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昕?王烨
【摘 要】 本文以马德慧诉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行政处罚案为例,探讨了此案件的相关审理实务问题:关于行政扣押与行政处罚的一并起诉;关于本案行政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在程序方面违法了法律规定;行政强制行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影响,应以该财产折抵行政处罚中确定的原告需履行之财产义务;原告违法行为法律性质的具体认定,应将其行为定性为经营假药行为.
【关键词】 行政扣押;行政处罚;假药;假保健品
一、据以讨论的案例
食药处罚行政案件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因行使行政处罚权给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影响并引发当事人起诉所致。原告马德慧于2012年1月5日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常温保存预包装保健食品销售,保健器材(医疗用除外)零售。原告自2012年9月份至2013年5月份,从郑州天一健康产品开发公司购进诺利牌西洋参山药芪梅胶囊用于销售。产品标示生产厂家“哈尔滨众生汉方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单位“郑州天一健康产品开发公司”,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0〕第0724号”。该产品的宣传报纸上宣传福糖安“采用绿色平衡疗法,可以清血毒,提高胰岛素的灵敏度,控制血糖,预防糖尿病并发症”。原告还通过QQ邮箱取得了产品PPT课件。原告主要将该产品销售给糖尿病患者,把宣传报纸拿给顾客看,把课件内容讲给客户听。其直接向客户宣传:福糖安可以控制血糖和糖尿病并发症,批号是保健食品,但这是降血糖的药物,是纯中药,只服用福糖安就行,不用服用其它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