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界法制研究
——王立民教授访谈

2017-04-11 07:30王立民肖志珂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审判机关会审租界

王立民 肖志珂

上海租界法制研究
——王立民教授访谈

王立民 肖志珂

学术简介:王立民,1950年生,浙江宁波市人,博士。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精品课程《中国法制史》负责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国法制史》首席专家。已出版个人专著《上海法制史》、《唐律新探》、《古代东方法研究》、《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和《上海租界法制史话》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0余篇。

租界法制;上海;法制史

作者: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志珂,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编辑。

肖志珂(以下简称“问”):王老师,您好!很高兴您能接受采访,和我们分享您在上海租界法制研究方面的心得体会。众所周知,您在中国法制史研究方面颇有建树,特别在唐律研究、古代东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史(即中国法制史学史)等方面更是成果卓著。近几年,您聚焦于上海租界法制研究方面,已在重要期刊发表专门文章30余篇,并有著作《上海租界法制研究》出版,相关论著则更多。请您介绍一下自己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历程。

王立民(以下简称“答”):1982年至1985年我在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攻读中国法制史硕士学位。在这期间,因参加一个关于上海近代法制史课题而开始接触上海租界法制,还承担了其中立法部分的写作任务。以后,我一直把它作为自己的一块自留地加以耕耘,也产出了一些成果。在1998年出版的我的个人专著《上海法制史》一书中,有三章专述上海租界立法,另外在法律渊源、警政机关、审判机关、监狱、律师等章中,也都有上海租界法制的内容。2001年又出版了我的《上海租界法律史话》一书,把自1991年以来在《上海法制报》(现为《上海法治报》)中发表的关于上海租界法制的成果集中起来,成册面世。此书分为立法、司法、案例与法文化4篇,从不同角度反映上海租界法制。虽然这是一本史论,但却是第一本专门阐述上海租界法制的著作,在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中,有其一定的地位。

我的《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一文在2006年第4期《法学》上发表。这标志着我对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更具学术性,开始对这一问题作更为深入的学术性研究。以后,《上海英租界与现代法制》(2009年)、《上海的澳门路与公共租界的现代法制》(2011年)、《论上海租界法制的差异》(2011年)、《上海租界的现代公共卫生立法探研》(2014年)等相关论文纷纷跟进,使这一研究在深度广度上都有所突破。

《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刊载了我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一文。这凸现出我对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已经开始扩展到中国租界的法制,而不仅限于上海租界法制。这样,研究的地域有了扩大,研究的内容也更加丰富。从此,上海租界法制与中国租界法制一起进行研究,齐头并进、相得益彰,研究成果也相继问世。《中国城市中的租借法与华界法》(2011年)、《抵触与接受: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态度》(2014年)、《百年中国租界的法制变迁》(2015年)、《中国租界法制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2015年)、《中国租界的法学教育与中国法制现代化》(2016年)等都如此。可见,我对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在延伸,延伸到了中国其他城市的法制。这种延伸实际上就是一种上海租界法制研究的演进。

学无止境,研究也无止境。今后,我会在上海租界法制领域作进一步研究,重点研究领域包括这样三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挖掘上海租界法制资料。把现在较为缺乏的美租界、领事法庭等法制资料作为重点挖掘对象,以弥补现在的不足,推进上海租界法制研究。第二,进一步把上海租界法制与中国租界法制结合起来研究。把上海租界法制作为一个研究的点,中国租界法制作为一个研究的面,点面结合,就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租界法制的面貌。同时,也可以推进比较研究,烘托出上海租界法制的独特之处,深化上海租界法制研究。第三,进一步推进涉外上海租界法制研究。目前,涉外已有一些学者、专家也在研究上海租界法制,并产出一些研究成果。美国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的《上海警察(1927—1937)》和《上海歹土:战时恐怖活动与城市犯罪(1937—1941)》两部著作中都有上海租界法制的内容。可是,对提升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非常不够,对这一研究的情况知之太少,需要进一步推进,否则难免盲目研究,甚至夜郎自大。如果在以上三个方面有所突破与发展,上海租界法制发展就可以前进一大步,也会有更大的收获。

问:您为什么会选中“上海租界法制”这一研究视角?

答:我涉足上海租界法制已有些余年,认识也在逐步提高,总归起来,选择“上海租界法制”作为我的一个研究领域,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首先,研究上海租界法制有重要的学术意义。百年来,中国研究法制现代化的成果都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始点定位于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从那时开始,中国才走上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以后再进入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发展阶段,一步步深化现代化进程。这一研究忽视了在中国领土上出现的早期现代法制,时间要比清末法制改革早许多,特别是上海租界法制。上海租界法制是中国领土上出现最早的现代法制,比中国其他租界法制要早,比清末法制改革更早。经过研究以后发现,上海租界法制最早产生于上海英租界,时间为1845年。上海英租界是个自治区域,由上海的英国侨民自治管理,还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颁行了自己的法制。这一法制不是中国传统法制,而是现代法制。也就是说,在中国领土上,于19世纪40年代便出现了现代法制。以后,上海其他租界和其他中国城市中租界的法制也纷纷诞生。这些法制也都是现代化法制,而且也都异于清末法制改革。另外,中国租界法制还对周边华界的法制产生影响,以致这些华界也吸纳部分现代法制。上海华界就是如此,交通法规是其中之一。这些华界使用现代化法制也界别于清末法制改革前。

法制现代化进程提前了半个世纪,即在清末法制改革的半个世纪,中国已有现代法制,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首先是一个从上海租界现代法制到清末法制改革的过程,是一个上海英租界现代法制的点到清末法制现代化的面的过程。缺少了上海租界法制乃至中国租界法制,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便留有了缺憾,不完整了。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可以弥补这个缺憾,完整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其学术意义不能不说很重要。

其次,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成果不多。在我涉足上海租界法制以前,有关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不多,是个可以开发的领域。这种不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没有公开出版专门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著作。著作的含金量比较大,往往是某一研究领域的重要成果,甚至是一种研究的代表性标志,更能体现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公开出版的著作受众面宽,影响也会比较大。那时,还没有一本公开出版的专门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著作。有些公开出版的研究上海租界的成果中,会涉及一些上海租界法制的内容,但从整体而言,其不是一本专门研究上海法制租界的著作。比如,198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一书是一本专门研究上海与英租界的著作,其中有些内容涉及这一租界的法制,比如1845、1854、1868年的土地章程等,可这本著作的主题是上海公共租界而非上海公共租界法制。当时,中国还缺乏专门研究上海租界法制公开出版的著作。第二,专门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论文。在我研究上海租界法制以前,不仅没有公开出版的专门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著作,就连专门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论文都不多见。即使有少量这样的论文,大多篇幅也不大,研究深度有限。比如,1926年5月发表于《太平导报》第1卷中的《上海会审公廨之研究》一文,总共才A5开本的11页。有份量、大篇幅的研究论文少之又少。第三,以往有关上海租界法制的成果都没有把其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联系起来研究。尽管在以往研究上海租界的著作中有涉及上海租界法制的部分,也有少量专门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论文,可这些成果的内容仅是就事论事,没有把其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联系起来,体现不出上海租界法制在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地位等一系列问题,研究的价值因此而打了折扣。同时,这也为我的进一步研究留出了空间。

再次,上海存有大量有关上海租界法制的资料。这是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基础,没有这些资料,上海租界法制无法进行研究。上海存有的大量有关上海租界法制的资料,为研究上海租界法制打开了方便之门。这种资料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档案类里的上海租界法制资料。上海档案馆存有大量上海租界法制的档案。这种档案分布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与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的档案里,其中包括了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方面。第二类是上海租界志里上海租界法制资料。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于2001年出版了《上海租界志》一书。此书有1197千字,规模不小,其中包括了上海租界法制的重要内容,租地人会制度、巡捕与巡捕章程、会审公廨、临时法院、特区法院等都在其中。第三类是上海租界史里的上海租界法制资料。上海租界是以法制进行治理的区域。上海租界史里存有一些租界法制的资料。比如,由法国人梅朋和傅立德合著、倪静兰翻译的《上海法租界史》里,就有一些上海法租界法制的资料,其中,1849年的土地章程、巡捕房组织条例、公董局组织章程、会审公廨的建立与发展等都是如此。第四类是回忆录里的上海租界法制资料。在有些人的回忆录里也会留有上海租界法制的资料。比如,中国文史出版社于1992年出版的《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一书中,就有关于上海租界监狱的资料,“上海西牢回忆”就是这样。另外,在一些笔记、碑刻、论文等资料中也会有一些关于上海租界法制的零星记载。把这些资料整合起来,就为研究上海租界法制打下了坚实的史料基础,也为研究这一法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以上从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意义、研究空间、研究资料等三个方面来说明我选中“上海租界法制”作为研究视角的原因。真是这些原因使我下决心努力研究上海租界法制,并一步步深化,产出成果,取得了一些成绩。

问:在上海租界法制研究方面,您有一个经典的研究结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始于上海,而上海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则始于租界。”那么,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制究竟体现在那些方面?

答:上海租界在建立时的法制就是现代法制,这一法制的现代性充分表现在它的法规体系、法规结构、法制语言、审判制度、律师制度等一些方面。

第一,现代的法规体系。上海租界以现代立法理念为指导,在租界建立了自己的现代法规体系。除了土地章程以外,这一体系中包括有组织、治安、邮政、路政、建筑等方面的内容构成。每个方面都有代表性法规成为主干。比如,《公董局组织章程》、《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工部书信馆章程》、《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段章程》、《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等等。这些法规都有一个具体的调整对象,其中的内容都围绕其调整对象而展开。每个法规都相对独立,不是诸法合体性质。但这个体系只是初步的,还要与时俱进。上海租界法规体系的完善是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时候了。上海租界当局建立的是现代法规体系,从西方国家引进,与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不同。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尽管有部门法的内容,但除个别部门法有法典外(如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他部门法都无专门的独立的法典。其内容要么散见于法典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中,要么集中在综合性法典里,形成诸法合体的法典。这是一种不发达的法律体系,与上海租界的法规体系明显有差异。这种差异是一种现代法规体系与传统法律体系的差异。上海租界在这方面先行了一步。

第二,现代的法规结构。上海租界当局制定的法规都有现代的法规结构。首先,采用“章程”的称谓。前述所列五个方面的法规都称以“章程”。这种称谓在中国传统法律、法规中称“律”、“刑统”、“令”、“敕”、“制”等,都与“章程”不同。其次,采用款、条的排列方式。在那时内容稍多一些的法规中,都采用款、条排列方式。在中国传统法典、法规中没有这种明示的款、条排列方式。就是在中国法典楷模的唐律中,也只有条,无明指款等排列方式。最后,采用款标的做法。凡设有款的章程中,都设有款标,一款一标。它明示其中的内容,使读者一目了然。中国传统的法典中不在正文设款标。《唐律疏议》中有律名、条标,但条标只设在目录中,正文中无条标。《宋刑统》中有律名和门标、条标,但突出的是门标,正文中条标又与法条分离。上海租界法规的结构是现代法规的结构,使用了现代立法技术,明显优于中国传统法典结构。

第三,现代的法制语言。在上海租界颁行的法规中,不仅都使用白话文,古汉语不见了踪影,而且,还大量使用现代法制语言。当然,这些语言是从英、美租界或公共租界中使用的英语和法租界里使用的法文翻译而来。正因为如此,这些法制语言都是现代法制语言,不再是中国传统的法制语言。它们从一个侧面说明上海租界的法制已开始现代化了。这些法规中的用词、句子都能体现现代法制的语言,有的至今还在使用。在中国传统的法律里则大量使用传统的法律语言。《唐律疏议》中使用了“十恶”、“八议”、“杖”、“笞”、“皆勿论”、“上请听裁”、“奏听敕裁”、“匹”、“尺”、“八刻”、“二更二点”等一些传统的语言。它们与上海租界法规中的法制语言大相径庭,而这种不相同正好反映了它们法制的不同,上海租界法制已经属于现代化法制了。

第四,现代的审判制度。上海开埠以后,上海租界率先于上海华界推行现代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移植了现代审判制度,其内容涉及法官和陪审员、原告人与被告人、公诉人、代理人与辩护人、翻译人员、庭审程序等。在公审公廨中,这一制度已基本成熟。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根据1869年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受理的案件是那些发生在公共租界内的民事钱债交易和刑事盗窃斗殴等案件;法官由上海道台派出的人员与领事官组成;公诉人由巡捕房派员担任;律师出庭担任代理人和辩护人;华洋诉讼案件领事官可派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庭审;庭审时如有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不定期要派翻译人员出席;庭审程序包括宣读诉状和答辩状、双方责任、辩论、判决等。上海法租界的会审公廨也是如此。上海租界的现代审判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审判制度大相迥异。相比之下,中国传统审判的弊端显而易见,那时“中国地方官吏,无论钱债细故,人命重案,一经公庭对簿,先须下跪,形格势禁,多有不能曲达之情。况又不延人证,则曲直不易明。”上海租界使用现代审判制度代表了中国审判制度发展的方向。

第五,现代的律师制度。在上海租界移植现代审判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西方律师制度,英国领事法庭最早在审判中使用律师,以后其他各国领事法庭也纷纷引用本国律师制度,允许律师出庭。正如学者陈同所言:“各国领事馆纷纷设立了领事法庭,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法律事务,而其中也包括了律师制度。”以后,1871年的《上海领事公堂诉讼条例》专门提及了律师问题。中国传统上没有律师,只有讼师。他们以帮助诉讼当事人拟定诉状、介绍诉讼程序和注意事项等为业,与上海租界的律师有本质的区别。上海租界的律师及律师制度等等的出现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第六,现代的监狱制度。英、美、法三国先后建立了附设于领事法庭的监狱。其中,英租界于1865年设置小型监狱一所;美租界于1907年曾把罪犯寄押于英租界的监狱,而后又在自己领馆的二楼辟建了自己的监狱;法租界则在1849年取得租界后在领馆内设立了监狱。1903年有“远东第一监狱”之称的上海提篮桥监狱开始启用。与此同时,现代监狱制度也开始插脚上海租界。这一制度的内容包括监管人员的设定和职责、监所的分类、囚犯的待遇和劳动、苦役犯人的惩处规则,等等。上海租界当局也先后颁行了一些监狱方面的法规,多体现了维护人权的精神。中国传统的监狱制度则偏重惩罚,忽视人权,以致监狱的情况很黑暗。这与上海租界监狱制度的文明程度距离甚远。

以上这些方面都是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方面都具现代性,也就意味着上海租界法制是一种现代法制,其演进的道路就是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问:上海租界法制虽然对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带来了积极影响,但它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它有哪些弊端或者瑕疵?

答:上海租界的法制是现代法制,可这一法制中存有明显的瑕疵,其中突出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立法中的瑕疵。上海租界的立法中,存在一些瑕疵,其中有些还与现代法制格格不入。

首先,压制反侵略活动。侵略是罪恶行为,稍有良知者都会竭力反对,以伸张社会正义。可是,当日本军队侵略上海华界,上海人民在租界内奋起反抗、举行各种反侵略抗议活动时,上海租界当局却以各种理由,用立法进行压制,禁止这类正义的反侵略活动,为虎作伥。现代法制应是一种能支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制,抵御侵略的法制,可上海租界的立法不仅不能这样,还要压制上海租界人民的反侵略活动,其瑕疵十分明显。

其次,歧视华人。上海租界在1853年9月5日上海小刀起义以后,改变了华洋分居的情况,形成了华洋杂居的状况。此后,上海租界中华人的人数和所占的比率一直很大。可是,华人的地位低于洋人,受到歧视。这种歧视在立法中同样有体现。上海租界的公园设立很早,可长时间内都规定华人不准入园。甚至把华人与“酒醉或衣衫不整的人”、不带口罩的狗放在一起,属于严禁入园的对象。就是在上海租界监狱里,洋人和华人囚犯的待遇也不一样,也有歧视存在。现代法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在上海租界的立法里就缺少这种平等,留下了瑕疵。

再次,纵容丑恶现象。卖淫是一种社会的丑恶现象。上海租界在法制上长期纵容娼妓合法卖淫,特别是上海法租界。现代立法规范、维护现代文明,不纵容丑恶现象。上海租界的立法纵容这种现象,也是一种瑕疵。

最后,有些规定不切合上海租界的实际。上海租界现代法制中有些规定不切合上海租界的实际,导致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不理想。上海租界的禁妓规定就是如此。对于上海租界纵容娼妓合法卖淫的规定,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有识之士的反对。在强大的公众压力之下,从1920年起上海租界当局不得不通过立法开始禁妓。但由于方法有误,执行不力,此次禁妓以失败告终,丝毫没有朝着租界当局所规划的方向发展。在实力强大的中国传统观念、文化习俗面前,那些来自异域文化的人们,仅仅靠发动一场废娼运动是很难一蹴而就的。禁妓失败后,上海租界的娼妓数量马上反弹,娼妓卖淫再次合法化。现代立法应适合现代社会的情况,上海租界的立法中有些规定无法做到这一点,导致适用上的失败,同样是一种瑕疵。

第二,司法中的瑕疵。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制不仅在立法中有瑕疵,在执法、司法中也有瑕疵。

首先,巡捕时常侵犯人权。上海租界的巡捕房是租界内的现代警政机关,巡捕其中的警政人员,应以维护租界内的人权为己任。可是,他们中的有些人则侵犯租界内居民的人权,采用暴力的手段殴打他们,甚至还有导致死亡的情况发生。仅上海法租界在1942年至1943年间就发生此类情况多起。现代执法以维护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可是上海租界的执法却常缺少这一点,留下瑕疵。

其次,警匪勾结犯罪。作为现代警政人员的上海租界巡捕是界内的执法人员,应是正义的守卫者。上海租界内的匪徒则是被执法对象,罪恶的象征。可是,他们却长期勾结,共同犯罪,危害社会和人民。甚至,还出现亦警亦匪的情况,即匪徒成了巡捕,巡捕就是匪徒,这就为警匪一起犯罪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现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严格依法执法。上海租界的巡捕竟然与匪徒勾结在一起,共同犯罪,干尽坏事,其执法的瑕疵很大。

最后,审判时有不公。审判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的集中体现。现代司法要求公平。上海租界虽然也实行现代的司法制度,但审判不公的情况时有出现。这种情况在领事的审判中已经存在。有资料显示,同一领事在前后数天的盗窃案审判中,就出现量刑轻重悬殊的审判结果。公正的审判在上海租界时有缺失,不能不说是上海租界司法的一大瑕疵。

问:形成上海租界现代法制这些瑕疵的原因有哪些?请您择要介绍一下。

答:形成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瑕疵的原因有多种。

首先,上海租界当局具有殖民意识。上海租界的洋人普遍具有殖民意识,包括租界当局。英、美、法等国家都是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上海取得租界和领事裁判权,他们是“胜利”者,也是殖民者,推行的是“完全独立于中国的行政系统和法律权限以外的殖民主义统治”。殖民意识在他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他们根本看不起华人。这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的:“有一位美国传教士在上海开埠五年之后所说的几句话很为切当,他说,外国人那时都十分看不起中国人,以为这个民族终究要被外国人所征服。”这种意识流露在上海租界现代化法制中就出现了歧视华人、审判不公等情况。

其次,有些执法、司法人员法律素质太低。上海租界的洋人执法人员巡捕通过招募而来,早期的主要是水手和退役士兵,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的法律素质很低。1863年被法国外交部推荐的“第一流的总巡”加洛尼·迪斯特里阿一上任就“滥用职权,非法拘捕,敲诈勒索,不合理的罚款,对人施以暴行,无恶不作”,连一位法国学者都认为:“外交部是找到了一个宝贝!”还有的巡捕变成了海盗。上海公共租界的巡捕也好不了多少。1934年此租界破获了一个扒窃组织,其中就有不少是巡捕。“与扒窃者有牵连而每日接受津贴的捕房刑事人员,公共租界有65人。”上海租界的领事亦任法官,是司法人员,可他们中的相当部分人是商人,不是法律人,审判不是他们的专长,他们也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这正如美国学者约翰斯顿所讲的:“那些能对他的公民适用本国法律的是领事,但这些领事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尤其是在租界的早期,那些领事过多是商人。虽然,以后公共租界建立了自己的法庭,但法律的实施还要依靠领事。”因此,上海租界的执法、司法会出现时常侵犯人权、警匪勾结、审判不公的情况。

最后,上海租界当局不深谙上海的社会情况。他们来自西方社会,习惯于西方的社会情况,而不深谙于上海的社会情况。他们认为,现代娼妓卖淫是一种现代商业行为,可以使其合法化,于是采取了一些合法化的法律措施,包括设立花捐、娼妓进行登记和检查等。但在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下,上海租界当局又不得不用法制手段禁妓,可这一手段又与上海实际情况不符,以致禁妓失败。事实证明,只要法制符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禁妓完全可以成功。上海解放后,上海市公安局制定了《目前处理私娼办法》等一些规定,采取了适合上海情况的果断措施,到1951年11月上海所有的妓院全部关闭,并继续收容私娼。至1958年被收容的娼妓经过扫盲教育,培养了生活能力,逐渐改变了不良生活习惯,治愈了各种疾病,全都成为新型的劳动者并得到妥善的安置。可见,上海租界现代法制出现瑕疵,有其一定的原因存在。

问:您对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是比较全面的。比如租界的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制度、道路管理制度、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等都有涉及,特别对租界的司法机构——会审公廨,您提出了独到见解。您认为会审公廨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答:我在研究上海租界法制的过程中,也关注了设在上海租界的会审公廨,而且还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其中就包括对会审公廨性质的认定。我的这一看法与传统的观点有所不同,于是我就撰写了《会审公廨是中国的审判机关异议》一文,发表于2013年第10期《学术月刊》。

长期以来,人们对会审公廨性质的定位是中国的审判机关。我认为,会审公廨是租界自己的审判机关,并以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第一,会审公廨与华界的审判机关不具统一性。中国的租界设在中国的城市中,是城市里的一个区域。这些城市中还有华界,与租界相邻。华界是中国政府管辖的区域,设有中国的审判机关。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同质性,应具有统一性。华界里的审判机关与中国其他地方的审判机关具有统一性,都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会审公廨设在租界里,而且与华界的审判机关不具统一性,即会审公廨与中国审判机关不同。这种不同又具体表现在审判机关的体系、审判人员的组成、适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等方面。比如,会审公廨的审判人员由中、外审判人员组成,因此也被称为“混合法庭”;华界审判机关的审判人员全由华人组成,没有外国审判人员。从会审公廨与华界的审判机关不具统一性来证明,会审公廨不是中国的审判机关,而是租界自己的审判机关。

第二,会审公廨与租界内的中国审判机关也不具统一性。1925年上海公共租界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后会审公廨的弊端进一步暴露,广大民众要求废除会审公廨的呼声更为高涨。1926年上海会审公廨取消,代之以临时法院,作为设立中国审判机关的过渡。1930年上海公共租界正式设立中国审判机关,即为上海公共租界的第一特区法院及其上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1931年上海法租界也设立了中国审判机关,即上海法租界的第二特区法院及其上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会审公廨与这些租界内的中国审判机关也不具有统一性。也表现在审判机关的体系、人员的组成、适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等一些方面。这从又一个侧面来证明,会审公廨不是中国的审判机关,而是租界自己的审判机关。

第三,其他一些方面也能证明会审公廨不是中国的审判机关。首先,会审公廨与华界之间改造罪犯嫌疑人或判过刑的人被称为“引渡”。“引渡”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一国把处在自己国境内的犯罪嫌疑人或判过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可见,引渡是一种发生于一国与他国之间的行为。如果同一国家之内不同司法机关之间要转移犯罪嫌疑人或判过刑的人,则称为“移送”,绝不会是“引渡”。会审公廨与华界之间移送犯罪嫌疑人或判过刑的人则被称为“引渡”。据1912年7月6日上海公共租界《警务日报》的记载,“有5位领事和法官(其中有领袖领事和两位会审公廨审判员)前往都督府拜会负责官员商讨人犯引渡问题。”在这以前的1912年4月24日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已形成决议,只要华界“同意引渡会审公廨所立的被告和人证。”会审公廨就可进行引渡。事实也证明,在1912年2月至1915年12月间,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就把蔡锐霆、朱华斌、郑道华、张振华等人,引渡给华界进行审判。从这种“引渡”反证,会审公廨不是中国的审判机关,否则只要移送就可以了,不必使用引渡。其次,会审公廨实是外国审判人员控制的审判机关。虽然,会审公廨的审判人员由中外审判人员构成,而且分工也十分明确。1869年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明文规定:“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由领事官会同中国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毋庸干预。”然而,这个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外国审判人员往往会擅权,实际控制着会审公廨的审判,甚至连纯属华人的事件也由外国审判人员审判,中国审判人员成了一种摆设。难怪那时有人就认为:“公廨审案,虽会审,而审判实权盖已尽操于外人之手,华官不过随同画诺,供讯问而已。”中国自己的审判机关不可能被外国审判人员控制,只有租界里的会审公廨才会被外国审判人员控制。这也证明,会审公廨不是中国的审判机关。

第四,辛亥革命以后对会审公廨采取的一些新规定进一步证明会审公廨不是中国的审判机关。辛亥革命以后,上海公共租界对会审公廨作出了新规定,总共包括八个方面,内容包括:外国领事团来确定中国审判人员,并在外国审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审判;会审公廨所属的监狱由租界的巡捕房直接负责管理;会审公廨的传票、拘票均由巡捕房负责执行;租界内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均由会审公廨审理;租界对会审公廨的财务进行监督;中国审判人员的薪金由租界支付,等等。这些规定对会审公廨审判人员配置、外国审判人员的职权、经费支出与监督、案件管辖、监狱管理等会审公廨的核心部分作了新的规范,而且都与《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相悖,使其审判权进一步被租界所控制。正如有人所说,辛亥革命以后,“租界内之司法权,遂全入于外人之手,中国政府无权过问矣”。可见,辛亥革命以后,会审公廨更不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了。

今天,关于会审公廨性质的定位问题,是个学术问题。我的观点与一些传统观点有所不同,也算是一家之言,供大家参考。

问:您研究了上海租界法制以后,是否惠及您的教学与科研?

答:经过多年研究,我不仅自己在上海租界法制方面有一些收获,还惠及我的教学与科研,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教学与科研紧密相连,科研可以促进教学,教学也可以直接惠及于学生,对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也是如此。当《上海法制史》一书出版后,我就为本科生开设了一门关于上海法制史的选修课,让他们也了解一些包括上海租界法制在内的上海法制史知识。前几年,我又主持开设了《上海租界法制研究》课程。此课程专门为中国法制史的硕士研究生开设,内容涉及上海租界法制的产生、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学教育等领域。使他们可以较为全面的知晓上海租界法制的一些基础情况。这可以增加有关这一法制的知识,也可为以后做进一步研究,甚至撰写学位论文打下基础。我的有些硕士、博士研究生都单把上海租界法制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题。其中,硕士学位论文有:《日伪时期上海公共租界法制变异》、《上海法租界最后3年(1941-1943)的法制变异》、《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研究》、《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研究》、《上海公共租界领事公堂研究》、《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烟毒案件研究》等。博士学位论文有《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研究》、《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研究》等。这些学位论文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其中,《上海公共租界领事公堂研究》被评为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研究》被国家列为后期出版资助项目。对此,我也感到很欣慰。

其次,把研究成果转化为项目。项目往往需要有前期研究的成果作为支撑。不论是项目的申报还是项目内容,都是这样。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成果,既有利于项目的申报,也有利于把其转化为项目的内容。实践证明,也确实如此。我利用已有的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成果,申报成功三个项目,它们分别是: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上海租界法制研究”(09ZS179),司法部一般项目“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研究——以上海现代法制为主要视角”(09SFB5006),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租界法制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研究”(14BFX019)等。前两个项目都已按时结项,最后一个项目在2017年也可按时完成。这三个项目中,都有前期成果转化的内容。比如,在“上海租界法制研究”项目中,就有一些内容从关于上海租界法制的产生、发展,上海租界的土地规划法、上海英租界巡捕房产生与发展、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等前期成果转化而来。这一项目的最后成果由法律出版社于2011年公开出版,取名《上海租界法制研究》。

最后,把研究成果转化为其他研究成果中的部分内容。在其他的研究领域中,凡有与上海租界法制相关,我都会把它结合进去,使其成为这些成果中的部分内容,也使这种研究更为全面,更具特色。这是上海租界法制在研究中的扩展,可以惠及其他研究领域。比如,在《上海的现代法制与现代城市发展》(2010年)一文中,有上海租界律师作用的内容;《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探析》(2012年)一文中,有上海华界与租界法制比较的内容;《论上海法制近代化中的区域治理》(2014年)一文中,有上海租界法制在区域治理中作用的内容,等等。这些研究成果都在CSSCI期刊上发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探析》一文还被人大复印资料2013年第5期《中国近现代史》全文转载。

可见,我对上海租界法制的研究还延伸到教学、科研领域,物尽其用,充分显示其研究价值。

(责任编辑:马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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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7)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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