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冤假错案产生的机制研究

2017-03-20 15:57王晓亮
关键词:同步预防

王晓亮

摘 要: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引起了法律界和民众的广泛关注。这些冤假错案无形中成为了司法前进路上的绊脚石,冤案中折射出来的非法取证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从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从根源上监督司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

关键词:预防;冤假错案;同步;录音录像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5-87-2

0 引言

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热切期盼,也是我国司法活动所应具有的特征。在国家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各种障碍和困难充斥其中,我们会见到许多前所未闻的事情,还会受到各种舆论的冲击,这是改革必经的过程。

近几年冤假错案的发生,常常伴随着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影子。在侦查活动中,侦查部门素来是垄断这个“地盘”的唯一主人,我们从中能看到的是程序的不透明、侦查活动的无监督。如果我们在这个阶段给以应有的监督和透明,使权力在制度的笼子中无法泛滥,就能防止司法的腐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1 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媒体报道了许多冤假错案,例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杀人案、浙江叔侄的强奸案、福建念斌的投毒案、湖北佘祥林的杀人案、云南杜培武的杀人案、云南孙万刚的奸杀案、唐山李久明的杀人案、河北聂树斌的强奸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等等,如此多的冤案令法律界人士为之震惊。笔者认为产生冤假错案的因素很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1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我国办案机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以“口供”作为办案的重点突破口,办案机关常常称“口供”为证据之王。因此,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中心办理相关案件成为办案机关习以为常的习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实行以供定罪,以供录案。在无法取得预期口供时,办案人员往往以刑讯逼供为手段,以威逼利诱为附庸,采取非法形式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在办案人员心中,拿下了口供就走上了定案的路程,通过逼供取得的口供往往都是真实的。正是在这种重实体的观念中,办案人员往往忽视程序的存在,甚至违反程序违反法律。他们认为只要查清案情、破案定罪,牺牲一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不影响大局的,是符合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法律初衷的。

1.2 考核指标的压力

为了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并为晋升职务、评功授奖等提供一个标准,各级司法机关都制定了内部的考核标准。比如公安机关常常提到的逮捕的数量、命案破案率、大案要案破案率等考核指标。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这些指标涉及到单位的荣誉和个人的进步问题,因此,执法机关往往将这些考核指标放在重要的位置,从而促使执法人员将考核变成任务和追求的目标。

考核指标的初衷是为了促使执法人员更好的完成工作,有效的打击犯罪,但现实中,考核指标成为了办案的压力。执法人员是为了指标而办案,为了评功授奖、职务晋升而办案。这就难免会存在重视考核结果,忽视考核过程的现象,并直接导致办案的“潜规则”。在这个规则中,执法人员为了达到效果和目的往往编造各种虚假证据以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定罪有理有据”,并最终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蒙冤入狱。

1.3 司法的过分行政化

执法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办案中遇到困难请示上级,并按照命令执行任务无可厚非,这是管理层对执法人员管理的正常行政工作,也是加强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内部监督。但是过分的行政干预会导致执法人员完全按照领导的意图去办案,忽视案件本来的真实性,容易造成执法人员只对领导负责而不对法律负责,从而使事实失去客观性,最终的结果就是歪曲的事实,错误的结果。

1.4 犯罪嫌疑人的知识匮乏

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冤案来看,冤假错案发生的地域往往都是经济落后的地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知识匮乏,文化不高。当犯罪嫌疑人被执法人员控制后,完全没有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在执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任人摆布和宰割的地位,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侵害毫无抵抗。于是执法人员对于无罪、罪轻的事实毫不在意,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办案。最终在冤假错案中,我们看到执法人员随意的发挥手中的权力,任意妄为、毫无顾忌的执法。

1.5 律师监督的缺失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但是现实中执法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阻碍律师涉案。在最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阶段,使律师根本无法调查取证。执法机关对律师往往充满了敌意,认为律师是在帮助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追求个人的物质财富,对抗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增加执法的阻力。正是在这种观念和氛围中,执法人员常常是暗箱操作,独揽专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建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目前,我国侦查讯问活动仍然是在封闭、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侦查活动对外不公开,完全由侦查人员“垄断”。在“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缺乏监督和制约手段的侦查活动往往出现不同程度违反程序的现象,有时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述封闭、秘密的环境下,即使侦查人员按照正常程序,采用合法手段,也无法证明自身的“清白”。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以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遭遇而推翻之前的供述,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侦查部门不得不接受翻供的事实。如果实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则可以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抑制犯罪嫌疑人僥幸的心理,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上文中笔者阐述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会看到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在侦查讯问过程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当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提出异议时,又往往无法提供有效的线索和证据,无法证明其曾经遭遇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而只能接受凭证定罪的事实。这种现象使得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大大增加,即使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无法获得合理的救济。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要想从源头上斩断非法行为这只“黑手”,需要在侦查讯问阶段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我们目前急需的监督手段。一方面通过录音录像可以更好的监督侦查活动,规范侦查人员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为将来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提供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在受到侵害时又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据,获得合理的救济。

3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针对死刑、严重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同步录音录像相关内容,这些内容根本无法满足司法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3.1 通过立法确定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笔者认为以往的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范围过窄,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建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设施,将所有的讯问过程均纳入同步录音录像范围内,是完全有必要而且很容易实现的事情,这首先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确定。

3.2 规范具体的操作程序

录音录像是通过媒体介质获取的影音资料,容易剪辑和删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程序进行具体规定。

3.3 确定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一直以来争议不断,有的观点认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言词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的证人证言。有的观点认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视听资料,是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侦查人员讯问的规范性的视听资料。笔者认为要想确定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关键是看同步录音录像是基于什么目的,为了证明什么事实。如果证明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就是视听资料;如果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同步录音录像就是言词证据。

3.4 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

录音录像是借助科学技术而保存的电子数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媒介进行存储,容易编辑、删除和更改。因此,同步录音录像应采取直接保存在监督部门的数据库中,由监督部门进行保存和管理,当相关部门需要的时候由监督部门直接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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