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罗荣 余帆
镇政府如此“借”款,该如何定性?
文_罗荣 余帆
梁某,某镇党委书记、镇长。2010年底,因镇政府历年累计欠下20多万元生活接待等费用,被债主多次催要。梁某召集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决定:向在本镇实施小农水项目工程的老板们“借”款用于支付上述费用,并按工程老板每实施一个村2万元的标准进行“借”款。随后,镇财政所按照梁某的安排,陆续向多名工程老板“借”款28万元,并全部用于支付所欠生活接待等费用。“借”款时未向对方出具任何条据,也未记入往来明细账和总账;支付所欠生活接待等费用时,也未记账列支或记往来账,只是将发票和接待签字单据盖上作废印鉴后保管在镇财政所。2012年初,梁某听说上级要调查此事时,便安排镇财政所将“借款”退还给了工程老板。
对梁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
1 .第一种意见:对梁某应按照“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或称‘乱收费’)”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两种违纪行为定性。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126条和25条规定,合并处理,予以纪律处分。
2 .第二种意见:对梁某应按照“单位受贿”违纪,追究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定性为“受贿”违纪行为。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