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换电业务涉税问题研究

2016-12-23 14:19李昆泽
商业经济 2016年3期
关键词:处理方式电动汽车现状

李昆泽

[摘要]当前,我国电动汽车的全面推广,不仅取决于电动汽车本身的价格高低和服务网络的建设程度,更取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的商业模式、收费价格及其涉税政策是否具有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电动汽车充换电为新兴产业,前期投资建设巨大,采用增值税方案可最大化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节税作用,而且从经济和税收的发展规律来看,未来能促进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增值税必将取代营业税。基于此,电动汽车充换电营运方应该改变当前电池租赁、里程收费”的商业术语,从合同文本、广告宣传和模式定义等方面避免出现“租赁”等字样,避免被直观认定为租赁业务,同时将“电池租赁、里程收费”这一换电模式的商业实质进行明示。

[关键词]电动汽车;现状;涉税问题;处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F530 [文献标识码]B

随着全球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环境污染、能源供应紧缺等问题日益暴露,大力发展电动汽车以代替传统汽车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汽车厂商和消费者的共识。我国政府对电动汽车的发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把电动汽车发展作为应对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和产业结构升级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以及实现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国家能源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电网企业建成投产了大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逐步形成跨城际的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并创造性提出电池租赁、里程收费”的业务模式。但是我国税法对电动汽车充换电业务并无明确规定,随着充换电服务大规模商业化运营,迫切需要解决在不同业务模式下的涉税处理问题,通过合理有效的纳税安排,提升充换电设施运营经济性,确保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随着世界电动汽车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西欧、中国等电动汽车市场增长速度都接近或达到100%。如下表所示:

由于动力电池技术的成熟度以及各大车企在企业文化、技术优势及市场策略等方面的差异性,各大车企产品技术路线差异较大,但纯电驱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是世界汽车工业转型发展的共同选择。2014年以来,美国电动汽车市场同比增长势头强劲。与2013年同期相比,电动汽车同比增速远高于非插电型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市场规模提升明显。尤其在“两会”期间,各位代表就我国电动汽车发展路径、扶持政策与标准体系等议题提出了观点。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厦门大学教授郑兰荪表示,汽车排放是雾霾等严重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建议部分公务用车选用电动汽车。人大代表、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工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按汽车节油率(16个档次)制定新节能与新能源补贴政策,补贴底线将大于3000元。可以预期,我国电动汽车仍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

二、电动汽车运营的不同商业模式

目前电动汽车运营的商业模式主要分为换电模式和充电模式。

(一)换电模式

即“电池租赁、里程收费”的商业模式。由营运公司负责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充电、更换和维护,负责向客户提供电池租赁服务:主要使用群体为购买裸车使用标准电池的用户,电池租赁按照使用里程计费。对于社会用户而言,该模式为主要推荐使用的商业运营模式。

在换电模式下,由营运方向客户提供电动车动力电池租赁服务,按照使用里程计费,计费方式各地有所差异,一种方式是按照电池维护成本计算收取电池租赁费:一种方式是按行驶公里数收取换电费。

(二)充电模式

即“充电桩充电”的商业模式,为换电模式的补充。由电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充电桩等设施,营运公司不提供换电池服务,由电动汽车用户自行到充电桩充电:主要使用群体为自购汽车电池的客户,按照充电电度进行计费。

在充电模式下,对自购电池用户,营运方不提供换电池服务。按充电电度收费,每度充电电费包括充电电费及服务费。各地执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比较普遍的是执行国家一般工商业电价,或者在此基础上收取一定服务费。

市场对充换电模式的选择仍有争议。南方电网公司认为,电动汽车发展需破解模式标准之争,建议加大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力度,并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技术标准,明确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走以换电池为主、集中充电为辅”的发展模式。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业务的涉税处理

电动汽车充换电运营作为一个新兴产业能否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下去,取决于其能否给予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带来利润,而税负的高低又对利润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电动汽车充换电业务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建设期间,主要发生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购买大量标准电池等事项,并由此形成资产。充换电设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充电桩;另一种是建设专门的充换电站。二是营运期间,主要涉及充换电站的运营、电池配送、电动汽车充换电、充换电设备维护管理及电动汽车相关的服务工作。

(一)充电模式

在充电模式下,营运方对自购汽车的充电客户,按充电电度收费,包括充电电费及服务费,营运方从事的实质是电力购销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确认进项税额、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月申报增值税。其对充电站及其设施的投资建设(不包括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和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电池采购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对充电取得的收入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计算销项税额。

在建设期间,由电力公司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和采购电池均按增值税应税项目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按月申请抵扣。但如果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根据税法规定其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运方如自行建设充电站、购进电池按混合销售确认增值税应税项目,并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按月申请抵扣。

在营运期间,营运方购买自制充电设施等固定资产、经营期间充电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大修理费用、运行维护等应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二)换电模式

在换电模式下,通常的表述是,营运方向客户提供电动车动力电池租赁服务,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定义为营业税纳税业务,而且从充电业务的价格组成看服务性收入所占比重较大,应归类为营业税纳税人。

换电模式下,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取决于对业务性质的认定,取决于对电动汽车充换电业务实质的理解。电动汽车充换电业务为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将高压电源,利用输变电和充换电设备进行调压、电能转换,最终为电动汽车提供动能的过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换电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普通汽车加油站出售的是成品油,缴纳增值税:电动汽车充换电营运方出售的是电力商品,也应缴纳增值税。换电模式中的电池租赁服务实质上是特殊的电力销售业务,或者说是销售电动电能,高压电流通过站内配置的专用变压器进行降压,再通过分电屏提供给电池充换室内的电池充电,最终体现为蕴含电能的标准化电池,并提供给用户使用。电池只是载体,对用户而言最具有使用价值的是电能。

从税收发展的角度考虑,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逐步扩大,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符合税制改革的趋势,是必然的选择。从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角度考虑,充换电业务就应该像加油站加油那样定义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有利于降低税负,推动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因此在纳税人资格的选择上,充换电业务应整体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业范畴内,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四、结论

电动汽车充换电为新兴产业,前期投资建设巨大,采用增值税方案可最大化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节税作用,而且从经济和税收的发展规律来看,未来能促进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增值税必将取代营业税,因此采取缴纳增值税不仅符合时代进步,更有利于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但当前采取增值税方案与现行的政策法规存在一些差异。电动汽车充换电营运方应该改变当前“电池租赁、里程收费”的商业术语,从合同文本、广告宣传和模式定义等方面避免出现“租赁”等字样,避免被直观认定为租赁业务,同时将“电池租赁、里程收费”这一换电模式的商业实质进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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