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办理商标侵权类刑事案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1-27 14:42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关键词:注册商标刑事案件办案

胡 岭 魏 闻

(61173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 成都)

基层检察院办理商标侵权类刑事案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胡 岭 魏 闻

(61173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 成都)

一、办理商标侵权类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

1.取证难度大,证据要求高

首先,商标等权利证明文件繁杂,证据取得难度大。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大量的商标所有权的权利证明,涉及商标的证明文件数量较大,有时甚至多达几十页,因此需要办案人员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花在取得相关商标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上。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更加专业化、智能化,擅长利用高科技来逃避法律追究;隐蔽性的增加与组织分工的专业化,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更大的难度。再次,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其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如果仅有言词证据,而没有物证,则无法确认其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2.地域管辖存在争议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管辖,但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导致多个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地域跨度大,生产、运输、销售环节等所涉及地区不同,这样就导致公安机关管辖权重叠,在并案处理时报批手续繁琐,同时当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给地方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可能会在查处案件时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另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牵扯受害人众多,其所在地不一定是被告人居住地或或犯罪地,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有权管辖的司法机关往往会怠于管辖,而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不一定具有管辖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辖权缺位,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3.案件定性难

实践中经常出现罪名竞合的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多个罪名发生竞合。按照犯罪竞合处罚原则,应择一重处。但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它们在证据上均达到构罪的标准。实践中常遇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产品的情况,对此《意见》明确规定“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销售环节中对上、下家的证据收集上有一定的困难,同时在处理上,以上几类罪的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非法经营罪对上、下家的认定及销售、未销售产品数量的认定在证据上的要求相对没有那么高,且量刑在五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相对量刑较重,所以在最终认定上一般选择较重的罪名来提起公诉,所以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最终是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4.鉴定机构缺位

在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案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非法定鉴定机构,只有在侵犯“茅台酒”等驰名商标时才由其出具检验报告,因此在大多案件中,是由被侵权人提供相关鉴定文件证明有关产品的商标侵权情况。由被侵权人提供的鉴定常被辩护人和被告人认为不属于鉴定意见,而应当认定为被害人陈述,因为商标侵权的鉴定结论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但在实践中还未有相关明确规定。当前实践中这种由被侵权人自行出具的“鉴定”是否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还存在较大争议。

5.缺乏专门化办案队伍

知识产权类案件较为专业、复杂,对办案人员要求高,而大多办案人员出身法律专业,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当前培训重在对案件证据认定、事实鉴别上,而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鲜少研究与讨论。案件涉案人员较多,案情相复杂,而承办人精力有限,案件办理难以精细化进行。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

在公诉阶段,尚未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效方法与机制。目前,大多数案件是以行政和民事优先,刑事司法保护还未在社会上受到广泛的认同和重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认识不足,执法环境尚待改善,导致人们大多在行政、民事保护失效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刑事司法保护的途径,因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二、对策与建议

1.构建科学的办案体系

在基层检察院内部规范商标侵权类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机制,建立商标侵权类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预防等检察职能,实现商标侵权类案件在检察环节的资源信息共享、刑民有效对接、程序无缝衔接、预防及时到位等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2.提高办案人员业务能力

针对目前检察机关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的现状,建议邀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经验的司法人员来进行知识产权知识以及办案技巧的培训,或者选派一些检察人员到知识产权职能单位去学习相关知识,争取培养一批既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又有精湛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检察人才。

3.积极推行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

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机制的同时,联合公安、法院、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建立定期的知识产权案件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作用,积极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各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单位沟通机制。加强完善提前介入机制,通过联席会、协调会等形式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掌握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动态情况。加强对相关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不依法移送该类案件的渎职行为和纠正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有案不立等违法行为。

4.有针对性开展普法宣讲,实现侵权犯罪预防专业化

一是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讲团。重点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关键技术岗位人员、科技企事业员工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和预防教育,提升企业及相关人员维护、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二是认真听取企业家在知识产权维权途径、申请知识产权的绿色通道等方面的司法需求,向企业解释分析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和维权途径,在保护企业自主产权的同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5.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横向联系

公检法三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知识产权案件,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证据收集审查、犯罪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集思广益,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取证难、固证难、认定难等问题。同时探索构建“互联网+知识产权检察护航”等新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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