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宜由就医地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2017-01-23 21:14朱荣峰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关键词:跨省经办异地

跨省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宜由就医地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笔者认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宜由就医地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理由如下。

(1)政策依据充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八条规定:“实行就医地统一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

(2)待遇政策明确。与正常情况下基本医保就医结算的管理一样,跨省异地就医监管的重点也是检查、治疗、用药,即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医保支付的规定,尤其《通知》第九条规定“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3)规范信息传输。《通知》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按照统一格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传输大类费用信息,医疗费用明细信息延后传输。”这意味着参保地看不到实时的明细费用信息,而就医地可以随时掌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内容,并进行实地核查。因此,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监管理所当然。

综上所述,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流程、结算方式基本稳定,应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总额控制、智能监控、医保医生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

浙江省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朱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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