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研究

2017-03-22 14:22刘学申
关键词:解放区中农土地

刘学申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研究

刘学申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土地问题的思想与抗日战争时期比较起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从减租减息政策到实现耕者有其田政策的转变。具体到土地没收对象、土地分配原则和方法、土地分配后的所有权以及土地改革中的阶级政策等问题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农村;土地政策;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

近代中国是农业大国,占据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国农民被束缚在广袤的农村土地上,日复一日地从事着低效的农业劳作,年复一年地接受着地租、税赋、劳役的剥削和压榨。因此,所谓人民解放,首先是农民的解放;所谓民族独立,首先是农民的独立。中国革命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否给出解决农民问题的方案。

一、解放战争前中共土地政策的发展演变

早在1926年,毛泽东就已经指出,“中国国民革命是农民革命”,“土地问题是本党中心问题”。[1]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农民问题的重要性,他说:“中国的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新三民主义实质上就是农民革命主义。”[2]6921945年,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再次强调:“所谓人民大众,主要的就是农民。”[3]他认为中国的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乃至一切革命必须以农民为中心,这是中国革命力量之源,成功之基。如果中国革命不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是读再多马克思主义的书也毫无意义。

中国共产党正确分析了农民问题的重要性,而开展土地斗争则是党为解决农民问题采取的具体行动。早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毛泽东就深刻地揭露了旧中国的土地问题。通过实地考察,1928年11月毛泽东撰写《井冈山的斗争》一文,详细分析了当时边界农村的主要问题是土地分配不均衡,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只能占有一小部分土地,而少数地主则垄断了大多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比如江西的遂川、永新两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土地都集中于地主。另外,“湖南方面,茶陵、酃县两县均有约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在地主手中”。[4]68-69毛泽东的调查报告既清晰地揭示了封建土地制度是中国农村贫穷、落后的根源,也反映出对于农民和土地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已有客观、清醒的认识。此后,历经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关于农民、土地问题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的指导思想是“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虽然这一思想贯穿土地革命战争始终,但在这一时期的不同阶段,中共土地政策也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而言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没收范围上。比如在1927年9月,中共中央要求没收“小地主的土地”[5];到了11月,中共中央则将土地政策调整为“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6]。此后,中共对于土地没收范围又经历了多次调整,1928年中共六大将土地没收范围调整至“豪绅地主阶级”[7],而到了1929年4月,则根据制定的《兴国土地法》更改调整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可以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最大特点是既坚持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对农民的剥削,又根据革命形势的变化,适时作出恰当的调整,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革命智慧。

在抗日战争时期,针对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巨大变化,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必须做出相应地调整。正如毛泽东所言:“中国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这是首先待解决的问题。”[4]260为此,为了民族大义,为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中国共产党把土地政策从“没收地主土地”调整为“减租减息”。所谓减租减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地主而言,要求其主动减租减息,以充分调动农民抗日的积极性。为此,中共中央规定土地收成一般以五五分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四六分或三七分。另外,对于农民,要求其主动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2]766-767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中国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的首要问题已经解决,从而使国内的阶级矛盾又上升为主要矛盾。新的问题也呈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面前,即抗战时期实行了多年的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该何去何从?是继续实行减租减息的折中政策,还是开展土地改革,围绕土地所有权做文章,以实现农村土地由农民共有、共享以及共同耕作呢?

二、解放战争初期中共土地政策的调适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必然要随之发生改变,可以说实事求是是贯穿于共产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思想的精髓。由于需要巩固新解放区(原日占区)的胜利成果以及应对国民党一方面玩弄“和谈”的花招,另一方面又积极准备发动全面内战的阴险手段,共产党在抗战胜利后到全面内战爆发之前的这段时间里,解放区延续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1945年4月,党的七大明确提出抗战后的土地政策要保持连续性,要继续实行抗战时期的土地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8]。11月7日,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在最近几个月内(冬春两季)发动一次大的减租运动,普遍地实行减租”[9]1172。12月 15日,党中央再次强调:“各地务必在一九四六年,在一切新解放区,发动大规模的、群众性的、但是有领导的减租减息运动。”[9]1175

1946年6月,全面内战爆发以后,针对严峻而又复杂的战争形势,共产党决定放手发动解放区的广大人民群众。针对农村的土地问题,党的这种思想具体表现为根据《五四指示》,领导各解放区普遍实行广泛而又深入的土地改革,以彻底地变革农村的土地制度,使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翻身当家作主。

《五四指示》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表明态度,解放思想。

当时在解放区开展的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等群众运动出现了“过火”情况,即部分群众不满足于农村经济斗争局限于减租减息的范畴,而要直接占有地主土地,以实现耕者有其田。这种情况在解放区甚至党的干部之间引起了一些争议,究竟是坚持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还是顺应民意进行土地改革,这需要中共中央作出解答。为此,《五四指示》提出:“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10]1表明态度之后,中共中央还要求党的干部要以正确态度应对群众运动,即支持群众变更土地所有权、获得土地的要求;面对地主的叫骂、污蔑以及中间派的不满和动摇不能退缩害怕;要坚定消灭农村封建剥削制度的态度和信心。

二是说明土地改革的具体政策和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土地没收的对象。《五四指示》一方面提倡“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另一方面要求土地改革运动应“集中注意于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并拿出土地来”。[10]1

第二,土地分配原则以及分配后的所有权问题。关于土地分配,根据《五四指示》,没收的土地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在革命战争中做出贡献的烈士家属以及抗日战士和干部。关于分配后的所有权问题,《五四指示》要求保护和巩固得地农民的权益,并鼓励农民勤劳致富,扩大生产,“不可有无底止的清算和斗争,妨碍农民生产兴趣”。[10]1

第三,土地改革中的阶级路线。即如何对待农民中的各个阶层。当时解放区的农村,除了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富农、中农也拥有着一定数量的土地,妥善解决富农、中农的土地问题事关解放区农村的稳定以及农村生产力的提高。针对中农,《五四指示》要求不得侵犯中农的土地,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必须退还或赔偿中农。针对富农,应将其与地主区别开来,原则上不都变动他们的土地,主要通过减租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收入方面的调控。另外,没收地主的土地并不意味着剥夺地主的生存、生活和发展的权利,对于中小地主,“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10]1而对于性质恶劣的汉奸、豪绅、恶霸等群体,在剥夺其土地、财产的同时仍应给予生活必须的土地、农具、牲畜、种子等生产生活资料。

《五四指示》的这些内容反映了共产党关于土地问题的思想开始发生彻底转变,即从抗战时期施行的减租、减息这种削弱封建土地制度而不是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政策,向没收地主的土地重新进行分配以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政策的转变。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五四指示》具有一定的不彻底性:比如这份文件并没有明确地提出要消灭封建土地制度;要求照顾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等等。正是这种不彻底性预示着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将会随着战争形势的变化而做出相应地改变。

三、战略进攻阶段中共土地政策的转变

在战略进攻阶段,解放军共歼灭国民党军队152万人,解放区面积大为扩大。面对革命形势的胜利发展,共产党适时地提出了彻底变革土地制度的思想。《中国土地法大纲》正是这种思想的结晶。

1947年7月至9月,刘少奇主持在西柏坡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结束时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以下将根据《大纲》,从四个方面展现这一时期共产党关于土地问题的思想:

第一,彻底消灭封建剥削的思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二是彻底废除封建借贷关系。《大纲》规定:“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10]85这样,就消灭了地主阶级在农村进行封建剥削的物质基础。

第二,平均分配土地的思想。《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地主及其家庭,分给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10]85彻底平分土地,消除了共产党在《五四指示》中照顾抗日军人、抗日干部的豪绅地主家属存在的不彻底性。而地主能分得相同的土地也体现了党的土地政策愈加成熟。

第三,贯彻群众路线的思想。《大纲》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10]86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斗争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也是党能彻底变革土地制度的社会基础、力量源泉。

农村土地制度的彻底变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首先,它将从根本上铲除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帝国主义靠山统治中国的社会基础。国民党政权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从农村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也就让国民党政权失去了重要的“合法性”来源;将使广大农民获得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的解放,广大无地少地农民有了土地就不用依附于地主,将劳动成果任由地主阶级榨取和剥削,这能极大地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继而打破封建剥削制度对农村生产力的束缚;将极大地巩固工农联盟,从而使共产党获得“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11]其次,它将为中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创造必要的条件。毛泽东曾经说过:“民主革命的中心目的就是从侵略者、地主、买办手下解放农民,建立近代工业社会。”[12]237没有农民的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12]239

总之,在《中国土地法大纲》的指导下,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在老解放区普遍地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农村各阶级都相对平均地分得了土地和生产资料,其成就是巨大的。土地改革是党“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当然,土地改革工作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工作,具体实施起来会遇到很多《大纲》没有给予指示或答案的问题,比如《大纲》就没有制定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由于缺乏科学的、统一的、客观的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这就导致农村土改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土改干部容易在划分农村阶级时表现出主观随意性,错划、多划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部分老解放区,共产党的少数干部以及农会的广大农民由于缺乏经验、缺乏调查、缺乏理论知识等因素,在遇到这些具体问题时易于感情用事,作出过激的行为,即“左”的倾向。特别是在土改过程中,一些解放区发生了侵犯中农利益,排斥中农的现象:一是错划中农成分。二是排挤中农。例如一些地区选举农民代表会的代表或委员会的委员里面,只有贫雇农,而没有其他成分的农民。许多重要问题的表决,如决定成分、分配土改成果等不让中农参加。三是加重中农的负担。有些地方发生了因土改后地主、富农无力负担而将公粮负担都派在中农头上的现象。

虽然土地改革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如在土改过程中出现了“左”的错误思想,但党关于土地问题的思想也正是在同自身错误的斗争中不断地进步着。共产党的土地政策随着其土改经验的日渐丰富而日趋完善,为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顺利、平稳地开展奠定了基础。真理来源于实践,又要应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正是在这种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导下,共产党一方面领导土地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另一方面,又不断丰富和发展着关于农民问题、土地问题的思想,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开展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 毛泽东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

[2] 毛泽东选集(第2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 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106-107.

[4] 毛泽东选集(第1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465.

[6]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3)[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403.

[7]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4)[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207.

[8] 毛泽东选集(第3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76.

[9] 毛泽东.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M]//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0] 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

[11] 毛泽东选集(第4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252.

[12] 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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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申(1986-),男,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党史党建、中国政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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