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费税改革 :“范式”选择与阙疑

2016-11-21 16:25刘义圣陈昌健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范式选择社会保障

刘义圣++陈昌健

〔摘要〕有关我国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学术文章俯拾即是,但存在相当数量的跟风现象,一味地追捧税费改革,缺乏学术独立性,从而降低了部分文章的价值,使税费改革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理论准备上仍稍显不敷,而内容上则多偏向于研究具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西方发达国家,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探讨并不多见,因此,研究视角宜适当转向亚洲特别是与中国近邻的具有较为成熟社保制度的国家。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之后能够增强强制性的观点我们也有两点疑义:一者,对税能提高资金征收的强制性抱审慎怀疑态度;二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颁布的条例,虽不是法律但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性质,费改税后,以正式法律条令确定下来,然两种条令之间的效力差别不得而知。基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费在征缴力度上已经具有和税类似的强制性特征,拉弗曲线援用至我国社会保障缴费领域顺理成章,但对开征社会保障税仍存隐忧,改革模式的选择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改税;拉弗曲线;“范式”选择;阙疑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51-07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企红利征缴比例倍增目标下的国资预算支出民生”(14AGL007)

〔作者简介〕刘义圣,泉州师范学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昌健,泉州师范学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实习研究员,福建泉州362000。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范式”之争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经济工作部门和学术界一直在对社会保障问题展开研究。“费改税”因为涉及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重大转制问题而成为社保改革争论的焦点,诸多学者不拘成说,自出机杼,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一时间聚讼风云,莫衷一是。本文依从文献刊载时间早、影响大的原则,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梳理归纳。

从现有文献看,绝大部分学者都支持开征社会保障税。胡鞍钢(2001)基于人均收入、储蓄率、实际征税率等,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建议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尽快开征强制性的、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并就此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1〕贾康(2007)驳斥了关于“费改税”不是国际大趋势的观点,认为我国不应只着眼于国际发展潮流,而应结合具体国情。他强调,对基本养老资金筹集形式进行“费改税”是我国经济社会转轨中促使社保逐步定型并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合理取向,应该胸怀全局,出于公心看待这个问题。〔2〕倪才龙(2009)认为我国的经济基础、现实法治环境以及人民的社会保障意识等都足以支持开征社会保障税,同时他还刻意求工、确定无疑地建构了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模式、课征方式、计税依据、税率、宽免等基本制度。〔3〕

另一部分认为在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上推行费税改革可行但现有条件还未成熟的学者,也实繁有徒,不乏其人。他们提倡实行以税、费并存,以税的形式征收与管理社保筹资的新模式。邓子基(2002)从我国现实社会保障中存在的包括资金缺口,覆盖面窄,人口老龄化以及地域间霄壤之别的社保资金积累等具体问题出发,认为要确定一个统一且适当的税率水平,恐非易事。〔4〕朱智强(2004)表示在税费改革问题上,应持谨言慎行态度,因为一旦费改税后,将致征税成本上升,还会加重税务部门的工作负担;另外改革会削弱传统多部门相互监管的优势,增大社保资金流失的风险。〔5〕薛惠元(2006)认为,尽管社会保障费改税趋势无法扭转,但对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存疑:首先是费改税到底能否增加强制性;其次质疑费改税如何协调与已经建立起来的统账模式间的矛盾;再者反思费改税如何体现利益分配的公平问题;最后反问是否已经具备改革所需的物质基础和心理基础。〔6〕上述林林总总问题,让人犹疑不决。

明确提出反对将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由费转为税的学者寥寥可数,百不获一。郑功成(2001)认为征税并非一定优于缴费,现阶段费改税还只存于理论研究阶段,究其变数难以预料。故而费改税到底能否改变现有社保困境尚未可知,关键在于应通过立法提高筹资的强制性。他还表示,不能将税与费的差别简单地看成是筹资方式之分,而应视作模式选择问题,此外他强调要多考虑各种现实条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和制约。〔7〕郑秉文(2010)认为,现期社保缴费与未来所受待遇之间的联系是费改税难以逾越的鸿沟,并认为这是不宜费改税最重要的原因。〔8〕我国现行统账结合模式,在社会统筹与个人积累两部分中只有社会统筹适合改成税,但若如此将导致社保缴款的分块化,使制度变得更加复杂,缩减未来进一步改革的空间。而且费改税也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老百姓的思想水平,无助于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故此事不可急功近利,而应听微决疑。

检索发现,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学术文章俯拾即是,但笔者从众文之中发现不免存在相当数量的跟风现象,一味地追捧税费改革,缺乏学术独立性,从而降低了部分文章的价值,也使税费改革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理论准备上仍稍显不敷。再细读部分文章内容,笔者发现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过多偏向于研究具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西方发达国家,其中很多国家的发展沿革与文化背景着实与我国相去甚远,因此过分夸大这些国家社保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于我国而言并无益处,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保问题研究应该说还不够多。

本文拟从社会保障的拉弗曲线效应及对我国的适用性,以及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隐忧,格物穷理,阐发幽微,在社会保障税费改革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社会保障的拉弗曲线效应及对我国的适用性

1.拉弗曲线及其对社保筹资的诠释

拉弗曲线亦称“餐桌曲线”,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供给学派”代表人物阿瑟·拉弗(Arthur Laffer)在上个世纪70年代提出,旨在解释当时美国经济所面临的“滞涨”困局。拉弗曲线描绘的是税收与税率的关系:税率在一定范围内,政府税收总收入随着税率的提高而增加,但超过一定范围,便进入“禁税区”,因税率提高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少,即过高的税率对经济增长有抑制作用,使税基减小;通过减税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税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

图一拉弗曲线图二社保收入-费率曲线

拉弗曲线的一般形状如图一所示,横轴表示税率,自左往右顺次上升,原点处税率为零,税收收入亦为零;当税率达到M时,税收收入达到最高点P;当税率达到百分之百时,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闲暇而放弃工作,所以税基为零时不存在税收收入。从拉弗曲线图看出,左部是税率可调区间,在此区间,适当提高税率会增加税收总额;右部阴影部分被称为税率禁区,税率与税收总收入呈反比关系,出现欠费逃费现象,影响税基,触发道德风险。

传统拉弗曲线探讨的是税率变动对税收的影响甚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拙以为在社会保障缴费问题上仍可利用拉弗曲线的基本原理探讨我国社会保障费率对整个社保收入的影响以及确定最优的社保费率,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保收入,弥补社保资金缺口。

①国务院曾在2014年颁布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假设社保收入与费率曲线为线性函数,I(r)=I0-A·r,其中A·r是当费率为r时对产出的负效应或减少的产出。由于拉弗曲线通过收入和税率曲线之间的关系加以确定,由此可以推出社保缴费收入的关系式:S=r×I(r),即社保收入的拉弗曲线表达式为:S=r×(I0-A·r),由于拉弗曲线是倒“U”型曲线,因此对表达式做数学变换,得S=r×(I0-A·r)=-A(r-I02A)2+I202A,若此,社保收入与费率的关系由拉弗曲线形式确定。结合图二和表达式可以得出,当费率定在(0,I02A)时,处于费率可调区间,社保收入是关于费率的递增函数,随着费率在此区间上升,社保收入会不断增加。反之若费率区间在(I02A,1)时,社保收入是关于费率的递减关系,随着费率的上升,社保收入会不断降低,最终达到理论上的零收入。由此一阶导函数可知,当取r=I02A,S关于r的一阶偏导数为0,最优费率为I02A,此时可以得到社保收入的最大值。但需要指出的是拉弗曲线的最优税率是动态的,会随着外部环境变化而有所改变。

2.拉弗曲线对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适用性

在我国,社会保障缴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体体现在《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明文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此外,《社会保险法》《劳动法》条例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国家强制性特点不言而喻。如此看来,社保缴费只要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便难以将具有公法属性的社保费与普通私法属性的各类费等价齐观;也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费在征缴力度上已经具有和税类似的强制性。据此推导拉弗曲线在税收领域的适用性问题无需赘言,将其援用至我国社会保障缴费领域应该顺理成章。

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数字亦可佐证拉弗曲线对于社会保障缴费的适用性。刚刚出炉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各地适当降低社保缴费率,而目前社保缴费占企业用工成本的四成左右,社保费率之高一直是企业难以承受之痛,企业为此不敢大量招工,也不愿意为员工加工资,“惜工如金”,以至于进一步压榨现有员工。此类现象无不表明,社保缴费比例对员工工资存在明显的挤出效应,以占比最重的养老保险为例,数据显示,企业缴费率的提高对员工工资和企业雇佣人数都存在较大挤出效应,具体为缴费率每提高1%,员工工资被挤占06%;同时对雇佣人数影响达08%,其雇佣减少比例在劳动密集型和低工资型企业中的效应更为明显。为此有的地区已开始改革试点。如上海社保缴费最新政策调整涉及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总体费率下降25%,预计2016年全年由此一项可为企业减负约135亿元。社保缴费率的适当降低从近期看是社保整体收入减少,但从长远来看,社保费率降低符合供给侧改革大势,能够充分释放企业活力,提升居民消费信心,长此以往,社会保障覆盖面与缴费基数必然得到显著提升,社保总收入也会稳步增加。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条件及隐忧

1.社会保障费改税缺乏法制基石

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制中除对残疾人、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法律之外,有关社会救助等法律至今尚未建立健全①;另一方面我国社保统筹层次还很低,至上而下的各级人大乃至政府部门在有关社会保障方面所颁布的法规、政策繁多杂乱,且与社保有关联的法律或法规政策间缺乏协调呼应,常现顾此失彼之弊,尽显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存在着先天不足,故在法律准备工作未完备之前, 新税政策仓促出台的后果可能十分难堪。“未曾出土先有节”,只有建立在健全法制之上的规范化社保资金筹集形式尤可期,能够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高效运转。

2.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对费改税的制约

刘易斯(A.Lewis,1954)所谓的“二元经济结构”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的结构问题之所在,我国城乡之间在某些领域还存在明显的势差,费改税因为涉及的因素错综复杂,首先应适应“二元经济结构”现实。就征税问题上农村与城市相比可谓泾清渭浊。“传统”问题包括目前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其流动性较大,工作跨度大,薪酬不稳定,且农村劳动力无薪资,致使城镇和农村的纳税人范围界定、税率确定以及税基等经纬万端,漫无头绪。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问题又随之而来,如城市中兴起的各种新型自由职业,还有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等一系列问题都为社保税的开征造成莫大难题。况且在中央政府已经免除农业税和新农合参保率已接近百分之百卫生部农村卫生司司长杨青表示,2011年,全国参加新农合人数为832亿人,参合率超过97%,全年受益1315亿人次。的大背景下推行费改税显得于情不合、于理不通。此外,农业生产特殊性、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以及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失地农民的存在等问题,都降低了向农民征收社保税的现实性。

3.开征社会保障税或使政府陷入两难

首先是与已经参与社保的民众利益冲突。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缴费采取的是包括五险等在内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结合的混合模式。个人账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缴纳,实行完全基金积累,而社会统筹带有政府的救济性质,实行现收现付。亦即,缴费模式的本质体现个人储蓄与政府救济有机结合,核心账户仍是个人。社保缴费的目的在于充实个人账户,一旦施行费改税,便将个人账户积累全盘化作公共积累,这样一来,因为牺牲了民众利益必将遭致强烈异议。若要费改税,也只可对社会统筹施以变动;对个人账户的财富则万不可侵犯,如此,又会加大社会保障碎片化问题。我国目前阶段建立社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强化缴费与待遇之间的必然联系,这个原则不能轻易动摇。政府希望通过社会保障促进公平,但若在此问题上处理不妥则反会拉大不公平现象。

其次是政府将兜底社会保障责任。目前社会保障制度采取的是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方式,此制度下政府财政负担相对较轻。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政府承担社保费用占财政收入的10%左右,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一旦实行费改税,意味着完全将政府推向前台,承担社会保障的无限责任。一字之差,改变的却是社保制度的根本属性,如此一来,政府税收将成为社保资金唯一来源。而从国家财力考量,2016年中央财政拟安排218万亿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拟安排218万亿财政赤字。财政赤字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在财政赤字率进一步提高的背景下,如果让国家财政兜底社会保障责任,难免不对其能力提出质疑。其实任何片面强调国家责任而忽视社会作用和个人参与的改革,最终都将不是彻上彻下的改革。

四、关于社会保障税费改革进路的再省思

1.拉弗曲线效应启示: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水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是社保资金缺口加大,这是关乎我国社保体系能否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据《世界社会保障报告(2010—2011)》本书全称《世界社会保障报告(2010一2011)——危机期间和后危机时代的社会保障覆盖》,由国际劳工组织于2010年发布,是第一本系统性介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发展情况的报告。,我国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率之和在40%左右,远超国际公认的20%预警线,显然已处在“禁税区”之内。在目前我国企业利润每况愈下大背景下,企业或将想方设法地逃避缴费,或尽量不加入社保,以期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高昂的社保费将使劳动力成本上升,导致就业形势恶化。根据拉弗曲线效应,必须合理地确定社会保障水平。

首先应保护费源,扩大费基。费源是社保的根基,费基是征收的对象。在经济类问题中,我们通常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于将“蛋糕”做大,即量的扩增,增加费源和费基是最合乎常理的做法。造成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缺口的一个很大原因在于老百姓的参与度不高,实际缴费人口太少,而较少的缴费人数不足以撑起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从拉弗曲线效应容易得出一个启示:政府需要在税源税基问题上进行制度改善,延迟退休年龄的做法应该说契合了这一点。未来我国将逐步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①,预估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这为解决社保资金缺口问题提出了较为可行的措施。

其次应制定适当的费率以促进社保收入提高,充实社保基金。理论上税制设计应在税入与税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引申到费率问题上,应当在考虑获取更多社保收入的同时,兼顾费率变动对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影响,毕竟,社会保障的宗旨在于保障百姓幸福。降低费率既保护了缴费人的利益,也会大大提高普通老百姓的缴费积极性,让费率进入合理区间,最终增加社保总收入,一举多得。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正由以往单一强调扩大内需转向同时兼顾优化供给结构改革刺激经济增长。中央在供给侧结构改革方向发力的一个重要措施便是为企业减负,减负方式包括降低原材料供应价格、降低审批成本、为企业减税等。我国社保缴费制度中的缴费主体是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是企业缴工人工资收入的20%,个人缴8%。单从这一项即可窥探企业成本中所承缴的社保费用是相当大的,因此从长期经济发展形势来看,这部分缴费比例应适度降低,以契合供给侧改革新趋势。同时费率设计不能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而要结合实际,在现有缴费制度基础上不断调试和完善。

①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旨在通过较为缓慢稳妥的方式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尽量降低因退休政策调整给社会成员带来的影响。

第三应设计合理的社保缴费政策。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采取五险形式,每种保险缴纳方式与缴纳比例不尽相同,另外地域间流动社保账户的便携性较差,所得效益未被广大老百姓完全知悉,这对社会保障缴费政策的制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协调各种保险间的缴费比例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很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此外,社保缴费群体多为工薪阶层,他们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因此征收过程较为简易;而其他一些具有非工资收入的群体由于收入来源广泛、复杂,征缴机构难以对收入信息悉数掌握,往往容易出现漏缴逃费等情况,社保统筹效应因此将大打折扣,公平性也必遭受质疑。所以,政策的制定必须本着公平原则惠及全体大众。

2.社会保障税目前并不符合我国国情

到底是社会保障费还是税更适合我国现有的国情,需要首先厘清税与费的差异。税费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征收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两者的性质也有很大差异。税的征税主体主要是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和海关,所收款项统一上交财政,并纳入政府预算;而费的征缴部门十分繁多,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甚至事业单位都具有收费权利,并且每种费都有其特定用途。在法律效力上,税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费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性质上,税收还具有无偿性和固定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和可调性。

从目前国际形势来看,世界上大部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是采取缴税形式。但在此必须澄清一个观念,某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其实并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税,其本质类似于我国社会保障费。从其他一些国家社会保障改革过程来看,费改税并非改革重点,而是突出强调了将现收现付的传统模式转变为更合理的积累制模式。从改革思路分析,若我国采取社会保障由费到税的改革,将由目前的社会保障转变为国家保障模式,从而责任主体也将发生根本性改变;而从国外的改革趋势不难探出,他们恰是在由传统的国家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模式。对比分析,若一味地推崇费改税,确有弄巧成拙之嫌。

所以,社会保障缴费方式改革应当有两个方向,一是立足现有缴费模式,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二是由缴费模式转变为税收模式,无论税费,都有其合理性。笔者以为,现有缴费模式确有不足,改革势在必行,但具体选择何种模式实得斟酌。就目前国情来看,此时若推行费税改革,无疑会增加改革的难度和成本。首先体现在社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间的制度成本上。我国现行社保缴费主体既有社保部门也有税务机关,但税务机关承担的只是代收角色,故而无需承担较大责任,主体责任仍由社保机构或者政府最后统揽。一旦实施税费改革,征收主体全由税务机关负责,其所承担之责任必然增加。其次,我国国情较为复杂,社会保障的缴费模式赋予了社会保障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税收强制性特征反而会抹杀这种人性化特征。再者,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未变,经济发展仍离不了外资的推动。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往往会以免缴社会保障费为优惠政策提高吸引力,进而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但若推行社会保障税形式,税收被以法律形式确定,减税政策便属于违法行为,其间取舍,必然是需要考量的问题。

3.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应纳入法治轨道

当下对社保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填补社保资金缺口以及建立长效且惠及全体人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的碎片化特征明显,不同地区制定的社保政策、规定必然缺乏全局性和科学性,整合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个必经阶段。德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初期也面临着与我国类似的碎片化问题,后来经过相关的立法改革,将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整合,从而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终身保障体制。推进我国社保立法工作显得刻不容缓,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为社会保障税费改革奠定坚实基础。当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推行法制化国家建设。法制建设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建立精细的法律规范,如此才可于法有据,有章可循,才可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若将来需要开征社会保障税,税收必然纳入法制轨道,而保障法仍是最重要的一环。只有立法工作与征缴模式协同,才能实现最大社会效益,不应有所偏废。

①拔鹅毛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Kolebe)提出,他把征税形象地比喻为“如何拔最多的鹅毛,听到最少的鹅叫”的行为。

拙以为现行条件不具备立即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础,但可为将来开征社会保障税做部分的前期衔接准备。例如,社会保障费目前是由社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共同征缴,这种方式存在着多方收费、多方管理的弊病,可大胆尝试由税务机关统一代收社会保障费,并适时逐渐地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之中,为将来可能开征社会保障税做一些准备。同时国家应加强税法等相关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强化普通百姓的纳税人意识。税务部门也要加强征税方式选择,征税就是拔鹅毛①,但以何种方式拔下更多的毛,同时减少鹅的痛苦是一门艺术,税务部门需得修炼。

4.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市场与个体的关系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有三个重要部分,分别是政府、市场与个体。谈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根据国外的发展沿革,社会保障曾历经三个阶段,分别是政府全面干预阶段,以庇古(Arthur Cecil Pigou)的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的国家干预思想为代表;第二阶段是以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货币学派为代表的市场调节理论阶段;第三阶段则是两种机制协同阶段。政府干预有其积极的影响,包括制定社会保障相关规划并付诸实施,通过财政支出充实社保资金,再者政府享有立法权以及对法律的监督权。但同时政府的干预又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效应,主要在于政府行为的统一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会让资源配置缺乏效率,进而引发不公平现象,这恰恰是市场的优势所在。市场是目前在资源配置上最高效的手段;但市场由于其本身的盲目性,容易造成失灵,继而产生道德风险。由此可见,两者各有利弊,最佳选择就是促使两者协同,发挥各自优势,政府在制定具体干预形式和干预程度时,需要与我国经济的发展阶段相匹配,确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为合理高效。

政府与个体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始终是一种博弈关系。政府与个体在权利与义务上是单向性的关系,公民是权利主体,政府是义务主体。例如政府在实行社会救助时,为避免政府养懒汉的情况出现,会要求受救助者从事一定的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劳动,这即是两者博弈的体现。此外,若未来推行社保税政策,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博弈,政府方面会制定各种严厉政策,确保征缴工作高效和征收资金足额,但由于工资收入管理不规范,会给纳税人以可钻之空,比如少缴社保税、拖欠等。为避免政府与个体博弈带来的负面效应,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权益,本着有益于纳税人的角度,充分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让这种博弈的负面效应最小,以期获得以纳税人权益为基础的归一。

五、结语

任何一项改革要取得成功必然少不了扎实的理论支撑作为保障。翻阅相关文献资料显示,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学术文章俯拾即是,但笔者从众文之中发现不免存在相当数量的跟风现象,一味地追捧税费改革,缺乏学术独立性的现象降低了部分文章的实用价值,也使税费改革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理论准备上仍稍显不敷。再细读部分文章内容时,笔者发现,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过多文章偏向于研究具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中有很多其发展沿革与文化背景着实与我国相去甚远,过分夸大这些国家社保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于我国而言并无益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保问题研究还不够丰富。鉴于此,拙以为,是否应将目光适当投向亚洲特别是与中国近邻的具有较为成熟社保制度的国家,这些国家或多或少都受到儒家文化的熏陶,与我国有类似的文化背景和理念。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和我国一样都较为重视社会保障中家庭所起的作用,传统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模式以及家庭所承担的责任对社会保障体系所起的积极作用无疑是从欧美国家借鉴不了的经验。因此现有理论犹不足矣支持推行税费改革,各家之言仍需再论。

部分观点对社会保障费改税之后能增强其强制性自信不疑,但笔者对此提出两点疑义。一者,对税能提高资金征收的强制性抱审慎怀疑态度。一般而言,税的强制性的确会比费更高,因此有人认为征税可大大减少社保缴费的逃费现象。但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论及缴税我们绕不开的话题就是逃税问题,既然逃费逃税现象还存在,那么对于大费周章的费税改革的收效就不得不提出笔者的质疑。二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很多都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颁布的,鉴于我国国情,在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完善的进程中,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具有法律文件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效力一致,社保的缴费亦是此情况。所以,既然社保缴费政策已经具有法律文件性质,费改税后,以正式法律条令确定下来,两种条令之间的效力会有多大差别,还不得而知。

涉及有关社会保障费税改革中的详细内容时,我们无法回避一些难以确定的因素,包括哪些人应当被纳入征税范围,是否还会存在政府机构职员、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情况,是否要和其他税收采取相同的征收形式,征税客体是单一工资薪金还是包括其他财产性收入,是对社会保障范围内的某一部分征税,还是对整体征税,都是需要再细细斟酌、深谋远虑的。

总之,对于改革模式的选择应遵循几点原则,首先是由简及难推行改革,使改革的进程更加顺畅。其次应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具体实际之间的关系,切不可鼓吹纸上谈兵之计。最后改革应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造福更多的普通百姓。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群众诚心拥护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胡鞍钢.中国新政奠基石——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J〕.财经界,2001(9).

〔2〕贾康.从国家最高利益出发考虑社保管理体系框架结构选择〔J〕.财政研究,2007(11).

〔3〕倪才龙,焦音凯.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法律思考〔J〕.上海大学学报,2009(2).

〔4〕邓子基.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J〕.浙江财经学院学报,2002(1).

〔5〕朱智强.转轨时期中国的社会保障财政风险及其防范〔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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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郑功成.推进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软科学,2001(4).

〔8〕郑秉文.费改税不符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战略取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5).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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