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的法律教育改革

2017-02-24 10:59贺五一雅各布考休宾斯基
关键词:波兰框架大学

贺五一, 雅各布·考休宾斯基

(1.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2.弗罗茨瓦夫大学 法律、行政与经济学院,波兰 弗罗茨瓦夫 50145)

波兰的法律教育改革

贺五一1, 雅各布·考休宾斯基2

(1.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2.弗罗茨瓦夫大学 法律、行政与经济学院,波兰 弗罗茨瓦夫 50145)

波兰的法律教育改革受到欧洲一体化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博洛尼亚进程”和“欧洲资格框架”。为了和欧洲的教育制度接轨,波兰实施了教育改革,推行以成绩作为评价基础的“国家资格认证框架”,在法律教育改革方面实行3+2学制,并在教学内容、考试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改革给波兰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效果带来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引发了人们的争议。

波兰;法律教育;国家资格认证框架;博洛尼亚进程;欧洲资格框架

在波兰,大学办学的自主权受到法律保护。大学可以自主设计、选择和修改教育制度。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管理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这就使得波兰的法律教育处于不断变化状态。一些新观念不断得到丰富和充实,而另一些新观念在引进不久就被抛弃。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波兰的法律教育进行阐述:第一个方面主要是新引进的、实际运行的、规范法律教育的制度框架。这一部分主要涉及波兰国家层面和欧洲层面对于法律课程的相关规定。第二个方面主要是对波兰学界有关未来法律教育发展方向的主要观点进行述评。这一部分将对波兰法律教育界当前正在进行的争论进行概述。这一争论的焦点是:是把法律作为一门理论的、人文的科学来教,还是应当把它作为一门偏重培养问题解决技能的、实践导向性的专业来教。此外,还将探讨波兰主要高校的法律课程设置问题,这一问题又涉及另一个争论,那就是法律教育是设置本科和硕士两个学历层次还是仅设硕士学历层次。最后,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作出综合性的评述。

一、欧洲背景下的波兰高等教育

要讨论和分析波兰的高等教育制度,就不得不把视野投向更加广阔的欧洲。2003年,波兰成为欧盟成员国,当时波兰的教育并未纳入欧盟的体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国家多次提出了动议要求协调各国的教育制度,这些动议得到了波兰的积极响应。

其中,最著名的动议是所谓的“博洛尼亚进程”。这一进程包括召开一系列部长会议,并在自愿基础上,欧洲国家签订了一揽子协定,其目的是确保欧洲各国的高等教育在标准和质量上的一致性。在2005年卑尔根会议上,参与该进程的国家的部长们制定了一个基本框架以规范学位系统、质量保证系统以及学位和学时认证系统这三个层面的高等教育资格认证[1]。在处理这三个层面的问题时,该框架采用了欧洲学分互认系统(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以下简称ECTS)。第一层面的ECTS学分是在180-240分之间浮动,这种学分通常是给予学士学位的获得者;第二层面的ECTS学分是90-120分之间浮动,通常给予硕士学位获得者;第三层面是博士学位(没有特定的ECTS学分范围)。按照波兰的规定,学士一般需要读3年,硕士一般读2-3年,博士要读4年。随着博洛尼亚体系的引进,波兰废除了2012年以前的制度,这个制度规定法学专业需要读5年才能获得硕士学位,即所谓的“一体化学习”。总的来说,在旧的制度下,学生在中学毕业后就可以直接进入大学学习,在通过毕业考试后,可以拿到硕士学位。而在新的制度下,学生可以任意选择专业进行学士阶段的学习,在完成这个阶段的学习后,又可以任意选择专业进行硕士阶段的学习,即使和之前学士阶段的专业完全无关也没关系,照样可以获得这个专业的硕士学位(医学专业除外)。

另一个值得一提的跨国动议是欧洲资格框架(The Europe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以下简称EQF),该框架在2008年4月23日的推介会上被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所采纳,他们将这个框架在欧洲范围内推广。欧盟成员国、候入国、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这些国家都加入了2020年教育与培训合作计划,其目的是推行欧洲资格框架。该框架被设计成一种转换工具,可以使某一个国家的资格证书在整个欧洲范围内都能识读[2],其目的是为不同国家的国家资格认证制度在欧洲范围的运用提供一个共同参照。一旦一个国家的资格标准与欧洲资格框架挂上钩或者形成参照,那么当人们从一个国家迁到另一个国家时,在入迁国对迁入的外国人的资格进行认证时,就很容易对其所持的国家资格证书进行比较和评定。这样做的最终目标就是让所有的新资格证书、文凭、执照以及欧洲通行证的附件都有一个参照,以匹配欧洲资格框架中的相应等级。欧洲资格框架中最重要的是学业成绩评定模式,该模式重点是对学生学习结束后所学知识、所获得的技术和能力的考评。

二、国家资格认证框架:以成绩作为评价基础的程序

在波兰,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举措是推行国家资格认证框架(National Qualification Framework,以下简称为NQF),该框架的推行具有一石多鸟的作用。一方面,有助于博洛尼亚进程和欧洲资格框架目标的实现,促进高层次国际学术交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以及应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的挑战。

改革工作从2008年开始,最初由波兰成立的国家资格认证框架工作组来推进改革。从2009年起,主管高等教育的波兰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开始推行名为“以高等教育中的国家资格认证框架为工具来提高教学质量”的项目。2011年3月18日,国会又通过了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之后,从2012年10月1日起该认证制度的制订工作就正式开始了。

该制度旨在采用一种全新的方法来激励各大学制定教育方案。一方面,它让大学在构建教育制度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又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标准来对各个不同教育方案的相容性进行评估。科学和高等教育部的意图是,通过引进成绩导向性教育(outcome-based education,以下简称OBE)的观念来达到这一目的。成绩导向性教育理论的基础是,教育制度和学习过程都必须围绕特定的目标——成绩来进行[3]。至少从理论上说,在学业结束时,每个学生应该达到教学大纲所规定的目标[4]。

国家资格认证框架项目要求提供一张表格,并要求在表格里填写各专业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业成绩包括三种成绩,即:理论知识方面的成绩、技能方面的成绩以及社会活动方面的成绩。这些表格将会以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公告的附件形式公布出来,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5]。这些表格是各个相关学科领域的教育方案都必须参照的成绩模板。各大学必须对自己所开设专业的学业成绩设计评定模式,以便和教育部的规定保持一致。不仅如此,对教育方案中每一门课程的学业成绩也要制定出评定办法,并在教学大纲中予以规定,而且还要求课程的科目必须和学业成绩一一对应[6]。

总之,该系统就是要通过自上至下的方式,制定一套可以实施的教育评估方案。在这个过程中,科学与教育部起着总的指导作用,各大学根据科学与教育部的总规划,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制具体的专业成绩考核办法,并细化为每门课程的成绩考核办法。为了确保上述各种考核办法的一致性,科学与高等教育部还设计出了“学业成绩评估模型”(Learning Outcomes Assessment Matrix,以下简称LOAM),这是一个详细的绩效考核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官方提供了一些指标作为参照系,供各大学在评定各科成绩时进行参照。“学业成绩评估模型”告诉学生每个学科包括哪些课程,并附一张按培养方案来划分的专业分布表(即各个培养方案将涉及哪些专业)和一张按专业划分的培养方案表(即各个专业将有哪些培养方案),这些专业都是由科学与教育部审定的。从理论上说,通过这种以各种表格为基础的交叉参考系统,可以让学生查询并评估各门课程对自己的培养方案所起的作用,从而确保课程之间的衔接。

三、3+2年制与5年制法学培养计划——是失败的试验还是浪费的机会?

最初,前述的改革将博洛尼亚体系完全融入在波兰的法学教育中,其中就包括将学制分为三年制的学士教育和二年制的硕士教育,尽管人们对于这种做法的效果质疑声不断,但是,波兰很多大学还是很喜欢这种做法,并把它看成千载难逢的机会,当然,这也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因为,在波兰,大学外的教育是需要付费的,大学可以按规定保留学费,而且科学与教育部也会因为这部分校外学生给大学拨款。这种经济利益的考量在第二个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的教育上表现得更加突出,这给各大学提供了扩大招生规模的机会,也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于是,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将目光瞄准了那些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稳定的职业,并希望在法学技能上有所提升的人群,格但斯克大学和弗罗茨瓦夫大学是首批在校外开设这种教育的大学。由于这两所大学申请校外攻读法学硕士学位的人数出乎意料得多,而且他们法学院所开设的课程反响也很好,不久,其他大学也纷纷效仿,开设类似的课程,只有克拉科夫大学和华沙大学没有跟风。

然而,不仅外人对这种教育形式存在质疑,就是大学内部对这种第二学位硕士学位的法律教育也存在争议。本文作者之一雅各布作为弗罗茨瓦夫大学法律、行政与经济学院的教学质量委员会的秘书,深度参与了上述教育的设计与引进工作,因而对这一事项有亲身体验。

首要问题是如何设计招生机制。这个问题涉及如何对法学教育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评估,因为这些申请者的学士学历来自各个不同专业,比如社会科学、艺术、工程技术,等等。当然,社会科学专业背景的申请者自然更容易适应法学教育。因为,法学一般被归属于社会科学范畴。然而,将候选人仅局限于社会科学背景的人群是不明智的,也是武断的,尤其是在非常宏大的领域中不同专业的实际教学内容差别非常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换言之,社会科学专业背景这个标准既无助于专业相容性的评估,也不利于选拔机制。同样的问题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也许有人会问,难道相比社会学或者政治学专业的学士而言,其它专业的学士,比如说工程技术专业的学士,就不适合当律师吗?面对这些无法回答的问题,唯一理性的解决办法是在内部进行一次初评。入学考试是一个比较方便的选拔机制,然而,这种方式本身也面临挑战。因为如前所述,申请人来自不同的教育背景,对他们进行某一特定知识的测试,这本身就不合理。而且,如果课程从一开始就是为非律师人员设置的话,那么要求这些人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的要求,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因此,必须聘请专业公司专门制定考试办法(单一选择题)来考察申请人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在压力下工作的能力。一般来说,每个逻辑推理问题要求选手阅读并理解一小段文章,然后回答一个问题(偶尔有两个问题)。设计这些问题的目的主要是考察选手各种能力,包括批判性思维能力,重点在于考察其法律推理的能力。这些问题不要求选手预先具备专门的逻辑术语方面的知识。比如,不要求选手懂得一些专门术语如“人身攻击”或者“三段论”的意思。此外,还要求选手弄清楚各种观点的推理过程并对之进行批判。这就要求选手具有大学水平的理解能力,能够理解那些广泛使用的概念,比如论据、前提、假定、结论。

在对那些攻读全新的、第二学位硕士学位的学生,特别是那些非全日制的学生进行培养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可能是对实际课程内容的设计。传统上(改革之前)法学教育实行“统一的”五年学制(十个学期)。新的方案是实行两年半学制(五个学期),这样就出现一个难题:如何给那些以前的专业与法学完全没有关系的学生增加适量的课程内容。这就有必要进行权衡,除此之外,没有绝对好的办法,特别是考虑到该方案是个非全日制的教学方案时更是如此,这意味着上课时间是在周末。一学期有十五个周末,但是由于各种法定假日,实际上只有十二个周末。这就使得学习日变为二十四天,每个学习日大约进行7个讲座(每个讲座持续90分钟,从上午8点开始到下午8点10分止)。将一些讲座移到工作日不是一个好办法,因为非全日制的教学方案是为那些在职工作的人设计的,这样一来,就会有很多人不能参加。因此,教学内容的缩减在所难免,那么,就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一种办法是对课程进行筛选,把那些被认为对学生“最没有用”的课程拿掉,保留那些课时量大的课程作为所选的“核心”课程;另一种办法是保留现有的法学培养方案的结构不变,对现有的课程模块不作任何删减,只是对每门课程的课时进行相应的缩减。至于哪一种办法更优,这是有争议的,这个问题必须让大家公开讨论,因为对于这个事情没有实证的数据能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各大学还是采用了后一种选项,即在保持现有课程模块不变的情况下,相应缩减每门课程课时长度。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一个合理的、非武断办法来评估“传统的”法学培养方案中的哪些课程对于未来的学生,特别是那些没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学生更有价值,如果把一些课程拿掉了,可能对他们整个学习都会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也没有办法对毕业生未来的职业生涯进行预测,因为方案是全新的,假如他们今后所从事的职业是法律专业,那么任何删减都是有问题的。波兰法律规定,大学必须对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进行追踪,以评估哪些课程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然而,由于实际操作中,很难与以前的学生保持联系,因而这种评估的精确性是值得怀疑的。此外,对于新开设的课程,却缺乏相关的数据。即使大多数毕业生都不从事这种职业(这是后来了解到的),也没有办法从申请人将来发展的角度来评估哪些课程是比较好的。

毕业考试是最后的挑战。一般来说,要获得硕士学位,学生必须在其导师的监督指导下撰写论文,并在毕业考试期间完成论文答辩。考试的题目既涉及学生的专业知识,也涉及其论文中的内容。人们普遍认为,最后的毕业考试不过是走过场,尽管这种看法没有事实依据。不管你认为这种看法是对还是错,但是,对于学时受到很大压缩的第二学位的学生来说,这样的考试是不能测出水平的,于是,大学决定采取更加复杂的考试。之所以采取这个措施,是因为两年半学制的硕士学位所需要学习的知识量和五年制硕士学位的相同,因此,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考核方式,以测试两年半制的学生是否达到与五年制学生相同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所设计的考试方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试题测试(100个问题,都是单选题),其内容涵盖所有的专业领域:民法、刑法、行政法、公法;第二个阶段是案例研究。从上述学科领域中选取案例进行闭卷测试;第三个阶段是口试,即硕士论文答辩。学生必然通过第一和第二阶段的测试后,才能进行第三阶段的测试。学生如果没有通过第一和第二阶段测试中的任何一种测试,都会被自动除名。不过,他们有权要求重新登记重考没有通过的考试科目。如果又没通过,会得到同样的结果,所不同的是,如果再次申请重考,需要院长的批准。实际上,每个学生都能被允许考很多次。

将法律学习分为3+2的学制的举措是非常具有争议的。其中最大的批评声音来自法律专业协会。这些人认为,让完全与法律无关的学士学位的人在接下来的硕士阶段的学习中只受到两年的法学教育,这实际上是在为法律职业制造低水平的、不合格的人选。

必须提及的是,在波兰,要获得任何一种法律专业的执业资格,比如法官、检察官、诉讼律师(barrister)或者事务律师(solicitor),都要求进行为期三年的、被称为Aplikacja的专门在职培训。根据这一规定,法律硕士也要求通过入学考试,才能获得入职培训资格来进行相关课程的培训。

因此,一种观点认为,这些学士学位是非法学专业而硕士学位是法学专业的人在资质方面是不够的,他们固然可以提交入职申请。但是,他们在律师行业中往往表现不佳,这无疑会对国家的法律行业的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另外,也有观点认为,有专门剔除那些不合格的人选的入学考试(有一种涉及法学各个领域的入学考试,其目的主要是对法律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而且,整个专业培训的程序也相当严格,这也有助于剔除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律师,再加上专业培训的结业考试(专业培训的结业考试的办法是以开卷形式进行案例研究。这种考试主要是考察考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一来,即使一个人没有接受过相关法律学士水平的教育,但如果他能通过全部的选拔程序,也有理由相信,此人将拥有和那些既有法律学士学位又有法律硕士学位的人一样的足够的技能。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两种观点各有侧重,但没有实验数据来支撑任何一种观点,因此,他们的观点是否正确仍然存在争议。

尽管如此,由于各方面的压力,尤其是来自法律行业的压力,科学与高等教育部开始改变态度并中止了学制方面的改革,不再采用3+2模式。鉴于前面提出的改革方案模糊不清,而当前正在实施的制度又存在争议,于是,科学与高等教育部开始寻找其它改革途径。他们不是单纯地回归到以前的硕士五年的学制,而是采取混合制:一方面,仍然采用以前的制度框架,学生进行五年制一体化学习(这五年都是学习法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毕业后,还可以申请继续深造以获得特定的法律职业资格;另一方面,科学与高等教育部又允许非法学专业的人攻读“法律科学领域”的第二个学位,即读完学士学位后(非法学专业),再读法学硕士学位。这个方案令人费解,因为它允许人们进行第二学位(硕士学位)的准法律职业学习,但是,其毕业生却不可能在以后的工作中从事法律职业(因他们在学士学位阶段不是学习法律)。因此,这种“半生不熟”的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明确,除了那些在职的人外,其他人对这种第二学位的法律硕士教育并不感兴趣。与此同时,由于博洛尼亚体系的引入,只在硕士阶段开设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的法律学习现在被禁止了。以前在2012年,弗罗茨瓦夫大学法律、行政和经济学院曾为学士一年级学生开设法律课程,该课程用英语讲授,课程名称是“法学学士国际和欧洲法”。该课程主要是为外国学生开设的,但是结果波兰学生也很喜欢这门课,报名人数之多超过预期,但由于学制变化的原因,该门课程也不得不取消。

四、实践学习和理论学习的困境

实践学习与理论学习的困境实际上是所有开设法学教育的国家都会遇到的。现代社会律师的作用是什么,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具体分析这些争论之前,有必要先介绍在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可以称为技术方法论,该观点认为,当前的法律教育制度实际上已经过时,已经跟不上世界日益变化的形势。他们认为,所开设的课程覆盖广泛的人文学科领域,这种教育方式不利于律师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该观点的支持者指出,许多律师的工作能力实际上是非常低下的,他们所需要的不是广阔的视野或者一些临时性的知识,而是需要特定的综合性技术。此外,由于市场上对律师的需求量大,因此,学生的培养应该是围绕问题导向,以便他们毕业后能胜任这种工作。换句话说,过多的理论课程对于执业律师来说没有什么实际用处。持这种观点的人甚至认为,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实际上是培养未来的学者的,而不是培养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由于这样一种对律师作用的认识,因此,技术方法论者主张,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被动听课或读书,因为尽管听课或读书虽然能获得大量的知识,但是却不能获得至关重要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法学院必须抛弃这种方法,而转向具有更多互动性的教学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案例解决的方法。毫无疑问,如果完全采用这种激进的作法,那将会对法学院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就业体系产生重大影响。那些专门研究纯理论问题的学者,或者说那些所研究的问题和实际律师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的教师(比如逻辑学、法学理论等)将在学院里无法生存。很自然,这种激进的改革会遭到学术界的强烈抵制。这样看来,引入最激进的注重技术的教育制度似乎不现实。

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律师的作用应该超出熟练的技术之外,应该成为全能的人文主义者。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律师如果没有广阔的理论视野,那么他/她将不可避免地变成按惯例办事的人,并忽视其在社会中的重要责任。而且,大学对这种实践教学也没有做好准备,因为研究本身就是理论性的。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整体性研究在解决非典型的法律问题方面更具优势。至少在理论上说,宽广的知识视野可以使律师更好地处理这样的案子,而不至于将案子作例行公事的、技术性的处理。此外,并非所有的法律专业毕业生都会从事法律行业,那些纯技术性的、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律教育对于那些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来说,是没有什么用处的,因为这些课程不传授能够在其他行业使用的知识。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技术性的教育实际上要求学生或者申请人在其早期阶段就要对他们未来的职业生涯做出最终的决定,而以理论为导向的教育则可为未来各种职业选择提供条件。

这两派观点各走极端,难以调和。同时,对于公众,即法律教育的接受者,更喜欢哪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国家也没有统计数据。不过,目前尽管理论性的、人文性的教育模式在波兰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这种模式开始向实践导向的模式转化。随着以上两种极端模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同时,也随着外国新的教育理念和模式的不断引入,大多数大学有可能会采用混合的教育模式。

五、评 述

上述分析表明,波兰的法律教育制度正处于变化之中。对于3+2的学制是否比5年学制更优这一问题的争论,是开放性的,但也是坦诚的,由于以前的5年学制模式已经被取消了,因此,这一争论与对于“未选之路”的分析没有多大关系,因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关于这一问题的决定是不可能逆转的。

国家资格认证框架要求对现存的教育制度进行调整,这个框架的引进也引发了一场争论,这场争论的主题就是,法律教育是应该以实践为导向,还是应该更注重全面发展以便和人文学科的总体原则相一致。不言而喻,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是,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法学院可以被看成是一个个提供教育“产品”的公司,并围绕学生展开竞争,因此,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是采用技术性的教育模式,还是采用人文学科的教育模式,只有市场才能最终决定哪一种模式更有效。这种选择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的:首先是通过招生人数(对大学的财政的影响)来实现的,其次是通过毕业生在各种法律职业中的表现来实现的。结果不会马上就出来,但是,法学院的所采用的教育模式对其毕业生的职业生涯是否有帮助,将为这两种模式谁优谁劣作出结论。

而且,国家资格认证制度的引进与实施也存在问题。尽管上面所谈到的改革的目标是值得称道的,但是其实施情况却不理想。目前的制度相对来说是比较新,但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个是技术性的缺陷,另一个更为严重的是体系性的缺陷。这两个缺陷是相互关联的,不能分开来看。

教育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过程的程式化,要求大学和教学人员提供多套详细的、用于交叉对照的、记载学生在学科和专业以及课程三个层面的学习成绩的表格和模型图。编制严格学习文件这种方式本身并不是坏事,然而,对量化指标的过分依赖并不符合以成绩为基础的教育模式的实质。因此,笔者认为,技术问题本身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事情,但是,却掩盖了本质上真正属于体制的问题。

如前所述,以成绩为基础的学习模式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基础之上的,即学习的目标以及达成这些目标的实际过程是具体的、可测量的、可观察的。笔者认为,这种假设是错误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各种成绩的评定方法是有一定程度的弹性的,换句话说,如果这些成绩的评定过于模糊或者模棱两可,那么整个评估本身就失败了,这实际上就把程式中可测量的因素排除掉了,而可测量性被认为是这种方式中的强项。即使所取得的成绩相同,但由于培养方案不同或者指导老师不同,对于成绩的解释也不同,于是,就会导致在教育方面的差别。因此,这种以成绩为基础的考评制度在其最关键的方面,即确保教学水准的统一(如内容、方法等的统一)方面是失败的。

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因评估而出现的问题,于是,可测量性的问题再次出现。应该说,假定学生的成绩不是过于模糊或者模棱两可的话,其知识和技能是可以适当评估的,当然,这是一个冒险的假定。即使像知识和技能这样的“硬本领”能够评估,那么像社会能力这样的“软技能”又如何测量呢?对像创造力、对自已和他人的尊重、责任感、自立性这样的文科成绩进行评估,可能会带来问题,因为没有可测量的、可观察的,或者说特定的方法来判定学生是否取得了这些成绩,是否获得一个理想的“软技能”。对于这一点,那些教育改革的设计者应该是十分清楚的,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他们为什么还要继续试图将那些不可评估的软技能植入死板的基于表格/模型图的评估系统中,结果,所有这些复杂的评估表格和模型图只不过是虚构的装点而已。各种成绩的评估表和交叉参照图过于机械,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学生知识的掌握情况,但却很少能反映学生技能掌握的状况,根本不能反映学生的社会能力。经验表明,这种过于形式化的制度往往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各学院都声称他们的培养方案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因为书面材料证明了这一点。可悲的是,这种模式竟然还运行得非常好,因为没有可靠的评估方法,那么这些文字材料正好能派上用场。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国家认证资格框架的批评声还是很多的,在社会多方的压力下,科学与教育部开始对这个制度进行一些改进,试图革除上述的弊端。虽然这种尝试是值得称赞的,但笔者认为,由于上述的原因,基于成绩理论而建立起来的制度从根本上说是有缺陷的,因此,小小的改进无法从根本上革除这个制度的弊端。

六、结 语

波兰的法律教育制度改革是在欧盟的影响下进行的,为了和欧盟的教育体制相融合,波兰设计了国家资格认证框架,运行以成绩作为基础的程序。在法学教育中引入博洛尼亚体系,将原来的五年硕士“一体化学习”制改为3+2年制,即三年学士学位学习和两年硕士学位学习,学士学位教育阶段不设法学,同时,两年法学硕士教育的生源从非法学专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中招收。认证体系和学制的变化带来评估方式、课程设置、培养目标、教学效果等方面的变化,从而引发人们的争议甚至质疑。人们对学制改革的质疑迫使波兰的科学与高等教育部采取混合制,从而使新旧学制并存。学界对理论教学模式与实践教学模式孰优孰劣的争论以及这两种模式各自弊端的显现,使这两种模式逐渐合流,取长补短。人们对目前评估方式的批评也使科学与高等教育部认识到基于成绩的评价机制的缺陷,并试图改革其弊端。总之,波兰的法律教育改革在批评中修正,在混合中发展。

[1] European Ministers Responsible for Higher Education.The 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area-achieving the goals[EB/OL].(2005-05-20)[2016-09-30].http://media.ehea.info/file/2005_Bergen/52/0/2005_Bergen_Communique_english_580520.pdf.

[2] European Council.The Council Resolution of 27 June 2002 on lifelong learning[EB/OL].(2002-06-27)[2016-08-30]. http://www.worldlii.org/eu/legis/laws/cro27j2002oll444/.2002-06-27/2017-08-30.

[3] ABBAS A. Teaching and learning-a complementary study on effective teaching and learning[J]. Asian education studies, 2016(2):87.

[4] ALLAIS S M. Education service delivery: the disastrous case of outcomes-based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s[J]. Progress in development studies,2007(1):65-78.

[5]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Higher Education.How to prepare learning programmes according to requirements from National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M].Warsaw: REA Publishing House, 2010:12.

[6] WHITE W,SCHUURMAN E. Technology and the future: a philosophical challenge[J]. Technology Ethics, 1980 (1) :89.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Poland

HE Wuyi1, Jakub Kociubiński2

(1.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China; 2.Faculty of Law, Administration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Wrocaw, Wrocaw 50145, Poland)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Poland was influenced by European integration, among which the Bologna Process and the Europe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were the most influential. In order to integrate with European educational system, Poland carried out education reform and applied outcome-based National Qualification Framework in which 3 plus 2 years system was adopted in legal education and relevant reforms in content of courses, mode of examination, etc, were also implemented. These reforms imposed far-reaching influence on Polish legal education in the aspects of training mode and effect, meanwhile they also triggered disputes.

Poland; legal education; National Qualification Framework; Bologna Process; Europe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2017-03-13

贺五一(1967-),男,湖南常德人,副教授,博士。

DF815

A

1008-3634(2017)05-0138-07

(责任编辑 谢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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