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尽管不同的监管部门出于各自考量,存在不统一的认识,但相同的交易结构和法律事实就该认定为同一种法律关系。本文认为,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除了信托法律关系,还可能存在委托代理(买卖)法律关系;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应结合投资标的认定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以信托关系为主,债权债务关系为辅。
关键词 资产管理 法律关系 信托
作者简介:李佳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39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金融工具创新迅猛发展,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不断被突破。一行三会的监管政策松绑,使得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都可以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但由于各监管部门认识上的不统一,使得本就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更加模糊。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在2015年3月举办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分论坛上的发言更印证了这一点,她指出:“在中国确实是迎来了一个大资管的时代,一个精彩纷呈的时代,但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困惑。最大的困惑是我们无论从市场上还是监管当局,对中国很多大资管市场认识不统一。同样的法律关系,我们国家从监管当局到市场没有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