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基于农民行为的视角

2017-04-12 23:21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章程村民

潘 琼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乡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基于农民行为的视角

潘 琼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自乡村组织存在之日起,乡规民约便产生和不断衍生发展,并在传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乡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提倡。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规民约和自治章程与传统乡规民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当代乡规民约与当下农村社会文化的兼容程度是乡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能否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因素。将传统乡规民约的有效内容与村民自治章程相结合,将现代治理理念、方法融入村民自治章程中,利用乡规民约促使村民自发建立民间社会组织,通过乡规民约鼓励农民参与现代公共事务均是发挥乡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有益思路。

乡规民约;农民行为;村民自治

2015年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要求,“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善于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乡规民约曾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发挥着“教化、乡治和实际”[1]51-57的作用。国内学者通过对乡规民约的作用进行研究,以期为在新时期有效利用其价值做出学术贡献。多数学者的研究集中于其对村庄建设、发展的作用,如,有的学者从传统乡规民约教化村民、规范社会的角度出发,希望吸取经验,为当代农村伦理道德建设、民风建设、乡村秩序重构提供参考;有的学者发现其具有弥补正式制度不足的功能,有利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有的学者通过对史料、当代典型案例研究,发现传统的和当代的乡规民约都有利于村民自治,是村民组织集体行动、处理民间纠纷、保护环境等的依据,能有效地提高农民生产、生活质量。少数学者通过分析乡规民约内在作用机制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方式,从内在的角度诠释了乡规民约的动态发展经历。笔者认为乡规民约首先影响了农民自身的思想、行为,然后才是农民在实践中影响着当地的道德建设、乡村秩序、资源环境等村庄建设。从乡规民约对农民自身思想、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出发,充分了解其对农村发展的作用效度、方式等,对村民自治的内在逻辑有着现实意义。

一、乡规民约对农民思想、行为的影响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成文的传统乡规民约多是乡村精英在政权力量的影响下,遵循村民的风俗、惯例,经“乡村红人”协商后制定的。农民在遇到各类事情时,乡村能人会积极主动出面,参照族谱、祖训等传统的乡规民约,根据当地民风民情、以往类似事件的解决办法,结合村庄的政治精英、知识精英、道德精英的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虽然其实施是由乡村精英掌控的,但农民的认可与否直接决定着其成败,农民的文化理念、风俗习惯、切身利益在其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不成文的传统乡规民约则没有经过刻意的设计,仅是农民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相互交流后的产物——它自然而然地产生,农民自然而然地遵循。20世纪90年代,当代乡规民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法律依据设立,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表现形式开始出现。其产生过程,一般由民政局吸取试点村的经验后统一推行示范样本,各村干部下发样本征求村民意见,通过乡村精英根据当地情况协商和结合村民建议后制定,再交由上级部门逐条审核矫正。其执行过程,由村干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上级政府对实施结果实施监管。我国农村正处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型期,曾经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传统乡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乡村事务,分别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村民的思想、行为。

(一)有效规范与村民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为

“我们的许多日常行为和习惯都是基于文化规范的”[2]31。第一,成文的当代乡规民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能够很好遵守其中要求的是:“按时交纳水电费”等政府便于监督又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定,“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等。普遍具有理性的村民会发现,按规定缴纳费用不足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如果不按时交纳则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破坏公用设施耗费时间、精力,而且遭到破坏的公用设施也直接影响自己的生产、生活。对于会付出机会成本,又损害个人利益的事情,村民是不可能做的。第二,乡规民约另一种表现形式——代代相传、耳熟能详的民间谚语、“老理儿”“老话儿”等乡民内心普遍遵从的行为规则。倘若有人不遵守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就会受到其他村民的歧视、排挤,甚至被孤立,导致其社会关系、个人声誉会严重受损。鉴于自己的社会资本会遭受损失,村民往往会自觉遵守当地关于家庭生活、伦理关系、人情往来等日常生活和交际中的不成文的乡规民约。

(二)不成文的乡规民约促使村民在“小团体”内部互帮互助

相当多的村庄仍然保留着传统村庄的“团体格局”[3]25,这里的“小团体”就是由宗亲家族、邻里之间等村庄内部人情往来密切或有着共同利益目的的村民组成。这些由血缘、地邻、共同利益构建起关系的村民认为,“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3]72。这种不成文的乡规民约有利于“小团体”内部在生产、生活中互帮互助,能有效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生活质量。第一,促使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积极协作。由于大型机械价格昂贵,村民习惯在耕作、播种、灌溉、收割、储存等方面进行生产资料的合作;由于半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存在和大量年轻劳动力的外流,村民自然而然地会选择劳动力的合作;一些半工半农的农民希望兼顾外出打工和农业生产,就会相约轮流回家互相帮工,进行优质劳动力时间上的合作。其次,促使村民在生活中相互协作。农村每家每户都要面临的红白喜忧事是宗亲家族中共同担负的大事儿,他们会不约而同地帮“主家”操持着接待客人、摆设宴席、安排仪式流程等。待到他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麻烦时,也会求助于“小团体”内的宗亲、街坊邻居等,同样的,“小团体”内的其他成员也会积极帮其渡过难关。

(三)传统的乡规民约鼓励村民积极参与传统公共事务

村民经常遇到的传统公共事务主要是节日习俗、祭祀祖先、修建祠堂、修订族谱、编撰家谱等。农民对传统习俗的尊重,对宗亲文化的信仰、依赖使得村民热衷于传统乡规民约中规定的传统习俗、宗族事宜。主要表现在村民对当地传统文化的热爱、相同价值观的认同、风俗习惯的遵从,使得村民积极参与传统的节日、习俗,并把参与传统习俗的相关事宜作为自己的习惯;把逝去的祖先视为自己的守护者,祈求祖先保佑风调雨顺、人丁兴旺、家人平安。如广东清远的上岳古村的村民在每年清明节举行隆重的仪式,集体悼念、缅怀自己逝去的先辈。

(四)为处理农民个体间的纠纷提供依据

传统的乡规民约和现代村民自治章程都明确规定了纠纷的协调方式、标准。第一,村民依据它们去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性纠纷等,其处理结果被当地人认为是合情合理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办事成为必然,但是村民往往认为依据严格的法律条款去解决纠纷的结果,缺乏合乎情理的成分,会导致村民对法律、法官的判决结果接纳程度偏低。第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需要负担起高昂的费用,相当数量的村民收入有限,难以负担这项支出,希望选择乡规民约进行调解以回避诉讼费用。第三,村民因相对缺乏法律知识,不明晰法律诉讼程序,更不知道如何寻求律师的帮助。村民在遇到民事纠纷时往往不寄希望于法院的介入,而是让村中德高望重之人担当“法官”,参照族谱、祖训等传统的乡规民约或现代村民自治章程,借鉴以往类似事件的解决方案,由村里的政治精英、知识精英、道德精英共同协商讨论,制定解决方案。其结果,处于纠纷中的村民大多会自觉听从其商定方案,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二、当代乡规民约的发展困境与原因

(一)村民自治章程在当下农村社会中面临的困境

1.村民对民主参与热情不高

村民早已意识到当代村民自治章程中要求的召开村集体会议、全体村民共同投票等民主参与活动无法改变他们弱势的政治地位、迅速落实他们的利益诉求、真正解决他们的困难。村民没有意愿参与这些无法满足自身需求的政治活动,即村民难以完全遵照自治章程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定主动参与政治活动。

2.存在村民群体性破坏行为

当代乡规民约可以有效处理村民个体间的纠纷,但无法制止村民因相同的利益诉求而进行群体性破坏的行为。常见于反对拆迁、农民工讨薪等因多数农民共同遭受重大损失而采取的极端群体性破坏行动:通常采用围堵办公室、封锁交通要道等方式维权。由于乡规民约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且内容往往不甚具体,因此无法约束群体性破坏行为。

(二)剖析其原因:当代乡规民约与当下农村社会文化兼容度低

第一,由于政府主导下的乡规民约多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而制定的,村民有效参与度很低。当代乡规民约是在国家相关部门的规范组织下推行的,反映的是国家、地方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策略、理念、愿景,而非村民意愿广泛表达的结果,村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视。理所当然的,在其实施过程中乡村精英表现活跃,处于主导支配地位,掌控乡规民约的解释和执行,而村民则处于被动地位。在城市化、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村民日益重视个体利益,面对乡规民约诉求过程的复杂化、多元化,村民对这种缺乏利益保障的制度往往不认可,从而使预期良好的实施效果难以实现。第二,当代乡规民约与当下农村社会文化协调程度低。我国多数农村地区正处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渡期,兼具“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特征,具有“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双重经济模式。处于复杂环境下的村民既如“道义小农”讲究人情,又如“理性小农”要求公正、自由;既有逆来顺受的“小农意识”,又有注重权责、民主的“公民意识”;既依靠民规民俗给自己带来安全,又希望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村民复杂的心理和行为,村民自治章程往往过于注重制度规则,忽视人际关系;注重管制约束,忽视民主正义;注重村民是否遵循程序,忽视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当代乡规民约与当下农村社会文化的协调性,自然大打折扣。

三、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实现村民自治

(一)当代乡规民约与当下农村社会文化的兼容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必由之路

真正实现村民自治需要有良好的制度做引导、规范,包括村民自治章程、不成文的乡规民约等在内的当代乡规民约因其独特、多样、有效的作用成为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其中,它与农村社会文化的兼容是有效发挥其效度的前提和条件,“任何行政系统的活动都以一定的文化氛围为前提”[4]101。

1.当代乡规民约要顺应时代潮流

当代乡规民约要顺应现代化的潮流,满足“法理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由于人们乐意遵守的法则“只是因为它符合自身的利益”[5]335,所以乡规民约中关于村民的规定不能义务多、权利少,要明确规定农民享有的权利,加强保护农民权益的力度;不能惩罚多、奖励少,要增加对农民奖励的条款,充分满足村民公平合理的需求。

2.当代乡规民约与当下农村社会文化相协调

在乡规民约制定过程中,要把握好现代与传统的度,既要讲求平等、公平、法治,又要注重培育友好的邻里关系;既要树立村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又要保留优秀的传统思想;既要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又要加强宣传教育,深入民心。

(二)将传统乡规民约的有效内容与村民自治章程相结合

传统乡规民约的有效内容是指符合时代精神和主流价值观念的内容。要保留传统乡规民约中符合时代精神的内容,剔除或改造有违当代价值标准的落后内容,将优秀的传统乡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教育的思想依据。以村民高度认可的传统乡规民约为载体,融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社会主义价值观。如:将自治章程中“热爱祖国”“诚信经营”“团结协作”与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相结合;在推行与村民自治章程相关的法治教育时,注重引用宗法族谱中的“法”思想,提高村民的认可度。

(三)将现代治理理念、方法融入村民自治章程中

徐勇认为村民自治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出各种规章、规定和具体制度”[6]60。村民在制定自治章程时要与当下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遵循国家大政方针的导向,遵循当代民主程序,通过村民的集体决议制定出符合村民意愿的规定。如:通过实地和网络培训方式提高村干部的公共服务意识、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通过网络问卷、访谈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当地村民的需求。

(四)利用乡规民约促使村民自发建立民间社会组织

我国改革的进程和国际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民间组织越来越担负起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有助于实现政府与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一方面,在宣传民间社会组织时,要注重与传统经典思想相结合,通过传统乡规民约中要求的“守望相助”与现代自治章程中要求的“睦邻友好”的实质一致性进行宣传,以增强说服村民组建民间社会组织的力度。另一方面,通过讲解先辈的治理章法、博弈经验,使村民认识到建立民间社会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村民从势单力薄的个体形成一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组织时,才有了与其他社会组织平等协商、共享利益的可能;组织中的个体拥有了民主参与的能力、机会,并通过经济资源、政策资源的博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五)通过乡规民约鼓励农民参与现代公共事务

卢梭、孟德斯鸠认为,治理或自治还是以小单元为好,以公民的有效参与为好[7]78-83。有效利用村民遵守传统乡规民约中“参与传统的文化活动、宗亲活动”的惯例,以增加当地村民的地缘意识、文化认同感、宗亲归属感,进而引导、教育村民形成现代的集体责任感。从而推动村民的现代政治行动(如:村干部选举、参与村务会议、村庄公共财务监督等)和鼓励乡村精英提供公共服务(如:中小学校建设、健身器材的建设和维护等)。

[1] 张中秋.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4,41(5).

[2] 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M].赵旭东,齐 心,王 兵,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3.

[3]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 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

[5] 汉默顿.史上最伟大的思想精华[M].苏 隆,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6] 徐 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7] 邓大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研究:从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视角来考察[J].政治学研究,2014(6).

[责任编辑 乐 知]

Analysis on the Action of Village Rules in the Villager Autonomy: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Peasants’ Behavior

PAN Qiong

(SchoolofPhilosophyandPublicAdministration,HenanUniversity,Kaifeng475004,China)

The village rules play positive role in villager autonomy: combine the effective content of traditional village rules and villager autonomy charter; put modern government ideas and methods into villagers’ autonomy; use the village rules to urge the peasants to establish the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encourage peasants to participate in modern public affairs. The village rules’ function can be also exerted in the villagers’ autonomy by using the contemporary village rules and the present rural social culture to break through the dilemma.

village rules; peasants’ behavior; villager autonomy

2016-07-09

潘 琼(1992- ),女,河南许昌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乡村治理研究。

D921.8

A

1671-8127(2017)01-0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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