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宿管私自取得学生财物行为的法律定性
——兼论盗窃罪与侵占罪之界限
王诗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学校安排宿舍管理员并未完全达到保护学生财产的目的,反而产生了大量宿管私自取出学生财物的恶性事件。这些意外后果源于未能对宿管行为准确定性,从而使其因可以逃脱法律制裁而不惧犯罪。如何规范宿管行为,克服意外后果,就需要抓住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揭开“宿管”的外衣,从专业的角度给予规范判断。以宿管私自取得学生财物行为的法律定性为契机,整理了刑法中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基础理论问题,并探讨了特殊情况下的职务侵占罪的界定和先占取得权的判断,从而为维护学生利益、规范宿管行为、构建和谐校园以及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盗窃罪;侵占罪;宿舍管理员;学生
根据刑法第264条和第270条规定,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主观、客体、主体三方面都较无大的的争议,对其定性取决于客观方面。因此,要解决定性问题,必须对上述双方争议焦点做准确解读:(1)宿管是否将学生宿舍内的财物“代为保管”?(2)学生宿舍内的财物由谁占有?
(一)“代为保管”关系的认定
关于“代为保管”关系的认定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解释:1、狭义说-严格解释,代为保管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的保管关系,一方须将财物明确交予另一方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