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信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探讨

2017-03-11 06:38张臻黄川川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7年25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文化

张臻,黄川川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深圳 518055)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十九大报告里这段话,指示着我们一定要珍视文化、保护文化,非遗作为中国重要的文化积淀,更应该保护和传承。因此,如何让非遗保护工作得以高效和优化,如何在新时代、新技术的当下,创造性的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文化自信的背景下,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构建,是解决当下非遗保护困境的必由之路。

1 非遗保护及传承过程中存在的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蕴含着各国人民的民族特征和文化精髓,其中的每个细节无不体现着人类的生命细胞。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中国与国际接轨的速度越来越快,国际化融合越来越深,导致人们开始放弃了原始的生活方式,那些代表着民族文化和精神的非物质文化渐渐湮灭在了历史的边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最深厚的文化积淀,代表着最精华的文化自信元素,我们要致力于保护和传承这个文化类型,但是我们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非遗保护的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

非遗保护理论先行,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大部分的理论研究者主要焦点在非遗的规章制度、会议等的宣传和普及,具有分散性和零星性。非遗保护应更注重项目整形上的内涵、范畴、特征、价值及其功能等问题,但是就目前来看,基于政策、体制、技术等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研究甚为少见[1]。

从非遗的研究内容来看,大部分学者的研究领域在非遗活动的项目展示、活动组织安排及政策的修订等等,范围相对比较狭窄,还有很多的研究领域未被非遗学者们涉及,比如非遗的特征价值、功能现状、传承机制、保护联动战略等等,如果这些领域不能很好地被研究,那非遗保护的只能是冰山一角,少之又少。

1.2 非遗保护存在人力资源的困境

众所周知,非遗保护的主力是非物质遗产的传承人,虽然在保护的原则上主张政府主导,但是在这一主导下,真正参与非遗保护的人才并不是很热衷,而且少部分传承人在发挥着保护和传承的作用。然而,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却存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断裂,根据文化部相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范围内已经有200多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传承人的 “收徒授艺”,同时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管理人员和研究队伍的刻苦工作。但是就目前各大高校和科研机构来看,几乎没有发现非遗方向,更不用说专业了。而且由于传承人的处境艰难,传承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不佳,很多的年轻人不愿意从事非遗领域的工作,也不愿意承担传承人的角色[2]。

1.3 非遗保护的成果缺乏转化性和应用性

就全国来看,非遗的数量众多,大部分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成果都是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来完成行政性的目标,但是完成以后在成果转化方面就显得力不从心,慢慢地就导致我们的非遗仅仅停留到档案室或者博物馆里被参观,真正的传承却得不到实质性的发展。所以说非遗项目的挖掘、保护、成果并未最终转化成对当下社会有用或者说有价值的宝库。此外,市场化的成果转化也并非解决非遗成果应用性的有效途径。有些非遗成果并不能通过市场化来得到发展的路径,这就需要专家和学者对其进行分类,只能保护和留存的,我们做静态保护,如果有市场转化价值的,我们就要充分发掘,在保护的同时,体现它的经济价值,让它们飞入寻常百姓家。

2 文化与科技引领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我国非遗项目众多,充分运用文化与科技手段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尤为重要。文化与科技融合背景下的保护机制构建是保证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前题。站在文化科技发展和顶层设计的战略高度,以文化、技术、政府、法治、经济五个维度为基础,形成基于文化与科技融合下非遗保护机制[3]。

2.1 文化引导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引导是构建非遗保护体系的核心和关键,应以文化引导为重要抓手。非遗保护工作应立足传统文化,但不应局限于传统,要有创造性和创新性,要充分考虑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同异结合问题。非遗项目源自人民,由广大人民创造、传统、沿袭,若想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必然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方向。历史反复证明,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力量,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力量。同时,要重视全民的非遗文化认同和非遗保护意识。官员及非遗主管领导应重视非遗保护,社会公众应提高非遗保护的参与意识。传统和新媒体都着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让公众知晓并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提高公众兴趣。

2.2 科技先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传统的非遗保护方式和手段,各地都在积极的开展。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传统的记录方式不仅无法完整的保存和保留加速消亡的非遗项目,而且记录的效率也不尽人意。运用现代的数字化手段进行非遗项目的保护,可以极大的真实的呈现非遗项目的原貌。

2.2.1 数字化平台建设

我国应建立涵盖全国的非遗数据库平台。包括全部的项目,由各级文化部门按照数据库的要求进行资料上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文字、文献、视频、音频、图片、传承人、传承脉络等。除了从单个项目的视角进行数据库建设以外,还应该从宏观管理的角度进行数字化数据呈现。比如,非遗项目导览、非遗项目地图、非遗项目保护现状、非遗保护政策、非遗保护经验等内容[4]。

2.2.2 数字化资源整合

非遗数字化保护,本身需要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全社会统一的资料存储和查询平台可以极大地提高非遗保护、非遗研究、非遗展现的效率,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从资源占有角度来说,统一的数据库,可以明确资料上传主体,所有的数据搜集设备、人力、财力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避免了不同的组织做相同的事情而造成的重复建设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从数据使用者角度,一个全面的、权威的数据库平台,可以极大的节省数据查询者和使用者的时间和效率,也能更好地促进非遗数据资源的呈现和展示。

2.2.3 数字化技术研发

非遗保护机制下的科技创新应与我国非遗的个性属性、所属类型和文化空间为基础,构建保护为中心、需求为驱动、非遗传承与发展为内容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实现非遗保护技术和保护创新应用的并驾齐驱,在最大限度不改变原生环境的条件下,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得以发展和传承。客观地讲,用于非遗保护的先进技术,其发明之初都不是为了保护非遗所用。但是,这些最前沿的技术,被引入到非遗保护工作中,给非遗项目带来了另一个生命,或者说为非遗能更好地活下去提供了便利。此外,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技术,也将许多濒临灭绝的非遗项目做到了最大限度的保存。例如,国家级非遗项目鱼灯舞,有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的规矩。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实施,加之其地处中英街沙头角,唯一的传承人已经年多八旬,村内的年轻人多在香港读书后留学海外,无人可教,无人可传,濒临灭绝。现在,可以通过动画捕捉技术,将几十个感应片放在传承人身上。他在跳鱼灯舞的过程中可以完整的记录全身的动作轨迹,并保存下来,可供后人研究或学习。

2.3 政府主导

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第一要完善内部管理,细分工作内容,责任明确到部门,明确到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牵涉利益多、涉及范围广。因此,政府对于保护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第二要厘清利益关系。政府应加强与市场的协作。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将适合开发的交给市场,需要保护的则留给政府承担。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根本点在于人才建设。因此,为了做好非遗保护工作,要加强传承人才的保护和培养。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解决传承人的实际困难,建立传承人集体工作室,以便于相互学习、相互鼓励、相互交流,发挥集体的优势。此外,也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政府需要引进专业人才,吸引专业学生投身此项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也能极大地提升管理队伍素质。

非遗保护机制的制度创新不仅关乎非遗保护的整合过程和成果,同时也解决深层次问题、化解现实矛盾的重要基础。通过体系化的制度构建和立体推进,切实引导和保护好非遗项目。

2.4 法治指导

2.4.1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再完善的法律,如果缺乏执行,就毫无意义。因此,政府部门应严格执法。实行网格化责任管理,建立保护程序标准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保护工作中,结合具体保护实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程序标准化,确保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加强依法行政。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依法公开执法相关内容,避免滥用执法监管权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4.2 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目前,我国非遗保护管理部门不重视法治文化建设,从而也不重视法治文化营造。致使非遗保护工作者、非遗项目从业者及社会人员的非遗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加之非遗本身由于年代久远,创作者和传承者的主体地位得不到认定,从而使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直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级部门,应该以法治精神为指导,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指导性、执行性文件。

2.5 经济诱导

2.5.1 推动非遗产业发展,培育造血机能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非遗项目,都面临后继乏人,现有的生产模式不足以谋生等问题。因此,非遗产业化发展是必由之路,也是解决非遗项目生存困境最有效的途径。当然,并非产业化就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所谓产业化即“按照产业的规则和规律来运作。包括:市场化经济运作形式;达到一定的规模程度;与资金有密切关系;以赢利为目的。二者具有一定的矛盾冲突,值得关注和思考。鉴于此,我们要保护与开发并重,分类保护和开发,打造非遗资源链。坚持政府管理和市场运作并重,构建非遗产业化支撑体系。坚持传承和创新并重,保持本真的创新,延长非遗产业链。坚持社会与经济效益并重,活态传承,建设非遗产业特色园。

2.5.2 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完善资金保障

资金保障是做好非遗保护的前提。完全由政府兜底非遗保护资金已不行。因此,应在发挥政府优势的基础上,扩大资金来源。政府加大保护经费的投入可以通过科学分配财政预算来实现。同时,借鉴西方成熟的文化基金管理模式,建立专项保护基金账户,由政府出资、社会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实现。对所筹资金进行公开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科学优化使用。

此外,颁布相关的优惠政策,如适当减免税收、表彰奖励、设立荣誉制度等,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非遗保护,通过经济手段激发非遗保护热情。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路径

3.1 理清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角色和定位

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巨大的文化工程,其涉及面广、种类多,只有政府有能力进行立法、普查、研究、传播、发扬等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立法,制定一批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同时,政府发挥與论工具和政策导向,引导各类组织的人、财、物进入非遗保护领域,形成大力保护和发展非遗的與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政府要发挥非遗保护规划的作用,非遗保护并不是短时间内立竿见影的事务,需要政府统筹建立起长期的保护规划,通过规划对非遗的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进行适度的调控,形成非遗保护的实物规划、形式规划、专项规划等等,尤其是非遗的人才规划、资金规划、空间发展规划。规划要立足于我国乃至各地区的文化资源和实际情况,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与国家发展和区域发展相适应,做到国家有宏观规划、地区有微观规划,层级式、网络化、常态化规划非遗保护。

3.2 理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

发挥行业协会在非遗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传承即为保护,所以要以促进本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为服务目的开展业务活动。首先要建立畅通的非遗信息交流和服务平台,及时把非遗的信息通过平台传播出去,扩大影响力,让更多的人熟知这一领域,从而吸引致力于非遗的人才加入进来;其次,及时与高校、学术界建立其合作交流平台,一方面可以借助高校的研究能力总结非遗的发展成果,另一方面通过非遗进校园,培养具有高学历的人才从事非遗行业[5]。

3.3 发挥公众在非遗保护中的自觉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根基,是民族的血脉。公众是与非遗密切相关的群体,只有公众才能使非遗具有生命力和活力,在非遗保护中也需要凝聚公众的力量。公众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不是某一环节的参与而是全方位全流程的介入,在整个参与过程中发挥其主人翁的角色。从国家制度制定角度来看,在制定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充分征求民众的意见,因为非遗主要是存在于民间,是鱼水相融的关系,只有充分挖掘民众的建议,我们的制度才能具有可行性和务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该只是静态的,它只有融入人们的生活,走进寻常百姓家,才能将其价值最大化,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由此来讲,加大对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拉近文化遗产与公众的距离,使高深的文化遗产变成大众文化,应成为保护文化遗产的常规方式。

[1]田阡.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间艺术及其传承[J].民族艺术,2011(4):70-74.

[2]潘小娟.社会企业初探[J].中国行政管理,2011(7):23-24.

[3]陈华文.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几个问题[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9):88-91.

[4]缪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及开发利用问题探讨[D].西安:西北大学,2008.

[5]陈凤姊.论科技创新的运行机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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