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青叶”事件背后的“潜规则”

2016-12-20 08:10郝永刚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6年8期
关键词:大青叶食品药品提取物

文 林 超 郝永刚

2016年3月,修订后的新复方大青叶片质量标准(WB3-B-1057-91-2015)开始实施,调整内容包括:性状、4个薄层鉴别、山银花检查、片剂通则检查、金银花和拳参含量测定以及对乙酰氨基酚、咖啡因和异戊巴比妥含量测定6个项目。至此,“大青叶”事件引起的喧嚣似乎尘埃落定,但由此引发的思考却没有停止。

“大青叶”事件折射出药品监管深层次问题

2015年9~10月,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利用补充检验方法对市面上销售的新复方大青叶片进行检验,发现其中的异戊巴比妥、咖啡因等两种成分含量低于正常值,涉及多家药品生产企业。调查发现,涉案企业不严格执行批准的处方工艺,采用擅自放大批产量或者减少化药成分投入等方式组织生产,同时伪造批生产记录,规避监管部门检查。2015年12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6家药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新复方大青叶片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96号),山东、黑龙江、吉林等省多家药企被查处。这是继银杏叶事件后,国家总局针对单一产品监管发布的又一个公告。

据悉,当时新复方大青叶片的质量标准为原卫生部颁布药品标准(WS3-B-1057-91),检验项目仅包括性状和片剂通则检查,无异戊巴比妥、咖啡因等几种化药成分的含量检测这一关键项目,为企业违规生产、规避监管提供了可能。该事件特点是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行为隐藏很深,同时也折射出药品监管深层次的问题。

1. 药品标准及检验方法需完善。“大青叶”事件提醒我们,对于此类隐藏较深的违法行为,常规的抽样检验和日常监管手段均难以发现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充分借助技术手段—开发针对性补充检验方法。一方面能够打击不法企业生产的问题药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另一方面能够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大大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问题发现率,变“漫无目的”的检查为“精确制导”的打击。

2. 质量管理认证前后两个样。国家将药品GMP认证作为规范、提高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的手段强制实施,在认证初期对提高企业软硬件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监管实际看,那些为了认证而认证的企业,通过认证后其质量管理水平不见得会有质的提高,为了通过认证加班突击、聘请咨询公司、购买文件模板等情况并不罕见。其实,认证通过后,药品生产企业能做到确保药品生产过程始终符合药品GMP的要求更为重要。

3.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存在某些“潜规则”。部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较低,存在购进饮片分包销售,实际品种远超认证时申请的品种等情况。如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某家饮片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时仅申请1个品种,现场检查发现其库存品种远超认证申请范围,而其高效液相工作站内仅存有GMP认证时的数个图谱,炒药机内有蜘蛛网和大量尘土。

4. 中成药生产企业所用提取物暗藏隐患。中药制剂的投料原料主要包括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目前发现的风险主要包括用提取物或化工产品替代药材投料和擅自改变提取工艺。如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从无资质的单位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无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后,擅自使用中药提取物甚至化学合成品替代药材投料,以使产品检验达到所谓的“合格”。如去年席卷全国的银杏叶事件,企业擅自改变提取工艺,在提取过程中加入盐酸,使提取物比率成倍增长,企业降低了成本,但却存在着“分解药品有效成分,影响药品疗效”的风险。

除此之外,各种先进提取设备的应用亦成为中药提取物中潜在的风险。如目前使用的多功能中药提取-浓缩设备,在提取过程中融合了常压、加压、减压、回流、渗漉、甚至超声波和二氧化碳临界萃取等功能。先进技术的应用必然导致提取效率的提高,但由于中药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人们对中药认识的有限性,目前我们并不能确认多提取出来的东西是否为有效成分。据了解,德国植物药生产采取的策略是,对实践证明有效但尚无法进行科学分析的物质,坚持使用原始的工艺、设备,“遵循古法”不变更。

以“四个最严”强化药品安全监管

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监管部门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的任务越来越迫切。为在新形势下能更好地完成药品监管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强化监管,确保药品GMP执行到位。企业在通过认证后,其质量管理意识往往会逐渐淡化,因此监管部门应采用更为严格、更加频繁、更为有效的日常监管、飞行检查等手段,督促企业对药品GMP的落实。

其次,积极推动信息公开。作为企业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更应有权了解企业在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2015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率先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了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各项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监管效果和社会效应。因此,要积极推动信息公开,用倒逼机制来督促企业自觉提升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打造一只专业化执法队伍。随着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承担起更多的监管、稽查任务,这就要求有一只水平与之相适应的队伍。对执法人员而言,要熟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更为重要的是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这才是决定一个监管人员是否合格的决定性因素。

第四,药品检测要紧扣监管实际。药品检验作为药品质量的最后把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各级药检机构应在法定检验之外,积极主动地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发补充检验方法,及时发现问题,为日常监管、稽查办案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上级部门也应进一步简化补充检验方法批准流程,加快审批速度,将开发出来的补充检验方法第一时间应用于执法实践当中。除此之外,指纹图谱、近红外等先进的检测技术亦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有力手段。

第五,推行执法检查标准化。此次“大青叶”事件涉事企业存在伪造相关记录情况,要发现、查清这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只有综合原辅料购进、生产、销售、财务等各方面数据进行全面分析,计算产品物料平衡,必要时进行协查,才能准确作出判断。因此,上级监管部门应考虑出台涵盖药品生产、销售全过程的标准化检查程序,统一、规范检查标准,全面提升不同地区、不同水平的监管人员的执能力。

第六,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某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与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密不可分,只有企业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药品质量才能得到根本保证。因此,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考虑对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资格罚,促使企业树立起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从思想根源上杜绝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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