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企业缴纳社保费情况调查

2016-12-07 03:36石君鹏张春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24期
关键词:劳动密集型社会保险费

石君鹏+张春光

[提要] 薪酬的快速上涨,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加重,使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非常窘迫的处境之中,在增加社保支出和缓解企业缴费负担中寻求一个平衡,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劳动密集型;社会保险费;负担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劳动密集型企业逃避缴纳社保费分析及对策建议——基于对辽宁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调查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12日

社会保险费是以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计算征收的,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职工工资支出往往是其最大的生产成本。在辽宁省,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综合费率约为30.5%(以下举例若无特殊说明,均按30.5%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额将近占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每个季度企业要多筹集近一个月的工资额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相当于每年要支付16个月的工资,如此高额负担,许多企业难以承受,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更是不堪重负。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分析

(一)经营利润率低,无力负担高额的社会保险费。大多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在20世纪90年代由乡镇企业发展起来的,以为集团企业代料加工为主,虽然在历史上也曾“辉煌”过,但现在随着国内外代工企业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往的优势逐渐不复存在,大的订单拿不到,只能接到一些小品牌的零散订单。以辽宁丹东市某电子企业为例,该企业2010~2013年,累计销售收入70,905万元,由于代料加工利润率特别低,仅为0.77%,利润总额546万元。3年间企业共支付工资总额3,797万元,应缴保费1,158万元,已缴保费403万元,欠缴保费755万元,如果按政策缴费,将亏损209万元。

(二)密集程度越高的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越重。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靠“人海战术”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而社会保险费不以企业的效益为缴费标准,以每个职工工资组成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人员越多工资总额就越大,人员越密集的企业负担也就越重,以表1为例:比如甲、乙两个劳动密集企业,都以年人均工资5万元为标准,按照30.5%综合费率测算,则甲企业100人,工资总额500万元,需要缴费152.5万元,而乙企业500人,工资总额2,500万元,则需要缴费762.5万元。很显然,后者一年就要多缴纳610万元的社会保险费,这种不考虑效益的负担,使乙企业背负比甲企业重4倍的包袱参与市场,处于相对劣势的竞争地位。(表1)

(三)地区间用工成本的差异造成劳动密集型企业缴费负担的不公。因地区的不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也不相同。以辽宁丹东市所辖的三个县为例(宽甸县、两个县级市东港市和凤城市),经济发展的排名依次是东港、凤城、宽甸。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较高,在东港低于3,000元的月工资,很难雇到工人,有的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也不敢轻易裁员或降薪,也得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而在宽甸的大多数企业,月工资超过3,000元的很少,一般都是在1,500~2,000元左右。比较两地,单纯用工成本就有近一倍的差异,同样用工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东港就要比宽甸多承受近一倍的缴费负担,使两地企业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四)人工成本的不断上涨,劳动密集型企业缴费负担加重。辽宁丹东市2013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181元,比2009年的21,540元增长了49.4%,不考虑其他因素,5年间人均缴费负担增长近50%。某电器公司,2009年有职工800多人,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缴费520万元,单人创收与缴费比为1∶10∶0.65,但因市场的竞争,需求的相对萎缩,到2013年时,销售收入不足3,000万元,职工仅剩下400人,需缴费390万元,单人创收与缴费比为1∶7.5∶0.98,可以看出,按单个职工计算,5年间创收下降了25%[(10-7.5)/10×100%],而缴费负担则增加了51%[(0.98-0.65)/0.65×100%]。该公司负责人坦言,这5年企业为维持生产,通过加薪提高待遇的方式留住骨干和熟练工人,而对其他职工则不敢再加薪,多开工资就意味着要多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根本负担不起,导致大量工人不满足相对较低的工资,纷纷跳槽、辞职,“对于企业来说,加薪是找死,不加薪是等死”,道出了其中苦味。

(五)没有困难性减免,缓缴也形同虚设,在缴费政策上缺失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照顾。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缓缴。同年,人社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1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没有减免,缓缴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让劳动密集型企业享受到应有的照顾。某电力设备厂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销售额锐减,2010年经营略有好转时又遇到特大洪水,厂房被淹,产品泡水,损失巨大。考虑工厂的发展和职工的生活,企业一度靠借贷资金为职工开工资,至2012年已累计欠缴社保费80万元。由于洪水的损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前发生的,不适用“因不可抗力减免、缓缴”政策。而人社部第13号令规定的困难性缓缴,需要由省级部门批准,还只缓缴一年,所以面临高门槛的审批,该厂知“难”而退。

无独有偶,另一家知名的禽业屠宰企业原有职工近500人,2012~2013年受H7N9型禽流感的影响,禽类市场需求量锐减。起初,企业还坚持给职工发工资,但几个月后终于无力负担,只好裁员、降薪。到2013年10月份,企业只剩下200多人。企业的负责人坦言放假下岗是不得已而为之,工资加社保费令企业难以承受。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抵触缴费原因分析

除了缴费综合费率高、负担重以外,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以下抵触缴费原因:

(一)企业已向国家缴纳税收,国家应该按照“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将税收用在人民的社会保障方向,也就是说,国家的税收收入应该成为人民社会保障支出的主渠道,再让企业在税收以外用费的形式缴纳社保,有乱收费的嫌疑。

(二)居民以自由职业参保后,按流动职工已向政府缴纳了个账部分与统筹部分后,其被企业临时雇佣的,应该扣除其负担的养老统筹,否则属于缴费重复,企业与职工个人都不理解。

(三)企业雇工无论是否在本企业参保,企业都要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强,个别职工参加流动职工保险,到企业临时性打工,只想赚取纯工资,这部分职工,其个账不在企业参保缴纳,而要企业按支付给其的工资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感觉不合理。比如,某服装企业,雇工60人,其中仅20人为固定职工,在企业参保缴费,其余40人,都不在企业参保缴费,企业认为这40人缴费的统筹,属于白白为社会做贡献。

(四)以雇佣农民工为主要劳动力的企业,一方面农民工人群本身具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自身参保意识差、不愿意参保的特点;另一方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农民工参加了新农保就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认为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样都是国家规定的保险政策,对雇佣已参加新农保农民工发生的工资征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属重复征费,也存在争议。

三、减轻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的建议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负担过重,无异于杀鸡取卵,会形成企业成本高→效益差→缴费能力低→社会保险基金缺口大→再提高费率或加强征缴→企业效益更差的恶性循环。再者,一种制度如果引起管理相对人的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产生抵触,管理者也应深思此种制度本身的缺欠,适时、适当改革现行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调整缴费基数。改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为按照企业参保职工工资缴费,剔除其雇佣的临时工、农民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工资,避免企业和职工个人重复缴费。

(二)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辽宁省社保费综合费率为30.5%左右,比较其他省份的社保费综合费率,处于较高地位,发达的省、市,比如广东为25.56%,北京为24%,比辽宁省低了很多,而东北三省中黑龙江省为29.5%,也比辽宁省低了一个百分点。辽宁省社保费的高费率,使得省内企业与省外企业竞争处于劣势,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更是先天不足,且不说劳动密集型企业做大做强是奢望,能够维持下去都是前景堪忧。建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综合费率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当酌减,以不超过25%为宜。

(三)缴费与企业收入和利润挂钩。在规范缴费基数和调整费率的基础上,再从收入和利润的角度体现企业责任。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等数据,来调整企业的缴费总量,使得企业的社会贡献与经营发展成果成正比,这样可以将劳动密集型企业从用工与社保费负担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利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更好地发挥“人海战术”优势,为经济社会多做贡献。

(四)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留给地方可支配资金难以满足地方需要。中央财政支出应该考虑一些地区,特别是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人员多、包袱重、社保资金支出缺口较大的实际,在财政支出预算时,适当增加此类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投入,可以从增加就业安置、稳定社会角度,制定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关政策。

(五)出台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扶持企业发展。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在实际操作上执行的是税费统征,这是为了增加社保费征收力度,但是税收还有减、免、缓等相关优惠政策,社会保险费却没有。因此,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性、困难性减免,给需要照顾的企业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人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九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联部企业[2013]542号),该《指导意见》把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百万元固定资产就业人数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营业收入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中小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纳入当前引导扶持的重点。给予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取消乱收费、进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加强公共服务等政策。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负担已列入国家管理机关的重视范围,而减轻社会保险费缴费负担作为其中的一个方面,也正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总之,社会保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不怕失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的充分体现。我们应按照党中央对社会保障事业提出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思路要求,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险费体制与政策,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及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尊重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使得其轻装上阵,减负而行,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安置劳动力就业,回馈社会。

主要参考文献:

[1]陈亚东.内地企业负担社会保障费用比较研究——以重庆为例[J].社会保障研究,2011.

[2]罗云.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承受能力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08.

[3]李淑玫.杭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情况调查与分析[J].中国外资,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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