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对“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条具体适用规定之述评

2017-01-30 15:56马晓辉
山西青年 2017年15期
关键词:罪刑情节严重犯罪行为

马晓辉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司法解释中对“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条具体适用规定之述评

马晓辉*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刑法的司法解释,作为刑法条文的具有补充性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司法实践和具体适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情节严重”作为一个概括性的词语,为了体现刑法的简短价值,在分则条文中不能将其详细叙列。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难免出现漏洞和不足。

司法解释;情节严重;规定;不足

一、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最完美的解释。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作为我国现行法中惩罚力度最大、威慑力最强的部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施行的,其在我国领域范围内都具有管辖力和可实施性。我国刑法,从1979年正式开始实施,期间经过数次修改、出台9个修正案,均是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实施的。其在提案、议案、表决、通过的过程中都体现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其规定的罪名以及入罪条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的。

司法解释,是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需要以及根据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而做出的相关立法解释。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刑法的司法解释是在现行的刑法条文不能满足日常司法实践和司法工作运行操作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其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发起、由下级司法机关按此标准进行适用的刑法的补充性规定。对于其是否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本文是持否定态度的。

刑法第3条对罪行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刑法的罪刑法定是指,不能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只有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处以刑罚的程度,才能依照刑法的规定按照刑法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并不是指不能对犯罪行为的入罪和量刑进行随意裁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对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的。首先,我国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在刑法条文规定出现的“情节严重”,按照罪犯所触犯的罪名,依据其实行犯罪时的相关情况而具体考虑其入罪条件的,并没有脱离刑法的明文规定。其次,我国司法解释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更大程度上保证案件在刑事侦查和司法审判阶段的公平正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和搞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再者,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不仅不是对罪刑法定的冲突,更是对罪刑法定的立法精神的延续。通过规定情节严重,即惩罚了犯罪,让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又避免了犯罪与应受社会治安处罚的行为的重复,从侧面反映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受刑法管辖、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受刑法处罚。

我国现行的关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频率等具体实行行为而做出的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必须严格依照司法解释颁布时的适用条件进行适用。这不仅体现了法律主义的成文法规定,也符合法律主义适用成文法的规定。其次,刑法的司法解释虽然是刑法规定不能适用于当前新类型犯罪行为与社会不断发展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的产物,但是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仅适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解释所规定的行为实施时,并不利用该解释去追究在该司法解释颁布前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不仅是禁止事后法的体现,也是我国法律适应性的体现。再者,司法解释跟类推解释是完全不同的。类推解释是指以现有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模板,将需要进行判定的法律事实与之相比较,如果两者相似,则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现有的具体实施进行判断。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为了明确法律的适用、法令问题的解决,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工作时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而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的解释,跟类推解释根本不是同一个内涵、外延。最后,虽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最后的量刑,这不是其本身存在的弊端,而是由其本身的颁布目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只是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至于犯罪行为的最后量刑的刑期或者幅度,均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这一点不仅不是与禁止不定(期)刑的冲突,更是对罪刑法定的诠释和演绎。

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与刑法的明确性

情节严重最为人诟病的就是违反了刑法明确性原则,甚至有些学者认为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表面上的一目了然、十分明确的,实质上其内容是不确定有违刑法的明确性的,认为情节严重是一种模糊的、笼统的空框概念。本文认为,这种理解虽然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仍然是片面的。

司法解释正是在这种原则性指导下出现的。通过对“情节严重”的明确规定,让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让其明白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情节严重”进行详细的规定,区分了一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属于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的管辖还是属于刑法的管辖。情节严重,也就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标准。司法解释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明确的确定下来,就是明确性原则的一个侧面反映。

刑法的明确性虽然明确规定了法律条文应该明确清楚的规定犯罪行为,但是目前为止,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详尽的规定、罗列出其所涵盖的所有的犯罪行为。如同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数个世纪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也不可能达到如此明确无误的程度。

[1]蕲宗立.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变更使用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顾肖荣,吕继贵.量刑的原理与操作.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3]董皞.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侯爱文.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与完善意见.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8).

马晓辉(199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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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5-0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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