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7-03-27 11:03魏颖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2期
关键词:国债办法办理

魏颖

摘要: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下发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允许凭证式国债承销机构开办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这一业务的开办,进一步丰富了凭证式国债的功能,使得凭证式国债投资更具灵活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量并不大,国债投资者知晓范围也不广,为了解具体情况,笔者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凭证式国债 质押贷款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是为满足凭证式国债融资功能而生,为了解南通市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笔者对辖内凭证式国债承销机构和国债投资者进行了专项调查(发放问卷1292份,回收1197份)。调查显示,各承销机构制订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政策差别较大,且仍有少数承销机构不能开办,社会知晓度低,全辖业务量较小,覆盖范围窄,存在《办法》执行不到位、银行缺乏开展动力、业务办理受承销机构壁垒限制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各承销机构制定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政策差别较大,且仍有少数承销机构不能开办

调查显示,各承销机构开办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金额起点、可贷款比例、利率、放款周期、贷款期限要求、所需要的材料等差别很大,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不能办理该业务,还有其他少数银行虽然可以开办,但没有实际发生该项业务。可以开办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承销机构中,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金额起点,除江苏银行是10000元、工商银行是500元外,其他承销机构均为5000元;各承销机构凭证式国债可贷款比例从80%至95%不等,利率采取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上浮或高于基准利率的固定利率三种形式,办理业务时需要提供材料的繁简也不同,需要材料最少的是交通银行、上海银行等,仅需本人身份证、本人姓名的凭证式国债凭证;需要材料较多的银行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凭证式国债凭证、贷款用途证明等材料。

(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社会知晓度较低

在对承销机构的现场调查中发现,多数柜员不太清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仅有约10%的柜员能准确说出办理该项业务的相关信息。在对社会公众的调查中,74%的人不知道憑证式国债可以办理质押贷款业务,200人中仅有1人已经办理过这项业务。因此,就其广泛性而言,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社会知晓程度还不高。

(三)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量小,覆盖范围窄

多年来,凭证式国债投资者以中老年人为主,具有投资稳健、支出谨慎的理财特征,一方面发生紧急融资的情况较少;另一方面,在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会先计算已持有的凭证式国债的收益扣除提前兑付手续费后与贷款成本的差额,只有差额为正或者预期市场收益率会下降、而用款时间不长时,投资者才会选择办理。2013年9月,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邮储银行南通分行不能开办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利于农村投资者进行国债融资。经人民银行多方协调,终于在当年11月放开了该项业务,但历时三年多,仅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44笔,总金额749万元。所以,国债投资者群体注重稳健的特性制约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办。

二、存在的问题

(一)《办法》存在不利于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开展的条款

《办法》规定“均可以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使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没有成为承销机构必须开办的事项,不利于进一步拓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可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因此两个制度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

《办法》规定:“各商业银行之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承办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此项业务。”但由于凭证式国债销售过程中,额度就主要集中在一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导致贷款需求与可以办理贷款的银行实际发行规模不匹配,同时,不销售凭证式国债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将一些有能力办理该业务的银行拒之门外,同样有碍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而凭证式国债购买的起点为100元,因此持有凭证式国债100元至5000元的国债投资者需要用钱时,只能选择提前兑取,不利于凭证式国债的融资功能的发挥。

(二)多家承销机构对《办法》的执行不到位

承销机构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存在与《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情况,一是《办法》规定:“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南通地区各承销机构贷款额度起点有5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每笔贷款与质押品面额的比例也有80%、85%、90%、95%四种。二是《办法》规定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有效身份证件,若使用第三人名称的凭证式国债,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实际执行中,多家承销机构需要提供的材料却远远超过上述要求,提高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办理的门槛。

(三)银行收益小,缺乏开展动力

一方面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笔数和金额在各行的质押贷款中占比较小,主要是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获得的利润低,致使金融机构缺少引导客户开办的动力。另一方面,从调查结果看,有闲钱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储蓄存款作为投资方式,只有18.5%的人通过国债进行投资;而在问到如果凭证式国债可以办理质押贷款,是否会增加购买凭证式国债意愿时,72.01%的人选择是,购买意愿提高了近三倍。因此,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能否办理侧面影响了投资者投资国债的积极性。

(四)农村地区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难以开展,农民获得贷款资金渠道单一

一是凭证式国债发行过程中,仍然普遍存在农民购买难问题。多家凭证式国债承销机构采用系统内抓取的方式销售国债,凭证式国债发售时,常常在半小时内售馨。国库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经常发现,一个网点只能成交一两笔,多数排队的农民购买不到。二是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承销机构少。目前,南通辖区各乡镇级金融机构较多的有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三家,但农村商业银行不是承销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居多,全辖范围共320家网点,虽然经过人民银行推动后,可以开办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但社会知晓度还较低。三是农民获得贷款的渠道比较单一、手续繁琐、成本高。受调查的农民中有75.22%的投资者愿意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三、政策建议

(一)及时修改《办法》,使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真正成为凭证式国债的产品优势

一是建议放宽受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范围,允许所有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而不将其限定在原发行银行办理。二是建议降低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购买国债金额少于5000元的投资者,往往资金缺口也小于5000元,但因为受贷款额度起点所限,则不能办理质押贷款,增加了小额国债投资者的顾虑。三是规范贷款手续及流程。《办法》中规定只需出示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但仅有少数银行可以凭这两样材料及时办理质押贷款,建议《办法》对此进行规范,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宣传,提高市场认知度

一是人民银行加强对承销机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其常态化地开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培训。二是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将相关的政策、流程告知社会公众,提高社会公众对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认知度,尤其需要对农村地区的农民朋友开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宣传。

(三)国债销售向农村倾斜,增加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承销机构

一是发售过程中,向农村倾斜,增加农村地区的额度。可采用抓取与额度配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农村地区的国债投资需求。二是建议吸收规模大、资质好、信誉高的农村商业银行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利用其广泛的农村网点,做好对农民投资者的国债服务。

参考文献:

俞永勤.对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9,(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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