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西走廊水案中的官绅关系*

2017-03-11 17:07潘春辉
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士绅官府河西走廊

潘春辉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清代河西走廊水案中的官绅关系*

潘春辉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在清代河西走廊水案调处中,官绅之间存在着依附与对抗的双重关系。一方面,官府依靠士绅等调处民户之间的小型日常水利纠纷;另一方面,士绅也要依赖官府权威,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与权益,尤其在面对一些长期无法有效解决的顽固性水利纠纷中,士绅尤其需仰赖官府的支持。二者之间的对抗同样明显。在既得利益面前,士绅有时会成为官府实现地区水利公平的障碍,为此河西官府会采取相应措施管控士绅。而士绅亦会利用其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反制官府。以水案为切入点,可揭示官绅之间的复杂关系,这是清代西北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新视角。

清代,河西走廊,水案,官绅关系

清代河西走廊水资源匮乏,水利管理历来是该区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各种水利纠纷的调处则是社会治理中的重头戏。史称该区“年年均水起喧嚣”,①(民国)赵仁卿:《金塔县志》卷10《金石·金塔八景诗》,金塔县人民委员会翻印,1957年。“从古到今,这里每县的人民,一致认为血可流,水不可失,持刀荷锄,互争水流,断折臂足,无一退让,死者、伤者一年之内,不知多少”。②(民国)江戎疆:《河西水系与水利建设》,《力行月刊》第八卷。在水案调处中,往往需要官府与士绅等地方精英的合作方可顺利完成。另一方面,为保有水利的既得利益,官绅之间的争斗亦同时存在。透过水案的处理,可清楚地看到官绅之间既合作又对抗的双重关系。有关官府、管水吏役在水利纠纷处理中的意义,笔者已作了一些探讨。③潘春辉:《水官与清代河西走廊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期;潘春辉:《水事纠纷与政府应对——以清代河西走廊为中心》,《西北师大学报》2015年第2期。在此,就清代河西走廊水案调处中的官绅关系再作进一步讨论,以为西北水利社会史的深化提供新的观察视角。

一、合作与依靠

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上下游、各县之间的争水,此类水案需由官府出面主导处理,地方士绅等为辅。另一类为同渠、同村户民日常之间的争水,此类小型水利纠纷一般由乡村士绅与管水吏役等主导处理,官府仅起督率作用。在各种类型水案的处理中,官府与士绅之间的相互依附及合作关系普遍存在。清代河西走廊官绅之间的合作与依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官府需要依靠士绅解决民间的小型水案,在大型水利纠纷的调处中士绅亦可辅助官府;另一方面,清代河西地区的士绅也时时处处要依靠官府权威,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与权益。

首先,官府仰赖士绅解决民户的日常水利纠纷,大型水案的调处中双方亦存有较紧密的合作关系。清代河西走廊因水源匮乏而致水利纠纷不断,民间小型水案层出不穷,政府往往无力亦无暇处理,因而官府一般会将小型水案的调处权统归于管水吏役与乡绅。在清代河西走廊,管水吏役与士绅往往本身就合二为一,即担任管水吏役者多为士绅。据史料记载,河西水规中对渠长等管水吏役的选举资格进行了限定,如敦煌县规定:

渠正非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不得公举。一、应在上下渠分轮流之列者。二、曾任渠长、排水者。三、曾任地方水利监察会会员者。四、办理乡区公益三年以上著有声望者。第二十五条,渠长非具下列资格者不得被选。一、充当排水一年以上者。第二十六条,排水非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不得充任。一、家道殷实者。二、在本渠有田地半户以上者。三、本渠坊会首、乡望素孚者。①(民国)吕钟:《重修敦煌县志》卷6《河渠志·十渠水利规则》,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3页。

这样的规定,使得出任水官者多来自乡村上层的士绅地主等。士绅通过制定水规、兴建水渠等方式担负起了河西地区日常水案的处理工作。

在清代河西走廊的水规议定中士绅是不可或缺的成员。据敦煌县《普利渠渠规》,敦煌普利渠渠规遭恶人破坏后水利纠纷频发,为此,在乡绅龚翰文的召集与倡导下,“合渠绅衿、农约、坊甲人等公到会所议定章程”,②(民国)吕钟:《重修敦煌县志》卷5《艺文志下·普利渠渠规碑记》,第555页。新的《普利渠渠规》因之诞生。以新渠规为依据,有效地调解了各争水势力之间的争斗。再如,光绪十二年(1886年)酒泉下四闸公议水规,绅耆、农约、士庶代表则是水规议定的既定三方势力。③(民国)《甘肃河西荒地区域调查报告(酒泉、张掖、武威)》第六章《水利》第二节《灌溉方法》,《农林部垦务总局调查报告》第一号,农林部垦务总局编印,1942年。除参与渠规制定外,士绅还通过兴建水渠、修治渠坝的方式解决水利纠纷。如清光绪年间,甘州草湖、二坝共用弱水浇灌,后因弱水微细,加之未能及时修筑渠坝,致使河堤崩跌,无水可灌,水案乍起。为此,二坝士绅于兴门认为如果能够导引山丹河水引灌即可解决问题,然而却遭到上下坝民的反对。在多次兴讼之后,二坝胜诉。因此,在于兴门的带领下,疏渠导引山丹河水,开渠使水。④(民国)《甘州水利溯源》,甘肃省图书馆藏书。我们看到士绅在调处各日常水利纠纷中尚能秉公持正。如,山丹县士绅马良宝担任暖泉渠水官,为人公正不屈、秉公处理水案,“河西四闸强梁,夜馈盘金劝退步,良宝责以大义,馈者惭去,于是按粮均定除侵水奸弊,渠民感德”。士绅毛柏龄亦是山丹暖泉渠水官,“秉公剖析,人称铁面公”。⑤(清)黄璟、朱逊志等:《山丹县志》卷7《人物宦迹·孝义》,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275页。清光绪十九年,高如先被举为临泽二坝下渠长,“秉公持正,水利均沾”。⑥(民国)《创修临泽县志》卷12《耆旧志·高如先传》,张志纯等校点,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1年,第308页。这些士绅能够较公正地处理水利纠纷,成为河西官府调处乡村日常水利纷争的臂膀。

士绅除了在上述小型水案的调处中扮演关键角色外,在大型水案的调节中亦能较好地辅助官府开展工作。清代河西走廊涉及多县及上下游的大型水案需由官府出面调停,而官府在调解水利纠纷时,士绅亦往往能够与官府合作,帮助官府调处水案。如乾隆二十七年(1756年)酒泉县茹公渠水案中,酒泉、金塔二县争水,肃州州判与金塔县府在处理该案时,根据金塔士绅等人对案情的呈奏,判定金塔坝得水七分,茹公渠得水三分。⑦(民国)赵仁卿:《金塔县志》卷3《建设·水利》,金塔县人民委员会翻印,1957年。再如安西、玉门两地争水案中,因皇渠年久失修,无水浇灌,田苗悉枯。玉门、安西两处为此争讼不休。为此,安西县长曹馥“会商诸绅”,在与士绅商议的基础上成立了皇渠会。皇渠会通过各个士绅捐资积累资金以资助皇渠的修治,“积资生息岁作工食”,从此“庶几于渠无抛荒之忧,于年有丰登之兆也”。⑧(民国)曹馥:《安西县采访录》,《叙·安西皇渠会叙》,甘肃省图书馆藏书。得到了士绅的支持,皇渠会因而成立,水渠修治得到保障,水利纠纷亦从而解决。从上述大型水案调处中士绅的参与我们看到,士绅的支持可辅佐官府更好地解决水案。

其次,士绅阶层需依靠官府权威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尤其在面对一些长期无法有效解决的顽固性水利纠纷中,士绅尤其需要仰赖官府的支持,方能获得水利公平。清代河西走廊一些水利纠纷往往持续时间很长,少则三五年,多则数十年,双方矛盾累积多年而得不到有效解决。处于纠纷弱势的一方士绅往往会带领民众上控官府,以求得官府支持从而获得水利公平。

清代河西地方士绅为民请命、依靠官府的代表还要数镇夷堡的阎如岳。康熙年间,甘州府高台县与镇夷堡共同使用黑河水灌溉,然而高台、临泽等县地处黑河上游,每年春季需水时节,地处上游的高台各渠拦河阻坝,造成下游镇夷堡无水可浇,两地民众因争水几至打伤人命。下游民众在镇夷堡绅耆阎如岳的带领下数次兴讼,“如岳倡率里老居民,申诉制府绰公,求定水规。辄收押,乃甘州、高台民众力强,贿嘱看役,肆凌虐,备尝艰苦,如岳百折不回”。⑨(民国)徐家瑞:《新纂高台县志》,《人物·善行》,《高台县志辑校》,张志纯等校点,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19页。地方绅民倡率里老居民为民请命,历经艰辛。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阎如岳①“阎如岳”在有些史志中将其书写为“闫如岳”。此处以“阎如岳”为准。带领民众“遮道哭诉背呈受苦情由”,得到官府支持后,得以重订分水章程。然而,“孰知定案之后高民又有乱法之人,阳奉阴违或闭四五日不等仍复不遵”。康熙六十一年,恰逢年羹尧前往甘肃,阎如岳率领士民等“报辕苦陈受苦苦情”,为此年羹尧下令将两地合为一县,但仍然无法实现水利公平,“亦有刁民乱法先开渠口者仍复不少,镇五堡仍复受害”。雍正四年(1726年)年羹尧再次途经肃州,镇夷五堡士民阎如岳等“携拽家属百事哭诉苦情”。②《水利·附录镇夷闫如岳控定镇夷五堡并毛双二屯芒种分水案》,(民国)张应麒修,蔡廷孝纂:《鼎新县志》,兰州: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第692页。年羹尧采取强力措施,将地方官员革职查办,由安肃道派毛目水利县丞巡河,封闭甘、肃、高台渠口,并派夫丁严密看守渠口以防上游乱开渠口,至此该水案方得以解决,镇夷堡水利方有保证。后人为此修建阎公祠堂以彰显阎公事迹,“于芒种前十日祝如岳并年羹尧,至今不替”,③《人物·善行》,(民国)徐家瑞:《新纂高台县志》,第319页。为民争水的阎公在地方上拥有很高声望。可见,面对上游强行违规,处于弱势的下游地区往往由乡村士绅带领民众控诉争竞,获得官府支持后方能保证应有的水权。阎如岳成为地方绅耆带领民众争取水利权力的典型,同时也清晰反映出士绅对官府权威的仰赖。另据民国档案记载,金塔酒泉争水中,金塔县士绅赵积寿负责金塔水务,该绅多次为金塔民众申请水源,1936年时为金塔讨要讨赖河水,却遭到酒泉民众的控诉。酒泉民众多次上控官府,认为赵积寿扰害酒泉水利,要求惩处赵积寿,甚至一度上告至兰州省政府。对此,省府对赵积寿的处理意见为:“对赵积寿未免言过其实。”④《甘肃省政府关于仰查酒泉金塔民众因均水互控事给七区专员的训令》,张景平等主编:《河西走廊水利史文献类编》,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29页。并告诫民众以后不得如此中伤赵积寿。从此记载中可以看到,官府往往保护为地方事务服务的士绅,官绅之间的契合一直存在。

总体而言,清代河西走廊官绅之间的合作与依靠是双向的。一方面,官府依赖士绅为其解决日常的民间争水,在大型水案中士绅也可起到辅助作用。另一方面,从为民请命可清晰地体现出在水利不公面前,士绅阶层对官府的依赖。

二、对抗与管控

在清代河西走廊实际的水事纠纷调处中,官绅之间也同时存在着对抗与冲突。士绅有时会因利益而成为基层水利不公的制造者,并因此站到官方的对立面,进而抗拒官府。为此,为实现地方良好的用水秩序及正常的官绅关系,河西地方政府会有一些相应的管控措施来约束士绅。

清代河西走廊士绅与官府的对抗主要源于个别士绅对乡村水利的危害。事实上,清代河西地区因士绅强霸水利而产生的水利不公并不在少数,在既得利益面前,士绅与官府产生的对抗亦并不少见。据河西地方史料记载,所谓“刁生劣监”等地方头面人物有时会成为扰害地方水利的领导者与怂恿者,如安西县三道沟昌马水口案,安西、玉门争水,乾隆四十七至四十九年间,玉门农约相继为奸,强堵水口,并蒙骗官府,致使官府作出错误的判断,“以致玉县奸民得计,而安西良民受害”。⑤(民国)曹馥:《安西县采访录·安西义田碑记》,甘肃省图书馆藏书。虽然此后安西直隶州重新作出批示,然而,玉门民众在地方头面人物的支持下仍“逞刁不服”。⑥(民国)曹馥:《安西县采访录·民政·水利》,甘肃省图书馆藏书。士绅阶层公然带头对抗官府,造成水利不公,以及两地长期的争水与纠纷。民国时期,有学者总结河西走廊水利纠纷产生的原因时曾言:

故各地争案之起还是在于:1.分水之法失尽善。2.交界处之土劣士绅藉势抢夺,不按规定。3.一方人民之偷挖水渠,致使另一方的愤怒。4.贪官污吏之藉私偏袒,甚至怂恿民众,行暴豪夺。⑦(民国)江戎疆:《河西水系与水利建设》,《力行月刊》第八卷。

即河西走廊争水的原因中“交界处之土劣士绅藉势抢夺,不按规定”占重要一条,一些士绅不遵水规造成地区水利争执与不公。士绅在水利管理中的负面作用,已与官府期望的官绅合作以实现水利平稳的目的相背。为此,清代河西官府对士绅存在着相应的管控。

清代河西官府对士绅的管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起。

首先,官府会对破坏基层水利的士绅进行打压与震慑,以保证地方水利秩序的平稳。清宣统元年(1909年),金塔坝、王子坝争水,其间所谓“刁生劣监”多次翻控。为此,王子庄州同在水利碑刻之末刻明“如再有刁生劣监,无知愚民胆敢借端生事者,定行按律严惩”,①(民国)赵仁卿:《金塔县志》卷3《建设·水利》,金塔县人民委员会翻印,1957年。以震慑不服管理的绅民。又如清代末年,敦煌下永丰、庄浪二渠因浇水顺序不当,上流豪绅强占水源,致使二渠未能按期浇灌,“屡因夺水滋事”。为此,地方官察知其弊,“抑强扶弱”,“勒令二渠与八渠同归一律,由下浇上”,方得利益均沾。②(民国)《敦煌县乡土志》卷2《水利》,甘肃省图书馆藏书。再如,乾隆年间,山丹河浇灌山丹、张掖及东乐县丞所属共十八坝地亩,浇灌按照纳粮多寡分配水额。然上坝认为本坝纳粮多而水额少,因此,士绅王瑞怀带领六轮闸口民众共同上控官府。甘州府细查后认为:“惊蛰时冰冻初开为时尚冷,先从下坝以次通浇而及于上坝,其时渐融,于地较近,通盘折算已无偏枯。”③(民国)徐传钧、张著常等:《东乐县志》卷1《地理志·水利》,兰州: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第426页。因此,王瑞怀等“始各恍然悔悟”,亦不再争控,原先跟随他上控的六轮闸口民众亦改口自称“实系牵捏混告”。对此,甘州府认为“王瑞怀等并不细查原委妄希占利,旅次滋讼殊属不合”,将王瑞怀等“拟以戒责以示惩儆”。④(民国)徐传钧、张著常等:《东乐县志》卷1《地理志·水利》,兰州: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第426页。官府通过惩戒带头控官之士绅,以平息各方争执。在上述案件中,因为利益的不同,在官府看来,个别士绅已成为扰动基层水利平稳的带头人。而官府对士绅的惩儆以及士绅的败诉则体现出,在多数情况下,官绅对抗中官府多能占据上风。

其次,对于与官府交好的士绅,官府打压的步伐与效果则会相应减缓。一般情况下,清代河西官府对所谓乡村“豪右逞强、奸民侵略”之事,都会出面“治之”。⑤(清)南济汉:《永昌县志》卷三《水利志》,甘肃省图书馆藏书。但如若官绅交好,那么官府则可能姑息不良士绅的作为。据陈世镕《古浪水利记》所记,古浪四坝、五坝共用一水,五坝在四坝之左,地稍高,稍有不均则五坝受旱。而四坝之豪绅胡国玺强占水利,在四坝之口开一汊港,“谓之副河,必灌满其正河,次灌满其副河,而五坝乃得自灌其河。古浪疆域四百里,其爪牙布满三百里。五坝之民饮泣吞声,莫敢谁何也。他坝岁纳数千金,以为治河之费,其征收视两税尤急。用是一牧羊儿而家资累万”。⑥(清)陈世镕:《古浪水利记》,《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18《工政·各省水利中》,上海:上海焕文书局铅印本。而胡国玺能如此胆大妄为,其重要原因即为“结交县令尹”,与官府交好,并以此挟制官府,“其假之权,不知自谁始,而为所挟制者已数任矣”。⑦(清)陈世镕:《古浪水利记》,《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18《工政·各省水利中》,上海:上海焕文书局铅印本。胡国玺扰害地方水利多年,受害民众诉讼不止,而几任县府对其劣迹管控不利,因而造成了严重的水利不公。因此,随着新任官员的到任,对胡国玺的惩治也就随之而来。

余至,五坝之民呈诉。余往勘验,实以其一坝而占两坝之水,藉以科派取利。即令毁其副河,以地之多寡为得水之分数。详请立案,胡国玺照扰害地方例惩办,而讼以息。特记之以诏后之令斯土者,尚无为地方奸民所挟制也。⑧(清)陈世镕:《古浪水利记》,《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18《工政·各省水利中》,上海:上海焕文书局铅印本。

古浪县府立案详查,将胡国玺以扰害地方罪惩办。此案结案后,特告诫下任官员不要为地方奸民所挟制。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士绅们通过交好县府官员可缓和官府对其打压的力度与进程。

再次,除以国家权威对士绅进行打压外,清代河西官府还以各种手段对士绅进行笼络,并赋予士绅一定的特权,促使其更好地为官府服务。如乾隆七年十二月,甘肃巡抚黄廷桂奏:甘、凉、西、肃等处渠工应照宁夏之例,无论绅衿士庶按田亩之分数,一例备料勷办,其绅衿不便力作者许雇募代役。⑨(清)《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81“乾隆七年壬戌十二月乙卯”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即士绅可不必放下身段参与修治水渠等苦差,可通过雇募代役的方式保持体面。再如,据《酒泉县洪水坝四闸水规》所记,洪水坝四闸绅耆农约士庶人等,每年为争当渠长兴讼不休。而士绅们争当渠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为,可获得诸如多浇水时的特权:“旧渠长春祭龙神应占水四分,渠长各占水二十八分,农约每人应占水一分,字识应占水四分。”⑩(民国)《甘肃河西荒地区域调查报告(酒泉、张掖、武威)》第六章《水利》第二节《灌溉方法》,《农林部垦务总局调查报告》第一号,农林部垦务总局编印,1942年。可见,官府赋予士绅各种特权,一方面可使士绅阶层能够更好地为官府服务,另一方面,士绅也可利用这些特权提升自身在基层水利社会中的地位。

最后,面对政府的管控,清代河西士绅也在适时地做出反抗与调试,有时官府并不能完全如意。如清乾隆年间,镇番县县令文楠在查勘该县水道的基础上,认为水道弯曲易淤,准备将“东河西改”,因此“议诸绅衿”。县令在与县里士绅商议以后,并未得到士绅们的支持,反而造成了“县人大哗,訾言纷纭”的局面,并最终致使该县令辞职。①(民国)谢树森、谢广恩等编撰,李玉寿校订:《镇番遗事历鉴》卷8“高宗乾隆五十三年戊申”条,香港:香港天马图书公司,2000年,第338页。可知,士绅利用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深厚影响力,有时可在官绅权力博弈中占据上风。

可见,在多数情况下官府能够实施对士绅的管控。但其中也存在着特例,如士绅可通过交结官府从而减轻及逃避打压,士绅也可动用其在乡村社会中的影响力而使官府的管控失效,甚至反制官府。透过水案的调处,可以洞见清代河西官绅之间复杂的权力博弈。

三、余论

借助士绅等地方精英来完成国家对乡村水利事务的管理是清代基层政治的重要特点。在水利纠纷频仍的河西走廊地区,政府将乡村水利纠纷调处权利更多地下放给士绅等基层精英,官绅之间的互动与交集就显得更为繁复,而双方的关系会随着利益的变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于日常的小型水利纷争,官府会全权委托士绅、水官等地方头面人物处理。即在乡村日常水案的处理中,官府仰赖士绅。在大型的水事纠纷处理中,士绅也能够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协助官府完成水案的处理工作。与此同时,在一些上下游或多县的大型水利之争中,本身处于受害者与弱势地位的士绅则需要依靠官府的支持方能获得水利公平。官绅之间的依靠与合作在清代的河西走廊普遍展开。需要说明的是,清代国家将基层日常水案调处权归于地方精英,一方面可借助地方头面人物的力量加强基层水务的治理,而另一方面却助长了这些人在水利事务中的权势,清代河西走廊一些水利不公的产生本身就是源于士绅等的贪腐,如《民勤县水利规则》记载:“民勤水利规则创于清初康雍以还……一百余年来河夫会首操纵水权,习弊相仍。”②(民国)《民勤县水利规则·敬告全县父老昆弟切实奉行民勤县水利规则》,甘肃省图书馆藏书。官府放权给士绅管理基层水务,也确实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同时,若士绅与官府水利利益相悖之时,双方的冲突与对抗就不可避免。因此,清代河西官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士绅进行管控。

多数情况下官府会在与士绅的抗衡中获胜,但也并不尽然,士绅有时会倚靠其在乡村水利社会中的地位与影响而占据上风。因此,清代河西走廊的士绅与官府之间的关系会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呈现疏密不同。冲突应是官绅各自展示其在乡村水利社会地位的一种方式,官府需强调其绝对权威,而士绅也需要不时地表现其在基层社会中的影响力。正如兰欣所指出的:

精英们在(清)王朝结束之前总的来说并没有视国家权力为威胁……精英们依然从与国家的纽带中获取特权;与官员的冲突更可能的是在政府内部创造一个增强接触的期待,而不是培养一个分离的政治权力的集体性要求。③Mary BackusRankin,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p.28.

官绅之间的合作与冲突,都是在可控及可接受的范围内。也正因为如此,虽然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纠纷数量多而繁复,但总体都能够得到平复。

“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④《水利碑文说》,(清)张玿美修,曾钧等纂:《古浪县志·地理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479页。以水案为切入点,可清晰地透见清代河西走廊水利社会中士绅与官府的微妙关系。二者既有合作倚靠,又有对抗与龃龉,但合作应是其主流。河西走廊水案中的官绅关系可为水利社会史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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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7-6241(2017)10-0037-05

潘春辉,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西北史地研究。

【责任编辑:杜敬红】

2017-03-01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至民国时期甘宁青地区农村用水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1XZS028)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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