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财税政策探讨

2017-01-25 23:47韩凤芹武靖州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7年11期
关键词:涉海事权财税

■ 韩凤芹/武靖州/付 阳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

“十三五”时期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财税政策探讨

■ 韩凤芹/武靖州/付 阳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

“十二五”时期海洋经济财税政策存在投入力度不大、资金使用多部门化、税收优惠针对性不够、系统化程度不足等问题。究其体制机制根源,一是政府事权履行不到位导致海洋财税政策总体力度不足,二是中央和地方涉海事权划分不清晰导致财税政策无法发挥应有合力,三是体制机制创新不足,未有效发挥市场作用。“十三五”时期创新财税政策,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建议:明确中央与地方涉海事权与支出责任;拓展海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突出财税政策对海洋经济“调结构,增效益”的杠杆作用;强化财税政策对海洋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支持;发挥财税政策对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海洋公共服务水平。

海洋经济;财税政策;创新;事权;政府和市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论断和全面深化改革对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为以财税政策为支撑,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契机。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目标任务,根据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应通过创新财税支持政策体系,提高财税政策效力,促进海洋经济新一轮发展。

1 我国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

在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中,中央和地方层面逐步建立起以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为主的财税支持政策体系,在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十二五”时期,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及其着力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1 中央财政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

为促进边境地区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边境地区(内陆边境和沿海边境)转移支付,补助对象覆盖内蒙古等9个陆地边境省区以及福建、厦门、山东、广东、海南、大连、浙江、宁波等8个沿海省市。补助内容包括陆地边境事务补助、海洋管理事务补助等方面。2016年中央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含陆地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达到149.6亿元[1]。

1.2 财政补贴政策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补贴、财政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传统海洋产业发展,包括对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进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实施渔民伏休补贴、渔民失海补贴、渔机购置补贴、渔船折旧补贴、渔船或捕捞许可证的赎回补贴、海洋渔业开发和科研补贴、养殖贷款补贴、水产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远洋自捕鱼进口免税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2];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等。

1.3 “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专门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多,但一些带有普惠性色彩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针对农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环保产业等的优惠政策,海洋产业也能够享受。农业方面,国家对农、林、牧、渔业企业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海洋经济领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享受此优惠;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海洋风力发电企业可享受国家再生能源利用及风力发电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方式一般包括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减免、先征后返、出口退税等。除此之外,各沿海地区通过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地区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1.4 财政专项资金政策

为鼓励沿海地区新兴产业发展和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海洋经济发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每年下拨10亿元补助资金,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支持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装备等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二是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洋能工程示范、产业化示范、技术研究与试验、标准及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等,形成了政府引导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自主研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海洋能发展良好局面。三是海岛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岛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与领海基点保护试点工作。

1.5 海域使用金政策

2015年,全国共征收海域使用金82亿元,减免海域使用金7.2亿元,其中纳入中央财政23.2亿元,主要用于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海岛整治修复项目、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及海洋执法能力建设等[3]。按照“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则,各地方政府也逐步加强了地方留成的海域使用金的支出管理。

1.6 国家科技计划中涉海支出政策

“十二五”期间,在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的支持下,海洋技术创新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缩短了与海洋技术先进国家的差距。在各大科技计划财政资金,特别是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等资金的支持下,海洋科技研发以及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不断加快,示范带动了相关海洋企业向高端发展,加快了海洋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4]。

2 “十二五”时期海洋经济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于发展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我国海洋经济总体规模与国际海洋大国差距仍较大,且新兴产业比重偏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导致海洋经济发展缺乏后劲,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速持续放缓。这些海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需求,进一步凸显了现有财税政策的不足。

2.1 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政投入力度不大。由于海洋经济的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导致海洋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发展的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与海洋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当前财政投入存在着总量不足的问题。以海洋科技投入为例,目前我国对海洋科技研发的资金多散落于各个科研计划之中,专项资金只有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两项,且资金规模偏小。二是财政资金使用存在多部门化问题。当前我国海洋管理职能存在于多个管理部门之中。多头管理的局面不仅导致部门职能交叉、协调成本较高,同时也使得财政资金散落于各个部门间,难以实现统一部署与安排,不利于集中有限财力形成政策合力。三是税收优惠的针对性不够。面对海洋产业的特殊性,我国现有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三个方面问题:扶持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散在各税种中,未形成完整体系;大量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通知、公函和批复的形式,缺乏法律约束和过程监督;优惠手段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的税率减免和税额优惠等为主,存在优惠手段单一、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激励力度较小等缺陷,仍需进一步优化[2]。四是财税政策的系统化程度不足。海洋财税政策多以沿海地方性政策为主,处于分散、不成体系的状态,尚未建立起全国层面的、系统的发展海洋经济的财税政策体系,因此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对海洋经济的总体调节促进作用有限。

2.2 影响财税政策对海洋经济发展推动力的体制机制根源分析

表面来看,海洋财税政策的问题是投入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效果欠佳,然而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与财政支出相对应的是海洋事权的划分,因此可以通过对海洋事权的梳理来剖析财税政策问题的体制机制根源。

一是政府事权履行不到位导致海洋财税政策总体力度不足。党的十八大将建设“海洋强国”确定为国家战略后,除部分沿海地区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意愿和行动显著增强外,无论是从中央层面,还是从地方层面新增的支持政策来看,在力度上并无显著增强,这一现象尤其反映在涉海事权未能及时确立方面。由于海洋经济事权不到位,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内在机制传导下,导致现有财税支持政策的不到位,不仅表现在支持政策的力度不足,而且还表现在支持政策的系统化程度不够。

二是中央和地方涉海事权划分不清晰导致财税政策无法发挥应有合力。目前,我国在海域事务管理方面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问题,不仅缺乏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海域发展管理事权的下移问题也比较突出。从现有海洋管理体制来看,中央层面的海洋管理机构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下设北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分局作为海洋综合管理的二级机构,地方层面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或类似海洋局的机构。理论上来说,三个分局的职能是国家海洋局的延伸,其职能应与国家局的职能有着清晰的分工。而实际中,地方的事权主要是中央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延伸,甚至承担了部分中央部门的职责,二者间并未有明确分工。此外,中央及省级海洋管理机构都有着政策性职能(制定海洋政策及规划)和事务性职能(监管与执法),实践中政策性职能的发挥往往自上而下递减,事务性职能的发挥则由上而下递增,层级之间没有根据海洋管理需求进行合理划分,使得各级海洋管理机构在提供海洋公共服务中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涉海事权划分不清晰,一方面使得一些本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涉海支出,却由地方财政负担支出,如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与监测、海洋调查评价、海洋执法监察、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资源社会公益服务等国土海洋资源管理支出,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海洋政策的不协调,地方政府基于本辖区经济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的海洋政策,从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看却不一定是最优的。

三是体制机制创新不足,未有效发挥市场作用。由于海洋经济具备风险高的特殊性,再加上发展基础薄弱的阶段性原因,现阶段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对资金、技术创新的需求十分迫切。由于未能处理好政府和市场间的关系,在现阶段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时,政府承担了大量的资金压力,疲于应对各类发展要求,而大量社会资源被隔离在海洋经济发展之外,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3 创新财税政策,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建议

“十三五”时期,应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结合海洋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以问题为导向,以适应发展需求为目标,通过明晰政府间海洋事权和创新财税政策体系,找准公共财政的功能定位,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进一步发挥好财税政策的杠杆与引导作用,增强海洋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3.1 明确中央与地方涉海事权与支出责任

应把财税体制改革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结合起来,通过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及部门间的涉海事权与支出责任,优化海洋管理体制,使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应。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海洋领域事权。海洋的整体性与流动性特点使之与陆域公共管理有着很大的差别。基于外部性原则,涉海事权与支出责任应更多地划归中央;海洋公共管理中存在中央与地方信息不对称的具体事权,则由地方政府承担;央地涉海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具备激励相容性,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的同时,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2)进一步明晰各涉海部门的职能分工。应在部门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强化海洋综合管理职能,整合分散于各部门的海洋管理职能。现阶段,应充分发挥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指导、监督和评估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和解决海洋经济发展政策与机制创新中的重大问题;通过职能的调整完善与部际联席会议作用的发挥,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经济工作的联动性,推动区域间海洋经济协调发展。

(3)明确地方政府涉海支出责任的同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财力。应适度提高沿海地区海洋事务管理转移支付规模;调整涉海事务转移支付结构,属于地方涉海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属于中央委托或中央地方共同的涉海事权项目转列为专项转移支付;完善海洋管理转移支付基本标准与计算方法,充分考虑海洋事务管理的特殊性,科学设置转移支付的测算因素与权重。通过增规模、调结构,提升沿海地区海洋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水平。在非税收入中,有一部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如海域使用金、港口建设费、资源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出于发展海洋经济、弥补地方政府涉海支出的需要,可适度提高非税收入(收费)留存或返还地方政府的比例。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布局,应根据全国各海洋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定位,通过财税政策的支持与激励,引导各区域开展不同形式的示范区域建设;通过对示范区的政策引导,形成和放大示范效应,以点带面促进海洋经济全面发展。

3.2 拓展海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

在公共财政收入增长趋缓、地方政府债务存量较大、各类民生保障支出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公共财政应在加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同时,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

(1)财政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海洋基础设施倾斜。中央及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应进一步向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倾斜,支持重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此,建议把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列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齐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目前国家对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给予贷款贴息,建议国家重点扶持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域可比照该政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享受贷款贴息。

(2)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海洋管理部门及沿海地方政府应抓住国家大力倡导“PPP”模式的机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央企业、地方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运用基金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金融工具,推进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强化财政资金投入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贴息、担保、奖励、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

(3)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性债券资金促进建设的先导作用,有效缓解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压力,建议在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份额里每年安排一定量的海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

3.3 突出财税政策对海洋经济“调结构,增效益”的杠杆作用

在我国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约束强化、海洋产业国际竞争力不强以及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未来我国海洋产业发展的方向是“优化升级、提质增效”。应利用各种财税政策工具,力推海洋产业结构升级,使海洋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战略的重要支撑。

(1)调整和优化海洋传统产业财政补贴机制。应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资源高耗型向资源集约型转变,从海水养殖为主体向海水养殖与远洋捕捞协调发展转变,着力优化海洋渔业结构,提升海洋第一产业的基础性地位。一是清理整合各类涉渔补贴。对于部分引导作用不明显、与未来海洋渔业发展战略不相符的财政补贴政策应当退出或改变补贴方式;部分相似或相近的补贴政策应当整合,使财政资金在特定时期内重点支持最亟需的方面;针对海洋渔业生产中存在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现象,应通过优化政策设计予以规避。二是调整补贴标准和范围。补贴标准应由重投入转向重产出,由重数量转向重效益,避免“一刀切”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三是加大对现代海洋渔业的补贴力度。以补贴、奖励、贴息等方式,支持海洋渔业企业扩大融资,通过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规模优势明显的渔业企业,壮大产业规模。四是增加渔业资源保护型补贴。可参照退耕还林、退牧还林(草)工程,在个别区域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禁止海洋渔业活动,给海洋渔业资源创造一定的缓冲和再生空间,对于当地的渔民则可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转产转业。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5]。

(2)利用专项资金持续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建议在利用专项资金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时,一方面继续发挥现有专项资金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另一方面要整合国家层面的海洋开发扶持资金,协调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专项资金,促进分散在相关部门以及各相关地方单位的资金、资源、人才等要素向优先发展领域和技术集中。

(3)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扶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在公共财政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大背景下,应转变思路,把财政资金定位为杠杆性、引导性的投入,而不是替代性投入,应更多地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运作。政府性引导基金,是公共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其市场化运作方式克服了直接投入的弊端,其合理的退出机制保障了财政资金的有偿与滚动使用。与其他领域战略新兴产业相比,海洋战略新兴产业不仅项目投资大、资金回报周期长,投资风险也更大,且部分产业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更需要公共财政的介入。建议把中央及沿海地区地方财政对海洋产业的直接补贴资金整合成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引导基金,并以政府性基金为母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资本金注入、共有知识产权等形式,支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4)用好“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探索“特惠性”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农业、工业和服务业领域均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的部分政策由于未针对特定的产业、企业,具有一定的普惠性,符合条件的海洋产业或企业也可享受。除此之外,应结合世界贸易组织对于财政补贴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对沿海贫困地区、海洋环保产业、海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项目进行针对性支持;对具备符合条件的重点涉海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提高涉海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对海洋产业中符合高新技术产业认定条件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认定条件的,应实行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鼓励其发展;可考虑研究对风力发电、潮汐发电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定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涉海物流企业,可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试点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拓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调节税试点区域,在海南省实行离岛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可考虑在其他区域推广此政策。

3.4 强化财税政策对海洋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支持

海洋产业科技含量较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是发展海洋经济的支撑。应通过财政投入与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优化海洋科技创新环境,完善海洋领域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使得技术创新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1)建设海洋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但政府在技术创新环境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责任。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不是代替企业投入,而是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质的服务。应以财政投入为主体,建设海洋科技创新平台,以平台为纽带,解决科技创新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科研机构与企业间形成海洋科技创新联盟;应以财政投入为引导,建设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鼓励社会组织及科研院所建立海洋科技服务平台,着力培育各种科技服务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包括研究、开发、推广等全过程的海洋科技服务中介结构体系;应以财税优惠政策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平台发展,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商业化等提供相应的有力支撑,提高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效率。

(2)利用间接税收优惠,激励涉海企业技术创新。相比直接税收减免,间接性税收优惠更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应通过延长债务清偿期、允许设备加速折旧、进行投资抵免和科研费用扣除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全方位、多层次促进涉海企业技术创新。应根据创新的不同领域和环节,细化税收优惠措施。可根据企业的行业和产能特点,明确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行为或科研项目,明确税收豁免、税额抵扣、税项扣除等措施的适用对象;前期研究或基础研究环节多使用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或税金的直接减免等优惠手段;中间实验阶段的可适用以税还贷、税收抵免等优惠;后期投放市场可多应用亏损结转、缓税、保税制度等优惠[6]。

(3)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培育技术创新产品市场。应在海洋产业领域完善落实政府采购与补贴制度,对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电力、海水利用、海洋生物医药等产业的重点产品实施政府采购与补贴,推动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产品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把服务涉海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职能,通过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提高涉海企业政府采购合同的可获得性,保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倾斜政策的落实[6]。

3.5 发挥财税政策对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

当前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海洋经济发展,海洋资源约束趋紧,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系统退化形势严峻,是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为此,建议通过明确政府间环境保护事权、完善促进海洋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体制与政策、推进更具激励与约束作用的生态环境税收制度建设、探索有助于海洋生态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确保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长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1)明确政府在海洋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中的支出责任。海洋中80%的污染物来自陆地,单独依靠海洋环保部门很难取得进一步的成效[7]。为此,应构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统一管理机制。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有关的部门,如环保、海事、海洋管理等部门,应明确自身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职能,协调推进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还应成立区域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机构,推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治理范围由“海洋”向“陆地”拓展[8]。

(2)落实并优化海洋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政策。应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政策。一是把区域功能作为均衡性转移支付的主要因素。针对沿海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设置不同的转移支付标准,尤其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应适当倾斜,在弥补当地政府财力的同时,确保地方财政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支出的稳定与增长。二是探索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与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应是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后者为自身及前者提供生态效益,前者应当与后者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一方面需要通过纵向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另一方面,也应当设计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形成生态补偿的多元化、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三是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应更多地考虑主体功能区因素,平衡经济建设类项目和生态保护类项目,适当向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倾斜。

(3)推进海洋领域资源税试点。应探索开展海洋领域资源税改革的试点,在特定区域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使资源税收成为海洋资源丰富地区财政收入的新来源。建议将部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数量转变为开采数量,避免企业对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海洋石油资源产生的资源税部分留存地方,一方面促进海洋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采,另一方面建立环保及突发事故处理基金,为处理可能发生的原油泄露事件提供资金保障[9]。

3.6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海洋公共服务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应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在促进海洋发展中的作用。出于政府职能转型与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政府出台的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应更多地通过社会组织实施,政府则聚焦于制定政策、做好监管。应逐步划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界限,推进“政社分开”,向社会组织下放更多的服务职能。通过财税优惠政策,引导社会组织为涉海企业提供多方面的社会化服务。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社会组织虽然是非盈利性的但也需要运作成本,政府在给予社会组织政策扶持的同时,也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通过购买服务,在公共产品提供中引入竞争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共产品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减轻公共财政的负担。一些海洋公益性事业,应由公共财政投入,但在组织形式中可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以海洋调查为例,海洋调查船只由财政投资兴建,投入大、成本高、利用率较低,可以探索向社会力量或企业购买海洋调查船舶服务;在明确研究目的与方向的前提下,海洋调查的技术服务也可向社会力量购买。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技推广、海洋资源调查监测、海洋救灾防灾等公益型事业也都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组织提供。

[1] 财政部.2016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EB/OL].(2016-03-29)[2017-08-14].http://yss.mof.gov.cn/2016czys/201603/t20160329_1928955.html.

[2] 韩凤芹,付阳,武靖州.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效果评估及优化建议[J].财政科学,2016(10):52-65.

[3] 国家海洋局.2015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EB/OL].(2016-04-29)[2017-08-14].http://www.soa.gov.cn/zwgk/hygb/hysyglgb/201604/t20160429_51327.html.

[4] 赵宁.科技兴海开启蓝色资源宝库:海洋科学技术发展回眸[N].中国海洋报,2014-07-11(01).

[5] 冯鸿雁.加快河北省海洋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53):37-39.

[6]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8):3-22.

[7] 丁德文,徐惠民,丁永生,等.关于“国家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的思考[J].太平洋学报,2015(10):60-64.

[8] 刘炜宝.生态文明目标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对策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4.

[9] 唐双虎,宋增伟.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新东方,2014(6):36-39.

Discussion on Fiscal Taxation Policies of Oceanic Economic Space Expansion in the Period of the 13th Five-Year Plan

HAN Fengqin, WU Jingzhou, FU Yang
(Chinese Academy of Fiscal Sciences, Beijing 100142)

In the period of the 12th Five-Year Plan, fiscal taxation policies on oceanic economy had problems of little investment, multisectoral use of funds, insufficient pertinence of preferential tax and inadequate degree of systemizing.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roots for those problems are as follow. Firstly, dislocation of government power leads to insufficient vigor of overall oceanic fiscal taxation policies.Secondly, indistinct division of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ocean power leads to fiscal taxation policies not giving play to due integral force. Thirdly, innovation of system and mechanism may not sufficient that the market cannot fully play. To innovate fiscal taxation policies in the period of the 13th Five-Year Plan and to expand the space of oceanic economy, it is suggested to clarify ocean power and spending responsibility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to extent sources of funds for ocea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to highlight the leverage of fiscal taxation policies to adjusting structures and strengthening pro fits of ocean economy, to enhance the support of fiscal taxation policies to ocean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to exert the function of fiscal taxation policies to ocea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generalize government purchase of services so to improve public service of ocean.

oceanic economy; fiscal taxation policies; innovation; power; government and market

F062.1;F061.6

A

1672-6995(2017)11-0004-06

2017-08-14;

2017-09-29

国家海洋软科学项目《海洋经济发展财税政策措施研究》(SOA-JJGH-1424)

韩凤芹(1969—),女,河北省遵化市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科文财政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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