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2017-04-01 18:50温家笙
学理论·下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柏拉图

温家笙

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届中央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在中央全会史上尚属首次。习总书记自十八大以来,不止一次地强调法治理论对我国的重要性。新华网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中国的发言做出总结,形成了《习近平眼中的“法治中国”》一文。本文以柏拉图《法律篇》为视角,试简评习近平总书记法治中国中“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观点。

关键词:法治中国;柏拉图;《法律篇》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3-0108-02

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直是我国现阶段努力构建并在逐步实现的任务与使命。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历史,但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是封建制国家,其为人治而非法治。法治理论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根基较浅。“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这一任务是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自此我国进入了全面深化法治改革的阶段。

一、法治理论的地位

(一)法治理论在中共中央的地位

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直是我国现阶段努力构建并在逐步实现的任务与使命。“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这一任务是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则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在中央全会史上尚属首次。

(二)法治理论现状

习总书记自十八大以来,不止一次地强调法治理论对我国的重要性。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历史,但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是封建制国家,其为人治而非法治。法治理论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根基較浅,但随着近代法治理论的发展,我国法治理论内容借鉴了西方法治理论,去除了西方法治理论中的糟粕,留其精华,不断地完善,最终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论。

以柏拉图为首的西方法学家,其思想与作品影响深远,本文以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治思想为出发点,试简评习近平总书记法治中国中“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观点。

二、柏拉图及其《法律篇》

(一)简评柏拉图

柏拉图虽然不是一名职业法律学家,但他却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他对西方法学发展所做出的贡献,除了提出法的正义理论和法治的理论,出版和法律关系密切的《理想国》等之外,主要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从而开创了西方法学的学术传统。

(二)简述《法律篇》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法律篇》中,柏拉图思想上最大的一个改变或者说对我们今天最具有指导意义的是从“人治”即“哲学王之治”转向“法治”。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第一个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由此开启了对于一个法治基本范畴问题的探讨,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三)法治理论

1.法律治理国家

柏拉图认为法治是正义的内涵,一个城邦或国家,既然存在已经制定好的法律、规章制度等,统治阶级就应当依照已经制定好的法律来治理该国家或城邦。而在该国家或城邦的公民,在进行日常生活的行为时,理想状态下会恪守已经制定好的法律,因此,已经被制定好的法律其权威性应是毋庸置疑的。在法治理论方面,虽然柏拉图在当时没有总结并提炼出良法理论,但他已经重点强调,毋庸置疑,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制定者,而法律要为人民所遵守,因此,这种具有至高权威性的法律应为人民所制定。“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1]而且,这种有全体人民参与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2.法治的具体内涵

关于法治的具体内涵,柏拉图从政府官员方面的依法办事角度及民众方面的遵守法律角度,分别进行了阐述。从政府官员方面的依法办事角度,柏拉图指出无论是统治阶级或政府官员,其治理国家的方式毫无例外,均应按照已经制定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这也许可以称作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对法治政府观点进行的阐述。

从民众遵守法律角度方面,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人服从了,他不会受到法律的干涉;但如果他违犯了,法律维护者和男女教士都得惩罚他。”[1]如果一个公民在其一生中都恪守法律,那么在其与世长辞后,政府理所应当地对该公民恪守法律的行为进行表彰,而当这个公民在世时,其恪守法律的行为就更应该得到人民的赞扬和社会的尊重,政府也应当引导去遵守法律。

3.分权思想

为了使城邦的法治能够更好地实现,柏拉图认为需要将王权一分为二,将权力控制在更适合的范围内。早在两千多年前,柏拉图就认识到必须限制王权,否则法律将无法获得执行。这与权力过度集中必然导致腐败的现代法治理论不谋而合。

三、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新华网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中国的发言做出总结,形成了《习近平眼中的“法治中国”》一文,习总书记的观点如下:“一是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二是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三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四是老百姓无处申冤,民间就会骚乱;五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2]

法治理论博大精深,包罗万象。习总书记提出的“法治中国”观点简单明了且通俗易懂,但这并不妨碍观点背后浩如烟海的法治理论知识的多样性及复杂性。本文只从第五个观点出发,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结合柏拉图《法律篇》中法治的思想进行分析,为践行此种法治观点,丰富其理论基础。

(一)习总书记的表述

1.观点提出的背景及具体内容

关于五个观点,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习总书记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

在前四个观点基础上,习总书记提出了最为核心的观点,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实质内涵就是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特权阶级,政府机关在法律的范围下进行日常的活动,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用法律自治,用法律治理国家,其权利与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

2.法理基础

习总书记提出的上述观点,与法理学界权利本位的思想不谋而合。首先,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上被人任意加重,所以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习总书记强调“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习总书记强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最后,人们在享有法律权利,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适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所以习总书记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权责统一”。

(二)简评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1.职责法定

在前述柏拉图的法治思想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法律没有针对某一类事项明确授权前,其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私自进行这一行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特权阶级,不存在能够无视法律,超越法律范围去经行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2.必须为与不可为

关于法治的具体内涵,柏拉图从政府官员方面的依法办事角度及民众方面的遵守法律角度,分别进行了阐述。

从政府官员方面的依法办事角度,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对于政府官员,或者说统治者,我们可以将他们称为‘法律的仆人;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仆人,那么形势就会充满了希望,人们能够享受众神赐给一座城市的一切好处。”[1]这意味着在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的法律面前,政府官员必须依照法律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法律尚未授权的行為,政府官员未经法定程序无权插手,这能将事情简单化的同时提高政府官员的工作效率。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也非常强调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人服从法律,他将避免法律的惩罚,但如果他蔑视法律,他就要承担双重惩罚:第一个出自众神之手,第二个来自法律。”[1]法律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武器,是为自由保驾护航,正因为必须为和可以为的存在,才让民众得以自由的选择。

3.小结

这也许可以称作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对法治政府观点进行的阐述。而这种法治政府观点,法律至上的内核,对正在完善法治理论、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我国来说,具有极其深远的指导意义。

四、简评《法律篇》

《法律篇》是一本以阐述法律规范为中心内容的,且涉及自然界、人与自然、人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百科全书。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极具代表性,尤其是柏拉图本人关于正义的认知,对理性的见解,及其对法治思想的深刻阐述,三者共同构建了西方社会关于法律方面的历史基石,是西方法律思维模式、西方理论法学的源头。柏拉图关于法律的思想及学说,以及其他思想观点,均对后世的法学家、思想家等一系列人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五、总结

法治理论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根基较浅,借鉴西方法治理论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但西方法治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现阶段的建设,所以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吸取借鉴西方法治理论的精华之处,例如柏拉图的《法律篇》关于法治的理论,就可以为我们提供有效的借鉴,为我国法治进程做出贡献。

当然,仍有许多法学大家的作品值得去品鉴,本文仅以拜读过的《法律篇》为视角,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中国的观点为出发点,简单评述我国目前的法治理论,以期丰富现有的法治理论。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M].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习近平眼中的“法治中国”[EB/OL].新华网,[2016-10-05].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2/c_1112936-158.htm.

[3]何勤华.西方法学的开山之作——柏拉图著《法律篇》述评[J].东方法学,2008(2).

[4]任进.宪法视野下的国家治理[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1).

[5]吕红兵.习近平同志法治思想初探[J].中国律师,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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