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腐败及其制度治理

2016-11-21 16:22杨宏力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非典型腐败权力

〔摘要〕基于生发的场域视角,非典型腐败主要包括政治域的隐匿权威、法律域的立法腐败、经济域的信息腐败、社会域的语言腐败、学术域的学霸腐败和艺术域的权威腐败。本质是民主政体和市场体制不完善及相应制度规范缺失状态下权主为个体或集团利益实施的一种滥用公权、私权和共权侵占公共利益的行为,且具有隐蔽性、全域性、泛权性、阶段性、群体性、相生性、致损性等行为特征。非典型腐败的动力机制可解构为其生发运行的人性基础、内生力量、心理基础、社会条件、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制度条件。从体制转轨角度看,大量存在于夹缝中的制度租金不但诱发了寻租行为,而且因以权力粗暴干预市场为特征削弱了治理寻租的正当性,也为非典型腐败的形成提供了条件。相对于权力治理,非典型腐败宜采用制度治理。以制度约束权力,建立对市场和个人权利的尊重,重塑社会治理结构;制度供给及时响应制度需求,消除制度租金,并坚持以市场化为制度供给的基本导向;强力反腐,制造“奥尔森震荡”以改变反腐制度的演进路径,推动反腐制度变迁退出低效路径依赖。

〔关键词〕非典型腐败;隐匿权威;立法腐败;信息腐败;语言腐败;学霸腐败;权威腐败;动力机制;制度治理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40-11

〔作者简介〕杨宏力,聊城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东聊城252059。

一、问题的提出

1978年以降,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社会权利结构得以重构,利益格局得以重塑。在“破”与“立”的交迭中,制度供给无法满足制度需求,导致制度真空出现,在一些未被清晰界定权利的公共域产生了“租”,滋生了大量腐败。中共十八以来随着反腐重拳接连出招,腐败发展蔓延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尤其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打虎”“拍蝇”动作频频,贪腐现象大为改观。但路径依赖乃制度变迁基本特征,良性制度如此,腐败一类恶规则亦不例外。旧制度结构中生成的既得利益团体变换各种形式维护其既得利益,导致腐败幻化变种,出现了腐败的非典型化趋势。另一方面,制度体系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杂糅的产物,二者共同维系着一个社会的存在与运转,而制度经济学家们一直以来更倾向于认为,在中国社会运行中,非正式制度治理尤为重要。这种特征从正面来看使其中国社会体系表现得更有韧性;而从负面来看,是更易于孳生说不清道不明的非典型腐败。

作为社会运行中腐败非典型化的现实因应,对腐败做深一步的条分缕析是适时且应当的。与制度经济学中“交易”一词类似,现时流行的“腐败”一词显然已不再是其词源所表示的涵义,甚至也不再是阿诺德·海登海默所定义的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那种犯罪行为〔1〕,而是已被扩展为一种社会主体滥用公共资源谋取集团或个人私利的行为,是一种与合法、常规、约定俗成等状态相对应的对立存在状态。特别在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体中,“将腐败的概念加以分类可以为我们分析问题和提出政策建议提供更加充足的理由”。〔2〕在对腐败的分类中,众多的研究者们倾向于将腐败分为“传统腐败”和“非传统腐败”〔3〕,这种分类方法值得商榷,因为研究者们所论及的“非传统腐败”与所谓传统腐败是历时共生的,只是后者更为常见而已。本文认为,腐败行为不但在不同场域呈现不同形式,而且还可以基于不同维度予以区分,从现象学意义上则可分为典型腐败和非典型腐败。所谓典型腐败即最为常见的一些腐败形式,如政治场域的权钱交易、经济场域的贪污受贿、学术场域的权学交易等行为。而非典型腐败则指一些非常规的、异形的、较隐蔽的腐败形式,往往是随社会进步出现的一些新腐败形式,也有一些是腐败现象出现即存在的形式。“非典型腐败”一词用者甚广〔4〕,但究其分析领域均系政治腐败范畴,与本文所定义的“非典型腐败”在研究广度上存有较大差异。在本文中,非典型腐败意指广义非典型腐败,主要包括影响力腐败、立法腐败、语言腐败、学霸腐败和权威腐败等。

鉴于这种分析,可以认为,日益显见的非典型腐败已然不再是腐败的个案或偶然,在理论界其必将成为腐败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向,而且,非典型腐败的产生及运作宜采用制度分析。本文以制度视角切入腐败问题,应用寻租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工具和方法尝试分析社会运行中的非典型腐败现象和行为并讨论其制度治理路径。

二、非典型腐败的多学科研究回顾

此前已有一些学者在“潜规则”〔5〕“隐性腐败”〔6〕“非典型腐败”〔7〕“新型腐败”〔8〕等词汇语意下对一些非典型腐败行为展开过讨论,但以新闻报道或文学作品形式为多,深入严谨的学术成果则较为少见。若基于对非典型腐败系社会主体滥用公共资源牟取集团或个人私利的定义对既有文献进行梳理,还是存在一些相关研究。本文从学科视角对这些成果作简单回顾。

腐败研究是政治学的传统领域,从来没有哪一个领域的学者像政治学的学者们那样对腐败问题保持持久的热情,当然,他们的产出也是最为丰富的,包括对非典型腐败的研究。在有关非典型腐败研究中,学者们似乎有着不同的研究趣向。一部分学者研究权力腐败的新形式和新动向,比如司马龙详列了明官暗商、边缘娱乐、收藏敛财等非典型腐败〔9〕,吴鹏森指出非传统腐败主要有两种不同类型:“非法双赢”和“合法暴利”〔10〕,胡鞍钢〔11〕、唐丽娜〔12〕、徐德刚和廖文基〔13〕等则重点关注了公职人员的消极腐败问题。而近年来曝出的一系列官商勾结案件将部分学者引向了对“中介腐败”“官托”的研究。〔14〕另一部分研究者显然更关心官员的期权腐败问题,2003年始人们将期权概念引入反腐败领域指称官员在位时“栽树”离职后“乘凉”的现象〔15〕,权力期权一词迅速走入大众视野。早期的成果偏重于对期权腐败现象的描述,2007年后学术性研究开始增多,重点刻画权力腐败的隐蔽性、后发性等特征,从制度设计、权力运行、社会文化等方面剖析其成因〔16〕,并基于德政、制衡等提出防治措施。还有些学者在国家转型背景下将理论触角探及“国家俘获”〔17〕和“灰色腐败”问题。〔18〕而新一届政府反腐风暴下逐渐浮出水面的“因公腐败”〔19〕“集体腐败”〔20〕也吸引了部分学者的目光。

在法学界,对立法腐败的研究构成了法律理论者们非典型腐败研究的最重要内容。司法部刘武俊研究员2001年发表于《人大研究》上的一篇短文可以视为立法腐败研究的起点,此后作者又持续发声,结合彩票法的难产等社会热点问题对立法腐败作了进一步的阐释。〔21〕一些研究者基于刘氏基础拓展分析了立法腐败的成因及防治。〔22〕而2008年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立法腐败案发激起一波立法腐败研究热潮,学者们结合郭案反思立法程序漏洞〔23〕,痛陈授权立法及部门立法之弊〔24〕,力推以立法民主化、公开化、技术化之法予以防治。〔25〕法学界非典型腐败研究的另一重点是关于影响力犯罪的研究。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后,学界涌现出一批影响力犯罪的研究成果。学者们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对比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重点讨论我国影响力犯罪的主体、法律适用及现行立法缺陷与完善等问题。亦有学者在反腐研究中提出“权力期权”〔26〕“后权力”〔27〕等概念,但从研究内容来看其成果实为影响力犯罪研究。

经济学界的专家们对腐败的关注只是近十年来的事情,对非典型腐败的分析往往在体制转轨、市场转型背景下进行,与渐进式改革模式等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相联系。其中,对国企高管以过度职务消费、隐性福利、天价高薪为表现的隐性腐败研究文献构成了经济场域非典型腐败研究成果的主体。多数文献基于腐败的显性-隐性二分法将奢靡消费作为隐性腐败的代理变量,分析发生在国企高管们身边的腐败行为。〔28〕其观点是:由于薪酬管制的存在,在职消费成为国有企业经理人的替代选择〔29〕,而过高甚至奢靡的在职消费在公司治理研究者那里被定义为隐性腐败〔30〕,这种隐性腐败的存在颠覆了高薪酬-高激励间的正相关关系,因此需要特殊的治理手段。除隐性腐败外,盛宇明还定义了“代理权腐败”一词,用来指称与被赋予公有资源使用权的公有企业代理人之道德风险相关的违规行为,指出其与一般“政府权腐败”之差异,并将解决之道寄望于国企改革。〔31〕另一个经济场域非典型腐败研究的热点问题是发生在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工程招投标等领域的信息交易、信息泄露及由此引起的信息寻租行为。〔32〕

2010年前后,一批明清官场文学作品的出现构成了进入新世纪以来非典型腐败问题研究的一种独特文化生态。最早描述封建皇权下官僚制运转逻辑及其由此衍生的独特政治文化的学者是吴思,其“潜规则”一词一经肇始便迅速为大众接受并被广泛运用于各学科的分析之中。因研究“隐权力”广为人知的历史学者吴钩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通过对中国封建官场种种“陋规”的解说,为我们展现了一系列非典型腐败案例。〔33〕李松以新闻记者的眼光在“隐性权力”一词的统摄下细数了官员的隐性福利、秘书腐败、官员走穴、官员出书热、中介腐败、人肉搜索等非典型腐败行为和现象。〔34〕此外,《泛权力:透视中国历史上的权力法则》《灰色生存》等著作虽使用了不同的术语,但从内容来看也属于同类研究。

相比其他领域对非典型腐败的研究,社会学家们争论的“语言腐败”可谓另类中的另类。虽有学者考证认为深圳大学刘英凯教授在1985年发表的一篇短文中即已首论语言腐败〔35〕,但大家对语言腐败的热切关注却肇始于经济学家张维迎在某年会上的一次发言。〔36〕虽然张氏也坦承这一名词并非自己的创造,只是对奥威尔概念的引用,但无疑张氏的这番讲话可视作此次学术圈有关语言腐败讨论的初始节点。细读学者们的文字,可以看出,虽然对张氏此番讲话的争议颇多,但对这一概念绝大多数人是接受的,并对语言腐败系权人利用话语权谋求集团或私人利益的定义表示认可〔37〕,更有一些研究者基于语言学〔38〕、政治学〔39〕、新闻学〔40〕等视角晰理了语言腐败之前世今生,并详解其现象与危害。

从文献综述来看,研究非典型腐败的既有成果呈现四大特征:一是在研究对象选择上明确以非典型腐败为对象的成果尚不多见,多数研究者将非典型腐败定性为常规腐败的新形式或变种,因而在公权力腐败的语境下展开讨论。二是在研究内容上对非典型腐败某一领域单一现象的研究多,而系统性研究尚未出现。三是在研究视角上以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的分析为多,少数经济学角度的研究主要考察发生在国企经营中的隐性腐败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及所需要的治理结构选择。四是在成果形式上规范的学术性成果较少,新闻报道和评论性成果多。但无疑,这些成果构成了本文研究的基础。

本文以尚未引起学界充分关注的非典型腐败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发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不同场域的非典型腐败现象,揭示其生发机理,并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讨论非典型腐败的制度治理,以拓展反腐败研究的领域和反腐败的思路。

三、非典型腐败及其本质特征

(一)非典型腐败的面貌及案例

结合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代表性案例对非典型腐败做描述与刻画,虽不能穷尽非典型腐败的种种,但借此可树立读者对于非典型腐败的感性认识。同时通过对非典型腐败的理性解剖进一步明确非典型腐败的性质,归纳抽象出非典型腐败具有的一般特征。

1.政治场域之非典型腐败:隐匿权威

2009年始,笔者连续发表五篇文章围绕隐匿权威理论详解其定义、产生与范围、本质与治理〔41〕,希望以此概念来解释一些诸如冒充官员或官员亲属行骗、高干后代的权力超富、幼儿园排座位中的差别对待、人大代表具有的威慑力量等说不清道不明的社会现象。隐匿权威的典型案例是某些幼儿园或小学中存在的排座位定等分级、差别对待现象。常有媒体披露,我们身边的确也存在如下现象:孩子在学校的座位排列不是按照学生的身高来排列的,孩子的家庭背景成为其座位位置的重要甚至是核心决定因素。

2.法律场域之非典型腐败:立法腐败

立法腐败在法学学者那里被定义为“在法律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过程中,立法部门或立法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谋求不当利益法制化的过程和行为。”政治学专家则称之为“政府被控”〔42〕或“国家俘获”。〔43〕而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这样一种情况叫立法寻租和司法寻租。〔44〕立法腐败的典型案例是2008年案发的“郭京毅案”:1998-2007年,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巡视员郭京毅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业务活动中受贿845万余元,滥用手中修改、解释商务法律法规的权力,极为隐蔽地按照国美、新奥等10家行贿企业需求设计制度,为行贿企业提供便利。此案一出,舆论哗然,国家立法权威饱受质疑。

3.经济场域之非典型腐败:信息腐败

在信息时代,围绕信息商品的搜集、加工、整理等环节已形成一个链条,为信息提供者带来了不菲的回报。但有些信息的商品化在法律层面是被严格禁止的,如军事、政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信息。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充分,存在要素市场未完全放开等情况,这种扭曲反映出来便是资本市场的“政策市”“消息市”特征,因此,一些政策或经济宏观面的信息往往会导致市场的非正常波动。鉴于此,一些靠近信息源的“先知先觉”们往往成为信息挖掘者拉拢腐蚀的对象。典型案例是轰动一时的“泄露经济数据系列案”。〔45〕2008-2011年以路透社为代表的境外媒体及相关机构累计7次精准“预测”我国月度CPI数据的反常现象引起有关部门警觉并介入调查,内部人员泄露信息一事逐渐浮出水面,其行为属典型的信息腐败。

4.社会场域之非典型腐败:语言腐败

目前国内研究语言腐败的文献尚不多见,且研究者们更愿意从政治学角度看待这一现象。本文并不否认语言腐败与权力有某种瓜葛,但语言腐败的主体并不限于政治人士,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哪一个领域,只要是该领域话语权的把持者,其不当的话语权使用均可能导致语言腐败,意即语言腐败的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因此,本文更倾向于在社会学意义上理解该概念。在语言腐败的研究者那里,温州动车事故处理过程中铁道部新闻发言人语态骄横的一句“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是信了”的表态被作为语言腐败案例的“经典”,引发舆论抗议与批评,并将其戏称为“高铁体”。

5.学术场域之非典型腐败:学霸腐败

易中天先生述说了课题评审中的打招呼、刊物的人情稿和“非典型学者”等学术界腐败现象,并称这些腐败为现行不科学的学术体制导致的“非典型腐败”。〔46〕其实从现象上来看,这一类腐败在一般所言的学术腐败中都较为常见,而且,从是否存在直接利益输送这一标准来框定,较之“学术腐败”一词这类现象其实更应该用“学术不端”来定义。但毋庸讳言,学术领域确实存在某些以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腐败,如权学交易、荣誉称号贿选等,甚至还存在着形式更为隐蔽的“非典型腐败”,如“学霸腐败”。“学霸”或“学阀”已成中国学术界一景,而学霸们操控学术项目评审也已成为教育科研行当中众知的“秘密”。学霸腐败因其隐蔽性较强,查办难度较大且涉案单位往往采取庇护处理方式因而被披露的较少。相似案例如中国工程院某院士因侵吞科研经费被查办一案。

6.艺术场域之非典型腐败:权威腐败

经济繁荣与投资渠道不畅共同促发了我国艺术市场的勃兴,与此同时,不断曝出的艺术圈鉴定、收藏、拍卖丑闻,一次次将一些权威人士和艺术圈推至舆论风口浪尖。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业规章,扰乱了艺术品的市场秩序,也导致资源错配。权威腐败的典型案例如2011年轰动文物界的“金缕玉衣”事件。〔47〕

(二)非典型腐败的本质及其特征

1.非典型腐败的本质

此处,我们尝试给出上述六类非典型腐败的定义如下:

定义1:隐匿权威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真情实况无法得到有效传递和揭示,导致交易置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格局中,在经验、预期等因素影响与作用下,使交易者的行动引起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社会福利水平出现增进或衰减的一种权威关系。〔48〕

定义2:立法腐败指立法机构或代理立法机构的立法者在政治、经济等利益驱使或被胁迫下不正当地使用立法权,为特定族群、团体或个人牟取政治、经济及宗教利益的行为或现象。

定义3:信息腐败即信息拥有者出于获利性、炫耀性、报复性等目的有意识地将军事、政务、商业、公益等方面的保密性或阶段保密性信息泄露,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行为。

定义4:语言腐败指话语权的把持者出于集团或个人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等目的滥用话语权,恣意改变语言或词语涵义,有意背离所指,造成语言文字畸形发展的行为。

定义5:“学霸腐败”指某些学术权威人士凭借其在某研究领域的权威地位实际形成了与评审主管部门合作垄断项目评审权力的权益格局,假权威专家之名行借公共权力庇佑“圈子”中人之实,将公共资源转换为个人或集团私利。

定义6:权威腐败即艺术圈的权威人士凭借其在某类艺术品评鉴中的权威地位,在利益引诱和不法人士唆使下对艺术品做出不真实评鉴,影响艺术品的成交价格。

根据定义1-6,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关于非典型腐败本质的一般性推论:非典型腐败指与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典型腐败相对应的非常规的、异形的、较隐蔽的腐败形式,其本质是民主政体和市场体制不完善及相应制度规范缺失状态下权主为个体或集团利益实施的一种滥用公权、私权和共权,侵占公共利益的行为。

2.非典型腐败的特征

上述非典型腐败之种种,面貌多样,然细究其构成要件,有如下共同之处。

第一,隐蔽性。相比典型腐败,非典型腐败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打规则的擦边球或生长于灰色地带。在发生频率上虽不见得低于常规腐败,但形式多样且善于变换。典型腐败行为虽也苟且龌龊、不敢明示于人,但一经曝光即可予以明确认定,而多数非典型腐败孳生之初往往难以明确定性。

第二,全域性。与典型腐败生发于政治、经济领域不同,非典型腐败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几乎所有场域,较之典型腐败,非典型腐败对社会的侵蚀性更强,对社会肌体渗透和濡染的流毒也更难以祛除。

第三,泛权性。典型腐败意味着公权的滥用,而非典型腐败不仅包括公权的滥用,还包括对私权和共权的滥用,非典型腐败实施主体的权力或来自政体授予,或来自研究专长,或来自社会信任。

第四,阶段性。非典型腐败在不发达经济体和转轨经济体中最为多发,缘于这些经济体较多的制度漏洞和不健全的体制机制。随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制度漏洞减少,非典型腐败也将向低概率收敛。

第五,群体性。与典型腐败多系权主中饱私囊不同,非典型腐败所输送利益的受体多为利益集团,在未予明令禁止之前,这种利益输送甚至伴随着利益集团公开和不遗余力的鼓吹和聒噪进行。

第六,相生性。一些非典型腐败实为典型腐败在新的社会状态下的变种,非典型腐败亦常为典型腐败提供萌发的土壤,典型腐败乃非典型腐败的常规归宿。

第七,致损性。非典型腐败之所以逐渐引人关注并被纳入治理轨道在于其给社会、政治、经济诸方面带来的败坏社会风气、销蚀政治权威、巨额租金耗散等负面效应。

四、非典型腐败的动力机制

在政治理论家那里,腐败常被视作政府垄断性和缺乏约束性的自由裁量权的函数,因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丰厚的经济租和软弱且负面激励效应较强的制度规则必不可少。〔49〕他们的这些观点可以容易地借鉴到对非典型腐败的分析中来,用以阐明非典型腐败背后的强大驱动力量。当然,非典型腐败之泛滥,乃多种因素杂合的产物,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仅仅用政治因素便能将其说明白。

1.人性善恶交缠:人性基础

伦理道德等人性因素是所有腐败问题研究者解释腐败成因时不能不提的因素,尤其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学者们。讨论人性对腐败行为影响的文献众多,学界对此已有共识:人性并非善恶两分而是彼此交缠的,人性本善亦本恶,生命的个体性乃人性恶之源,生活的群体性乃人性善之端,人类行为中的善恶交替乃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在人性中的体现。〔50〕在此意义上,任何腐败行为的实施都是人性之恶在缺乏约束环境下对物质或精神诱惑的应激反应与对善的逆袭。

综观非典型腐败之种种,不过是人性之恶图谋一己私利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又假借合理合法之形式予以掩盖,反映出人性之善面临规则时的有意遵从与人性之恶挟裹欲望对规则的试探性触犯。善与恶的均衡只在社会提供的有关公私之间中性的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当社会条件呈现偏私特征时,善与恶的均衡被扭曲为人性之恶对人性之善的小幅度胜出。此时,社会主体的行为呈现出非典型腐败的特征。

2.权力的扩张性和逐利性:内生力量

本文所定义的非典型腐败,虽说是“非典型”,但毕竟归于腐败,主要原因是这些现象的出现均与权力有某种联系,可借用政治学意义上“腐败系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利益”这一定义框架将其统摄在“社会主体滥用公共资源牟取集团或个人私利”的定义之中。而非典型腐败的宿主们能够不正当地运用公共资源说明他们都是处于某权力集团之中的,不过是离权力中心有远近之分而已。权力是人与人之间一种法定或世俗的规约关系,权力要以控制或影响他人来显示自己的存在或者宣示自己的力量,因而,扩张性系其本质属性。对此,思想家们有着共同的看法。孟德斯鸠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51〕伯兰特·罗素在《权力论》中认为,权力和物理学中的能一样,具有多种形态,必须是能够不断地从一种权力形式转化为另一种权力形式。〔52〕阿克顿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53〕

逐利性乃权力扩张性的衍生属性,权力的扩张性会以各种途径各种形态展现出来,但无疑,逐利性是权力扩张性的最直接、最主要体现,二者纠缠交织,共同维护权力的实现。扩张性与逐利性推动权力在无法遏制的冲动下以各种形式突破束缚,当一些显见的形式已为社会不容时,其扩张与逐利的手段便演化为各种非典型腐败。因而,当权力的扩张性与逐利性被视作一种规律性存在时,可以认为,非典型腐败是内生于权力的扩张性和逐利性的。

3.“权力膜拜”与“权威盲从”:心理基础

权力膜拜指掌权者和局外者对权力的一种痴迷和热切追随。霍布斯曾有名句:“我认为全人类共同具有一种普遍的倾向,即一种至死方休、永无止境地追求权力的欲望”。〔54〕两千余年帝国发展史与历代当权者对民众政权乃皇权和神权结合的教化深刻地影响了民众的心智结构,致使官与民之间“庇护人-委托人”关系的观念深入人心,造就了国人的大国小民心态。加之建国以来我们在法权意识缺乏充分酝酿条件下快步跨入了现代社会,这种时代心理的缺失和权力至高无上的传统意识承继结合起来便酿就了民众骨子里的权力膜拜,以至掌权者易于唯权、弄权、恃权,而局外者畏权、尊权、近权。

权威盲从指民众对权威的无条件信服和追随。权威可视为权力的辐射与世俗化,因此,权威盲从可视为权力膜拜的世俗化和具象化。对权威盲从的解释我们也许可以从学者们对“李约瑟之谜”答案的探寻逻辑中获得一些启示,科学精神缺失和专业素养普遍低下使得国人往往绕过艰涩的科学验证更习惯于相信权威,虽然“张悟本”、“王林”们足以证明很多的权威是经验循环累积和炒作者与无良媒介炮制的产物。

权力膜拜和权威盲从使民众与权人交往时往往限于有一定心理间隔的寒暄与唯唯诺诺,而不是紧密的握手与心贴心的交流,从而给非典型腐败的出现提供了心理基础,此心理基础比政权的意识形态教化更具本源性,也更具传染性和暗示性,给这些现象的出现以可能,并因较少受到质疑和反对而愈益猖獗。

4.现代化转型与体制转轨:社会条件

无论站在哪一个阵营,通才和专家们都承认,一种不健康的行为是内生于一定的环境和社会的。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认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相应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55〕而社会学家指出,腐败是一个由社会,有时是由法律界定而用来评价实际行为模式的术语,它不能脱离贴标签的社会过程而独立存在。〔56〕政治学家迈克尔·约翰斯顿曾提出嵌入性腐败的概念,认为腐败是深深根植于、嵌入于特定社会环境之中的,并与地方性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学专家们也坦承,由于反腐败改革与经济效率的激励目标不相容,处于快速转型和发展中的发展中国家控制腐败的能力普遍低于发达工业化国家。〔57〕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由传统道德和特权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及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乃当前中国之最主要特征和背景,因而,讨论非典型腐败这一政治和社会问题必须立足于这一现实情境。本文认为,社会现代化转型和体制转轨是诱发非典型腐败的社会条件。

从现代化进程的角度看,亨廷顿认为由于现代化涉及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转变,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关。何家弘也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决策者在社会的物质和精神都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便急促地推行公有制,在人们心底生成了公私不分的思维习惯〔58〕,在这种思维习惯支配下,极易生长出说不清道不明的非典型腐败。而从体制转轨角度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双轨制等制造了大量存在于夹缝中的制度租金,不但诱发了大量的寻租行为,而且因以权力粗暴干预市场为特征削弱了其治理寻租的正当性,也为非典型腐败的形成提供了条件。而从社会治理结构转型角度看,中国正处于从单一的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向多中心的、自主的治理结构转变过程之中。目前许多腐败形式都与转型期治理结构的某些过渡性特征有着密切关系。〔59〕

5.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逻辑与渐进式改革模式:政治条件

从改革逻辑来看,摸着石头过河是中国式改革的哲学方法论,缺乏经验借鉴和可遵循的成功路径是推进改革的最大障碍,因此要通过大量尝试逐步探索。既然要探索,“便宜行事”必不可少,权主们因此获得了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在监管缺位情况下打擦边球式的非典型腐败的出现似乎顺理成章。

从改革路径来看,渐进式改革模式下,大量非典型腐败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在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方式下,为保证试点成功往往给予试点区域或单位政策倾斜,试点权的争夺演变为改革租金的争夺;而双轨制的改革方案直接催生了寻租这一副产品;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则容易产生制度、政策的扭曲,从而刺激政策执行中的绕道行为,衍生出腐败。〔60〕

此外,行政性集权和权力等级化是我国传统权力制度的特征,由于渐进式改革模式下重塑权力系统的努力无定章可循因而经历反复,致行政体制改革滞后,行政权力的行使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控制,也为非典型腐败现象的出现提供了方便。

6.巨额租金积累:经济条件

非典型腐败虽存在于不同场域,并以各种形式表现,但在目的上均可归结为对租的寻求,只是场域和形式有异,因而可用寻租套路予以分析。改革中权力安排和激励结构变化带来的财富迅速积累既是生产性寻利活动的结果,也是非生产性寻租活动的诱因。当前的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仍有权力经济特征,生产要素市场仍未完全放开,行业垄断普遍存在,金融压抑较为严重,这些非完全竞争力量的存在使得市场难以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也在公共域累积了巨额的租金,引发波次的寻租、创租、抽租行为。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由于各种缺失和不当形成的公共域的巨额租金是非典型腐败产生的经济条件。

7.制度供求失衡:制度条件

不走寻常路的非典型腐败一方面表明既有反腐系统运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仍未实现反腐制度安排的全覆盖或者说相关制度安排没有及时跟上,存有制度裂隙才使得非典型腐败有可乘之机。按照制度供求理论,制度供给总是滞后于制度需求的〔61〕,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总是对制度需求的回应。制度供给对需求的反应时滞取决于边际的潜在利润的大小,潜在利润的增加促使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以继续实现制度的获利能力。由于新的盈利机会不断出现,制度供求多处于非均衡状态。同理,反腐败的相关安排也总是滞后于反腐形势发展,留有制度缺口,尤其非典型腐败相对于传统腐败其形式较为隐蔽,往往与常规行为交织,边际增量不明显,为该领域的反腐败制度创设提供的获利机会较少,致使制度供给更为滞后,为非典型腐败的生发提供了制度条件。

五、非典型腐败的制度治理

由上述分析可见,本文所论非典型腐败并非理论界所说的常规腐败形式,其横跨多个场域,形式隐蔽而多变,运行机制较为复杂。腐败成因不同,治理方式自然也有差异,不可能也不应该存在包治百病的治理手段,非典型腐败可以借鉴但绝不可照搬政治腐败的“权力-制度”治理模式。本文认为,相对于权力治理,制度治理因制度在场域覆盖上的广度和对人类行为影响较强的渗入性而更具有一般性,因而,本文基于制度视角思考非典型腐败的遏制路径。

1.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

制度能约束主体的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是制度经济学家们关于制度功能的基本共识。制度告诉并强制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而限制了人们活动的范围,由此,制度决定了人的活动在操作层面的选择集。〔62〕政治和经济体制关于非典型腐败的制度结构会限制人类的行为并将其努力导入特定的渠道,所以关于治理非典型腐败的一系列正式制度的创设必不可少,因为,“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当前社会中,我们依靠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的和系统的适应能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63〕而且有研究表明,制度建设能够显著降低腐败发生率。〔64〕

制度治理非典型腐败应着眼于以制度约束权力的扩张性和逐利性,削弱权力的自由裁量权,树立各种规范,建立对市场和个人权利的尊重,重塑社会治理结构。具体来说,遏制非典型腐败的制度体系中应该包括如下选择:第一,严厉的惩腐制度安排。必须出台约束性制度,完善惩腐机制,重典治乱,缚住贪婪之手。第二,清晰界定政府机构职能范围的安排。如此不但能有效降低部门之间的扯皮,也有利于公众形成在与政府打交道时的合理预期,降低他们在权力膜拜和权威盲从驱使下采取不当行为诱发更多政府工作人员及部门非典型腐败的概率。第三,正式定义更多关于行业规范的安排,如传媒、教育、艺术各行业的操作规范等。我国立法工作严重滞后是不争的事实,一些核心律典的出台完善尚得不到保障,遑论处于律政体系外围且日益增多的行业规范,然相较核心律典,这些外围规范却离民众最近,影响颇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增设人大专委会等适当形式强化此类规范的推出。第四,科学分置治理权限的安排,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要建立国家-市场-社会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该归政府的归政府,该归社会的归社会。

2.构建非正式制度为主导的协同治理机制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而且,最深层次的约束是非正式约束,即便最为权威的正式约束也只有在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不过,如果缺少实施机制,任何制度都会被虚置。〔65〕因此,以制度创新抑制非典型腐败,需要一些条件提供支撑。

非典型腐败的最大特点是游走于灰色地带,大部分属于“增量”腐败,故宜采取边际治理方式;正式约束的出台时滞较长,因而非正式约束治理更为重要。非正式约束的社会内生性和文化嵌入性特征明显,更倾向于人类行为规范自发博弈演化的结果,这意味着政体的意志和导向难以被贯彻其中,但不能说明我们对此会束手无策。非正式约束所包含的意识形态、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等是可以通过某些正式手段予以引导的,如《刑法修正案七》的推出改变了人们对影响力犯罪等传统非典型腐败行为的认识,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人们的行为。

如上所述,制度是个系统,反腐败制度体系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缺一不可,职能部门反腐和体制内反腐应与社会力量反腐结合起来。近年来,类似美国“网络扒粪运动”的网络反腐等以公民广泛参与并为主导力量的反腐形式勃兴,一批腐败分子因此落马也让我们认识到这些反腐形式的力量。相对于政体正式的反腐安排,这些民间自发的草根反腐是一种非正式安排,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将反腐这一社会共识转化为一股涤荡力量。另外,体制外反腐作为一种非正式安排,具有一定“野蛮生长”的性质,必须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予以规范和引导,限制其无序化发展对体制自身合法性基础的削弱。

3.制度供给应及时响应制度需求

按照制度变迁理论,高效制度感知到潜在利润的存在从而做出反应实现对低效制度的替代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对于反腐败制度安排而言,制度供给不能及时响应制度需求的主要后果和表现便是非典型腐败的多发,因为常规腐败均已被纳入正式的治理轨道,生长在边缘的非典型腐败因尚未引起政体足够的重视而暂时缺乏相应的治理手段匹配。因此,治理非典型腐败要求反腐败制度供给及时响应制度需求,缩小制度真空的时间缺口。在实践中,我国影响力犯罪的立法等都表明反腐败立法实践大大落后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些非典型腐败案件在量刑惩治时甚至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凸显其立法的确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提供的制度性基础设施对强化市场经济体制良好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66〕,提高反腐立法工作的效率至关重要。

非典型腐败出现的原因是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创造了大量的制度租金,经验表明,在经济发展模式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的过程中,市场化改革逐渐耗散了价格双轨制产生的经济租金〔67〕,因此,市场化是制度供给的基本导向。其中,当务之急是打破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双轨制,在产品市场已基本放开的情况下,目前关键的是应通过市场化的制度创新纠正要素市场的扭曲,减少制度租金数量,有效降低非典型腐败发生的概率。

4.重视意识形态教化

对于非典型腐败的治理而言,“防微杜渐”比“大刀阔斧”更重要。因此,非正式制度治理可能效果更佳。作为非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意识形态教化是一种能极大降低成本的安排〔68〕,较大的意识形态拥有量能减少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对现行制度安排合乎义理的意识形态信念能淡化机会主义行为。〔69〕非典型腐败的发展给现行社会结构带来了重要变化,一旦社会游戏规则发生变化,形成一个不以灰色活动为耻的新的价值系统,社会治理的成本将极为高昂;而清廉文化则可节约大量的现行制度体系运行的交易成本,治理非典型腐败的思路和重心应适当前移。因为事后惩治补救式的法律系统总比事前预防性法律系统运转的成本更为高昂。人言“多一所学校便少一座监狱”,这一言语逻辑在此处可自然转换为“多一点教化便少一些贪腐”。相关教育宜“从娃娃抓起”,在小学开设的品德课教育中不仅应注重“孝”“诚”等传统德性教化,也要有“法”“规”等内容宣贯。

此外,权力膜拜和权威盲从作为非典型腐败的心理基础助长了这种行为,通过意识形态教育破除民众的权力膜拜和权威盲从对于非典型腐败治理将具有根源性意义。对于权力膜拜,根本上是要改变民众的心智结构,颠覆官与民之间“庇护人-委托人”的关系。因此,一方面应对公务人员施以正确的权力观教育,培育善治理念,打造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应对民众施以引导,褪去他们眼中权人头顶的光环。对于权威盲从,至关重要的是培育科学精神,树立真正权威。一方面要培育国民科学精神,形成相信科学之氛围;另一方面也需要创新体制机制,给真正的权威的长成以环境。再者,社会上一些“伪权威”们在经历一番拙劣表演之后再以被民间反伪斗士揭发而告终的事实也旁证了政府监管的缺位,科技、文化等职能部门在打假、辟谣方面亦应有更大作为。

5.突破反腐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在自我增强机制的作用下,沿着既有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并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的路径继续下滑进入一种低效制度均衡。而后一种情况应是我们极力避免的,一旦出现,则需通过一些非常规的措施来退出这种闭锁。腐败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已被研究者们证明,Lui的世代交叠模型研究了腐败的多重均衡和历史依赖性,认为在高腐败均衡状态中,由于政府对上一代官员无法实行有效监督,新一代官员的腐败行为也会比较盛行;在低腐败均衡状态中,腐败行为很可能会被查处并受到惩罚,因此不仅上一代官员的腐败行为较少,还会抑制新一代官员的腐败行为。〔7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败的实践也表明,腐败确有路径依赖的性质,并且从我国反腐败波折反复的过程来看,我国的反腐已进入一种低效率均衡。强力反腐被认为是新一届政府最鲜明的政治特征,而且,从已取得的成果看,此轮反腐已经突破官员职务级别、是否在职和任职领域的界限,这种铁腕反腐构成了所谓“奥尔森震荡”,肢解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分肥结构,改变了反腐制度的演进路径。定论此举可使反腐制度变迁退出其低效路径依赖的闭锁固然为时尚早,但无疑,为此创造了充分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现代化、体制转轨与社会转型是一个大范围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理解为是一个效率更高的制度系统对传统制度系统的替代过程,反腐制度只是其中之一。不仅反腐制度,在制度体系的变迁过程中,其他制度如土地制度、金融制度、社保制度、教育制度等亦具有路径依赖特征。而且,近年来即使在反腐高压下,其土地、金融等领域的非典型腐败仍然高发,表明这些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低效路径依赖特征,尚需深入推进改革,采取开创性措施予以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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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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