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认为介绍上市最大的阻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满足《证券法》第50条第1款(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认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介绍上市已有合法的依据。
【关键词】 转板;新三板;非上市公众公司;介绍上市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简称 “《管理办法》”)实施以前,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进行明确的定义与监管,其法律性质并不确定。但《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说是填补了我国对公众公司制度的缺位,对我国商事法律体系意义重大。正因《管理办法》的出现,本文认为这使我国新三板挂牌公司以介绍的方式向沪、深证券交易所升板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笔者认为,现行我国新三板挂牌公司直接升板最大的障碍是其是否满足《证券法》第50条第1款(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即公开发行是上市的前提的法律规定。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等的定义作深入的梳理;第二部分是结合上述概念,对《证券法》第10条与相关法规进行分析,说明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的要求;第三部分是讨论满足“公开发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在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行“介绍上市”。
一、相关概念的梳理
1、介绍上市的概念
介绍上市是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的一种方式,不需要在上市时再发行新股,因为该类申请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并为公众所持有,故可推断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的流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