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2017-01-28 00:01梁云云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受害者

梁云云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梁云云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实践中的交通肇事情形错综复杂,在评判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是否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时,一定要注意三个条件:受害人是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死亡的,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被害人的死亡是否由于事故后的其他因素介入导致的。

交通;逃逸;实践

随着我国经济的极速展开,交通肇事的有关问题也日益严重。如何准确定性交通肇事行为,尤其是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之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此作浅要分析。

一、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

应用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规则,必须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受害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马上死亡;第二,必须是由行为人的逃逸行为造成受害者的死亡;第三,除了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因素外没有其他因素造成受害者的死亡。”[1]鉴于上述三个条件所限,笔者认为实践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况包含着以下两种:

一是尽管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招致被害人身受重伤,但是此时被害人并没有死亡的现实危险,假如可以得到及时救助,被害人并不会呈现死亡的后果,但就是由于行为人逃逸了,招致被害人最终无法获得及时救助而走向死亡。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承担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2]。

二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救治义务导致被害人在交通肇事中死亡或者重伤,也就是说行为人履行了部分救助义务,行为人认为被害人可以得到他人及时救助或者能够恢复自救,从而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尽力的救助义务就逃之夭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正是因为未得到完全的救治。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特殊情况

如上文所述,若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因为其余因素干扰导致的受害者之死亡,则无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相关规定[3]。笔者认为,实践中的特殊情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第一,肇事者知晓受害人已死于该场交通事故,由于内心胆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而逃逸。

第二,受害者由于伤势过重已经失去生命,行为人并不知道这一情况,由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选择逃逸。对于这样的状况,行为人的救助行为并不能让被害人因此挽回生命,那么这情况也只能依据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第三,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未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当时即出现,但被害人却产生了致命的伤害,行为人即便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也无法避免被害人的死亡。

第四,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是由行为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如果不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有效之救助措施,被害人则可能呈现死亡的后果[4]。行为人由于害怕法律规制而选择逃之夭夭,但在行为人的逃逸过程中,受害人被他人救起,在救助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在抢救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失职而死亡。这是因为其余因素招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出现,被害人之死亡不能认为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引起,只能对其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而非其他情形论处。

第五,明知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并未死亡,行为人为了避免责罚、掩盖事实,又对被害人施行了故意加害的行为,最终造成其死亡。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已经使其罪行发生了改变,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不再适合这种罪行,应该以故意犯罪处理。

第六,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实际上被害人仍活着,但是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对其毁尸[5]。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行为人后续的毁尸行为造成的,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若行为人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要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

现实中,交通肇事罪经常与其他罪行穿插,判断是否为交通肇事罪,必须坚守三个要件:受害人是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死亡的,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被害人的死亡是否由于事故后的其他因素介入导致的[6]。只有每一个要件对应上了,才能确定行为人之逃逸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

随着交通肇事有关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准确定性交通肇事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生活中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要靠法律的规制,也要靠公民的道德来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和谐、稳定。

[1]张军.刑法纵横谈分则部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张明楷.刑法学[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李立众.刑法一本通[M].10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柴振国,包雯.新刑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7.

[5]候国云,白柚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6]张军.刑法纵横谈分则部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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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258-01

梁云云(1992-),女,汉族,山东日照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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