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模式研究

2017-01-18 14:54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应用型课程体系

王 贞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东营 257000)

2017-06-13

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一般课题(YB15011)

王 贞(1982—),女,山东商河人,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法学教育研究。

10.3969/j.issn.1673-5935.2017.03.018

地方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模式研究

王 贞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东营 257000)

目前我国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编排不合理,实践课程开设不足,环节不规范;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实践课程效果不佳。究其原因在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学生知识、能力储备不足。通过构建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模式,能够明确实践课程的培养目标,完善实践课程体系,建立实践教学管理体制和实践课程评价机制,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法律职业能力;应用型高校;实践课程模式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要“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近年来,法学专业因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综合满意度较低,被部分省份列为预警专业。实质上,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并未饱和,关键问题在于应届毕业生所具备的法律实务能力得不到社会普遍认可,这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

一、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教学现状

虽然大多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在培养方案中强调了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开设了不同的实践课程,但是并未形成稳定的实践课程体系,没有有效的管控手段,尚未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

(一)实践课程体系编排不合理,开设不足

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仍以理论课程为主,实践课程所占学分普遍不足25%,与理论学分相比所占比例偏低。各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实践课程名称各异,开设时间、周期更不相同,课程编排不尽合理。

(二)实践课程环节不规范

1.教学环节不完整

一个完整的实践课程应当包含七个环节:计划、组织、指导、监控、评价、总结、激励。大多数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在组织实践课程的过程中能够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但是过于笼统,对实践课程的内容、指导、效果的要求不够具体,评价机制不够科学合理,教学监控效果不佳,缺少总结、激励等环节。

2.教学内容不充实

目前我国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教学内容不充实,缺少实用、适用的实践课程教材,无法有效指导教学系统的建立。大部分应用型高校没有建立完善的实践课程教学资源数据系统,没有配备相应的教学软件。

3.教学过程流于形式

目前很多应用型高校对实践课程采取周学时制度,但是在学期中很难拿出整周的时间专门进行实习实训,实践课程的时间往往大大缩水,过程也随之简化。在假期开展实践课程往往采取分散方式,难以取得实效。在毕业实习阶段,实习单位一般也只让学生做一些记录、送达、整卷等形式方面的工作,学生难以真正深入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工作,实践操作能力很难得到锻炼。

4.评价机制不科学

大多数应用型高校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评价对象不够全面,没有建立实践课程教学全面质量评价体系。对教师的评价并没有从课堂教学中独立出来,无法体现教师在实践课程中的表现。大多数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对学生的考核采取等级式,对评定等级没有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

5.教学监控低效、无序

大多数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未制定系统的管理文件,负责实践课程教学的管理者往往身兼数职,为理论教学、教科研等事务已经忙得不可开交,很难抽出精力专门对实践课程的组织开展进行监控。

(三)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实践课程效果不佳

大部分学生并未将参加实践课程当作巩固专业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而是将实践课程当作负担,参与实践课程热情不高,疲于应付。实践课程变成了走过场、凑热闹。这增加了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更影响了实践课程的效果。

二、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难以达成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原因分析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要求与规格不够清晰、具体

大多数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千篇一律,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人才培养类型和服务面向并未与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对法学专业毕业生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没有深入解析。

(二)理论教学不能为实践教学奠定良好的基础,学生知识、能力储备不足

大部分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单方面强调基础知识的讲解,缺少实务技能的传授,案例教学的事实部分是经过加工处理的,在实务能力训练效果上大打折扣。在实践课程教学阶段学生要接触现实社会中的人、事,要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由于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学专业知识体系,没有掌握法律思维能力,学生往往用片面的理论和知识对案件做出误判或者面对真实的案例无从下手。

三、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模式的构建

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是一种可操作性强的实践课程教学系统,该模式将校内外实践课程相结合、课堂专业教学与法律实务能力训练相结合、专业应用能力与综合实践能力培养相结合[1],通过明确培养目标,完善课程体系,建立教学监控与管理体制,构建评价机制,形成目标明确、保障有力和量化标准科学合理的实践课程简化结构。

(一)明确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培养目标

1.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的实践能力

一是法律思维能力。即基于一定的价值观念、法律意识,采用特定的逻辑思维方式,认定事实和选择与之对应的法律规定,将法律规定运用于事实,并最终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能力。二是表达与沟通能力。包括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和在会见、法庭抗辩、谈判、调解等各个环节中准确、清晰、流利的表达能力。三是实务操作技能。包括熟练运用各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合理选择各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以及较强的举证质证能力。四是创新能力。包括收集与处理相关法律资料,并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2.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的良好素质

一是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二是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的精神。三是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社会道德水平。

(二)构建层进式的实践课程体系

应用型高校应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的实践课程体系,要根据法律职业能力形成的规律,建立“层进式”实践课程体系。在本科前两年配合理论教学完成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分析事实,运用法律的法律思维能力,主要开设社会调查、专业见习、综合案例分析实训课程;在第三年完成专项技能训练,锻炼学生的表达沟通、实务操作能力和创新意识,主要开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课程;在第四年完成综合技能训练,通过顶岗实习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进行综合培养。个人素养与职业道德的养成贯穿于本科教学的各个环节。此外,还应当在理论课程中增加实践学时,对传统案例分析进行精工细作[2]。

1.专业见习

专业见习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前往人民法院旁听案件的开庭审判,观摩真正的审判程序。通过观摩庭审,学生可以观察法官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和对审判节奏把握的技巧,学习分析案件事实的方法和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思维,使其对法律职业产生直观的认识。

2.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开展的社会信息收集调查研究活动。在社会调查准备阶段,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确定社会调查的指标、调查方式。在制作社会调查报告阶段,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分析数据,引导学生提炼调查结果,制作调查报告。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中学生要以真实、典型的案例为蓝本,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控制诉讼流程。学生分角色对案件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和依据,对各个论点及其依据进行讨论,确定案件处理结论,并制作剧本(含司法文书)。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讨论案件,引导学生得出正确的案件处理结论。

4.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应当由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且有法律事务经验的教师以及外聘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师。在课程开展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介绍诊所接待技巧、受理案件的程序以及记录制度;在确定案源后,指导学生进行取证,引导学生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解决案件。

5.毕业实习

学生在实习阶段除了完成实习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每周需向校内指导教师提交一次本周的《实习日志》,实习结束时还要提交实习报告,并进行毕业实习成果汇报。从面向行业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实习单位除了传统的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之外,还应包括企业法务部门[3]。

(三)完善实践课程教学管理体制,加强教学监控

首先,建立宏观实践课程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实践课程教学工作管理条例》,对实践课程的基本过程、各职能部门及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成绩考核等一般性问题进行总括性的规定。其次,建立校内外实习场所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管理规定》《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规定》《实践课程教学安全管理制度》等,对实践场所的使用、实习实训的安全等问题进行规范化管理。再次,建立实践课程教学岗位职责制度,制定《实践课程岗位管理规定》《实践课程教学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等,对实践课程教学各组织管理岗位的指导教师职责进行规定。最后,建立校内外实习实训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实践课程课堂规则》《学生实习实训守则》,规范学生在实践课程开展中的行为,明确实践课程纪律,确保学生的安全。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课程评价机制

实践教学评价是指根据教学目的,利用可行的评价方法,对教学过程和效果进行判断,为教学改革提供反馈信息。实践课程教学评价体系覆盖的对象应当包含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等。首先,考评实践课程是否有全面的教学大纲、计划、总结、指导手册等文件、材料。其次,考察实践教学基地是否充足,实践场所容积与学生人数是否匹配,校内实验室建设是否达标,实验室容积和设备数量是否够用。师资队伍建设是否达标;教材建设和配套网络资源数据库是否能够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等。再次,对教学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效果等进行考评。复次,对教师的指导过程和指导效果进行评价,考察教师教学态度、内容、方法、效果和教学工作纪律遵守情况。最后,对学生在各个实践课程环节的表现进行评价。此外,还要注意将评价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树立优秀指导教师和学生榜样,提升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

要改变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产学脱节的窘境,应当将法律职业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以培养学生完成具体工作的能力为目标之外,国家还应协调行业参与法学专业学历教育的课程体系与评价标准的制定以及学生水平的认证等工作。只有当学生确实具有社会认可的上岗能力,才能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1] 杨积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创新[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7):109.

[2] 曹凤月.课堂实践教学:高校实践教学的基础环节——高校课堂实践教学模式新探索[J].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107.

[3] 赵向华.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以日本临床法学教育为借鉴[J].公民与法,2016(10):56.

G648.7

A

1673-5935(2017)03- 0064- 03

[责任编辑]刘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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