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明代襄阳流民附籍政策

2016-11-21 17:39董粉和周保国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4期

董粉和++周保国

〔摘要〕明初,襄阳实行“空其地,禁流民不得入”的政策,后随着流民的增多和不可遏止,明政府改弦更张,实行附籍政策。明代先后经历了“田产以附籍”“州县以附籍”“岁查以实保甲”的流民附籍政策演变,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形势,体现了国家对流民的重视,和“民性犹水”、善导善下而治之的治民思想,为流民附籍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明代襄阳;流民附籍;“田产以附籍”;“州县以附籍”;“岁查以实保甲”

〔中图分类号〕K248;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167-06

①对于流民,历史文献中多有表述,且名目众多,有“逃户”“流民”之称,“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曰移”(张廷玉:《明史》卷77《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1878-1879页),又有棚民之称:“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种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张廷玉:《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册,5027页)《清史稿》也有类似记载:“棚民之称,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赵尔巽:《清史稿》卷120《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3483页)而“客民”,则多用作与“土著”相对的一种称呼:“其往来而贾者,秦人居多,百数十家,缘山傍溪,列屋为肆,号曰‘客民,别‘土著也”。(陶寿嵩修、杨兆雄纂:同治《竹溪县志》卷14《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省府县志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60册,217页)

〔作者简介〕董粉和,苏州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周保国,苏州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苏州215009。

襄阳地处鄂豫川陕交界,史载其“地多山,元至正间流逋作乱。元祚终,不能制。国初命邓愈以大兵剿除之,空其地,禁流民不得入”。〔1〕“然地界湖广、河南、陕西三省间,又多旷土。山谷阨塞,林箐蒙密,中有草木可采掘食。正统二年,岁饥,民徙入不可禁”。〔2〕可见,襄阳由于其特殊地理位置,明初是作为特别行政区划存在的,“空其地而禁流民”。这一点文献多有反映,“荆襄地连数省,川陵延蔓,环数千里。山深地广,易为屯聚。自洪武初,高皇帝命申国公邓愈芟平之后,禁无人入”。〔3〕然而,恰恰就是在禁令施行的洪武年间,此处就已经有流民①了。“流民所在,有自洪武以来住成家业者。亦多听抚当差,未尝为恶”。〔4〕之后,流民更是络绎不绝。“荆襄流民自永乐、宣德以来,言者每以为忧”。〔5〕至成化年间,流民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永乐迨今,所在流移,岁集月聚,无虑百万”。〔6〕

一、田产以附籍

面对数以百万计、不可禁止的流民,朱元璋在施行“黄册制度”“路引制度”,严格限制人民迁徙的同时,也对流民进行附籍。洪武二十四年“上谕户部臣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则逃。使衣食给足,官司无扰,虽驱之使去,岂肯轻远去其乡土。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赡,是亦国家之民也。即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善抚之”。〔7〕永乐帝认为随州、枣阳等县流民“人孰不欲保聚乡里为良善?此盖厄于饥寒而有司不能抚绥故耳。可遣一循良御史往谕之归。不须治罪”,“惟出入官府,蠹政害民,及惑众劫掠者论之以法”。〔8〕正统元年襄阳府属均州光化县,对于流民,“命都、布、按三司躬亲验丁入籍,拨与绝户荒田耕种,纳粮当差”。〔9〕正统三年,湖广襄阳府宜城县知县廖仕奏:“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因见地广,遂留恋不归。甚至娶妻生子,结党为非。窃恐天下地广人稀之所,似此不少,宜加禁防。事下行在户部。以为宜督责归家。其有愿占籍于所寓,以供租赋者,听从之”。〔10〕

实际上,对流民的附籍,至迟在宣德时期就已经形成制度。宣德五年即有榜文: “如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之上,已告在官者,准令寄籍;有于百里之内或百里之外分房耕种,原籍徭赋不误者;或远年迷失乡贯,见在居住,未经附籍者,所在有司勘实书籍,送部查考”。〔11〕在这项建议中,列举了三种附籍的情况。英宗即位之初就贯彻附籍制度,并“授以地亩,俾供租税”。正统元年“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州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文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12〕景泰年间,授流民以田产的政策依然没有改变。前河南参政孙原贞奏流民有“转徙南阳、唐、邓,湖广襄、樊、汉、沔之间逐食。恐其相聚为盗,宜俟年谷颇登,敕令各臣,督有司、府、州、县各委官沿村挨勘验口,以给田业。随土宜以课农桑,举乡饮以导其父兄,立乡学以训其子弟,建乡社使知报本,设义食使知备荒,时加巡察抚绥。德理以化之,刑法以齐之,徐议其赋役。俾为治民之良法,庶无后来之患”。“从之。”〔13〕

通过比较宣德、正统、景泰三朝的流民政策,我们会发现,这一时期,附籍政策已经固定化而形成制度。而具体实施附籍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授以地亩”或“给田业”,所不同的是宣德时期是以地亩为附籍的标准,而正统和景泰时期,为了使流民附籍的政策能够更好地实施,化被动为主动,主动授流民以地亩。

对于襄阳所属的秦巴山区的封禁,在成化年间就已经解除了,查《大明会典》,成化七年,“令荆襄、南阳等处深山穷谷,系旧禁山场。若不附籍流民,潜住团聚为非者,许军卫、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该官司,问刑衙门。问发边远充军。窝藏之家罪同。若不系禁约山场,止于余外平地、州县军屯官庄藏住,不报籍者,遞发原籍当差”。〔14〕这里虽然仍然将旧禁山场和余外平地区别对待,但是用意不在封禁,而在强调晓谕流民要附籍,只不过对旧禁山场不附籍的流民处理要重一些,“发边远充军”,而普通地方则仅“遞发原籍当差”罢了。这一点恰恰表明对这一地区的封禁已经解除。

“给田亩以附籍”,成果显著,以房县为例,“房县编户初不过四里,自永乐以来,仕宦侨居流移附籍者,增至四十余里,各安生业”。〔15〕

同时,为了便于流民附籍,政府设置了抚民官。宣德时期,就已经有抚民官的设置。宣德六年,“吏部言河南、山东、山西、湖广、浙江、江西有巡抚侍郎。其府州县七百三十五处,已于额外增官一员凡七百三十五员,宜改为抚民官”。〔16〕虽然抚民官的设置背景是因为“逃民多有复业而再逃者,今当重造籍册”〔17〕,但是既然“重造籍册”,那么在关注逃民的同时,当然不能不关注迁入当地的流民。于是在“正统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18〕景泰六年,“设湖广襄阳府房县抚民县丞一员,以地旷山多逃民所聚故也”。〔19〕天顺八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荆襄、汉阳等府,抚治流民”。〔20〕抚民官的设置,强化了对流民的附籍管理,并为进一步设州立县做了准备。

二、州县以附籍

《明史》记载:“成化初,荆襄寇乱,流民百万。项忠、杨璇为湖广巡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边,死者无算。祭酒周洪谟著《流民说》,引东晋时侨置郡县之法,使近者附籍,远者设州县以抚之。都御史李宾上其说。宪宗命原杰出抚,招流民十二万户,给闲田,置郧阳府,立上津等县统治之”。〔21〕有学者考证,周洪谟所提之建议是在项忠驱逐流民之后的有感而发。〔22〕不管之前还是之后,都表明这一时期,设州县以附籍再次提上日程。

成化年间,荆襄地区爆发了两次流民起义,一次是成化元年,一次是成化六年。王恕,“字宗贯,三原人。正统十三年进士。……成化元年,南阳、荆、襄流民啸聚为乱,擢恕右副都御史抚治之。……与尚书白圭共平大盗刘通,复讨破其党石龙。严束所部毋滥杀,流民复业。移抚河南。论功,进左副都御史”。〔23〕王恕是参与平定成化元年流民起义的官员,曾提出设州县的办法附籍流民,“流民既肯耕种,当量立州县以治之,自然向化成善地矣”。〔24〕第二次荆襄流民起义后不久,又有都御史李宾言:“襄流民必立州县、卫所以统治控制之,可免后患”。〔25〕成化皇帝认可了这一建议,并派原杰出抚。〔26〕关于这次的立州县,《明实录》这样记载道:“襄阳府所辖郧县,地接河、陕,路通水陆。居竹、房、上津、商洛诸县之中,为四通八达要地,且去府五百余里,山林深阻,官司罕到,盗贼猝发,缓急无制。合拓县城置府,拟名郧阳”,又“分襄阳府所属竹山、房县、上津、郧四县来属,又于竹山之尹店置竹溪县,……于郧之南门堡置郧西县”。〔27〕“荆襄流民自永乐、宣德以来,言者每以为忧。至是设立军卫有司,编籍既定,遂帖然安堵”。〔28〕

虽然明政府此时施行的是附籍政策,“然而总督军务都御史项忠复令遣还原籍”。〔29〕“荆襄盗起,皇上命右都御史项忠往总军务。诏旨谆谆谕令,罔及非辜。其后贼首王彪既已就擒,盗亦渐息,宜令附籍者,听其生业”。〔30〕《明史》也载:“荆襄流民,许所在附籍。都御使项忠复遣还乡”。〔31〕项忠违背附籍政策的原因在于,其一,附籍政策本身对于复逃者的限制。附籍政策实施后,出现了“新收逃户既得赈恤,复业流民又免粮差,惟安土重迁、始终不逃者每代逃户陪粮服役,几不能存”〔32〕的现象。为了更好地完善附籍制度,正统时期又规定“敢有展转复逃,团聚山林、湖泺,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府,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远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仍前占恡者,同罪。该管官吏一体论罪”。〔33〕其二,面对当时流民起义迭起,没有附籍的流民是一个不稳定因素,成为政治隐患。且流民中各种人都有,“访得逃移之人情状不一。有因原籍赋税浩繁,家道贫窘者;有因犯强窃、盗劫,杀人命越狱在逃、赦所不原者;有因为事发充军脱逃者”。〔34〕明政府为平息起义浪潮临时规定:“未附籍者斟酌驱遣”。〔35〕而所斟酌驱遣对象,当然是于法不容的如“犯强盗窃、劫杀人命、越狱在逃、赦所不原”等。

①关于荆襄流民起义多有学者论及,参见赖家度《明代郧阳农民起义》,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56年。

当然,附籍政策无法做到百无遗漏,项忠就曾说以前“附籍百无一二”〔36〕,那么这些流民都到哪里去了呢?他们大多为豪强势家所匿。如“光化县陈长子者,籍虽有之,占山四十余里,招聚无赖千余,争斗劫杀,衅常由之”。〔37〕这些人依附于豪强之家,逃避赋役税收,团聚为非,成为中央集权的一个巨大威胁,明政府当然要设法促使其回籍复业。但当时已无地可附,无籍可附。我们注意到项忠曾说他“已遣回流民一百五十余万,谪戍贼党一万二百有奇,随居家属五万九千余”。〔38〕这近一百六十万的流民,需要有大量土地来附籍,而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非常严重,洪武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39〕“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40〕皇亲国戚、官要势家的掠夺,使得政府手里已经没有土地可以交由流民耕种。以襄阳而言之,正统二年,“以湖广襄阳府所属襄阳各县无税田地三百九十六顷、山二所,给赐襄王赡墡。仍遣书谕王曰:耕种田地必须戒饬下人,毋侵扰细民,以全盛德”。〔41〕“必须戒饬下人,毋侵扰细民,以全盛德”之语恰恰反证了襄王的巧取豪夺。上述光化县豪强陈长子,一人就占田四十余里。成化四年刑科给事中白昂以灾异上言:“今河南荆襄附籍流民已有六万三千余户,未附籍者犹不知数”。〔42〕这里所说的附籍从时间上来讲很可能就是成化二年第一次荆襄地区流民起义之后,而地点就是战争主要发生地,同时也是流民的主要聚集地襄阳、南阳、荆州三府。①附籍的人太多,以至于“南阳、襄阳、荆州、德安四府,沔阳、安陆二州,地大物众,虽硗瘠污菜之地,亦渐为居人及流民垦种成田”。〔43〕

我们还可以从一个侧面来了解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成化十二年,原杰抚治荆襄时“立郧阳卫,卫为前左右三所”。〔44〕明季有军屯制度,“为保证军粮的供应,明代卫所分军屯种”,同时“为保证屯军进行生产,每军则授给(派给)一定亩数的屯地”。〔45〕查《大明会典》,国初“粮饷匮乏,初命诸将分屯于龙江等处,后设各卫所创置屯田”,“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或二十亩不等”。〔46〕王毓铨先生认为:“新设的郧阳卫也一定分军屯种,只是文献失载罢了”,并援引正德《金山卫志》的记载说,“凡新立守御卫分,例拨军垦田屯种”。〔47〕而实际上《明史》却说郧阳“卫所俱无实土”。〔48〕并不是文献失载,而是彼时彼地确实没有余田屯种了。试想连卫所都没有足够的田地,何来多余的田亩安插流民呢?所以就在朝廷重申附籍政策的同时,湖广按察司佥事尚褫就提出“欲遵前旨,恐附籍者多后将难处”〔49〕,而且近一百六十万数量的流民也并非一州一县的户籍所能容纳,而此时新州县又尚未设立,项忠只有出此无奈之举。

再有,荆襄流民起义爆发后,多有大臣建议重新封禁山场,王恕曾建议“仍仰严加禁约。今后各处趁食流民僧道。一应无文引之人。俱不许擅入前项山场”。〔50〕成化十二年,原杰主持立州县的同时也希望,“圣旨榜文严行禁革。凡深山大谷之内,复集续来及展转流徙者,并发戍边,匿主同之”。〔51〕然而可能不会产生实效。

三、岁查以附籍

距离成化十二年刚刚过去三年,成化十五年提督抚治郧阳等处大理寺右少卿吴道宏奏:“有河南流民冒禁成群潜入荆襄居住”。〔52〕成化十八年又奏“自去冬以来,河南、陕西、山西、北直隶流民扶老携幼。入荆襄境内。潜奔入山”。〔53〕弘治二年,襄阳地区即有一次大规模的附籍,“抚治郧阳都御史郑时等言:‘自川、陕、湖、贵岁荒之后,皇上念穷民流徙之苦,屡降德音,令所司加意抚恤。臣等虽未能尽劳来安集之道,今流民在湖广郧、襄、荆三府已成家业,愿附籍者五万七千八百二十四口……请照例存留抚驭”。〔54〕十七年,“令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愿回还者,就令附籍”。〔55〕弘治十八年,户部议定,荆襄等处流民,“其久住成家不愿还乡者,就彼安插”。〔56〕同时规定,“继是以后岁一清查”〔57〕,并作为官吏考核的一项重要标准,“每岁终,尔等将各官行过事迹从公稽考。有怠事者参究”。〔58〕正式确立了“岁查”制度。

“岁查”制度的制定是与当时襄阳流民的新形势相适应的。成化十二年到弘治十八年,过去了二十余年,是整整一代人的时间,昨日之新户,已为今日老户,“客户集而土著徙”的普遍现象广泛存在于弘治年后的荆襄山区。甚至早在成化十二年以前,就有土著沦为逃户的现象。如以竹溪县为例,上文讲到,成化十二年分原来襄阳府属县“竹山之尹店置竹溪县”〔59〕,“先是尹店隶于竹山,民户所佃官亩税二斗七升,逃户之田吞没于豪猾者,频年责税于他户”。〔60〕之后更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嘉靖年间,距成化“将及百年于兹矣。缘时移事迁,威惠渐愒。加以天时之灾沴不常,有司之抚循无状,政烦赋重,转徙相仍” ,“土著之老户,变为迯亡。附籍之流徒。潜归乡井。昔时版籍之实民。今多纸上之虚数。人户产业,名有实无”。以至于“土著之民。十仅四三。而五方流寓。居其六七”。〔61〕“中间流民,有先年附籍数姓朋户,今众至二三十丁,或五六十丁,自有附籍之心。后因府官科差烦重,随复逃移,版籍为虚者。又有流来年久,迷失乡贯,造屋买田,娶妻生子,不曾报册者。又有近年荒困,流移趁食未归者”。〔62〕

弘治二年的附籍,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已成家业、愿附籍者”。之后的嘉靖年间,又有名臣抚治,潘旦于嘉靖八年,“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抚治郧阳地方”。〔63〕其到任后上了一道《议处郧阳流逋疏》,提出的附籍政策是流民“有事产妻室,未报册者,姑免问罪,即以附籍补填前项虚户格眼,一应差役。比老户减半科差,以示存恤。其余近年流民,或脱逃军匠,来历不明之人,给示晓谕,限三月之内责令里老保甲邻佑房主,逐之还籍”。〔64〕只对其中“有事产妻室”者附籍,而对“其余近年流民”,即无家业的流民,则需要“逐之还籍”。吴桂芳,“字子实,新建人。嘉靖二十三年进士”。〔65〕嘉靖四十一年“命原任右佥都御史巡抚福建吴桂芳以原职抚治郧阳”。〔66〕在任期间其有《条陈民瘼疏》一道,吴桂芳提出的附籍政策是:“娶有室家,置有房屋,典种田地,营运年多,势在重迁者,务要挨门逐户,从实开报到官,令其附籍本住里下”。〔67〕同样强调“娶有室家,置有房屋”,即有家有业。而《大明会典》也载,嘉靖九年题准:“各该州县,如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产家业,不愿还乡者,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许令收造该州县册内,填入格眼,照例当差纳粮”。〔68〕也将“田产家业”“久住成家”作为附籍的标准。

弘治、嘉靖年间以“家业”为标准的附籍政策相对于正统、景泰年间的“授以地亩”,更以流民自身生业情形为出发点,实质仍在于明中后期土地高度集中,政府已经无田可授。当然,这种附籍政策也是带有强制性的,“若应合附籍而抗违,及或似前影射而欺闪,查照题准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容隐窝藏,各与同罪”。〔69〕

岁查制度以流民为主体,适应了不断变化的流民运动自身的特点,具有历史进步性,清朝立国后,这一制度被继承了下来。顺治六年命“道府州县有司,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70〕其附籍的标准也以“家业”为主:“人户于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者,准入籍出仕,令声明祖籍回避。倘本身已故,子孙于他省有田土丁粮,原附入籍者,听”。〔71〕

值得一提的是,与“岁查”制度相并行的还有编审制度。“国初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迨生齿渐繁,老弱稺壮,岁有增除,及直省流民,迁移附籍,乃立编审”。〔72〕初“无一定之限,后定为五年”。〔73〕但是,编审之法重在编丁,所谓“凡编审直省人丁,原无定期。或三年一次,或五年一次,或十年一次”。〔74〕而人丁是和赋役联系在一起的,“丁增赋亦随之”。〔75〕这样就导致大量无业贫民不在编审之列,且地方官在“编审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报”。〔76〕以至于“应山、枣阳只报二十余口及五六七口,且岁岁滋生数目一律雷同”〔77〕,“况各省民谷细数,俱经督抚于年底专折奏报,更无藉五年一次之另行查办”。〔78〕乾隆三十七年,“著永行停止”。〔79〕可见,相对于岁查,五年编审,只同具文。而“岁查”制度之所以能有效实施,原因在于严行“保甲”。明代已经开始注意到“保甲”的作用,上文郧阳巡抚吴桂芳曾建议流民“令其附籍本住里下,填补迯亡甲首格眼”〔80〕,即实保甲。潘旦则建议发挥里甲的控制作用,流民有“去而复来,许里老保甲人等,拏送州县正官”。〔81〕顺治元年,行保甲之法,“凡保甲之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住,入则稽其所来”。〔82〕乾隆五年,更定保甲之法,“自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州县村庄,每户岁给门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丁男名数(不及妇女),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无论缙绅之家与齐民一体听保甲稽查,其客民在内地贸易者,与土著一体顺编”。〔83〕

所谓“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是在流民时代形势的变化下,对原有保甲制度的再次发展利用,也是对“田产以附籍”“州县以附籍”的继承。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对流民进行附籍。

小结

古人常以水喻民,用水的流动特性,来比喻人民:“民犹水也,性无不下,泽所以能蓄者,以善下之也”。〔84〕明代名臣于谦也说:“民性犹水,治之者尤当防其壅决之患”。〔85〕通过对明代流民政策的梳理,我们会发现,明代流民政策的演变,就是这一思想的最好体现。

明代襄阳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理形态,成为流民聚集的地区。大量流民的涌入,使“禁流民不得入”的政策形同具文,同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流民起义此起彼伏,引起了明政府高度重视,转向讲求实际,推行附籍政策,并一直延续到清代。最初是从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入手,把流民与土地结合起来,培育流民生计,而后用新设州县,安置移民,使流民皆有版籍。后来随着流民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变化,明清政府也应时而动,对原有的里甲制度加以发展利用,通过“田产以附籍”“州县以附籍”“岁查以附籍”等流民政策的时间延续,为流民附籍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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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明英宗实录:卷247·废帝郕戾王附录第65(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M〕.5356-5357.

〔14〕〔20〕〔46〕〔55〕〔68〕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M〕.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印刻社,1989:353,353,329,354,355.

〔15〕〔30〕〔35〕明宪宗实录:卷103(成化八年夏四月丙戌)〔M〕.2019,2019,2019.

〔16〕〔17〕明宣宗实录:卷77(宣德六年三月丁卯)〔M〕.1784,1783.

〔18〕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19·流民〔M〕.353.

〔19〕明英宗实录:卷247·废帝郕戾王附录第73(景泰六年闰六月乙卯)〔M〕.5500.

〔21〕张廷玉.明史:卷77·食货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79.

〔22〕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山区资源开发与环境变迁——以秦岭大巴山区为中心〔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37.

〔23〕张廷玉.明史:卷183·王恕传〔M〕.4831.

〔24〕〔50〕王恕.处置地方奏状〔M〕//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39.305,306.

〔25〕〔26〕明宪宗实录:卷153(成化十二年五月丁卯)〔M〕.2795,2795.

〔28〕明宪宗实录:卷180(成化十二年十二月己丑)〔M〕.2930.

〔29〕〔49〕明宪宗实录:卷108(成化八年九月戊申)〔M〕.2103,2013.

〔31〕张廷玉.明史:卷164·尚褫传〔M〕.4457.

〔32〕〔42〕明宪宗实录:卷53(成化四年夏四月乙卯)〔M〕.1082,1082.

〔33〕明英宗实录:卷63(正统五年春正月甲子)〔M〕.1206-1207.

〔34〕明英宗实录:卷29(正统二年夏四月戊寅)〔M〕.584.

〔36〕〔37〕〔38〕项忠.抚流民疏二〔M〕//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46.362,362,362.

〔39〕〔40〕张廷玉.明史:卷83·食货一〔M〕.1882,1882.

〔41〕明英宗实录:卷36(正统二年正统二年十一月丙申)〔M〕.700-701.

〔43〕明宪宗实录:卷71(成化五年九月乙酉)〔M〕.1389-1390.

〔44〕〔51〕〔59〕明宪宗实录:卷160(成化十二年十二月戊子)〔M〕.2927,2926,2927.

〔45〕〔47〕王毓铨.明代的军屯〔M〕.北京:中华书局,2009:56,25.

〔48〕张廷玉.明史:卷44·地理五〔M〕.1084.

〔52〕明宪宗实录:卷197(成化十五年十一月丙午)〔M〕.3470.

〔53〕明宪宗实录:卷226(成化十八年夏四月壬子)〔M〕.3876.

〔54〕明孝宗实录:卷28(弘治二年七月癸亥)〔M〕.610.

〔56〕〔57〕〔58〕明孝宗实录:卷222(弘治十八年三月己酉)〔M〕.4200,4201,4201.

〔60〕曾熙.创置县制记〔M〕//薛刚纂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下卷9·郧阳府.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925.

〔61〕〔67〕〔69〕〔80〕吴桂芳.吴司马奏议〔M〕//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342.3662,3663,3663,3663.

〔62〕〔64〕〔81〕潘旦.议处郧阳流逋疏〔M〕//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105.954,954,954.

〔63〕明世宗实录:卷100(嘉靖八年四月戊寅)〔M〕.2372.

〔65〕张廷玉.明史:卷223·吴桂芳传〔M〕.5873.

〔66〕明世宗实录:卷514(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丁巳)〔M〕.8437.

〔70〕清世祖实录:卷43(顺治六年三月壬子)〔M〕.北京:中华书局,1985:348.

〔71〕清史稿:卷120·食货一〔M〕.3480.

〔72〕伊桑阿等撰.大清会典·康熙朝:卷23户口〔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985.

〔73〕〔75〕允禄等监修.大清会典·雍正朝:卷30户口〔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1463,1463.

〔74〕伊桑阿等撰.大清会典·康熙朝:卷23编审直省人丁〔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1016.

〔76〕〔78〕〔79〕嵇璜,刘墉,等.清朝通典:卷9户口〔M〕.台北:新兴书局,1966:2070,2118,2118.

〔77〕〔82〕张廷玉.清朝文献统考:卷19户口一〔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5033,5024.

〔83〕嵇璜,刘墉,等.清朝通志:卷85户口〔M〕.台北:新兴书局,1966:7251-7252.

〔84〕李光.读易详说:卷8〔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册.394.

〔85〕明英宗实录:卷154(正统十二年五月壬子)〔M〕.3016.

(责任编辑:许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