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市政施工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论述

2017-01-23 20:17唐婕
财经界·学术版 2016年21期
关键词:税负营改增影响

唐婕

摘要:“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市政施工企业的税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负率的上升使市政施工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利润整体下降。如何应对税负产生的这种影响,是市政施工企业落实“营改增”政策、提升企业经营能力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营改增 市政施工企业 税负 影响 措施

自1994年分税制实行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流转税税种,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营改增” 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做为隶属于建筑业的市政施工企业来说,也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一、“营改增”对市政施工企业的税负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市政施工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由原来按3%的征收率缴纳营业税,现在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虽然税率没有变化,但因增值税是价外税,首先要把价税分离,按照不含税的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就降低了市政施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利润水平。

但大多数市政施工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很多人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会下降,因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理论上来说,可抵扣的进项税越多,需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税负必然下降。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在调研的66户建筑施工企业中,只有8户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降低了,而另外58户企业,税负率达到5.8%,这说明,“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税负率增加了,下面就针对市政施工企业税负增加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一)取得用于抵扣的发票比较困难

1、材料采购方面

市政施工企业所用的材料有水泥、钢材、砂石及混凝土等。大部分供应水泥和钢材的企业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所以能给购买方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而供应砂石及混凝土的大都是个体工商户及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他们来说,能不开发票就不给开发票,要开也只能开具3%或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市政施工企业销项税率为11%,如果只取得了3%或6%税率的进项税,抵扣额不够,增加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有的市政施工企业的项目还涉及甲供材问题,这在“营改增”实施前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施工项目中有甲供材现象,那么按原来执行的营业税3% 征收率,只需缴纳X*3%的税额,但“营改增”后,由于没有进项税抵扣,按建筑业11%的增值税率计算,要缴纳X*11%的税额,多缴纳8%的税额。

2、设备租赁方面

市政施工企业的设备一部分是自有的,一部分是租赁的。如果租用设备能够取得 17% 的进项税抵扣发票,那么就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率。租赁公司也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扩大,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也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17% 的增值税,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租赁企业就要按增值税率17%缴纳销项税,如果租赁公司也能够取得购进设备的进项抵扣发票,则租赁公司也不会增加税负率。由于租赁业的利润偏低,加之以前购买的设备没有抵扣税额,而出租这部分设备就要缴纳17%的增值税款,如此一来,事必造成租赁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模式经营,而放弃做为一般纳税人来经营业务。这就导致施工企业只能取得3%的增值税抵扣发票,还有一小部分设备是向个人租用的,根本就没有发票,这远远不能满足施工企业的需要,无形中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设备的折旧费用也是施工企业中一项重要的成本费用,但这部分费用也因为不能够取得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增加了税负率。

3、人工费支出方面

人工费的支出是市政施工企业成本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因为工期较长,季节性比较突出,施工企业中大部分的劳务人员都是根据项目施工的需要从劳务派遣公司临时招募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是“营改增”试点行业,也是缴纳增值税的,按理说,劳务派遣公司在收到劳务派遣费后应该给用人单位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目前情况下,多数派遣公司只考虑对自身是否有利,这就造成施工企业支付了人工费却没有取得发票,或是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抵扣的进项税额明显不足,也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税负率。

4、存量资产方面

市政施工企业分为新办企业和老企业,对于新办企业来说,购进的物资,只要取得能抵扣进项税的专用发票,就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情况。但是对于老企业来说,大部分的材料和设备等存量资产是在“营改增”试点方案出台前购进的,这部分资产要在后期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分次或设备以折旧的方式转入到成本中,而根据国家“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企业期初的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这增加了老企业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税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

加快市政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能够保证企业有效运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获力能力。目前在国内由于施工项目的工期较长,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和工程款不能同期实现,这就迫使企业为了完成施工进度,在没有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先行垫付购进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资金,这虽然保证了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但先行垫付的采购资金不仅占用了公司大量流动资金,而且购买这部分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也由施工企业先行支付了,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对企业的影响极大。

二、市政施工企业应对税负影响的措施

(一)对供应商的理性选择

材料成本占整个施工企业成本的比重较大,要想降低企业的税负,就要在材料采购方面下功夫。要转变以前少花钱不要发票的观念,这样做只能增加企业的成本,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在购买材料及设备时,首先要货比三家,选取性价比最好的。在选择供应商时也要比三家,在全面了解及考察后,确定与之合作的供应商。“营改增”后,做为一般纳税人的市政施工企业,应该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来合作,这样可以保证购买物资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抵扣发票,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重视采购合同的签订,合理避税

市政施工企业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在购销合同签订环节减少税负。实施“营改增”后,就采购合同来说,施工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要在合同中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分包的形式来签订,这样可以使企业能够获得比较多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另外,尽量避免签订有甲供材内容的合同,控制税负率。总而言之,如何合理合法的避税是目前市政施工企业首要考虑的问题。

(三)加强财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营改增前,市政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核算方法比较简单,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下设置“营业税”明细科目就可以了,“营改增”后,财会人员的业务量加大了,在核算环节,科目设置就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及“进项税转出”等多个明细科目来核算,这就要求财会人员努力提高素质及业务水平,准确及时的对当期的税费进行计提和缴纳。

既然“营改增”势在必行,市政施工企业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管理增值税发票上来,财会人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增值税的有关内容,设置合理的增值税核算科目,对于取得的抵扣发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抵扣期限是180天,过了抵扣时间,税法不允许抵扣,不仅会加大企业的损失,降低企业的利润,还会因为没有抵扣税款而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影响企业的现金流。施工企业的项目大都工期比较长,财务监管的难度较高,这就要求企业对施工进程中的材料采购及施工中的各项支出进行有效的监督。

基于上述原因,对市政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全面了解“营改增” 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的政策,并熟练地掌握增值税的计算及缴纳工作。其次要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供应商档案的管理工作,尽可能多的取得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保证“营改增”后,市政施工企业营力能力的提高。

三、结束语

国家实施“营改增”政策,目的是避免产品在生产及流通环节的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营利能力。市政施工企业要面对现实,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转变观念,开拓思路,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本企业的税负率,提高企业的利润率,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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