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文化的生产性保护研究

2017-01-13 20:56刘宗碧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6期

摘 要:文化是属人的,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即具有生产性。因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需要走生产性保护之路。侗族萨玛节作为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内容,必然地把它理解为在人的一定“生产”中而发生的.同样,保护也要把它理解为在“生产”中实现的。在当代,其生产性保护就是要研究萨玛节有否转变为“产业项目”的资源特性。文化习俗实现为市场开发,其“生产化”就在于其文化内容可以成为异族人们进行差异性体验、认识的范畴并构成旅游消费产品,以致必须把“保护”融入产业性发展作为其实现传承的基本选择,并纳入高层次生产的国际化分工体系来把握其生产的条件和特性,以“特殊”实现“普遍”构造价值的运作机制和形成生产之路。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文化;“生产性保护”;侗族萨玛节

中图分类号:G0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6)06-0104-05

Abstract:Culture belongs to human beings, which is attributively practical and productive. Therefore,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ethnic minorities needs to take the path of “productive protection”.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traditional festivals, Dong Sama festival should be interpreted in the way that its occurrence is related to the “production” of people. Similarly, the protection of Dong Sama festival is also realized by the “production” of people. At present, the “productive protection” is to study whether the Sama festival has a “resourceful characteristic of industrial project”. Cultural customs are practiced for market development, and its “production” lies in its cultural cont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differences in category and composition of tourist consumer products. “Protection” should be integrated into the industry development as the basic choice of inheritance, and into the high level p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labor system to grasp the production condi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to achieve the “special” mechanism of the “universal” structure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value of production of the road.

Keywords:ethnic minorities traditional festival culture; “productive protection”; Dong Sama festival

侗族萨玛节是侗族的祭祖节,主要流传于今天贵州省的榕江县、黎平县、从江县三县境内的侗族地区,其中以榕江县车江侗族的萨玛节具有典型性。“萨玛”指称是侗语译音,“萨玛”中的“萨”即祖母,而“玛”之意为大,所谓“萨玛”即“大祖母”之意(萨玛侗族又称萨岁),她是侗族(尤其南部方言地区)共同祖先的神灵化身。侗族认为祖先“萨玛”神威无比,至高无上,其能赋予人们力量来战胜敌人、自然、灾害并促使村寨安乐、五谷丰登、人畜兴旺,因而奉为侗族的社稷神,虔诚崇拜。同时,“萨玛”又是传说中的侗族古代女英雄,在古代侗族社会治理和对外御敌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形成地位。萨玛节的核心是祭萨岁,它是南部侗族地区现存最古老的传统节日之一,反映了母系氏族社会的风俗遗留。为祭祀萨岁,一般侗族村寨都建有萨玛祠即祭坛。祭坛侗语叫“然萨”(侗语,“然”即房屋),汉语意译是“祖母的房屋”。每年农历正月、二月,村村寨寨的侗族人们都要在“然萨”举行盛大的祭典活动并代代相传,这个祭典活动就是“萨玛节”[1]。2006年5月20日,侗族萨玛节经国务院批准入选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然而,近年来,在现代化的作用下,萨玛节等这些传统文化差不多都变成了需要抢救的濒危文化项目,促使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那么,萨玛节作为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内容何以才能保护呢?下面就“生产性保护”的角度就这一问题谈谈几点原则性的思路。

一、文化保护在本质上是生产性的

在弄清具体问题之前,首先要弄清文化和文化保护的本质属性,即在什么意义上来理解文化和文化保护问题。这涉及到文化观的把握,也就是要弄清应立足怎样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把握文化及其保护问题。

关于“文化”的理解,在西方是秉持实证主义来进行的,这是形式逻辑的传统。由于文化学起源于西方,长期以来,我国受西学东渐的影响,多以实证主义来理解文化和予以定义。这样,基于实证主义的“实体对象”思维,就“文化”而言,人们也通常把它当作特定的客体对象来领会和认知。例如,我国对文化的定义,一般是指人类创造的物质文化成果和精神文化成果的总和。这个定义,虽然关涉到“人”,但不是从“主体”及其活动去理解,而是从主体实践的“结果”作为维度的。这样,“文化”就是通常是以客体对象出场的,予以了一种单纯的“对象”规定。这种逻辑方法,就是马克思所批评的形而上学的“直观”。“直观”属于形式逻辑的“解释世界”之层面的方法,它不能上升到“改变世界”的以实践为原则的唯物史观。按照唯物史观的实践立场去认识事物时,对“对象、客体、感性”的理解,必须从“人的感性活动”出发,也就是必须理解为“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容。关于“实践”的理解,马克思说道:“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的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3]55实际上,客体是主体活动的产物,它不能离开主体而存在。也就是说,离开了主体不会有客体发生和存在。因而,关于客体的认识必须把它归结为主体活动及其产物去理解。关于“文化”的认识也应如此。可以说,文化在本质上不是外在于主体的自然物或其他什么现象,而是人的自我发展中主体活动的现象及其产物,是人类通过物质世界的改造、利用(作为中介)来生产自己并表现为社会过程并在观念得到反映的一种人文形态。为此,关于文化,它并不是一个离开人类生产活动的或人类活动之外的某种东西,而是根植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并在认识上得到观念反映的一种社会现象[4]。

从上述的文化本质来理解,文化只有进入生产才能实现保护,即真正的文化保护是生产性的保护。当然,目前,关于民族文化的生产性保护路径已经提出,但是局限于单纯的物质产品形态领域,这样的理解有些狭隘了。其实,凡是进入人的消费或使用环节的文化项目,其存在就表现了生产性的规定。因此,文化的生产性保护应该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即蕴含或嵌入人们生产、生活之中的任何文化因子都是生产性的,文化的保护就是使文化项目成为人们日常不断使用、消费或表现着的内容,只要现实中存在的文化就是生产着在发生的文化。实质上,存在着的文化就是生产的,不能生产的文化是不会成为现实的。

二、萨玛节作为传统文化保护项目的当代“生产”内涵

侗族萨玛节作为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内容,必然地理解为在人的一定“生产”中而发生的。同样,保护也要理解为在“生产”中实现的。但是,“生产”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或稳定不变的事物,作为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生产方式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形态,从而保护中的“生产”内涵具有时代性的特征,基本的区别就是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两种模式。

(一)萨玛节的诞生及其作为历史传统的“生产之物”

从唯物史观看,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生产”是实践存在的具体形式。关于“生产”,马克思是从四个层面来阐述的,一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二是人类的自我生产(繁育),三是社会关系(典章制度)的生产,四是精神观念的生产。而这些生产不是铁板一块,而是有机社会整体中的不同层面,它们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但是,在根本的关系上,物质生产决定观念的形成,即有什么样的物质生活就会形成怎样的观念文化。文化在精神层面上,它作为意识形式不过是物质生产活动的反映而已。为此,马克思鲜明地提出:“必须从物质实践出发解释文化观念的形成。”[3]92这样,侗族萨玛节的诞生,它作为传统文化要素所包含的价值观和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生产方式而发生的,是反映特定生产关系并保护这一生产关系的需要。那么,萨玛节作为原始部落祖母崇拜的祭祀活动,它的产生反映了侗族特定活动的价值观和生产关系,具体地看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反映原始母系氏族社会的血缘价值观,二是母系族群间交往的生产关系。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关系具有依附性,而且这种依赖体现着“自然联系”的特征,对祖母的崇拜和形成祭祀的文化习俗,它实际上是血缘关系崇尚的价值观反映,这和汉族的祖先崇拜和宗法制的本质是一样的。而且,血缘族群在自然经济社会里,它也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并构成利益集团形成与其他氏族部落的交往。侗族原始祖母之所以成为崇拜和祭祀的对象,关键还在于她是氏族部落英雄,是打败敌人和保护自己部落的首领。在原始社会中,氏族是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表现为活动的主体,个人只是这个主体的肢体,并且社会交往表现为氏族间的活动,那时战争是交往的基本形式,表现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战争作为对氏族或部落整体利益的保护就是一种生产关系,即社会关系意义上的一种生产行为。而自然经济环境下,血缘和地域的联系仍然是人们交往并形成关系的基本纽带。因此,在漫长的古代社会里,萨玛节作为一种生产活动的特定文化习俗,就基于自然经济的形态而传习下来。这时,作为“生产之物”是与自然经济同构的。

(二)社会转型和当代萨玛节的生产特性

文化作为观念或制度的存在,它不过是现实生产的一种反映。但是,观念和制度都有相应的独立性并获得传习因而形成为传统。“传统”是文化的源与流的统一,即过去文化积淀在当代的体现[5]。这个“当代的体现”包含传统因素与新条件的结合。侗族萨玛节要在当代得以传承,包括这个“结合”的有效性。有效性的实质就是能把萨玛节置入现代生产体系并获得价值的重构,变成当代生活的需要和要素。这样,从当代的文化保护看,必须从新的社会环境即社会转型来理解当代萨玛节的生产特性及其可能性。

过去,萨玛节产生于自然经济环境的社会之中,并反映自然经济的社会关系形成相应的价值规定。然而,当代的社会环境不再是自然经济,而是市场经济。那么,萨玛节基于过去社会关系形成的那些价值规定,能否在市场经济关系下是继续保持,这才是其保护的关键问题;或者说它在新社会环境下怎样才能实现原有价值的增长或延伸,并纳入人们新的生产方式之中。为此,这里需要考虑几个问题:一是萨玛节对祖母的崇拜和形成祭祀的文化习俗及其包含的血缘关系崇尚的价值观,这种在过去仅仅属于民族自身生活需要的内容,如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使原有的价值观可以持续传承(生产)呢?二是市场经济的生产特点是普遍分工和交换,文化生活在一定范围内也发生许多精神性消费产品的市场化,从而出现了“文化产业”,按照“交换价值”的规律来理解文化的生产。那么,萨玛节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它是否有“交换价值”,从而把过去作为民族内部精神消费的单纯的“使用价值”范畴提升为“价值”范畴并进入现代经济领域,形成新的发展机制?

关于这两个问题,如果仅基于第一个问题思考,萨玛节的再生产就只能围绕侗族自身的需要来理解和保护,而基于第二个问题的思考,萨玛节的再生产就必然打破侗族的人口和区域范围,并把它作为特定的文化产品扩大为其他民族的体认或享用来实现消费。那么,从文化的历史性看,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也必然发生改变的,以致按第一个问题的视域其实不存在。也就是说,社会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单纯地以保持人们对祖母的崇拜和形成祭祀的文化习俗及其包含的血缘关系崇尚的价值观,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应当考虑的是萨玛节能否根据“交换价值”的生产要求来进行再生产。诚然,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必然的,以致萨玛节要在新环境传承。那么,就要以“交换价值”来进行生产并形式化,这里必然会使萨玛节丧失原有文化的严肃性。

接下来必然要问的是,萨玛节是否具有“交换价值”和能否“形式化”变成可供“日常消费”的产品呢?这就要研究萨玛节有否转变为“产业项目”的资源特性。文化习俗实现为市场开发,就在于其文化内容可以成为异族人们进行差异性体验、认识的范畴并构成旅游消费产品。以此来看,由于萨玛节的独特性和稀缺性,因而被认为有此性能。但是,它的非物质文化特征使产品打造需要新的形式设计并融入其他文化内容来综合进行。总之,萨玛节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项目,融入当代“生产”领域,才会有传承的可能。

三、对萨玛节进行生产性保护的原则性思考

当代少数民族节日文化传统的生产性保护,无疑是市场经济性质的。从这个背景出发,关于萨玛节的生产性保护,在宏观的原则上应有以下几点基本的思路。

(一)必须把“保护”融入产业性发展作为其实现传承的基本选择

文化保护的“生产性”是文化传承的必经之路,即使作为一定观念形态的存在,也不过是反映物质实践活动的一种中介,即一种能动的意识形式。意识区别于物质实践,但意识从来都不是离开物质实践而存在,并且二者是互为媒介的。这样,即使是观念为形态出现的特定文化,它也总是与相应的物质实践关联的,从而可以进入可操作性的生产领域。侗族萨玛节,在价值形态上属于观念性的,即主要包含祖母崇拜为主要内涵的信仰表达。但是,一旦被当作跨文化的特定民俗去体认时,它就变成了文化旅游的资源,只要把它“形式化”就可以普遍化地运用于日常演示,从而形成文化他者体验的消费点,进而进入市场,使其创造性地向当代生活范畴的转变,取得新的“生产”机制。否则,它只能是族内保守的文化残余,并在新的生产方式变更中被淘汰掉。因此,作为“生产性”保护的选择,必须使“保护路径”与经济融入,采取产业性开发作为其发展的基本选择,这是文化得以真正传承和发展的可能。侗族萨玛节的传承,必须创造性地研究和开拓其产业化发展的方式和路径。

(二)纳入高层次生产的国际化分工体系来把握其生产的条件和特性

像侗族“萨玛节”这种文化项目的生产性保护,不是一般性的产品“生产”,而是特殊的精神产品的“生产”,或属特殊消费的精神产品范畴。因此,它作为一种市场产品来对待和经营,是精神财富层面的分工产物。不仅如此,而且由于文化产品的旅游消费——其体认或体验具有跨文化性,因此分工是跨族群的,甚至是国际性的。事实上,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必然是产业化的,而要做大做强,不只是跨族群的,一定是国际化的。这样,对传统文化项目的再生产利用,必须纳入高层次生产的国际化分工体系来把握其生产的条件和特性。侗族萨玛节的旅游开发,市场的着眼点包括国内的,但更应该是国际性的。因此,产品的打造、推销的出发点都应该是两个市场的,但必须以国外市场作为主要目标。否则,仅仅是文化圈内或族内的“自我娱乐”,没有生命力。

(三)以“特殊”实现“普遍”构造价值的运作机制和形成生产之路

萨玛节走生产性保护之路,包含着一个前沿现象的确认,即文化产品市场化。然而,任何商品都包括作为商品的两个因素,即使用价值与价值。商品之所以作为商品存在,首先在于商品本身在物质或中介形态上具有使用价值的规定,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不会成为商品的,文化产品也同样如此。然而,民族文化项目作为商品进行开发,就需要揭示其使用价值的维度及其消费的可能性。但是,文化项目尤其少数民族的文化项目在使用价值上的规定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在于它首先是作为稀缺性、独特性存在[6],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文化项目的使用价值不直接等于文化项目本身客观存在的稀缺性和独特性,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即他者文化人们对这些文化项目的体认、体验性消费或使用,即作为商品发生是文化具有作为跨文化体验、体认的功能。这样,使用价值的构成不只是本民族的需要,而是如何被别人不断地去体验、体认。体验、体认行为持续并普遍化,即被普遍地“消费”,文化项目才真正地成为经济范畴。因此,民族文化的产业之路,在产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关系上,是以“特殊”实现“普遍”构造出价值的运作机制和形成生产之路的。为此,就侗族萨玛节的市场化开发,必须深度研究和揭示其文化意义,展示它的独特性来实现社会人们不断对它体验、体认的需要,这才是使其实现为市场化所要努力完成的工作。

(四)必须实施“深入民间”和“扩大对外开放”并存的文化产业策略

有效的旅游文化产业工程实施,既要研究文化产品的性能并实现使用价值的优化,同时还要开拓市场,让人们了解这种产品的存在并形成为消费需要。对于产品性能问题,作为民族文化的市场开发,主要在于揭示其稀缺性、独特性,使文化项目具有跨文化的消费需求,推进这一工作的策略,这里把它称之为“深入民间”。而对于开拓市场来说,那就是给谁进行旅游推销,这个市场是国内外的市场。一般来讲,国内也因存在着民族间的差异而形成消费的“文化”市场。但是,由于国内地缘太近,文化接触时有发生,如果局限于国内市场来建构文化消费市场是不足的。真正的文化消费动力来于文化差异人群,因此,做大市场的机制在国外,促进国外人群旅游才可能增加文化消费的需求。这样,促进文化资源的旅游开发,应着眼于国际,我们把对它的推进称之为“扩大对外开放”。而两个方面的有效结合,就是走实施“深入民间”和“扩大对外开放”并存的文化产业策略。侗族萨玛节的生产性保护,把它作为旅游资源来开发,就要实施好“深入民间”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这两条策略,才能形成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萨玛节[EB/OL][BF].(2006-05-20)[2016-06-20].baike.baidu.com/linR?Url=Fzpv6zLDKm3QcPS9×GmAPys158MsR-AcbezhRL.[BFQ]

[2] 中国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EB/OL].(2007-06-07)[2016-06-22][BF].http://www.china.com.cn/culture/zhuanti/whycml/node_7021179.htm.[BFQ]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刘宗碧.“原生态文化”的实质和问题研究的对象[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3):91-98.

[5] 陈均泉.现代性问题与文化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5):1-5.

[6] 刘宗碧.原生态文化项目产业化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分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9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