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扶贫“全面出击”
——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解读

2017-01-24 04:50人社部农保司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9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城乡居民

■文/人社部农保司

社会保险扶贫“全面出击”
——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解读

■文/人社部农保司

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为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宣传工作,现就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解读如下。

准确把握三个目标任务

一是帮助贫困人员参保脱贫。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通过适当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助力精准脱贫。

二是引导非贫困人员参保防贫。即对非贫困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未参保人员或断保人员,结合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加强宣传,引导其按规定参保续保,获得相应保险待遇,防止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陷入贫困。

三是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社会保险扶贫的职责定位就是要服务中央扶贫大局,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要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性兜底脱贫措施搞好衔接,发挥综合保障作用。

透彻理解五方面扶贫政策

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从入口上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意见》提出,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这一条主要是减轻贫困人员的缴费负担。据测算,2016年底,上述三类人员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近5800万人,通过实施代缴,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能有效扶贫和防贫。

从出口上提高保障标准。《意见》提出4条措施来提高保障标准:一是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这条政策从国家层面设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标、结构及实现路径,主要目的是给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相对稳定预期。特别是通过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可以增加贫困人员现金收入,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四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

从对象上体现优先原则。《意见》提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这条主要针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在享受相关待遇时给予适当优惠,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更多收入来源,增强扶贫力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列支。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明确,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作为救助对象,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当前各地落实《意见》要求,就是要抓好上述政策落实,确保贫困人员一个不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主要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形成合力,发挥综合保障作用。一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发挥主体保障作用。制度整合整体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扩大了农村居民定点医疗机构选择范围,拓宽了医保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提高了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员医保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二是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向困难群体倾斜,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之上,给予进一步支付,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对贫困人口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实现精准支付,提高贫困人口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大病患者平均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近12个百分点。三是加强各项制度有效衔接,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政策衔接,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困难人员参保,并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之后,再给予救助,进一步减负济困。

三、工伤保险扶贫政策

探索推进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底,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方式特殊、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确定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列支、一次提取、全员覆盖、前置约束等一系列创新举措。2015年以来,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实施了“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全力推进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今年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列入人社事业发展计划指标,将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工作纳入常规性工作考核。人社部还将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保工作,并着手研究针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新业态行业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积极防范工伤尘肺病患者致贫返贫。2016年1月,《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对尘肺病农民工有关待遇保障问题作出相应安排。今年人社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如汉防己甲素、矽肺宁等)纳入药品目录范围,并已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要求各地落实好新印发的药品目录,将疗效可靠的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衔接,切实减轻工伤尘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通过浮动费率政策降低工伤发生率,减少贫困发生率。实施浮动费率政策的目的是通过费率浮动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各统筹地区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对存在工伤保险费使用少、工伤发生率低等情形的单位,可按规定相应下浮其费率。

对发生工伤的贫困劳动力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制定发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旨在保障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代为先行支付,以保障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和医疗救治的权益。先行支付较好解决了贫困劳动力工伤、医疗待遇保障问题。

四、失业保险扶贫政策

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下简称农民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失业保险条例》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工本人不缴费。这不仅能减轻农民工经济负担,还能使其获得相应保险待遇。

帮助失业农民工渡过暂时困难期。《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可以帮助失业农民工渡过暂时困难期。

探索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人社部将在总结评估相关地区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和待遇申领的实施效果后,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有序有度地做好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工作。

五、生育保险扶贫政策

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符合国家法律,能减轻农民工家庭经济负担。

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201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已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于城居保与新农合已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将农村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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