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创新带来的风险分析

2017-03-08 14:15唐嘉珮
西部金融 2016年11期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创新

唐嘉珮

摘 要:本文以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相关数据来分析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包含信用风险、作业风险,其产生原因为保险公司部分产品创新无实际意义、保险公司网络化前端与运营管理不配套、保险公司技术水平不足,并提出规避互联网保险创新风险的建议,包括保险创新要回归本质、运用大数据进行保险风险管理、应用新技术进行风险控制。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创新;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1)-0074-03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类型

1.理赔创新

通常,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局限于柜台、网点、业务员以及银行平台,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传统保险公司选择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如太保、太平、新华等。而众多中小保险公司则多选择第三方网络销售渠道,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然而,互联网保险公司完全颠覆了这种经营模式,不设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主要经营的是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财险、家财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比如生鲜电商延误导致的损失都可以由保险来获得理赔。

2.营销创新

互联网保险将传统的线下销售转为网上销售,消费者可以在网上看到其所需要的险种,并从中挑选购买。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在于通过精准定位用户,细分保险标的和风险因子,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与传统产品通常先设计产品再投放渠道的路径不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路径是“从渠道到产品”,即:先了解渠道用户的需求,再据此开发第一代产品,投放到渠道后根据反馈的渠道数据,开发第二代产品。与传统产品相比,互联网保险产品迭代迅速,调整频率快。

3.保费支付创新

互联网保险网上支付保费,使交费更加便捷,顺应当下潮流,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平台支付保费,使保险购买更加快捷。

4.产品创新

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最重要的体现为产品创新,即对于各类产品本身的创新。目前我国互联网销售的创新产品大致分为六种类型。第一种是对传统险种碎片化的专项保险,即保险的“碎片化”。第二种是借助新型网络社交平台与移动设备发布的交互式保险。第三种是基于投资理财需求推出的万能险和投连险。第四种是具争议的带有“类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第五种是极易诱发道德风险的保险产品。第六种是专门针对网络相关风险开发的产品。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的优劣势

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保险应该遵循不影响行业发展声誉的、有用的创新为原则,鼓励互联网保险公司抓住机遇积极创新。但目前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奇葩险的产生就是创新过度的表现,有些产品已经违背了保险的定义,保险与博彩两者有明确的界限,保险公司应本着保险的宗旨来进行适度创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理应发挥好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功能。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存在一系列风险和问题。目前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作业风险等。

(一)信用风险

自2013年底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这些所谓的奇葩险已经严重脱离了保险的本质,保险公司创新无实际意義,加大了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作业风险

据保监会公布的《关于2015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保险公司内部存在技术性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案例分析——以奇葩险为例

自《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出台以来,近年已将带有“类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明确叫停。

1.高温险理赔率为零

某保险公司推出高温险,和空调厂合作,对客户直接赠送。按照高温险条款,保费为10元,在2013年6月22日至8月23日这段时间内,如气温达到37摄氏度的天数,超过保险公司的免赔天数,投保人可获每天5元的补贴,最高补贴为100元。气象数据显示,1981年至2010年间,高温险覆盖的30个城市,在6月21日至8月23日期间,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数,都远远低于免赔天数。因此高温险基本上相当于赔率为零。投保人以为能够稳赚不赔,而保险公司早已稳稳控制了赔率。

2.跌停险出生被叫停

根据保监会意见,跌停险类似对赌协议,有博彩嫌疑,利用跌停险对股价波动进行保障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金融风险。此类产品打着产品创新的幌子,误导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其本质是带有赌博或博彩性的。

3.雾霾险正式上线到被叫停只有一周

因为其不具备大数法则,完全是赌博性质的概率事件,故被明确叫停。

保险和赌博的相似度很高,但其本质是不一样的。从保险的本质来说,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或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对于这类创新型产品,只要符合保险原理和保险逻辑,监管机构都不会干涉公司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部分产品创新无实际意义

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保险公司的创新目的纯粹是为了其产品能引起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关注,从而提高本公司的知名度。奇葩险就是体现最为明显的一种。此类险种并不能体现保险的宗旨,更不能为投保人利益提供保障,有些甚至已经属于类博彩范围中,超出了保险范围,给投保人带来损失。

(二)保险公司网络化前端与运营管理不配套

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投保后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能对其保险售后进行有效监管,难以有效服务于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不满意。

(三)保险公司技术水平不足

我国保险公司普遍技术水平不足,在互联网保险中,对于各种保险难以将风险严格测量进行保险定价,风险管理和评估不到位,导致产品定价不够精准,赔付不能得到技术水平上的保障。

四、规避互联网保险创新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保险产品创新要回归本质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违背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在保险产品创新时,应遵循以下六点原则。第一,强调保险保障功能。第二,强调保险利益。第三,强调创新科学性。第四,合法合规。第五,公平竞争。第六,维护客户利益。

(二)应用新技术进行风险控制

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第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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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Risks Brought by the Internet Insurance Innovation

TANG Jiape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7)

Abstract:The paper analyzes the risks brought by the Internet insurance innovation mainly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data of the Internet insurance industry. The risks mainly include credit risk, operation risk, and the causes are as follows: partial product innovations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have no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network front-end and operations management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does not match, and the technical level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s insufficient. Thu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avoid Internet insurance innovation risks such as that the insurance innovation should return to its nature, the big data should be used to manage insurance risks, and new technology should be applied to control risks.

Keywords: Internet insurance; innovation; risk management

責任编辑、校对:党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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