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权利救济

2016-12-13 04:43:20刘鹏举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11期

【摘 要】 本文从一起房屋执行拍卖案件谈起,分析了法院的违法拍卖不构成当事人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同时认为:对于法院违法拍卖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崔某可以依法选择相应的救济制度。法院赔偿损失后,应当向相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在赔偿崔某相关损失后,还应当追究相关执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拍卖;违约;赔偿

一、基本案情

崔某于2006年购买了两套位置相邻的海边别墅。合同签订后,开发商称两套别墅只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崔某遂起诉,法院判决开发商为崔某办理房地产权证,崔某付清剩余房款。经过努力,房地产权证办下来了,但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事项未予解决,崔某未向开发商支付剩余的300万元房款。2010年年底,崔某与一买房人签订了合同,将两套别墅出售,合同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买房人交了300万元定金后联系不上了。直到有一天买房人称崔某违约了,其两套别墅已被法院拍卖了一套。崔某才获知开发商于2010年8月向法院申请执行300万元房款,请求法院拍卖崔某的一套别墅。半年后别墅被拍卖公司以评估价拍卖,评估价格是1052万元,而当时在中介公司的市场价是2000万元。

拍卖前,崔某未收到任何执行通知。房子被拍卖三年后,崔某才看到并复印了整个执行卷宗,但里面没有崔某的一个签字。卷宗显示,2009年10月,法院曾做出过一次终结执行裁定,但这个裁定书没有送达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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