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补偿请求的时效

2017-01-23 21:14蔡昌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关键词:胡某时效书面

■文/蔡昌

二倍工资补偿请求的时效

■文/蔡昌

案例胡某、张某同为江苏省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先后于2014年10月上旬、2015年11月中旬开始到该公司上班,从事电焊工工作,二人一直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人月工资均为4500元。2017年1月20日,公司开始放春节年假,二人与公司其他职工均离开工作岗位回家过春节。2017年2月6日公司正式复工,但没有通知他们上班。二人于2017年3月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给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确认,胡某、张某二人的上班及离开日期、本人工资收入等,公司均予认可。公司认为2017年春节后已电话通知他们上班,二人也答应报到上班,但一直未到岗,公司未解除两人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胡某、张某主张公司将其违法辞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对于胡某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请求也没有支持,理由是,其在公司上班时间已超过两年,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对张某的二倍工资补偿请求则予以支持,从其开始上班的2015年11月中旬的第二个月即2015年12月中旬开始起算,至2016年11月中旬,裁决用人单位共支付张某二倍工资补偿共11个月计49500元。

评析胡某、张某同时主张二倍工资补偿,为何一人得到支持,而另一人则未得到支持?原因在于仲裁时效,即二倍工资补偿权利产生之时至其主张该权利时,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时效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得到的二倍工资的赔偿最多为11个月本人原工资。

关于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一条规定:“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据此,胡某主张的二倍工资赔偿时效自2015年10月上旬起算,至2017年3月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一年时效期间,其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张某请求则从2016年11月中旬起计算时效,至2017年3月申请仲裁尚未超过一年,故能得到支持。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面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权利将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对于本案中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劳动者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否则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在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未解除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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