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2017-01-23 16:59严勇为
财经界·学术版 2016年21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完善

严勇为

摘要:政府采购涉及到了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项因素,因此,必须要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政府采购的开展进行管理和规范。对此,文章在梳理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围绕法规落实、监督程序等方面对如何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政府采购 监督机制 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很多地方政府财政独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而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独立性也不断加强。然而,配套的监督机制却无法跟上政府内部体系改革的步伐,导致现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了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采购政策的落实,并导致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严格来说,政府采购并非是政府工作中的一个独立项目,与其配套的,还包括完善的采购监督制度、法律法规的落实以及监督岗位的设置等等。然而,仅就现状来看,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就采购而言还缺乏有效的机制监督,同时现有机制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基于此,文章在梳理相关问题的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进行了讨论。

一、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法规落实

政府采购是政府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其并非仅包括具体的采购活动,而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统称。其中,采购管理是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其采购行为的唯一监督机制,与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近几年来相继颁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四十九号)》等等。然而,从现状来看,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很难对政府采购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尤其是县级政府部门,受地方经济状况影响,很多县级财政部门面对庞大的行政单位采购开支往往捉襟见肘,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又面临着较大的采购压力,这充分说明了两个事实,其一是各行政机关存在忽视《政府采购法》而盲目采购的现象,其二是财政机关缺乏有效的法规落实,导致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采购行为缺乏约束力。

(二)缺乏对采购过程的有效监督

从目前我国各地政府运用的采购模式来看,其主要包括集中、分散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三种类型,分别对应行政单位采购、事业单位采购和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采购,三种模式的采购过程也不尽相同。以集中采购为例,行政单位拟定采购项目,申报地所属的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查,而采购过程是审查的重中之重。然而,目前很多地方实施的政府采购监督是着眼于采购项目的整体,即项目实施的合理性,而往往忽略采购过程监督。这种监督模式导致政府采购的形式、货物来源、货物价格等方面极易出现漏洞,尤其在采购形式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会导致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演变成为单一来源采购,形成固定的采购渠道,从而影响货物价格和质量,影响政府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缺乏对采购当事人的有效监督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必须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政府采购人员必须要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由独立部门或个人负责采购活动。然而,调研表明,当前很多政府机关采购当事人由非专业行政人员或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并且现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在行使监督权力时重“事”而轻“人”,这不仅会使政府采购工作出现漏洞,更会导致供货商或投标人选择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政府订单,易于滋生腐败,出现“暗箱操作”等不合理现象。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策略

(一)实施全面监督,强化法规落实

在工作实践中,政府机关和主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联合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控管,主要可采用三种措施来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是立足于政府机关的内部控制系统,健全财务部门的职能,通过财务部门实施管理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配合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以主管采购活动的各主体间的相互监督,严格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一过程中,财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应联合建立一套监督制度,通过设立监督责任人和联合纪检部门共同监督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所有环节进行监审,以期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不出现纰漏,科学、正常的开展。

二是设置专业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的监督部门或责任人。在工作实践中,政府领导班子应摒弃由单位领导负责管理政府采购的弊病,转而通过招聘、培训等手段,培养一批具有法律、财会专业知识的人才,构建由单位领导班子挂帅、专业人才管理的政府采购模式,一方面规范政府采购的流程,另一方面也使政府采购工作能够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机关应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审查项目的合理性,并重点审查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确保全面发挥法律法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

其三,建立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有赖于两个前提,其一是公开透明的采购活动,二是充分利用当前多媒体的作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其中,首先,政府机关在采购活动的立项初期即应当将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网络平台设置交流和留言板块,为媒体和民众提供监督的机会,以确保法律法规在采购活动中的严格落实。其次,政府机关要重视利用社会的舆论力量,通过建立民政交流渠道,加强与社会的互动,让社会舆论参与政府采购监督,以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二)加强对采购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在实践中,财政部门和政府机关应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强化法律法规的落实。首先,事先监督主要包括对采购项目的审核,确认立项依据和相关数据等是否真实准确,同时进行可行性分析,从而降低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确保采购工作正常开展。其次,事中监督主要是对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在这一过程中,监督的重点主要包括主管采购部门的采购程序和质量、投标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以及采购商品的质量和合格率等等,同时还需要重点监控财政资金的利用,以确保采购活动能够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此外,事后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点环节。事后监督应着眼于整个采购项目,对立项、资金使用情况、采购程序、采购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对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立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采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最后制作政府采购项目档案。

(三)加强对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采购当事人的专业素质、能力、态度和价值观等关系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成效,决定着工作质量和效益,因此,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前提即是加强对采购当事人的素质培训和监督管理。在实践中,政府机关应首先建立对采购部门和当事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立足于单位的工作特点,依托对采购工作的需求,从设立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资金、采购过程监督到采购效果评估,全程实行链条化管理,确保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人都有能力担任该项工作,保证责任人的工作合理合法。进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机关也要建立针对采购当事人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细则和要点,实行专业上岗,以保障实施监督管理时有法可依。此外,政府机关还需要全面提高采购团队的专业素质,摒弃非专业人员采购、兼职采购等弊病,不断加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组织设置,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专业采购队伍,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结束语

总之,在当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之下,严格落实《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在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只有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同时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人为本,以工作实质为出发点,全面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才能提高政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政府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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