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间罚戏研究回顾

2017-03-29 15:03程石磊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徽州地区演剧碑刻

程石磊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清代民间罚戏研究回顾

程石磊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罚戏是清代时期存在于全国许多地区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惩罚方式。学者很早就对罚戏现象进行过研究,在徽州地区的护林罚戏、罚戏活动与乡村治理、晋商行会中的罚戏以及罚戏与戏曲繁荣等方面的研究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是,过往研究更多的是对罚戏现象的简单描述,在研究方法视野和方法上有一定的不足,今后的研究要更注重比较研究与跨学科研究。

罚戏;徽州;护林;乡村治理;晋商行会;戏曲发展

罚戏在清代存在于中国的许多地区,是指违背会规、行规等民间法规者被以惩罚的方式出资请戏班演戏。为了更好地对罚戏习俗进行深入研究,我们有必要对学者们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简单的梳理与评介。

一、徽州地区“护林罚戏”研究

徽州是将罚戏与山林保护结合得最突出的地区。木材作为徽商传统的经营项目之一,在徽商的贸易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所以徽州对林木保护十分重视,家谱、碑刻与民间合同文约中存在大量关于“护林罚戏”规定的记载。随着徽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徽州地区护林罚戏传统的研究也在逐渐升温。

朱万曙根据其考察所见的罚戏碑刻,认为木材作为当地主要的经济来源,是祁门县流行护林罚戏的原因之一,而且“至少在祁门县,用‘罚戏一台’的方法惩罚砍树毁林的人比较流行。”[1]陈琪也重视罚戏与山林保护之间的关系。据他统计,仅休宁一县就存有13块关于森林保护相关的碑刻,其中有一部分是为惩戒林木破坏的“护林罚戏碑”。他还从讲求风水的角度来解释徽州地区护林罚戏的传统,将罚戏与村中水口林、坟山荫木的保护相联系[2]。陆辉指出在作为杉木的重要产地的休宁,当地人有很好的保护山林的意识,当地留存着许多“作为古徽州人注重养山造林的实物形态的‘山林禁碑’”[3],这其中就包括许多“罚戏碑”在内。由此可见,朱万曙、陈琪、陆辉等人都重视徽州境内有关罚戏碑刻的收集与研究,并以此作为徽州重视山林保护的重要证据。对徽州山林碑刻收集用功甚多的还有卞利先生,卞先生自言共收集森林保护碑刻34通[4]378,其中有许多类似《清嘉庆二年(1797)正月祁门环砂村告示及十一月永禁碑》等涉及护林罚戏规定的记录,是我们进行有关护林罚戏研究的重要资料。

二、罚戏活动与乡村治理研究

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文化娱乐活动十分匮乏,戏曲演出是难得的大众娱乐方式,所以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对违反当地的村规民约的违规者处以“罚戏一台”的惩罚,既能满足人们的文娱享受,还能对广大民众起到劝化、教育的作用,对基层乡村治理、维护乡村社会稳定都发挥了一定的功效。

关于罚戏与乡村治理的研究,也以对徽州地区的研究为最多。朱万曙认为,祁门县(徽州属县)的“罚戏碑”具有“公约”的性质,又因为徽州是典型的宗族社会,“罚戏碑”多保留在祠堂之中,因而这种“公约”又具有了“宗族公约”的性质[1]。卞利认为,徽州地区乡约与族规家法中包括罚戏在内的许多惩罚性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徽州当地的社会风俗和民间习惯”[5]。卞利从社会风俗和民间习惯的角度,重新解读了罚戏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功用。马璐妹在对明清时期徽州乡村伦理教育进行探讨时,也关注到宗族族规家法中有关罚戏的规定,除了肯定罚戏在惩戒族众方面的作用外,还着重强调其对村民族众的教育作用,从教育族众的方面肯定了罚戏活动对宗族治理的积极意义。[6]陈瑞在著作中提及了罚戏活动对宗族与乡村社会的控制作用,将罚戏视为徽州宗族控制手段的一种,运用社会学中的社会控制理论来探讨徽州地区的罚戏活动,视角新颖独特。[7]此外,陈雪明认为,运用罚戏方式对违禁者进行惩戒,体现了徽州地区浓郁的人文情怀[8]。对清代徽州地区罚戏活动介绍最为全面的当属陈琪先生,他通过对徽州民间戏曲碑刻的调查,列举并解读了存在徽州地区的多种罚戏碑刻资料,认为通过罚戏这种方法,“不仅使违纪者在经济上受损失,而且降低了他在全族的社会地位。”同时,通过罚戏,“可以再次告诫人们,提高思想意识。”[9]

除徽州地区外,陈美青根据山西离石石盘村所存圣母庙中的戏曲碑刻,指出当地存在流传已久的罚戏传统,并根据所存的光绪三十三年(1907)《列规碑》的记载,认为罚戏在当地并非流于形式,违反社规者如不按规受处罚出钱演戏,就要鸣官,强制令其遵循社规,而且罚戏惯例一直到民国初还在执行[10]。朱文广在文章中介绍了山西东南部泽潞地区存在的大量罚戏在民间禁赌规约中使用的记载[11]。杨榕在对福建地区的戏曲史进行研究时,也发现了当地家谱中存在关于罚戏的记载,通过对华安县《唐氏族谱》中有关罚戏的相关规定的研究,认为“罚戏形式简单易行,对稳定社会和调解人际关系具有积极意义。”[12]他还指出,罚戏活动既可起到警示作用,又容易达到广泛的宣传效果。徐燕琳凭借岭南地区丰富的碑刻资料,对当地的罚戏现象有一定的介绍与讨论。[13]车文明认为,罚戏“将两种氛围、性质截然不同的活动结合在一起,既起到惩戒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秩序,又可以调和气氛、减少对立,缓解了社会紧张。”[14]他还指出民间戏曲演出所具有的公演性质使得罚戏可以尽可能大地让群众受益,故而可以在民间长期流行。

三、罚戏与晋商行会研究

罚戏除了应用于以徽州为代表的乡村宗族社会的治理中,在以晋商为代表的商人团体中也十分流行。罚戏对处理行业内部经济纠纷与对行会成员进行道德约束有独特的意义,将罚戏与晋商行规违规惩罚相联系而进行相关学术研究的学者不乏其人。

单文杰认为,罚戏在明清时期是一种在晋商之中长期流行着的一种独特的行业内部制裁方式[15],并通过“成本收益理论”分析了罚戏之所以受到晋商团体欢迎,是因为罚戏能够满足官府、商人群体和民众各个阶层的需求。单文杰从行业协会惩罚权的角度分析了存在于晋商行会中的罚戏现象,认为罚戏“表面上是一种名誉罚,实则融合了财产罚和名誉罚两种惩处方式的功能。”[16]王玉坤在对河南晋商会馆祭祀演剧活动的研究中介绍了河南晋商会馆中的罚戏传统,认为与“禀官究治”相比,以罚戏的方式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手段相对温和,并将罚戏视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手段和组织治理方法,认为罚戏有助于行会中的违规者再度取得行业内部认同,确保自身继续立足于行业之中。此外,王玉坤还论及了罚戏在增强晋商团体凝聚力方面的作用[17]。

四、罚戏与戏曲发展的研究

清代是中国戏曲大发展的时期,各地的民间戏曲有很大的发展。罚戏规定的广泛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地戏曲的发展成熟与民间社会演剧活动的繁荣。

朱万曙认为,从戏曲史的角度来看,徽州地区“罚戏碑”的存在,“说明清代徽州的演剧活动十分频繁,处处都有戏曲演出,事事都是戏曲演出的机会。”[18]王玉瑜也认为,徽州地区之所以产生罚戏这种别出心裁的经济制裁方式,也是因为“徽民好戏”的缘故[19]。陶明选利用徽州地区丰富的文书材料,在《清末民初胡庆贵抄本》中发现许愿签中出现罚戏之说,可见徽州罚戏风气之盛。[20]王玉坤分析了河南晋商会馆戏楼和演剧活动,认为演剧与酬神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使罚戏之举兼备敬神与致歉之意,反映了戏曲在晋商团体中颇受喜爱。黄爱华通过搜罗广东、安徽、陕西等地关于罚戏的不同规定,认为罚戏除了有娱乐观众和惩戒违规的作用外,还能解决演剧经费短缺问题[21]。将罚戏与演剧经费问题相联系的学者还有杨惠玲,她总结了宗族祭祀演剧戏金筹措的四种方式,指出罚戏与还愿和进主演剧一样,都是由当事人来承担演出费用的戏金筹措方式。[22]冯俊杰认为,酬神的“献戏”与表示忏悔的“罚戏”作为戏曲流播过程中的两种特殊情况,“为城镇勾栏、市井茶园所不见,因而也是对中国戏曲史研究的一种必要补充。”[23]将罚戏视为民间戏曲演出的重要途径是戏曲演出场所扩大的一种体现。而孙仁良根据“湖广入川”石碑的发现,认定这一实物资料“对探索清代中期开江及下川东地区戏曲源流与民俗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24]

五、结语

由众多的学者对罚戏的不断探索可知,罚戏不仅仅是一种独特的经济惩罚方式,更是一个地域民俗与社会习惯的反映。随着谱牒、碑刻、文书中有关罚戏记载的不断发现,罚戏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不过,从总体来讲,学者对罚戏的研究仍处在简单描述的阶段,尚未上升到规律性的认识中去,在研究上仍有不足。大略来讲,不足有三:

其一,只论述戏曲的繁荣对罚戏活动的影响,忽视其后的经济、社会动因。罚戏活动盛行在徽州和晋商的行会中并非偶然,其背后有重要的经济支撑,徽商和晋商称雄于明清时期的商界,大量的资金可以维持演戏活动的长期进行,这也是罚戏活动开展的重要的资金来源,目前的研究在这一方面仍有不足。此外,晋商行会中“罚戏”传统的长期存在为我们研究晋商经营活动提供了依据,而与晋商争雄一时的徽商在其商业经营中也有关于罚戏活动的记载,但学界对此研究却属空白。

其二,欠缺对不同地区罚戏活动的比较研究。朱万曙认为“用‘罚戏’作为一种禁止或惩罚手段,是徽州人的发明创造,这种方法大约开始于清朝中叶。”[25]以我们现在掌握的资料来看,朱万曙的论断明显有“以徽州论徽州”的嫌疑,晋商资料中保留的清朝雍正年间的罚戏公约明显早于乾隆年间关于徽州罚戏的记载,因而“罚戏是徽州人的发明创造”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同理,如刘巧兴认为罚戏是福建地区一种“独特的惩罚性规定”[26]这样的论断自然而然也是有失隅见的。可见,对各个地区之间罚戏传统进行比较研究很有必要。通过对各个地区罚戏传统的比较,分析全国各个地域罚戏传统的异同,能够使我们从更加宏观的层面把握罚戏这一特殊的经济惩罚方式背后的历史学、民俗学信息。

其三,跨学科研究缺乏。过往对罚戏现象的研究缺乏多学科之间的相互联系,治戏曲者单从戏曲发展角度出发研究罚戏现象,治法学者仅从民间法层面加以考虑,而治史学者难以了解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不利于深化对该问题的认知。学者应将对罚戏的研究置于历史学、法学、经济学、民俗学以及戏曲等多学科的研究视野之中,从民间法、民间习俗、戏曲发展、民众日常生活等多角度探讨长期存在于民间的罚戏传统。

总之,我们不能满足于将罚戏视为一个猎奇的对象,从而将研究停留在简单描述的层面上。在今后的研究中要进一步挖掘罚戏现象背后深层的经济、社会动因,从而为描述与解释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民众日常生活的实况与特点提供真实的依据。

[1]朱万曙.从“罚戏碑”看明清徽州的戏曲文化[N].光明日报,2001-08-07.

[2]陈琪.古徽州民间“罚戏护林”习俗[J].安徽林业,2006(4):48.

[3]陆辉.历久弥新的徽州山林生态保护习俗[J].安徽林业科技,2015(3):63-65.

[4]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5]卞利.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初探[J].中国农史,2003(2):109-115.

[6]马璐妹.明清时期徽州乡村伦理教育的形式及特点[D].合肥:安徽大学,2011:37.

[7]陈瑞.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社会控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3:316-317.

[8]陈雪明.明清时期徽戏在徽州地区的兴盛表现及社会功用[J].农业考古,2017(1):23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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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美青.山西离石石盘村圣母庙及其戏曲碑刻考[A].《中华戏曲》编辑部.中华戏曲(第49辑)[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4: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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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刘巧兴.论明清时期福建地区民间法对林木的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12.

K249

A

2095-7602(2017)09-0047-04

2017-04-11

程石磊(1993- ),男,硕士研究生,从事明清史、徽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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