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小微企业在税法上的可优惠性分析

2017-03-05 04:17马晨贵
商情 2016年51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可行性

马晨贵

【摘要】小微企业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大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具有资本少、规模小、对经济政治环境依赖性强的特点,目前生存环境非常严峻,而纳税成本高、纳税名目繁多、无统一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已成为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为克服我国小微企业的当前发展困境,必须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可行性

一、我国小微企业的概念

我国小微企业即指小型微型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总称,该概念于2011年首次提出。2007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有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2011年由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则首次以法的形式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小、微三种类型,规定了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

(一)法律角度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世界范围内对小微企业界定的方式有两种,即定量界定与定性界定。定量界定主要是在从业员工人数、资本多少与营业收入这几方面来予以界定。定性界定是通过分析企业的性质,即判断企业是否具有较小的市场份额,是否由企业主独立所有、自主管理经营来界定。定量界定相较定性界定显然更加简单、明确,利于对小微企业进行统计和与大中型企业进行比较,是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界定标准。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界定依据的是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是典型的定量界定方法,该规定的出台,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划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我国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对小型微型企业予以明确的概念界定。

(二)我国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确立的我国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涵盖多个行业,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以及企业员工人数、营业额,对小微企业进行划分,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等15大行业。但由于该规定由财政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因此并不适用于我国税法。我国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有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范围上小微企业包含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缴纳增值税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二、小微企业的特征

小微企业的投资主体复杂,大多数小微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虽然近年来小微企业对科技创新贡献了极大的力量,但仍主要集中于低端初级的传统行业,从事批发零售的小微企业占小微企业总数的36.44%,低技术低价格,制约了其收益的取得与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由于本身资本少,规模小,人才吸纳与企业的管理运转都收到限制,难以转型升级。此外,小微企业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如小微工业企业中三分之二以上位于我国东部地区,城市与乡村小微企业也存在巨大差距。对政治经济环境依赖性强,敏感脆弱,对抗市场风险能力差,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减缓及经济结构调整,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越发严峻。

三、建立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意义

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实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包括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4.15%。在小微企业的内部结构中,微型企业占绝大部分比重,为85.12%。小微企业具有无限的活力和创新力,他们就是大企业的昨天和前天。根据2013年CHFS数据,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总数为2.11亿人,包括三分之一的年輕人及一半以上的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极大的分担了社会就业压力。并且小微企业还每年缴纳国家税收中近三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报告指出,根据2013年CHFS数据,2012年我国小微企业创造的价值占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4.3%,即我国小微企业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达四分之一,总量约126231亿元,现在这一比例和数值还要更高。并且小微企业还贡献了我国60%以上的专利发明,及70%以上的技术创新。更有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

但在该报告中,工商总局也同时指出,当前小微企业在发展中依然存有问题,如国家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小微企业发展倾向于经济优势地区,区位发展不平衡等。在该项统计中仅有12%的小微企业表示近几年营业额增长率超过30%。

四、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目前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所依据的法律主要为《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法规与通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014年10月31日起,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至2015年年底,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含本数)的小微企业暂免营业税或增值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小微企业所缴纳的的失业保险费率则由3%降至2%,小微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只需备案即可,再年终由税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享受制度。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当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投资所获得的个人收益,改以分期纳税的方式方便个体工商业主纳税,代替原有僵化硬性的一次性纳税。据统计,2015年一季度,我国小微企业已减税240亿元。

总之,相信通过不断的完善与改进,我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定将继续致力于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使其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发展及财政税收发挥重大作用。

参考资料:

[1]彭波. 扶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探讨[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8).

[2]蔡泳,马园园.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际经验探讨[J]. 财政与税务,2014,(10).

[3]秦志辉,于春晖. 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J]. 中国中小企业,2012,(6).

[4]经济建设司. 2013年上半年产业经济运行分析及建议[P]. 北京:中央人民政府,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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