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背景下的“六型”检察院建设探索

2017-03-08 20:10张润昊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院检察

张润昊,马 力

(1.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研究所,湖北 襄阳 441050;2.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保康 441000)

刑法修改背景下的“六型”检察院建设探索

张润昊1,马 力2

(1.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研究所,湖北 襄阳 441050;2.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保康 441000)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预防惩治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随着社会治理的转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提出新期待,刑法需要适时做出修改和完善。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一环,构建新型检察院势在必行。新型检察院建设应紧紧围绕“1236”思路展开,积极探索建设员额管理系统、质量控制系统、绩效考核系统、预警管理系统、文化建设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着力打造“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创新型、人本型、效能型”的新型人民检察院。

刑法;“六型”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

一、新型检察院建设是适应新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修正案(九)》是《决定》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回应了新常态下刑法应对社会治理提出的新命题、新要求。

(一)新型检察院建设是把握重塑司法权威的新机遇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具有令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其判断衡量的标准是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力。[1]司法权威的建立和维护,需要改善司法权运行的制度环境、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新型检察院的建设正是顺应这一要求,探索检察权运行的机制,优化检察资源资源配置,规范检察权力的运行。通过着力构建员额管理系统,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升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着力构建质量控制系统,保证司法行为的质量,以质量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以此强化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二)新型检察院建设是迎接从严治党的新挑战

“在犯罪现象产生或增长的时候,立法者、法学家和公众只想到容易但引起错觉的补救办法,想到刑法典或者新的镇压性法令。”[2]构建新型检察院既是适应新刑法要求的重要举措,又不完全拘泥于刑法。着力加强检察院员额管理系统,提升检察人员的履职保障;同时,加强新型检察院文化建设系统,建成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三个层面的特色检察文化建设体系,以文化人,提升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职业归属感和幸福感,自觉抵制贪腐诱惑。

(三)开启检察院建设的新征程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刑法规则的触角已经伸向风险预防和管理,因可罚性的前移而带来实体刑法的扩张。《刑法修正案(九)》,回应了风险社会的新挑战,对各种新型社会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刑事管控,突出体现在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网络共同犯罪等刑法规范的完善上,体现了充分的创造性和前瞻性。[3]为此,新型检察院构建要将检察权的运行引入司法的轨道上,从行政式运行模式向司法式运行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参与性、对抗性、公开性的理性化司法运行模式。[4]

二、“六型”检察院的科学内涵

(一)“六型”检察院提出的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提出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实行司法责任制。[5]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如何服务和保障“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反腐倡廉建设进行规划和部署,强调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深化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强化检务保障,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针对湖北省检察工作的发展布局和目标定位等重大问题,提出了“三个体系”“五个检察”的重要战略部署,旨在强调建设以坚定政治方向、服务大局为基点的检察工作政策体系;以“四个维护”“两个促进”营造“四个环境”为基点的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体系;以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基点的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体系。着力打造实力检察、创新检察、法治检察、文明检察、人本检察。

“六型”检察院建设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提出的新举措,是以《纲要》内容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战略部署和具体行动计划。是对“三个体系”“五大检察”战略部署的具体实践,是结合自身检察特色,实现检察工作的全覆盖,促进检察工作的全方位提升。建设员额管理系统,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贯彻司法责任制;建设绩效考核系统和质量控制系统,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办案质量;加强信息管理建设有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为阳光司法提供技术支撑。

(二)“六型”检察院的科学内涵

“六型”检察院是指在深化司法改革和适应新刑法发展的背景下,着力打造“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创新型、人本型、效能型”的新型人民检察院。“服务型”检察院构建要求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发挥司法功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职能,更加注重民主、民生,更加注重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责任型”检察院构建要求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院社会责任出发,强化岗位责任,严明检察纪律,健全检察责任机制和体系;“法治型”检察院构建要求以权力制约权力,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约束检察权,实现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法治化;“创新型”检察院构建要求以创新精神为内在驱动力,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以创新工作方法为手段,实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人本型”检察院构建要求以司法为民为价值追求,把以人为本落实在检察工作中去,建立人本型管理文化和机制;“效能型”检察院构建要求以讲效率,重效果为落脚点,合理配置检察资源,提升检察工作组织效能、决策效能和执行效能。

“六型”检察院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示范化 “六型”检察院建设正是从大局出发,通盘考虑,提出了检察院建设的六个系统,涵盖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前瞻性的提出了预警机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对风险社会的到来进行积极应对,也与新刑法修改秉承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思路一脉相承。“六型”检察院的探索与建设为全面铺开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蓝本,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作出了示范。

“六型”检察院建设是“五个检察”的系统化 湖北省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会议上确立“五个检察”的总目标,概括性阐释了人民检察院今后的工作方向和重心。“六型”检察院建设正是对“五个”检察的进一步阐释和系统化。从六大系统构建出发,着力打造实力检察、创新检察、法治检察、文明检察、人本检察。

“六型”检察院建设是新型检察院建设的具体化 新型检察院建设提出了“四个适应”,对检察院建设进行谋篇布局,高屋建瓴,是检察院建设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六型”检察院建设着眼于地方检察特色,提出六大系统建设,既是遵循全国一盘棋的方针,更是重视地方实际。“六型”检察院建设在系统框架内创造性的添加“血肉”,只有符合地方实际的检察建设才是真正做到“四个适应”的新型检察院。

三、“六型”检察院的建设路径

“六型”检察院建设要紧紧围绕“1236”思路展开,一个目标即塑特色检察文化,建新型人民检察院;两个基于即基于司法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基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发展特色;三支队伍即员额检察官队伍、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司法行政人员队伍;落脚点是六大系统建设即员额管理系统、质量控制系统、绩效考核系统、预警系统、文化建设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一)围绕服务能力提升,推进员额管理系统建设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标准,强调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主要侦查机关,内部的廉洁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着力加强检察院员额管理系统,提升检察人员的履职保障,实行“优薪制”是廉洁检察的制度性保证。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按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按比例对每一类人员定额、定职,设定准入条件,构建科学的选拔机制,完善工作量化指标体系。

要落实司法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插手办案追究机制,真正让员额检察官对案件做主,承担办案质量终身责任,更好的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处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要加强干警特别是员额检察官的素能提升,与高校和相关科研机构对接,理论与实践碰撞,推进理论学习常态化,提升理论水平,丰富知识结构;要提升检察人员的履行保障,加强对侵犯检察人员合法权益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检察人员依法履职的人身保护,实行“优薪制”,尽量解决检察人员的后顾之忧。

(二)围绕增强责任担当,推进质量控制系统建设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相关罪名,旨在提升司法权威。新型检察院建设需要严把质量关,科学的量化考核制度能够确保检察官正确应用法律,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对检察机关的管理,不能单纯模仿普通的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又不同于企业的管理方式,要突出检察机关的特色,推进各职能切实依法履行。检察机关可以借助KPI(关键绩效指标)和GS(工作效果评价指标),制定质量控制指标表,将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指标作为评估的标准,把组织的目标层层分解为各部门的目标,避免在目标管理中不分主次。逐步建立满足新型检察院建设需求的规范化质量管理体系。

(三)围绕队伍素质提升,推进绩效考核系统建设

绩效考评机制是对检察行为进行评价和指引的规范体系,对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调控作用。当前,检察绩效考核主要是由上级检察机关设定考评目标对下级检察机关履职进行考核评定。绩效考核的价值目标包括促进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实现管理目的、信息目的、激励目的三者有机平衡、强化检察法律监督尤其是对侦查的监督。具体考核指标按照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三大主要检察业务类型进行设置。检察机关承担着审查逮捕和公诉的重要职能,切不可为了所谓的办案绩效而肆意扩大犯罪圈,降低证据标准。当前的检察绩效考核为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起到了正面的促进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检察业务考核主体不专业、考核对象不科学、考核方式单向化缺乏双向沟通反馈、未能有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吸纳公众意见、考核采取量化计分、忽视地区性差异等问题对检察行为及检察构造、司法公正、公民诉讼权利和司法公信力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为此,可以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在检察绩效考核时重视对检察官个体的履职表现进行考核评定,尤其是检察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凸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在具体考评指标的内容设计中,取消诉讼结果验证诉讼效果的机械方法,对无罪判决率等反应诉讼结果的指标,可以采取设置合理范围值进行预警分析的方式加以利用;采取评定等级而非量化计分方法的方式作出评判;建立沟通反馈机制,让检察绩效考核为检察官提升素能提供有效指引。

(四)围绕创新发展,推进预警管理系统建设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社会治理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事中解决和事后反思,而是更加重视事前的预警、防控。《刑法修正案(九)》坚持理论和实践创新,及时回应风险社会的新挑战,对各种新型社会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刑事管控,突出表现在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网络共同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上,体现了充分的创造性和前瞻性。[3]司法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在将各类风险矛盾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的背景下,司法风险一触即发,在自媒体时代发生爆炸性的影响。检察机关要加强预警管理,积极利用大数据建立风险排查研判和应急预警机制,发现苗头提前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在履行控告申诉、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能中,提高发现社会风险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全面摸查易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潜在风险,对排除的各类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发出检察建议。

(五)围绕精神风貌变化,推进文化建设系统发展

《刑法修正案(九)》强化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重点打击社会失信行为,将虚假诉讼、伪造和盗用证件、组织作弊等行为纳入犯罪。而这些行为的规制除了需要制度的“硬约束”外,归根结底还需要内在精神文化的“软约束”。文化建设涵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三个层面。检察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包含司法诚信,更应该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和司法公信力建设,以司法廉政与公信引领社会风尚。为此,要加强新型检察院文化建设系统,建成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三个层面的特色检察文化建设体系,以文化人,提升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职业归属感和幸福感,自觉抵制贪腐诱惑。但是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对立起来的认识,认为办案是硬任务,学习培训、理论研究等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则是软任务,是检察工作的“副业”。[6]通过检察特色文化建设,对外可以宣传检察法治形象,增进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对内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提升拒腐防变的抵抗力。在精神层面可以研究本院历史和检察工作精神,弘扬院训,加强图书馆建设,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在物质层面上可以收藏、展示体现公平正义,体现检察精神、展现奋斗历程的器物、碑刻、书画作品,建设法治文化长廊。在制度层面总结、提炼优秀模范的办案工作方法,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发扬检察辩论传统,将辩论文化制度化。

(六)围绕管理水平发展,推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细则;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还专门就网络犯罪取证难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折射出刑法对网络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网络新型犯罪的打击难度。新型检察院建设要把握这一契机,着力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既是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强化运用信息化打击网络犯罪。为切实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化水平,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地方检察业务软件开发成果的基础上,依托科研院所,集中研发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这一系统的建设是深入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重大举措。[7]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以信息化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逐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普遍共识。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网上办案,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将执法规范的“软约束”变成网络运行的“硬要求”。在统一应用系统的基础上,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科技强检”的发展思路,积极构建大数据应用系统平台,着力实现信息引导侦查、为突破案件、拓宽案源、指挥决策、追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同时,信息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高涉密单位,还要做好信息安全工作,与预警管理系统相协调,运用自主研发产品,提升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局域网和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建立重要信息备份制度、信息安全培训制度和信息安全日常考核制度。[8]总之,检察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主动顺应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大数据战略的时代潮流,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打造“智慧检察”。

[1] 腾 彪.司法的变迁[J].中外法学,2002(6):725-729.

[2] 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67.

[3] 胡云腾.谈《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论与实践创新[J].中国审判,2015(126):16-23.

[4] 骆绪刚.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2.

[5] 董 皞,王 堃.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解读[J].行政法学研究,2014(1):25-30.

[6] 王雄飞,李志平.检察文化建设的工作格局[J].人民检察,2014(24):54-56.

[7] 杨剑川.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4(9):9-11.

[8] 樊 江.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信息安全保密工作[J].信息网络安全,2014(9):138-143.

(责任编辑:徐 杰)

Construction of “Six-pattern” Procuratorat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evision ofTheCriminalLaw

ZHANG Runhao1, MA Li2

(1. Institute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Xiang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Xiangyang 441050, China; 2.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Baokang County of Hubei Province, Baokang 441000, China)

TheCriminalLawi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China. The crim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 according toTheCriminalLaw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social governance.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ocial governanc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CPC are facing the new situation, and people are having more expectation on social justice, so thatTheCriminalLawshould be adjusted and optimized properly. Besides, procuratorate,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justice system, carries the new responsibility for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long peace, and should be improved as well.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procuratorate, we will try to explore a staff management system, a quality control system, a performance assessment system, a warning management system, a culture construction system and a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to build the new procuratorate with good service, responsibility, legal governance, creativity, humanism and efficiency.

TheCriminalLaw; “six-pattern” procuratorate; reform of judicial system

2016-10-08;

2016-12-05

张润昊(1974— ),男,湖北南漳人,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经济政策; 马 力(1968— ),女,湖北随州人,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基层检察院建设。

D926.3

A

2095-4476(2017)01-00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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