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自家树也犯法?

2016-11-26 08:47林玥
今日海南 2016年2期
关键词:恢复性检察工作许可证

文|林玥

砍自家树也犯法?

文|林玥

案件回顾

2015年7月,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岭黑眉村村民林某明向其弟林某亮借3000元,于是林某亮向朋友邢某某借了3000元后交给林某明。2016年1月,邢某某来到林某明家中,向其讨还3000元借款,因林某明没有钱还款,两人达成协议,由邢某某前往村里的田园地里砍伐林某明种植的桉树抵债。

2016年1月7日,乐东农民邢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到现场砍伐桉树,直至1月10日案发。经乐东林业局技术员现场鉴定,被毁坏的树林面积为4.12亩,毁坏林木总株数982株,林地内的林木植被已被破坏,其涵养水源、固土保育等生态功能受到破坏。

检察官说法

“我们经过询问,邢某某对其滥伐林木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考虑其不知道砍伐自家树犯法,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于是作出不逮捕决定。”乐东县检察院检察长杨翔说。“不过,我们要求邢某某与林业站签订协议,将砍伐的树如数补种。”

“这是乐东县检察院办理的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工作的典型案例。”杨翔认为,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破坏生态环境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补植复绿”和补偿生态损失,不仅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同时使得受损的生态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杨翔口中的“恢复性司法”,就是我省检察机关2015年以来在生态检察工作中,探索建立的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时,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替修复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中,转变以往单纯打击犯罪的执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杨翔表示,2015年以来,发挥预防职能,以办案促“生态修复”是乐东县检察院的一个亮点。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小知识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也就是说,砍伐自留山上的树木是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如果砍伐自家种的树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得到相关的许可;或者构成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本文责编/钟瑜 邮箱/zy20092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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