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简述

2016-12-13 04:43:20康丽萍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11期

【摘 要】 文章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经历的法律化和规范化的恢复时期:1979年到198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恢复时期,初步实现了法律化、规范化;十三大以后是社会协商的拓展时期,进行了社会协商对话的初步探索,并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党的十四大以后是协商民主的整合与完善时期,并从国家层面逐渐过度到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十八大以后的更是走向了广泛、多层和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 协商民主;制度化;民主理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百废待兴,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经历了一个恢复和拓展时期。在此期间,人民政协在国家层面的工作得以全面恢复,并在邓小平等新一届领导集体的带动下开始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进程。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恢复时期

1979年召开的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在此次会议中,对各民主党派和统一战线进行了“性质”的认定。二者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都是拥护社会主义并且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1、恢复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律化

1979年10月,邓小平强调,“在推行改革放开的现实背景下,实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制度,是当前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大特点和优势”。[1]在此之后,中国人民政协开启了其独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

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指出人民政协不仅是社会主义性质,更是一个爱国性质的组织,它对我国的民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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