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做法与启示

2017-01-24 19:49唐白玉
中国民政 2017年18期
关键词:巨灾财政厅人身

◎ 唐白玉

湖南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做法与启示

◎ 唐白玉

湖南三面环山一面临水,属典型的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水、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素来“无灾不成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年均100亿元以上,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繁重。为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湖南省立足省域巨灾风险特点,从2017年开始,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为全省近7000万人口提供人身巨灾保险,为省内洪灾多发县市区农户提供因灾倒损房屋和种养业提供巨灾保险,取得了初步成效。

主要做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层保障、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巨灾保险管理联动机制。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农业、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定期就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经营数据、出现问题等进行通报。二是建立巨灾保险风控制度。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建立巨灾保险理赔预付、防灾防损、定期报告等相关制度。建立湖南灾害数据平台,形成湖南灾害数据库,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共享服务。三是建立巨灾保险运作机制。省财政厅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巨灾保险合同,承担保费补贴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共同投保人。由湖南省具备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资格的中国人保财险等5家公司组成共同体进行承保,中国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

(二)规范保险种类范围。根据湖南省灾害风险特征,推行因灾害造成的人身死亡保险,就种养业大宗农产品绝收或死亡和农村住房倒塌开展巨灾保险。一是明确受益人群。居民人身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及临时来湖南省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农村居民住宅倒塌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试点区域内的参保农户;种养业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试点区域内已投保了政策性水稻、玉米、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明确分担机制。人身死亡巨灾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农业巨灾保险保费、农房巨灾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种养业巨灾保险保费标准也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三是明确试点范围。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居民人身死亡巨灾保险,由省财政厅统一办理;在洪灾多发的岳阳、常德、益阳、张家界、郴州、永州等6个市21个多灾易灾县市区开展农村居民住宅倒塌和农业巨灾保险试点。

(三)科学制定标准程序。一是制定触发标准。下发文件,规定人身伤亡及房屋倒塌的理赔触发标准,根据受灾区域范围,分别制定了市州或相邻跨市州几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理赔触发标准和县域内一次灾害过程理赔触发标准,对触发理赔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制定赔偿标准。人身死亡每人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倒塌赔偿按间计算,每间全倒房屋赔偿4000元,每户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三是规范理赔程序。灾害发生后,由县市区提出理赔申请,经首席承保人确认损失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商省民政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后,确定是否启动理赔。确认启动巨灾保险理赔后,首席承保人出单机构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巨灾保险共保体各成员公司,会同当地财政、民政、农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勘定损工作。

(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为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了巨灾准备金和巨灾基金。一是建立巨灾准备金。巨灾准备金由共保体从每年收取的巨灾保险保费中提取。二是规范准备金使用。事故赔款先由保险公司承担,当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超过当年保险费时,共保体可启用专项准备金,再启动再保险赔付。三是建立巨灾基金。巨灾基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省财政厅与首席承保人的共管账户。经首席承保人申请,省财政厅确认后,可启用巨灾基金。

试点成效

2017年省财政拨付巨灾保险保费补贴4312万元,正式启动湖南巨灾保险工作,并于7月1日启动因灾死亡人员巨灾保险理赔兑现,目前,包括大宗农产品绝收或死亡、居民人身死亡和农村住房倒塌巨灾保险理赔全面铺开。

(一)出台巨灾保险政策并落实到位。先后下发《关于开展巨灾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巨灾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明确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居民人身死亡巨灾保险,在岳阳、常德、益阳、张家界、郴州、永州6市的21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居民住宅倒塌巨灾保险和种养业巨灾保险试点;保费由财政统筹安排,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全额出资购买,首席承保单位为中国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目前,已在所有试点地区全面铺开。巨灾保险的推行,为湖南省今年发生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试点工作在创新中凸现特色。在推进巨灾保险试点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些特色亮点。一是实现人身死亡巨灾保险全覆盖。全省6822万常住人口,包括临时来湖南省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全部纳入了保险保障范围。二是扩大保障面,涵盖人身死亡、农房倒塌、种养业巨灾保险3个方面,是全国开展巨灾保险覆盖内容最多的试点省份。三是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全额分担保费,巨灾保险保费由财政统筹安排,受益人员及农户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人身死亡巨灾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农业巨灾保险保费、农房巨灾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理赔工作高效有序。截至6月30日,巨灾保险共保体已完成巨灾保险的部分承保签单工作,共计签单保费6505万元。今年涝灾发生后,全省巨灾保险抗洪救灾应急响应机制迅速启动,各承保公司简化理赔流程,“快处快赔、应赔尽赔”。巨灾保险共保体已全面启动巨灾保险理赔紧急预案,7月1日,省民政厅与共保体在平江县联合启动了人身死亡巨灾保险理赔。

几点启示

(一)放大了资金使用效益。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仅靠财政救助、慈善募捐,还难以高效、持久地补偿巨灾损失,运用保险这一市场手段,包括横向的再保险、纵向的债券化等途径,可以层层分散巨灾风险损失。今年湖南特大洪涝灾害中,对因灾死亡的村民家庭兑付了每户10万元的理赔赔付款,往年政府只能拿0.5-1万元/人的死亡抚慰金。

(二)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随着湖南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数量和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一旦发生巨灾,财政支出就会急剧增加,对财政收支的稳定性带来冲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市场化和制度化的方式建立起巨灾资金储备,将无灾或少灾年份的救灾资金储备起来,并加以运用积累,在灾害年份中集中释放,既可以减少巨灾年财政可能出现的收支不平衡,又能够为受灾居民提供及时的有针对性的损失补偿,促进灾害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向全社会共同分担转变。

(三)分散了群众灾害风险。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提升社会公众自我应对风险的意识,完善灾害管理体系,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核保、风险评估、再保险等手段,将经济补偿与风险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受灾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实现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人以及政府对巨灾风险的共同负担。

(四)引导了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实施后,各承保公司充分利用在灾区各市、县的营业网点,迅速行动,派出专人深入现场核灾定损,既快又准,对民政部门灾情核查是一个极大的补充。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灾情信息数据,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政部门查灾核灾的工作负担,为民政部门开展精准救助提供了基础数据。

(作者系湖南省民政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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