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教育权利的诉求及法律规范保障

2017-03-08 20:10赵亚男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行使权利法律

赵亚男

(华中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我国家庭教育权利的诉求及法律规范保障

赵亚男

(华中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家长权利意识的提升,家长对于自由选择学校、“在家上学”、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等家庭教育权利的诉求表现得更加强烈。然而,由于国家在立法层面上的缺失,家庭教育权利与国家教育权利、学校教育权利之间的冲突不断,加之家长本身对家庭教育权利的认识不足,我国家庭教育权利在实施的过程中举步维艰,难以为继。为了满足家长对家庭教育权利的诉求,我国需要构建完善的家庭教育权利的法律体系,从实体法层面宣示家庭教育权利的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并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从程序法层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救济制度和监督机制;依靠学校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将家庭教育权利的实施落在实处。

家庭教育权利;权利诉求;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家长素质的不断提升,家长们越来越关注与重视子女的教育问题,对于教育也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由此引发了在“择校”“就近入学”“在家上学”“家校合作”等一系列问题,这表明家长对于家庭教育权利的诉求比以往更加迫切与强烈,家长对于争取自身权利的意识在逐步苏醒。

一、家庭教育权利的界定及其合法性分析

家庭教育权利并不是一个时兴的概念,而是古已有之,从家庭教育权利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它具有天然性、法理性和委托代理性,由此也决定了它的合法性。

(一)家庭教育权利的概念

“家庭教育权利是指家长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于子女进行教育的权利。”[1]家庭教育权利的概念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家庭教育权利的行使主体为父母及其法定监护人;第二,家庭教育权利具有特定的阶段性,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保护以及教育的权利只存在子女未成年时期;第三,家庭教育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育选择权,主要指父母或监护人自由选择学校以及其它教育形式的权利;二是教育的参与权,包括知晓子女在校情况的权利,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决策制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及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参与权。[2]7

(二)家庭教育权利合法性的法理分析

“家庭教育权利的合法性,也就是指权利的正当性以及被接受和认同的程度。家庭教育权如果获得了认同,就拥有了合法性。”[3]

1.自然权利论

从家庭教育权利的起源来讲,它属于私教育权,是一种亲权,具有原始的、天然的特性。“亲权”是指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和亲缘关系,并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一种原生性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4]格劳秀斯认为“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利”,家庭教育权利就是一种建立在亲子关系之上自然而然存在的法律关系,一旦形成了这种关系,家长就自然地被赋予了抚养、保护、教育和监督子女的义务和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自然而然的、无法取代的。现代社会法定的家庭教育权正是在对这种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不得不作为立法基础的具有天然性的义务与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基础上而形成的。[2]10

2.教育契约论

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原本就属于父母的自然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国家的日益强大,父母以教育契约的形式将自身一部分的教育权利委托给了国家以及学校,因而国家和学校也相应地负有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提供教育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权来自于父母对自身部分教育权利的让渡,教育契约具有“委托”的性质,因此国家、社会团体及学校等都必须尊重父母的教育权。父母作为教育委托契约的主体,有权行使教育契约上的各项权利,有权对受委托方提出要求、意见或建议。虽然家庭教育权利由“私权利”逐渐过渡为带有“社会权利属性”的权利,但是家长绝不可能将自己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全部让渡出去。

二、我国家长对于家庭教育权利的诉求内容

家长权利意识的提升使得家长们日益认识到家庭教育不仅是义务,更是一种权利,为此他们提出了对家庭教育的权利诉求,迫切希望能够在正确的范围内有效地行使家庭教育权利。

(一)家长对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诉求

简单的说就是择校问题,其实在许多西方国家,择校权都被列为家长教育权利保护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并给予了充分且详实的保护。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家长择校权却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与我国“就近入学”的相关规定又是相悖的,《义务教育法》中详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因此,我国青少年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遵循就近入学的政策。虽然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家长不能自由择校,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家长选择学校的余地,为了争夺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家长们不惜缴纳高额的择校费,争买学区房甚至更改户口籍。由此可知,家长们对于这项看似公平的政策并不满意,极度渴望为子女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

(二)家长选择“在家上学”的权利诉求

“在家上学”(home schooling)是指学龄儿童不在学校接受教育,而是以家庭为基础,接受由父母担任主要教育者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一种教育形式。[5]选择“在家上学”是当前学校教育出现信任危机的突出表现,它从本质上反映了家长并不认同当前学校教育的理念、态度、模式和方法,更加关注对孩子个性、天赋和兴趣等的培养,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据《中国在家上学研究报告(2013)》的数据显示,到2013年,活跃在中国大陆的在家上学群体规模约为1.8万人。[6]虽然1.8万人占全国适龄儿童数量的比重并不大,但却实实在在地反映了家长们对于选择在家上学这种教育形式的强烈渴求。然而《义务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见,在中国“在家上学”是不合法的。而且儿童选择在家接受教育也面临着巨大的现实困境,包括学籍挂靠、升学、高考以及就业等问题,因此归根到底“在家上学”现象的核心问题依然是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规范性问题。[7]

(三)家长对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权利诉求

家长参与学校管理事务是充分发挥其家庭教育权利的突出表现,主要包括对人事、财政、课程内容及其设置、工作评价、改革计划认可、政策制定等工作的参与。在我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决策的权利似乎更多地停留在理论研究的理想状态,参与程度远远不及英、美等国,也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普遍尊重。作为新时代的家长,他们逐渐开始意识到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自己也有权利和义务加入到学校的教育管理。家长会、家长学校、各类教育团体机构、家委会等就是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的途径,也体现着家长对于参与学校教育权利的强烈诉求。但是这种参与程度和有效程度依旧比较低,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主要还是停留在孩子的学习方面,对于学校的管理、决策制订和监督方面并没有多少真正的话语权。

三、我国家庭教育权利难以行使的原因

我国家庭教育权利的行使与国家教育权利、学校教育权利的行使相比,始终处于边缘化状态,而在争取其合法地位的过程中与国家教育权利、学校教育权利也是冲突不断,矛盾重重。我国家庭教育权利的实施之所以如此艰难坎坷,主要是因为:

(一)立法层面上缺乏对家庭教育权利的保障

家庭教育权在立法上的缺位造成了我国家庭教育权利的艰难处境。我国法律对家庭教育权利至今仍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家庭教育权利说是义务倒是更为合适。《宪法》指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摘自《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父母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依法履行就近入学的政策。这些法律条文表明,我国的教育法律单方面关注和强调国家教育权以及家庭教育的义务性,而忽视对家长的教育权利的规定,从而将家长教育权利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

(二)国家教育权利与家庭教育权利的冲突

国家教育权利是指国家及其机关行使的举办、发展和管理教育事业的权利以及对受教育者的施教权,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和维护的,是国家依法行使的公权力。因此,国家教育权利是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具有先天的强制性和支配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力。这就使得国家教育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极易产生膨胀并不断显现出对家庭教育权的侵犯,因此阻碍了家庭教育权利的发展。加上我国的国家教育权利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引起权力的扩张与滥用,从而使得家庭教育权利与国家教育权利之间矛盾重重,冲突不断。

(三)封闭的学校教育制度下,家庭教育权利与学校教育权利的冲突

一直以来,我国的学校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教育场所。首先,学校的教学与管理长期处于一种较为封闭的状态。学校、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互动不够,而家长会作为学校与家长沟通的重要途径,实际上也只是一个老师向家长通报情况的“报告会”,信息的传递是单向的,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家长的任务只是听取教师对于学生的反馈和意见,配合教师的教育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到学校的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其次,学校进行教育决策的模式也是封闭的。学校在进行教育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并不能做到充分尊重和考虑家长的意愿和要求,也更加不会放低姿态去主动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这种封闭甚至僵化的管理体制使得学校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管理的手段,家长教育权利难以行使。

(四)家长对家庭教育权利的认识不足

现如今,大部分家长对学校和教师存在过份崇拜和充分信任的心理,对于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事务存在明显的消极态度。家长对于未成年子女教育的一个最根本的误区在于对所谓的家庭教育权利没有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他们对于自己有何教育权利,该如何履行这些权利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概念,只是将家庭教育权利的行使区域局限在看上去能够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择校权上,而对于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并没有什么过多的要求。很显然,这些家长并未真正认识到履行家长权利的重要性。

四、家庭教育权利的法律规范保障

为了满足家长对家庭教育权利的诉求,我国需要构建完备的家庭教育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期利用国家和学校的合力来共同保障家庭教育权利的有效合理行使。

(一)实体法层面的法律规范保障

在实体法层面构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诉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家庭教育权利予以规范,促使家长对明确对家庭教育权利的认识。

1.明确家庭教育权利的法律地位

纵观世界,多数法制国家都从宪法或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权,比如葡萄牙《宪法》规定:“家长组织、教师组织、学生组织参与教育决策的方法,由相应的法律做出规定。”[8]英国《1980年教育法》赋予家长在公立学校体系内的择校权,而且规定除非这些学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否则家长的选择一般都应该得到满足[9]因此,我国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将家庭教育权列入法律,明确家庭教育权利的合法地位。首先,从宪法的层面上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权利属性,规定家庭教育权利的行使主体是家长;其次,修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限定家庭教育权利的各项法律条文,在各个单行法层面上强调家长教育不止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权利,宣示家庭教育权利的法律地位,从而保障家长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家庭教育权利。最后,我们还必须在宪法和相关教育法规中限定国家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范围,限制日益膨胀的国家教育权。

2.细化家庭教育权利的具体内容

为了保障家庭教育权利能够得到具体有效的实施,我们还必须从部门法的层面对家庭教育权利进行细化的规定。首先,细化规定家庭教育选择权。明确规定家庭教育选择权行使的条件、范围,保障家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子女接受教育的形式,或是在公立学校范围内选择自己心仪的学校。国家有义务为家长提供各个学校的详细信息,以便家长能够科学有效地为自己的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其次,明确规定家长在学校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一,知情权,家长有知晓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学校的各项相关情况(包括学校制定的教育教学计划以及各项管理措施、教师的课堂教学方法以及成绩评价标准等)的权利,而且学校必须及时向家长汇报;第二,提案权和参与教育决策权,学校在制订和修改相关政策、进行教育决策时有义务向家长说明情况,并且充分尊重和考虑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使家长参与到学校的决策进程中;第三,监督权,家长监督学校开展的各项教学管理活动,包括教师上课的内容、方式、进度安排以及学校开展的各项课外活动、管理工作等,保证学生在校生活和学习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3.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

为了保障家庭教育权利能够获得充分合理的实施,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地制定家庭教育的单行法——《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法》中要详细系统地规定家庭教育的实施、管理和保障,指导家长更加科学合理地教育子女,进一步从法律上规范家长行为,对家庭教育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我国台湾地区在2003年出台了《家庭教育法》以及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家庭教育的各个方面,包括家庭教育的具体含义、实施范围、服务对象、课程和教材的研发和经费保障以及家庭教育主管机关的职责、家庭教育推广宣传的机构、方式和人员的选拔培训等,对家庭教育的具体实施和保障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充分的指导。[10]这些成功的法律范本对于推动我国大陆地区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进程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二)程序法层面的法律规范保障

我国的法律体系一直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所以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权利在程序法层面上的建设,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救济制度和监督机制。

1.建立家庭教育权利的救济制度

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权利的申诉制度、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使家长的家庭教育权利在受到侵犯后有法可依。如果家长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合法的家庭教育权利,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家长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的家庭教育权利,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家长除了申诉之外,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条件成熟,我们还可以建立专门负责受理家长申诉的行政机构,为家长的申诉提供一条便捷的通道。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校内申诉在方式上、操作上更加灵活,家长在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没有得到实现的情况下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

2.建立家庭教育权利实施的监督机制

家庭教育权利的正确合理行使离不开国家机关、社会群众、教育团体以及学校等各个主体的监督。我们可以设立家庭教育委员会和家长代表大会来时刻了解家长的思想动态,规范和监督家长是否合理合法行使家庭教育权利。再者,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滥用家庭教育权利的家长还必须给予法律上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家庭教育权利的有效实施。

(三)学校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家庭教育权利的实施

家庭教育权利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以后,更重要的是真正的落实之举,学校在此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要保障家庭教育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就必须依靠学校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来打破学校封闭的状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一方面,学校要建立与家长的双向沟通机制,学校有义务将学校的详细情况(包括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等)告知家长,教师也要将学生在学校中的表现(包括学习生活情况以及最近出现的问题)汇报给家长,同时学校和教师还要积极听取家长的信息反馈,使得学校与家长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孩子的成长。另一方面,学校要建立家长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主动邀请学生家长参与到学校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以及各项决策的制订过程中,调动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的积极性,让家长为学校的建设建言献策,共同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从而保障家庭教育权利的充分合理行使。

[1] 周明祺.我国家庭教育权利诉求及法律规范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4.

[2] 林 婷.家庭教育权保护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

[3] 杨 娟.家庭教育权的合法性及其在我国义务教育中的实践[J].现代教育管理,2011(1):86-87.

[4] 徐鹏云,王 青.我国亲权制度构建的理论思考[J].行政与法,2006(7):66-67.

[5] 贺武华.我国“在家上学”现象深度分析:中美比较视角[J].浙江社会科学,2011(11):84-85.

[6] 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中国在家上学研究报告[R].北京:21世纪教育研究院,2013.

[7] 王录平.论“在家上学”作为一种权利[J].教育科学,2014(6):23-24.

[8] 胡锦光,韩大元.当代人权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61.

[9] 刘宝存,杨秀治.西方国家的择校制度及对教育公平的影响[J].教育科学,2005(2):18-19.

[10] 沈蓓绯.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的内涵及实务推展模式[J].教育发展研究,2010(12):57-58.

(责任编辑:刘应竹)

2016-10-19;

2016-11-03

赵亚男(1991— ),女,山西晋中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G40-011.8

A

2095-4476(2017)01-00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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