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及其内在逻辑

2017-03-22 14:22李雪梅段迎迎
关键词:苏维埃政权列宁

李雪梅,段迎迎

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及其内在逻辑

李雪梅,段迎迎

(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024)

列宁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学说,并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等重大问题做了开创性论述。在列宁的法制思想中,以民为本是贯彻其中的基本立场,现实问题是其发展依据,公平正义是其价值追求,坚持党的领导是其鲜明特色。这种逻辑性对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列宁;社会主义法制;内在逻辑

列宁作为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领袖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领导苏维埃俄国进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不仅坚持和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观,更在实践中给予深化和发展,从而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等重大理论问题做出了开创性论述。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内容丰富、逻辑严谨。梳理研究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不仅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具有重要价值,更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列宁作为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第一人,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这一基本问题从政治前提、意志体现、领导者三个层面作了界定。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以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政治前提。马克思曾说:“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如果它的统治就象无产阶级的统治那样,预定要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态和一切统治,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1]38列宁继承了马克思这一思想并进一步指出,对无产阶级和其所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2]也就是说,无产阶级要想把自己的意志转化成法律,必须首先掌握国家政权。法的关系说到底是在维持某种物质生活关系,哪一阶级在物质生产中占据统治地位,也必然会在法的关系上占据支配地位。因此,无产阶级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时候才能建立自己的生活秩序。无产阶级争取法权的斗争,最终要落实为夺取政权的斗争,落实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创立。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这是由法的阶级本质决定的。一个阶级要想取得政治统治,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同时,“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1]378因此,列宁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3]任何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都要通过立法确立自身统治地位的合法性,进而安排本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苏维埃是俄国无产阶级的政权,在法律中自然反映和体现其所代表的劳动人民的意志。

再次,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法制。领导权问题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由于法律本身的阶级意志性,决定了法是国家最高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通过十月革命成长为执政党,掌握了国家政权,并依靠政权创造了新法制,即社会主义法制。列宁指出,革命的布尔什维克政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先锋队,无论是在长期的革命还是政权建设中,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始终团结人民群众。布尔什维克领导的苏维埃是人民的政权,社会主义法制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立法原则上,坚持“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4]189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律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最高标准,这是苏维埃政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体现。

(二)关于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

探讨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就是探讨社会主义法制的功能。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法权革命和法制建设过程中,对此做出了明确论述。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是坚持和稳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5]十月革命结束不久,国际帝国主义和国内反革命势力便对苏维埃政权发起联合进攻,致使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陷入极端的危机当中。为了保卫新生的苏维埃共和国,列宁在坚持继续革命的同时,号召以法律保障社会主义秩序,对外颁布《和平法令》,向所有交战国家和人民建议立即结束战争,对内指示苏维埃司法机关,建立革命军事法庭,“逮捕一切胆敢危害人民事业的分子,交付人民革命法庭审判……”。[4]62这些法律措施使苏维埃政权最终击退了国内外反对势力的进攻,巩固了十月革命的伟大成果,巩固了苏维埃工农政权。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需要。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旧俄的官吏和资本家们一边与沙俄旧势力结成联盟,一边无视布尔什维克的政策,消极怠工、破坏生产。列宁审时度势,做出立即实行国有化的决定,通过颁布实施国有化法令将银行、工业等全部收归国有并进行充分监督。国有化法令帮助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铲除了资产阶级经济依靠的同时,也巩固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国内战争胜利后,苏维埃政权仍处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封锁中,列宁提议改行新经济政策但却遭到党内外的强烈反对。对此列宁解释,新经济政策对无产阶级来说是“在经济战线上进行”的战争,同时也是一项措施,只要找到使这场战争“不是在破坏而是在发展我们的生产力”的方式,就可以大胆利用。列宁所指的方式就是指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所以新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都是以法令的形式出台实施的。同时列宁还从经济立法、执法等方面加强了与新经济政策相配套的法制建设,不断使用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和保障。可见,无论是在实现苏维埃国有化过程中,还是在实施新经济政策的过程中,列宁都坚持认为新的无产阶级政权需要法来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经济关系。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保障人民民主的需要。列宁认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是人民直接当家做主的“新的最高的民主类型”,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在于民主的法制化。在苏维埃俄国,虽然“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6]但是,如果人民的意志不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7]人民的民主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所以,列宁十分重视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列宁强调,人民的权利除了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还要将法制化作为发展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是无用的。列宁指出,民主的最高级形式就是每一个群众代表“既能参加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的法律”。[8]因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要立即创设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保障人民民主的需要。

(三)关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

在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和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进行理论论证的基础上,列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作了开创性论述与探索。

立法方面,列宁首先确立了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党领导立法原则、人民利益至上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法随形势发展不断更新原则等等。在此基础上,列宁领导苏维埃先后起草和修订了《和平法令》、《土地法令》、《苏俄刑法典》、《检查机关条例》、《苏俄民法典》、《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和《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等,使苏维埃从国家根本法到具体部门法大体制定完成,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值一提的是,列宁主张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吸收广大工人和劳动人民参加,使苏维埃法律真正做到体现和代表工农群众的意志。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能仅满足于立法,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得不到有效贯彻,那么再完善的法律体系终究只是一纸空文。列宁首先要求强迫执行苏维埃法律,这不仅是因为新生苏维埃政权处在特殊环境,更是为了让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能够贯彻落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此外,列宁还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兼顾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既要严格依法办事,也要灵活执法。他指出,在不破坏苏维埃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每个乡村、每个工厂都是一个生产消费公社,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因地制宜,实行共同的苏维埃法规。列宁认为在执法中只有使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才能维护苏维埃法制统一和健康运行。

司法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不可或缺。列宁认为要创造良好的司法局面,一要革新司法机构,废除旧式法院,建立人民法院和新型检察机关;二要保持司法独立性,通过实现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独立和法官独立最终做到司法独立;三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以及辩护制度;四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建设真正懂得法律、会使用法律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从而提高司法机关法律水平,保证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

守法方面,列宁明确指出,苏维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既包括执政党及其党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普通公民,都应恪守苏维埃法律,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权威。列宁特别强调两个方面:一是要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因此必须通过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工农检查工作、发挥公开审判的宣传教育作用等途径,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二是执政党及其党员必须带头守法。倘若党员及其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势必会在党内外造成不好的影响。共产党员带头守法,实际上也是教育广大工农群众恪守社会主义法律的无声教材,倘若相反,共产党员就沦为官僚主义者。

为了进一步确保法律规定真正转化为人民手中的权利,列宁认为必须建构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以消除苏维埃政权被滥用的可能,防止人民权利受到侵蚀。为此,列宁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监督环节作了大量理论与实践探索。他认为:苏维埃共和国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人民有权对党和国家机关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管;要通过工会组织等具体的渠道来保障人民监督权的实现;执政党是否带头守法是法律监督活动的关键,为此应在党内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系统;为了让监督活动发挥实际作用,必须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为重点监督对象;监督活动不仅要靠法律来规定,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保障实施,做到监督有据可依、有法可循,从制度上实现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

二、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内在逻辑

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是一个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

第一,以民为本是列宁法制思想的基本立场。列宁指出:“革命的利益,工人阶级的利益——这就是最高的法律。”[4]189这一思想也贯穿了列宁领导法制革命和建设的全过程,成为其法制思想的基本立场。十月革命前,列宁写了一系列揭露沙皇法律实质的文章,如《客观的统计》、《我们拒绝什么遗产?》等,通过对俄国工人立法历程的分析,揭示出沙皇政府及其法律是为富人利益服务的,号召受压迫的广大群众团结起来,摧毁沙皇统治,为争取社会主义法权革命的胜利奠定基础。革命胜利后,列宁马上颁布了《土地法令》和《土地社会化基本法》,提出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立刻进行土地改革。土地法的实施将农民从地主阶级的压迫中解放出来,成为自耕自足的自由人,维护了农民权益,巩固了工农联盟。国内战争时期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面对农民的不满情绪,列宁从保障全俄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决定换行“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从农民系念的粮食问题着手,取消余粮征集,转行粮食税,允许农民自由支配余粮和富余农产品,保护了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重新团结了工农群众。而来自农民的信件、申诉和请求也得到了列宁的高度重视并被他看作农民情绪的“晴雨表”。

第二,现实问题是列宁法制思想的发展依据。在列宁法制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展现出强烈的问题意识。无论是在与机会主义的论战中,还是在把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从理论推向社会主义法律革命和法制创建的过程中,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始终是列宁法制思想发展的推动力。恩格斯逝世后,以伯恩施坦为首的机会主义者们否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法权革命的基本原理对欧洲无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意义,否认新时期继续无产阶级革命、掌握国家政权的必要性。对此,列宁首当其冲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批判武器,对其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批判,肯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对俄国无产阶级法权革命的指导意义。从1905年俄国革命到1917年十月革命,为了组织工农群众与沙皇专制制度展开革命斗争,列宁撰写了大量著作来论证只有彻底摧毁沙皇统治秩序,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才会实现。为了回击当时国内外机会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的歪曲,解决无产阶级革命“最现实、最迫切、政治上最重要的问题,即革命对国家的态度和整个国家问题”,[9]列宁当机立断撰写了《国家与革命》一书,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认清机会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的歪曲,为即将到来的革命做了理论准备。夺取政权后,为立即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秩序以巩固革命成果,列宁带领苏维埃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法律、法令:通过国有化法令巩固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建设无产阶级专政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运用法律手段粉碎资产阶级制造的一系列反革命破坏活动,彻底完成革命遗留任务;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过程中,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了人民民主权利。

第三,公平正义是列宁法制思想的价值追求。列宁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而且注重将这一思想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和文本,致力于将法律条文上的平等转化为人民可以实际享受的平等。在政权建立仅两个月时间后,列宁就立即草拟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确定了劳动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平等权利。为了消除官僚主义形式的特权,列宁指出共产党员和苏维埃的一切公职人员都没有超越国家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只要触犯法律,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为了有效制约权力,列宁主张设立监察机构并保障其独立性。列宁还进一步指出,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和价值追求,不是抽象、永恒的东西,而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这也就意味着人类在不同时代或者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不同人群会有不同的公平观,而“现代社会的阶级是以法律上的平等为前提的”。社会主义的公平最终要从形式上的平等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他说:“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10]95不难解释,列宁的法制思想是蕴含实质正义的,是在形式正义基础上的对实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是列宁法制思想的鲜明特色。列宁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法制。作为执政党的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在社会主义立法、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加强领导,这是保证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前提。在建设苏维埃法制过程中,列宁从两方面强调了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一是用党的政策指导立法,使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而不是让党的政策代替立法。例如,为了实现党对国家经济活动的领导,防止新经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偏离,列宁主持制定了一系列与新经济政策相适应的法律法令;就党内一些人士以党代法的错误认识,列宁也给予严厉批评,他强调,“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10]64苏维埃的任何一项法律条令都必须在国家立法机关里产生。这体现了列宁坚持党在立法问题上发挥指导作用,不是决定作用。二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基本工作准则由党制定,党对这两个机构进行政治领导和监督。在列宁看来,党不能直接干涉苏维埃立法与司法的具体工作,但党必须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基本工作准则,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可以说,坚持俄共(布)党的领导是列宁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和特色所在。

三、结语

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端,列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开启了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新纪元、新秩序,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当代中国正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一种“原点思维”,就是给人或事设定一个原点,时常回到原点进行思考、进行状态对照,纠正偏差,不断向目标前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点就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与实践,必须研究借鉴。一是要坚持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立场,二是要坚持列宁研究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的基本方法,三是要借鉴列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某些具体观点,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提升。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 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09.

[3] 列宁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292.

[4] 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 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99-300.

[6] 列宁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50.

[7] 列宁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08.

[8] 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43.

[9] 列宁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9.

[10] 列宁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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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梅(1976-),女,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段迎迎(1992-),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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