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培训师资质标准及其对我国学徒制师傅队伍建设的启示

2017-01-05 21:54董显辉
职教论坛 2016年27期
关键词:启示德国

董显辉

摘 要:为了促进我国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的发展,壮大学徒制企业师傅队伍,通过对德国《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对企业培训师资质要求进行了分析,条例要求培训师具备在行动领域独立从事培训工作的计划、施行和控制的能力。德国对培训师的要求,尤其对教育教学素质的要求对我国现代学徒制师傅队伍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企业培训师;资质标准;启示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27-0085-04

德国职业教育能够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其效率高、实用导向的双元制培养模式功不可没,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关键是企业培训师[1]。在双元制培养过程中企业一元的实践教学比学校一元的理论教学时间更长,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数量比从事理论教学的多。不管是学校还是企业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必须要拥有强大培训师队伍。德国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了数量充足、资质好的培训师队伍,其中不断完善的《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AEVO)对企业培训师的建设起了关键性作用。当前,我国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在推行不同形式的学徒制,要使学徒制成功实施,离不开企业师傅队伍的建设,尝试借鉴德国的《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来建设我国企业培训师未尝不可,因此,深入探讨德国AEVO的企业培训师能力标准和考试制度,对于我国企业师傅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发展简介

(一)首次产生和修改阶段

德国《培训师资质条例》是依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条款来制定的。1972年的《培训师资质条例》是依据1969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的第21条制定的,对当时培训师的知识与能力提出了要求,主要是职业教育和工作现场劳动教育能力,包括职业教育基础知识、培训计划制定与实施能力、青少年培训能力和法律基础知识[2]。企业培训师应具备的各种知识和能力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使之成为衡量人们从事企业培训工作的知识与能力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1999年对《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补充[3],并颁布生效,该条例对《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工商业、采矿业、农业、家政服务业和开放性服务业的培训师要求具备的能力和知识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内容上看,1999年的《条例》将1972年《条例》的4个行动领域扩张为七个行动领域,包括通用基础知识、培训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能力、与受训者合作制定培训计划能力、在工作场培训能力、促进学生学习的能力、结束培训的能力[4]。该条例一直到2003年5月中止生效阶段。

(二)中止实施阶段

自《培训师资质条例》产生以来,德国尽管培养了大量的企业培训师,但由于企业培训师门槛较高,导致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仍然满足不了培训市场的需求,企业所能提供的培训岗位数量逐年下降。在20世纪末,德国年轻人接受企业培训的机会逐步出现困难。由于德国实行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和“双元制”职业教育,需要企业提供职业培训岗位,如果对申请参与培训企业的资质要求高,就导致能够接收年轻人培训的企业少。为了解决供需矛盾,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教育界和工商界提出应该取消或放宽参与培训企业的申请门槛,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培训中来,提供更多的企业培训岗位数,缓解培训岗数与培训市场之间的供需矛盾。2003年5月,德国联邦政府宣布《培训师资质条例》暂停实施五年,但由于实际的需要,暂停了6年,即延长至2009年8月[5]。在《培训师资质条例》中止实施的6年,使部分此前没有资格提供培训的企业有了资格,使参与培训的企业数逐步增加,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培训岗位,让更多的年轻人有机会接受岗位培训,满足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要求。

(三)重新修改和实施阶段

任何事物都存在正反两方面,德国中止实施《培训师资质条例》也比例外,一方面是不设置企业培训资质门槛,参与培训企业数量增加,提供培训岗位数量也增加,缓解了年轻人培训需求的困境,但是其数量效应不能维持质量效应,几年后出现企业培训质量下滑,主要体现在中断培训的人数上升、参与学徒考试成绩和考试通过率不如以前等。可见,《培训师资质条例》中止实施带来的正面效应不断弱化,反而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在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企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技术革新、组织形式变革、产品质量提高、客户关系的维护以及前瞻性的理念等方面,这些竞争需要的是高技术人才,而非数量。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教育必须从规模效应转向质量效应,需要培养出满足企业需求的高技术人次,培养高技术人才的关键在于培训师质量。企业培训师的能力已不能仅仅局限于职业技能、知识等专业能力,还必须具备独立性、责任感、灵活性、终身学习能力和意愿等非专业能力[6]。为了适应技术和经济发展,提高培训质量,联邦政府与行业协会达成一致意见要求修订和重新实施《培训师资质条例》。修订后的新《培训师资质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重新实施,提出了企业培训师的新要求。

二、德国培训师的资质能力要求

德国2005年《职业教育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只有具备相应人品资质者,才能招收受教育者;只有具备相应人品和专业资质者,才能教育受教育者[7],因此德国职业教育提供者与企业培训师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德国职业教育法》企业培训师是指受雇于企业在企业培训中心负责传授主要其专业范围内培训内容(技能、知识和能力)培训并使受训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业人员[8]。德国《职业教育法》第30条规定:专业资质合格是指具备传授教育内容必需的职业及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技能、知识和能力者[9]。依据《职业教育法》,2009年《培训师资质条例》从专业能力角度对培训师四个行动领域进行了描述。本条例的专业能力,指的是培训师既要具有自己负责培训的职业所要求的技能、知识和能力,又要具有基于职业教育和劳动教育的教育教学能力。本条例主要对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能力进行了阐述,要求培训师具备在行动领域独立从事培训工作的计划、施行和控制的能力,行动领域包括:检查培训条件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准备和协作参与招生、培训实施、培训收尾等[10]。

(一)检查培训条件和制定培训计划行动领域

在检查培训条件和制定培训计划行动领域,培训师要具备以下能力:能够建设和使用企业培训;与企业建立合法的、有协议的业务基础上的合作,制定有计划和有目的企业培训;阐述职业培训体系的框架和它的层次;能够为企业选择培训的职业类型并提出依据;能够按照职业培训考核标准检查企业培训的资质;能够在培训地点之外传授培训内容,尤其是能够使企业内和企业外培训要很好的沟通和联系;能够评估职业培训准备措施使用的可行性;能够根据培训职能和职业资格协调企业培合作的任务。

(二)培训准备能力和参与招生的协作能力

在培训准备和协作参与招生行动领域,培训师要具备如下的能力:能够根据培训条例拟定一个企业培训计划,尤其是典型的职业工作和工作流程导向的计划;能够考虑到职业培训中企业利益相关者合作的可能性;能够调查合作者的需求,能够在培训内容和培训组织方面,调整与合作伙伴,尤其职业学校之间的关系;能够考虑学员差异,运用和选择培训标准和工作方法;能够准备职业培训协议和 促进主管部门对协议的实施;考查国外培训的可能性,能够使部分国外职业培训得以实施。

(三)培训实施的能力

在培训实施行动领域要求掌握职业教育教学和劳动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培训师在典型的职业工作和商务操作流程中实施行动导向的独立教学能力。培训师要具备如下能力:能够创建符合学习要求的条件和调动学习动机的学习文化氛围,并及时对其反馈和提出修改建议;能够组织,制定和评估实习;能够根据企业培训计划和典型职业工作和商务活动过程,发展和制定企业学习和工作任务;能够根据目标和特殊情景选择培训方法和培训媒介;能够为学员根据学习难易度提供个性化的培训设置和学习建议,根据学员需求提供培训支持以及审核延长培训时间的可能性;能够为学员提供培训,尤其是对具有培训资格认定的职业;具备审核培训培训时间是否可以缩短的能力和审核学员参与结业考试的资格;具备促进受培训者个人和社会能力的发展,及时判断出现的问题并尽力解决;能够判定和评价成绩,具备评价第三方成绩评估结果和考试结果,能够运用评估表述内容,能够运用评估结论分析培训趋势;要求具有跨文化能力。

(四)培训收尾的能力

在培训收尾行动领域要求掌握职业教育教学和劳动教育教学能力,培训者能够完成一个成功的培训并能够预见之后职业培训的发展。培训师要具备的能力包括:能够根据考试预约为学员准备培训结业或学徒期满考试并能够为学员成功结业开展培训;具备向主管部门分类提交学员考试申请的能力,以及根据实施过程的特殊性指导学员;根据成绩评价共同完成书面考核证书的制作;能够告知学员有关职业发展方向和职后培训的可能性,并提出建议。

三、德国《培训师资质条例》要求的特点

(一)突出培训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培训师资质条例》指出培训师既要具有自己负责培训的职业所要求的技能、知识和能力,又要具有基于职业教育和劳动教育的教育教学能力,并对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能力进行了阐述,要求培训师具备在行动领域独立从事培训工作的计划、施行和控制的能力,行动领域包括:检查培训条件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准备和协作参与招生、培训实施、培训完成等能力,其中“培训”能力处于核心地位,包含“培训计划”、“培训过程”以及“培训评估”等三方面。这些行动领域能力体现出培训师要具备沟通技能、团队合作、解决问题等关键能力,同时也体现出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培训师,他们还必须具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意义上的教育教学能力,并且是师傅考试和培训师资格考试的一个重要考核内容。

(二)突出工作过程行动导向培训能力

《培训师资质条例》的“培训实施”行动领域包含了职业和教学理论资质在典型职业工作和实际操作流程中独立学习能力,培训师能够对来自企业内部的培训计划和典型职业工作和企业内部实际操作流程的学习和工作任务的发展和制定。这就要求培训师必须熟悉企业的整个工作流程,以工作流程为导向向受训者传授专业能力。《培训师资质条例》要求依据培训师的工作过程展开行动领域和具体环节运行,也延续工作过程导向。可能不管是培训实施过程还是培训师工作工程都强调以能力为本、以工作过程和业务过程为内容指向及以学徒为中心,强调通过行动导向教学培养学徒的职业行动能力。因此不管是从理念上,还是行动上,AEVO都特别强调培训师在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培训时要充分考虑职业工作过程。

(三)培训师考核过程规范

《培训师资质条例》要求培训师资质只能通过考试来证明,考试必须包括理论和实操两部分,两者都要合格,并且要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成立一个考试委员会。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培训师,他们还必须参加《培训师资质条例》要求的培训师资质考试。在德国培训师资质考试有两种途径:其一是根据《培训师资质条例》所规定的学习领域进行自学,或者参加相应的培训,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师资格考试,取得培训师资格证书;其二是参加师傅考试。师傅考试内容包含了培训师考试的内容,因此,通过师傅考试也能成为企业培训师。根据师傅考试和培训师资格考试模块的对比,两者都把基于职业教育学与劳动教育学的教育教学能力作为一个重要考核内容。对培训师资质考试的内容,联邦职教所(BIBB)建议了培训师教育教学能力培训课程的时间框架,总课时为115(可借助合适的自学手段,但面授不得少于90课时),四个行动领域所占份额分别为20%、20%、45%和15%[11]。

四、德国《培训师资质条例》对我国学徒制师傅队伍建设的启示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现代学徒制的教学任务必须由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共同承担,形成双导师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这两个文件都提出企业师傅或企业导师,说明在我国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中,作为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中起关键作用的“师傅”的选拔非常关键,但在目前我国学徒制推行过程中存在现代师傅选拔标准的缺乏或模糊,不利于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学徒制师傅作为职业教育专业人才和职教师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徒制职业教育的基石,在职业教育的实践技能教育教学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规范学徒制师傅能力,对促进学徒制职业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德国培训师资质要求内容和特点的评析,结合我国学徒制企业师傅能力建设的现状,认为有如下启示。

(一)构建我国学徒制企业师傅能力标准

德国通过《职业教育法》和《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对企业培训师的人格素养标准、教育教学能力、专业能力标准作出了规定,使德国企业培训师队伍建设有依有据。我国目前正在修订《职业教育法》应该对学徒制的企业师傅的人格素养标准、教育教学能力、专业能力标准作出了规定,有利于企业师傅的选拔和考核。我国可以考虑引入德国《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的成熟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修订,以职业调查和工作分析为基础开发我国学徒制企业师傅能力标准,形成由中国特色的《企业学徒制师傅资质条例》,有利于我国学徒制企业师傅的培养。

(二)制定学徒制企业师傅资格认证制度

2005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五节对职业教育考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37条第1款规定“凡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均必须举行结业考试”[12]。第38条至50条,规定:考试内容须证明应考者掌握必需的职业技能,具备必要的职业知识和能力, 并学会在职业学校传授的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内容;考试必须有由行会负责成立3人以上的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委员会任期五年,成员由所涉及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雇主和同等数量的雇员代表及至少一名职业学校教师;考试主管机构要颁布考试条例,须对考试许可、考试安排、评价标准、考试证书颁发、违反考试条例的后果及补考做出规定。德国对参加资质考试不必要求完整的职业培训或大学文凭,也就是说,谁能顺利通过培训师资质考试就自动具备培训资格。最低年龄也没有作要求,根据AEVO通过考试有权力不去培训。培训师考试分为理论和实操两部分,理论和实操都要合格,理论考试三个小时,实操考核部分是由培训岗位和专业对话组成,最长不超过30分钟,其中有一门没有通过可以有两次补考机会。为此,我国应该成立资格认证委员会对企业师傅的岗位任职技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人格素养标准进行资格认证,并用行政命令保障学徒制企业师傅资格的执行,未取得学徒制企业师傅资格不得在企业从事企业学徒培训业务。

(三)加强行业协会对企业师傅的监管

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主管机构必须为实施职业资格认证过程中的结业考试成立考试委员会,委员须熟悉其所考试的领域并适合参与考试事务,由雇主和同等数量的雇员代表及至少一名职业学校教师作为委员组成。德国结业考试委员会委员所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德国的实践显示,行业协会对企业师傅监管是一种有效的手段。我国也需要在政府的引导与支持下,在职业学校的参与下,逐渐培育有专业性与权威性的行业协会对学徒制企业师傅队伍建设起监管作用,实现行业自律。行业协会成员组成人员来源要广泛,包括行业领导机构成员、行业的企业主和雇员、行业的学校教师等,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制度,对企业师傅及企业的职责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制定协会章程和职业道德准则对企业行为和师傅行为施行监管;制定企业师傅行业标准,负责企业师傅职业资格认证等。

参考文献:

[1]Ness, H. (2000). Deutsche Ausbilder im Zentrum dualer Ausbildung. In G. B?觟s & H. Ness (Hrsg.), Ausbilder in Europa. Probleme und Perspektiven(S. 48-70).

[2]BMBF.AEVO[EB/OL].[2016-05-20]. http://www.adalbert-ruschel.de/downloades/aevo%201972.pdf.

[3]Ulmer P., K. Gutschow. Die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 2009: Was ist neu? https://www.bibb.de/dokumente/pdf/a1_bwp_04_2009_ulmer_

gutschow.pdf

[4]BMBF.AEVO[EB/OL].[2016-05-20]. http://www.adalbert-ruschel.de/downloades/aevo%201999.pdf

[5]BMBF.AEVO[EB/OL].[2016-06-20]. http://www.foraus.de/html/130.php.

[6][11]BIBB. Empfehlung des Hauptausschusses des Bundesinstituts fuürBerufsbildung zum Rahmenplan fuür die Ausbildung der Ausbilder und Ausbilderinnen [EB/OL].[2016-06-24].https://www.bibb.de/dokumente/pdf/empfehlung_135_rahmenplan_aevo.pdf.

[7][9][12]Berufsbildungsgesetz(BBiG)[EB/OL].[2016-06-24].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echt/bbig_2005/gesamt.pdf.

[8]Ausbilder[EB/OL].[2016-06-24]. https://de.wikipedia.org/wiki/Ausbilder.

[10]BIBB.Ausbilder Eignungsverordnung[EB/OL].[2016-06-24].https://www.bibb.de/dokumente/pdf/ausbilder_eignungsverordnung.pdf.

责任编辑 王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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