语言政策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当中,大都为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为了实现民族统一、语言和谐发展,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本国语言进行行政性调控。
在我国,《宪法》就有涉及语言问题的条款。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审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宪法》第四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宪法》第十九条)”。《宪法》作为国家纲领性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从制宪参与者来看,人民是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宪机关,具体实施制宪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能够站在历史现实的高度,准确把握时代内在发展规律和外在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