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及保全分析

2016-12-01 16:33李小良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犯罪收集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社会开始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并对人们的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为互联网的便捷性和广泛使用性等优势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条件,这对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分析而言有着非常大的难度。为此,司法部门开始将网络犯罪与电子证据相联系,以期能够通过电子证据来达到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而本文则主要在此背景下,探究了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的收集意义,并深入分析了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收集的特殊性,以此提出了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方式的分析,以期能为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提供参考和借鉴的依据。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电子证据 收集 保全

作者简介:李小良,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70

网络犯罪作为网络社会的产物,在时代的发展下开始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并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互联网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拉近了人们的距离,甚至跨越了时空的障碍,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利的影响——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条件。而网络犯罪与其他形式的犯罪不一样,网络犯罪依靠网络实施,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司法鉴定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分析而言有着非常大的难度。为有效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准确度,司法部门开始将证据的收集转向电子证据,以期能够通过电子证据来达到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而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实施专业的收集方法,才能真正实现电子证据的意义。为有效探究电子证据在网络犯罪中的意义,本文则以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的收集为研究重心,探究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方式。

一、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具体含义

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中就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电子信息做了明确规定,规定其能同时作为证据使用 。并针对电子数据做了明确的界定:所谓的电子证据,就是以计算机或者其它存储媒介进行储存的,能够佐证案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而在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中也肯定了这一含义,并将电子证据正式列为8种法定证据表现形式之一,从此电子证据正式确定了其在国家刑事诉讼法律体制上的合法地位。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其存在的载体将电子证据分成三类,一是存在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例如短信、电话录音等;二是储存在电子计算机上的电子证据,例如电子文件、日志文件等;三是储存在网络技术上的电子证据,例如QQ、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而我们对网络电子证据的定义,则其产生的过程需要符合网络犯罪发生的时间,且能够佐证网络犯罪案件的真实性。只有符合了这两个条件,才属于电子证据。

二、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的特殊性

(一)取证方式的技术性

由于网络犯罪多种多样,因此网络犯罪所涉及到的网络证据也多种多样。尤其是目前社会上关注点比较高额网络诈骗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更是有大量电子证据,例如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网络个人信息的传输等,可谓是形式多样、类型丰富。而对于不同的电子证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能够有效收集起来。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都是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保存起来的,如果这些数据存在数据加密、 病毒感染、硬件损坏等情况,就会阻碍电子证据的收集。为此,相关部门在取证时必须加强取证的技术性,加强破解加密信息、保护硬件设备、排除病毒干扰等能力技术,以充分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和真实。一旦取证的技术不够,就会加剧证据的损坏,甚至造成无法恢复的囧状,而技术人员掌握了一定的技术,就能保证技术的完整性,避免不必要的丢失和遗漏,影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可见,技术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网络社会还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网络犯罪手段也会月薪日益,只有侦查部门跟进了时代发展的步伐,了解到最新的犯罪手段信息,掌握相应的收集证据的技术,才能有效提高证据收集的能力。

(二)取证内容的特殊性

与实体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着较大的区别。首先是电子证据需要依靠电子设备,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储存,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还需要依靠电子信息设备将其再现。其次是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可隐藏于电子计算机系统中,无需直观的呈现出来。因此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是通过这一特点将电子证据进行加密传输、病毒毁坏,以防止电子证据遗留。最后是电子证据易于变造。与普通的数据相比,电子证据在产生的时间,地点等方面都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因此其稳定性较差,在各个环节都易于被人修改。电子证据的这些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都加剧了电子证据收集的困难性,是值得思考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取证过程的程序性

由上可知,电子证据的收集难度比普通的证据收集要高,因为其收集过程中需要严格保护原始数据的完整和真实,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这意味着,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仅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取证技术能力,还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特定的取证程序进行取证,防止电子数据遭到破坏和删改。一般的取证程序中,如果搜查的信息关系到公民的个人信息,那么事先需要获得司法部门的许可。而取证过程中,为确保取证能够依照相关程序,取证人员必须做好全程的详细记录,严格遵循规章制度,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电子证据,造成数据的毁坏;必须使用专门的媒介储存电子证据,并进行专门保存,避免电子证据出现损坏或人为的破坏。

三、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由于网络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多种多样,就目前而言,主要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还是在于复制、制作司法文书、封存、扣押等。为此,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几种收集方式:

(一)复制收集法

所谓的复制收集法实际上就是将电子设备中存储到的电子证据拷贝到侦查人员专用的软盘、移动硬盘的储存媒介中去的一种证据收集方式 。在复制收集证据时,为避免人为的证据损坏,取证人员在取证前需要检验设备的安全性,确认其没有感染病毒后才能使用,在复制完后,还应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保存不成功或感染病毒,以便于马上做好补救措施。

(二)制作司法文书法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一般的检查笔录和鉴定。使用制作司法文书的方式进行收集,能利用权威部门的鉴定作为证据,能有效提高证据收集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封存、扣押

封存、扣押是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手段,对于能够查封、扣押的储存设备,为保证证据的安全性,可以向相关的部门申请,依法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并做好详细的扣押、封存记录,同时还需有所有在场(三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

四、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固定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导致电子证据的收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不仅仅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收集,还需要考虑收集之后的存储的稳定性及证据的完整性。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而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尤其是手机之后数据的保全问题,更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电子证据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收集的内容如若属于电算化的,则需要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数据进行现场检验,通过全面的分析对比来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做出合理的方案。

首先是计算机电子数据的保全。一旦查获了计算机数据,就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笔录,其中包括对主机运行状态的检查,记录;对开机状态的检查、记录;对运行程序的检查、记录;对案件相关数据的检查、记录等,随后则应以专门的复制软件对所需的内容进行备份保存,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同时及时对主机进行封存,避免外界的破坏对证据造成影响。

其次是对网络数据的保全。网络数据不仅仅局限于当前的计算机,更涉及到远程的其他计算机 。为此,远程勘验工作人员在侦查时,需要记录相对应的网站情况,例如模块构成、登陆程序步骤等。同时做好详细的记录,便于及时对网站的性质及功能进行界定。与现场计算机设备的检查相比,远程检查涉及到的范围更广,要求更细致、更全面,自然难度也就越大。这就是网络数据的保全与计算机等现场数据之间的区别。

另外是从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设备,对此需要及时检查设备中涉案的内容,避免遗漏重要的电子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等设备。可通过拷贝、拍照等方式来及时获取信息,同时对于信息的出处,时间等基本信息也许做好记录,并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出现反悔或者因信息不全而导致证据存疑的现象。

此外是其余相关的几种电子证据。由于网络社会具有一定的便捷性,不少网络犯罪嫌疑人也是利用网络社会的便捷性来实施网络犯罪的。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还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以及百度等网页的相关信息,以期能佐证案件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办理私彩类网络赌博时,往往就是通过注册域名的方式来成立私彩网站。而想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就需要对其行为作出鉴定,例如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主机进行检查,已收集电子数据,在数据的收集过程中依旧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进行 。

鉴定结论的保全是案件的关键,由于鉴定材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作用。网络犯罪案件中,如果是经济犯罪,那么电子证据就包括涉案数额的交易明细、交易记录等证据,为有效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则需要将数据委托给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得出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则需要进行备份保存,并令相关在场人员签字证明。

还有就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具有瞬时性,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收集证人的证言时,可采取录音的形式进行收集,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还能有效记录证人的语气环境。除此之外,还需记录证人证言叙述的时间地点,便于查找和记忆。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因为涉及的范围广,证人证言的取证难度大,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互相培养,通过网络的形式尽可能地获取更多的证人证言。

注释:

樊崇义、李思远.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99-106.

秦金星.我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制度探析.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3).72-74.

张倩.论网络犯罪电子证据的收集.法制博览.2015(24).97-98.

洪燕鹭.浅议网络走私犯罪侦查中的电子证据.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1).34-39.

林安民.试论电子数据的刑事证据立法问题.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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